欧盟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改革及意义周力生(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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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改革及意义

周力生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31)

统一的欧盟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始于1973年的第1号非寿险指令和1979年的第1号寿险指令。从1997年开始,欧盟组织了多次关于偿付能力体系修改和完善的评估工作,这些工作可以统称为“偿付能力Ⅰ号工程(Solvency Ⅰ Project)”,现行的偿付能力体系就是Ⅰ号工程的结果①。在此期间,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颁布了“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inancial Services Action Plan)”,目标是在金融服务行业建立“谨慎监管体系(Prudential Supervisory Regime)”的基础上,加快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建设步伐。按照这一指令的要求,欧盟委员会下属的保险委员会拟定了“偿付能力Ⅱ号工程(Solvency Ⅱ Project)”,目标是建立一套适应保险市场发展趋势和现实需要、避免过分复杂的全新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统一成员国的保险监管立法规范,提高欧洲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一、偿付能力改革的背景

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经历了30多年的历史,尽管期间经过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但欧盟仍认为其无法满足全面评价保险公司风险和财务状况的要求,也达不到建立审慎监管体系的目标,这也是欧盟启动“偿付能力Ⅱ号工程”的直接动机,具体原因则是多方面的:

1.监管体制的影响。为减少重复或交叉监管给保险公司带来的负担,欧盟内部实行的是“母国监管原则”,即保险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等)是向其总部所在地的监管机构报告、受母国相关机构监管(Competent Authority of Home Member State),而不是由其市场所在地的东道国监管(Authority of Host Member State)。而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成员国监管机关有相当大的自由度在统一监管指令范围内进行裁量。这样可能出现的一个结果是,在同一市场上的保险机构,由于其监管主体不同,在相同的风险程度下面临的偿付能力要求可能是不一样的,这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不公平的,保单持有人受到的保护程度也不一样。

2.市场效率的影响。在完全市场化的经济体系内,任何监管政策的出台都必须考虑该政策能促进而不是抑制向该行业的资本进入,而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就是要求股东必须为保险公司提供适当的资本以抵御金融风险,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但是,不适当的额外资本会增加股东的成本,既可能影响到已进入保险行业的投资者的利益(如分红限制、对资本利得的不适当税收政策等),还可能影响新的投资者进入,制约保险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在效率与安全之间必须有适度的平衡。

3.金融一体化的影响。进入21世纪,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部门相互融合与渗透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且形成了很多跨行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金融集团。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对于这些机构如何进行偿付能力和资本充足率的评价,既促进金融制度创新,又不形成监管上的真空地带。尽管欧盟没有针对三大金融部门制订统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和建立统一监管体系,但是三大金融部门之间的交流及相互影响使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获得了更多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方法,尤其是银行业的“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资本率充足率的规定为保险偿付能力的立法框架和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4.金融产品创新的影响。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的创新也层出不穷,如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开发、替代性风险转移(ART 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等交易方式的产生等。金融创新既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新的经营空间和盈利来源,也使保险公司产生了新的交易与运营风险。需要对保险公司参与创新金融产品进行审慎的风险控制和财务评估。

5.会计制度发展的影响。偿付能力构成的两个重要支柱——资产与负债的评估直接受会计制度的影响,包括统一规范的会计准则、合理的会计政策、完善有效的内部会计信息系统等。歪曲的会计信息及不合理的会计制度可能使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大打折扣。欧盟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欧盟境内的上市公司都要按国际会计准则(IAS)的要求提供会计报告,这也为偿付能力的改革提供了客观条件。

6.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创新的影响。金融市场产品的不断创新,催生了大量新的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如评估资产风险的风险价值方法(VAR Value at Risk)已在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大量地运用,如风险资本理论(RBC Risk Based Capital)也进入到了一些国家保险监管实践之中,多情境风险测试(Scenario Based)模型、基于概率的风险测算模型(Probabilistic Based)也已被很多保险公司应用于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这些都为监管机构开辟新的监管体系和思路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基础。

