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串讲的财经法规重点
更新时间:2024-07-03 22:3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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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机构如下: (一) 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 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例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列》,《总会计师条列》等。
(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四) 地方性会计法规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政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征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了八项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要求:
1、 可靠性。可靠性是指企业应当以实
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
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 相关性。相关性,也称有用性,是
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3、 可理解性。可理解性是指企业提供
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 可比性。可比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
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附注中说明。
5.实质重于形式。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6.重要性。重要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7.谨慎性。谨慎性也称稳健性,是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8.及时性。及时性是指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记账本位币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原始凭证的内容包括: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做出的规定: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做出具体规定,其内容包括: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1. 记账凭证的内容。记账凭证应当具
备以下内容: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记账凭证的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事项摘要;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记账符号;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记账凭证的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等等。 2.记账凭证的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编制记账凭证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强调了两方面的要求: 一是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二是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各单位在建账时应遵守以下几点: 1.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
1
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实行代理记账。
2. 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
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 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
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1. 总账。也称总分类账,是根据会计
科目(也称总账科目)总账一般使用订本账。
2. 明细账。明细账一般采用活页账。 3. 日记账。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
款日记账。日记账一般使用订本账。
4. 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 会计账簿的登记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
记会计账簿。依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一环。
2. 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会计
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等
3.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
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 禁止账外设账。各单位发生的各项
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账外账。 账目核对
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1. 账实相符。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
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
2. 账证相符。账证相符是会计账簿记
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
簿记录与其相应的会计凭证记录(包括时间、编号、内容、金额、记账方向等)逐项核对,检查是否一致。
3. 账账相符。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
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 4. 账表相符。账表相符是会计账簿记
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的简称。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
告的主要组成部分。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 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对
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
3. 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
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列》的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⑴ 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⑵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⑶ 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⑷ 对企业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提出如下基本要求: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人项目和费用项目的
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消;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
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
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
应当明确。
4.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
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
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 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
体包括: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已经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所设置的会计账簿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账的违法行为等。
2.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具体包括:各单位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的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
2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3.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具体包括:各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所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4. 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
具备从业资格。具体包括: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条件等。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岗位可以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
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
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 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业务:
1.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
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
和保管。
3.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
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
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应当保密。
3. 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
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
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这是对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作出的特别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以下会计工作:
1.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 2. 出纳 3. 稽核
4. 资本、基金核算
5. 收人、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 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
算 7. 财务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 总账
9.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以下示范性的要求
1.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
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 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
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 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
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 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根据《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人、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会计人员交接程序的具体要求是: 1.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
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
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缺短,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3
4.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
对账单核算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 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
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
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会计人员对监交的具体要求: 1.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
第一,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 第二,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 第三,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 会计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 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
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
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
为。
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
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
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
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
定的行为。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 恢复其名誉
2. 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
