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

更新时间:2023-03-08 07:10:34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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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形式及创新方向

融资租赁的形式 1、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最普遍最简单也是最主要的形式。即租赁公司通过筹/集资金,直接购入承租企业选定的租赁物品,并给承租企业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按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参与,至少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构成,具有不可解约性。因为设备是承租人特殊定购的,是特定设备, 如果承租人解约,出租人很难再将此设备租给他人,出租人为此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这种租赁方式关系简单、手续较为简便。 2、转租赁

转租赁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义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并可分享第一出租人所在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转租赁业务中,上游出租人可以是境内的租赁公司,也可以是境外的租赁公司;下游出租人是境内的租赁公司。通常产生转租赁业务的动机是:由于某些限制,上游的境外出租人只有通过下游的境内 出租人才有可能进入我国租赁市场;而上游出租人出于风险的考虑,又不愿意直租赁公司通常要求承租人支付抵押金,用以弥补在购买合同签订后承租人解约带来的损失。接承担这个项目,于是双方达成转租赁协议。

3、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的具体操作办法是:物件的所有人将该物件卖给出租人,出租人支付了货款后取得了该物件的所有权;然后物件原所有人以承租人的身份,向出租人租赁该物件,根据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分期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直至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4、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高级形式,适用于金额巨大、使用期长的资本密/集型物件的长期租赁。面对如此金额巨大的项目,出租人往往没有能力单独支付货款,因此,他自筹资金20%~40%,享有物件的所有权,其他资金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但同时需要出租人以租赁物件作为抵押、以转让赁合同作为担保。在杠杆租赁中,出租人可仅就自己筹措的20%~40%部分的资金纳税。 融资租赁的创新形式 1、捆绑式融资租赁

这种形式的融资租赁又称三三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不低于租赁标/的价款的30%。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所得大概30%左右的货款。余额在不低于租期一半的时间内分批支付。租赁公司的融资额大概占’30%即可。这样就可以实现风险的分散化,改变以往由出租人独自承担的局面。 2、主租赁

主租赁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除租用目前所需的设备外,还可根据需

要,按/照同样的条件(租金除外)租用新设备,毋须再拟定新的租赁合同。这种形式类似于银行向企业提供授信额度,可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有利于加强租赁公司和企业之间的联系。 3、联合租赁.

联合租赁是直接租赁的一种特例。如果某租赁项目的金额过大,则出租人A 从本身的融资能力、资产结构及风险等方面考虑,在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同意接受该项目,但只愿意做部分融资;而出租人B(或更多的出租人)对出租人A所作的项目审查结果表示信任,并且愿意对其余的部分融资,双方签订《联合租赁协议书》共同做出租人,这样就构成了联合租赁。联合租赁中,承租人只和出租人A打交道。出租人.A负责项目的审查、合同准备以及与其他出租人联系等事务,是牵头人;其他出租人按《联合租赁协议书》付给牵头人一定的牵头费。对于租金的分配,各出租人按照出租比例获得自己的 那部分租金;如果出现风险,也按出资比例各自承担。

4、销售式租赁/销售式融资租赁实质上厂商促销的一种手段,具体操作方法是:生产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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