二、偿付能力改革的基本框架与进展

为确保偿付能力Ⅱ号工程能真正达到预期目标,欧盟保险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评估工作,其中对奠定未来欧盟偿付能力管理框架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有两份报告:一份是夏马报告(Sharma Report)②,该报告以陷入困境的欧洲保险公司为案例,重点分析了保险公司的风险问题,探索的是为什么现行监管体系未能有效地阻止这些公司陷入困境,力图建立一整套风险监管的工具,使其不仅能起到诊治作用(Curative Function),还能起到预防作用(Preventive Function);另一份是毕马威报告(KPMG Report)③,该报告主要是横向比较欧盟成员国及主要保险市场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和思想,在分析金融机构主要风险特征的基础上,引入了大量最新的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力图构建一套完整全面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评价和风险防范体系。尽管两份报告的立场不一样,但其对于欧盟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的评价基本上是一致的:那就是现行监管体系基本能达到最低监管的需要,其主要缺限是对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考虑得不全面,而且对于保险公司的个体风险不敏感。

欧盟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是由三个层次组成的:第一个层次是对责任准备金的评估,第二个层次是对资产价值的评估与认可,第三个层次是偿付能力边际的确定(一般称之为固定比例法,即偿付能力边际与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关系用比例固定下来),这三个层次基本上反映了偿付能力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撇开这三重体系本身的合理性与技术细节不谈,仅从结构的角度,要将偿付能力置于保险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风险评价的框架范围内,这三个层次还是远远不够的。对偿付能力监管范围的界定,不能扩大化地把所有与保险监管相关的工作都纳入到偿付能力监管这一范畴,也不能简单化地把它处理成为一种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有三种具体的理解及相应的操作模式:一种理解是基于最低偿付能力计算及最低资本要求的一套规则,这实际上就是现行欧盟的操作模式,也是偿付能力Ⅰ号工程的重点;第二种理解是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稳健的一整套规则,既包括偿付能力及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还包括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模型与方法,以及基于资产负债相匹配的资产评估制度和管理制度,这是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AIS)建议的方法;第三是指“总体偿付能力(Overall Solvency)”,它与前两种理解的主要差异是,前两种理解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财务状况,局限在其资产负债表的框架下,是一种静态的方法,“总体偿付能力”评价的是在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内部运营情况和外部环境因素后的动态财务稳健情况,既包括产品特点、组织管理结构、质量管理体系等内部因素,还包括经济周期、竞争条件、股东品质等外部因素,这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比较倡导的方向。因此,要全面评价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控制风险,第三种理解比较符合欧盟此次偿付能力改革的目标。结合目前保险市场的趋势,两份报告均建议建立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风险管理方法(Risk Based Approach),将其作为评价保险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风险的基本手段,借鉴“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财务状况和风险评估的“三支柱法(Three Pillars Approach)”搭建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新框架:

1.第一根支柱是根据保险公司的承保信息及资产负债状况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最低偿付能力规定。鼓励保险公司采用多情境测试法及概率计算法等内部风险模型来评估其资产风险、负债风险及运营风险,同时要求责任准备金及其它负债都要与资产间建立严格的匹配关系,并严格控制非认可资产的标准和比例。现行的监管体系可以并入到第一支柱中,并进行技术上的调整与完善。

2.第二根支柱是审慎的监管评价。监管机构应全面评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力度,包括是否全面理解认知其面临的全部风险点,是否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该制度是否有效地执行,对各种风险是否进行有效的多情境压力测试、资产负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再保险制度是否合理有效等。

3.第三根支柱是引入市场力量监督和管理。保险公司必须进行充分透明的市场信息披露,使市场参与者(保单持有人、投资者、合作伙伴)能充分评估保险公司的业务情况、资产和负债风险、资本充足情况、管理水平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鼓励独立的顾问咨询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独立的评估,作为投资者、保单持有人决策的依据,也可以作为监管机构的参考。

以上是作为审慎监管体系必备的结构框架,在最核心、也是最重要的偿付能力及相关资本充足性的规定上,KPMG报告的建议很有代表性:

1.在资产评估方面,由于欧盟现行监管制度没有规定资产评估的具体方法与标准,实际操作中都是由成员国监管机

①第1号非寿险指令即Directive73/239/EEC,第1号寿险指令即Directive79/267/EEC,现分别由Directive2002/13/EC和Directive2002/83/EC取代,EC 指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EEC指欧共体(欧盟前身)委员会。

②Sharma Working Group, Report on the prudential supervision of insurance undertakings.