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快出的,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原则 支付结算的原则是指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支付结算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
则
3. 银行不垫款原则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包括: 1.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
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
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
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申请账户的概念包括:
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时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们使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也是当事人,
4
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者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 银行票据可以用于转账,标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
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
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
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欠缺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5.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
出票日起一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6. 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
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
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7.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
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为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8.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
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三章
在开具发票时要遵守下面的规定 1. 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
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 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
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 .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
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 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
定。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
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
凭证
3. 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 境内或者境外公正机构出具
的有关证明文件
6.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
他有关证件、资料。
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
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应
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
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
成本资料、收人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为按照规定的
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
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第四章
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
1. 爱岗敬业。爱岗敬业是为人民
服务和集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一切基本规范的基础。
2. 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忠诚老
实,信守诺言,是为人处事的一种美德。
3. 办事公道。办事公道是指从业
人员在办理事情处理问题时,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同一标准和同一原则办事的职业道德规范。
4. 服务群众。服务群众就是为人
民群众服务。
5. 奉献社会。奉献社会,就是全
心全意为社会做贡献。 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其含义包括:1.会计
5
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中各种利益关系的手段。2.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3.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
会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特殊职业,除了具有职业道德的一般特征外,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还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一定的强制性.2.较多关注公众利益。会计职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会计职业活动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联系。会计职业的特殊性,对会计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会计人员客观公正,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发生道德冲突时要坚持准则,把社会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1. 爱岗敬业。
⑴爱岗敬业的含义。爱岗敬业指的是忠于职守的事业精神,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 ⑵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第一, 正确认识会计职业,
树立职业荣誉感。
第二, 热爱会计工作,敬重
会计职业。
第三, 安心工作,任劳任怨。 第四, 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第五, 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2. 诚实守信。
⑴诚实守信的含义。诚实是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不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做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在古往今来的交往中产生出的最根本的道德规范,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精髓。
⑵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第一, 做老实人,说老实话,
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第二, 保密守信,不为利益
所诱惑。所谓保守秘密就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
应树立保密观念,做到保守商业秘密,对机密资料不外传、不外泄,守口如瓶。
3. 廉洁自律。
⑴廉洁自律的含义。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前提,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这是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的。自律的核心就是用道德观念自觉地抵制自己的不良欲望。 ⑵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第一,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
价值观。
第二, 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第三, 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4. 客观公正。
⑴客观公正的含义。客观公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真实性,即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为依据,对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二是可靠性,即会计核算要准确,记录要可靠,凭证要合法。 ⑵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第一, 端正态度。 第二, 依法办事。 第三, 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客观公正应贯穿于会计活动的整个过程:一是在处理会计业务的过程中或进行职业判断时,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二是指会计人员对经济业务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 第四, 保持独立性。客观公
正是会计职业者的一种工作态度。
5. 坚持准则。
⑴坚持准则的含义。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这里所说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坚持准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
⑵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第一, 熟悉准则。 第二, 遵循准则。 第三, 坚持准则。
6. 提高技能。
⑴提高技能的含义。作为一名
会计工作者必须不断地提高其职业技能,这既是会计人员的义务,也是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基础,是参与管理的前提。
⑵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第一, 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
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第二, 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
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7. 参与管理。
⑴参与管理的含义。参与管理简单地讲就是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⑵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一, 努力钻研业务,熟悉
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 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
活动和业务流程,使管理活动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8.强化服务
⑴强化服务的含义。强化服务就是
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⑵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一, 强化服务意识。 第二, 提高服务质量。 泄露商业秘密的后果
会计人员如果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仅会对单位的利益产生威胁,同时也将会损害会计人员自身的形象和利益。一是会计人员是单位里的一分子,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后会是单位利益受损,单位的损失最终将不同程度地反映到每位员工身上,会计人员因此也会深受其害。二是泄露商业秘密属于违法行为,一旦查出,泄露秘密的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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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将承担法律责任。三是会计人员泄露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商业秘密将对整个会计职业的社会声需要会计人员自觉的遵守。
誉产生负面影响,是会计职业信誉“受5. 两者的评价标准不同。会计法律是
到怀疑”,整个行业的利益将会蒙受损以会计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失。
标准来判定其行为是否违法。会计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法律规定会计人员享有一定的权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有利,如果这种权利遭受侵犯,造成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不良后果,那么侵权者就要受到会着同样的职责,两者联系密切。主要表计法律制裁。而会计职业道德则以现在:
善恶为标准来判定人们的行为是1. 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协调。 否违背道德规范。 2. 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
叠。
3. 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
收。 总之,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规范实施的重要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 两者的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反
映统治者的意志和愿望,因而在同一社会内,只允许存在一种会计法律制度,并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而会计职业道德并不都代表统治者的意志,很多来自于职业习惯和约定俗成。在同一社会里,会计职业道德不是唯一的。
2. 两者的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
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其调节的范围远比法律广泛。
3. 两者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
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款。而会计职业道德源自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日积月累、约定俗成。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只存在于会计人员内心的意识和信念。
4. 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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