③KPMG, study into the methodogies to assess the overall financial Position of an in surance undertaking fromthe Perspective of prudential supervision.

构自行设定,没有可比性,可以借此机会统一资产的评估方法与标准,并借欧盟境内推行统一国际会计准则这一契机,要求成员国公司以市场价值为标准公允评估其资产;统一非认可资产的标准和比例,减少成员国的随意性;同时,引入风险资产评估法(即VAR),建立资产与资本充足率之间的合理关系模型。

2.在责任准备金方面,统一责任准备金评估模型和假设的披露规则,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精算假设对准备金进行多情境敏感性测试,并对赔付率等重要指标基于不同的概率模型进行压力测试,最大限度地反映保险公司面临的负债和风险状况。同时对评价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全面审慎的评价,防止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尤其是财务再保)和风险转移产品安排进行“监管套利(Supervisory Arbitrage)”。

3.在偿付能力边际的计算上,应避免现行“固定比例法”的结构性缺限,重点是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全面的界定,现行规定主要评价的是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及责任准备金与相应资产不匹配的风险,忽视了保险公司面临的运营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总体资产与总体负债不匹配的风险。应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内部风险评估模型(Internal Models),对其所面临的风险,尤其是运营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借鉴RBC法,确定风险与资本及偿付能力间的对应关系,而不仅仅是偿付能力与资产或负债之间的关系,真正防范和控制保险公司的总体风险(Aggregate Risks)。“偿付能力Ⅱ号工程”关注的不仅是偿付能力或资本是否充足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将偿付能力监管置根于评价和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之上。

三、欧盟偿付能力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险行业最大的风险是偿付能力风险,加强偿付能力的管理是确保保险市场稳健运行和发展、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根本所在,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也将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重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基本上是在欧盟现行框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欧盟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可以为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未来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1.解决偿付能力和准备金评估之间的矛盾关系,这是“固定比例法”最大的缺限。一般而言,准备金提取得越充足,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应该越稳健,即准备金越充足,偿付能力边际(或充足率)就可以要求相对低一些。由于我国目前的认可负债是与责任准备金之间直接挂钩的,这样的结果是,准备金计提得充足的公司反而偿付能力要求会更高。换言之,在相同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或偿付能力边际)的情况下,由于不同的保险公司使用的准备金评估方法或假设的不同,可能会掩盖保险公司之间实际风险的差异。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可以尝试将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与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和模型挂钩,而不是完全采用固定比率的方法,根据准备金的充足程度确定不同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或边际)。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准备金的评估模型必须完全透明,并且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精算技术和内部风险管理水平的差异决定其可以选用的准备金评估模型、方法及相关假设,对于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的公司只能采用规定的模型和方法。

2.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尤其是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在准备金充足的前提下,偿付能力的风险主要反映在资产质量的风险上,包括资产负债之间匹配的风险和资产质量控制。随着保险业可投资领域的不断扩展,整个行业的风险暴露(Risk Exposures)也不断增加,单纯的保险投资比例控制很难全面评价不同保险公司因为投资策略和内部控制制度差异带来的风险水平的差异。可以强制性地要求保险公司以资产负债管理控制为核心,完善资产和负债风险的管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及市场风险;并鼓励保险公司在开发引用先进风险管理手段和工具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评估制度、风险控制制度、降低风险的风险转移制度安排等,防范控制承保风险和运营风险。

3.推动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是基于保险公司充分准确的会计信息,这既有赖于保险公司信息系统的完善,更有赖于公认会计准则(GAAP)或法定会计准则(SAP)的合理和完善,而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在责任准备金的计提、递延取得成本的资本化及摊销、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投资性产品的会计处理等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或公认精算准则之间的差距还很大,影响了偿付能力监管办法有效作用的发挥。

4.支持市场化力量推动保险公司评估和防范风险能力的提升。应制定和完善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办法,同时鼓励中介机构如评信或评级机构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和其自身的风险评估模型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多维度的评估,使非专业的投资者或保单持有人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辅助其经济决策,也可以为保险监管机构评价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提供参考。

[编辑:刘晓燕]

[收稿日期]2004—10—14

[作者简介]周力生,现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助理总经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7v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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