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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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13年11月修订)
新 能 源 学 院
新能源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部分 沈阳工程学院社团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文明建设,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促进学生的课余生活,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协会必须接受院团委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在学校支持下成立的以培养健康 情趣,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文化修养,促进全面发展为宗旨的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五条 会不能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协会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学生社团协会的管理部门是院团委社团部。 第七条 协会是我校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学生组织,其主要负责人由协会选举产生。其任务是对协会的工作及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协助管理部门管理活动资金。
第八条 协会的名誉会长、顾问。
1、协会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外聘请若干政治素质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教育的人士担任协会的名誉会长或顾问。
2、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时,先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校团委统一发聘书。
第三章 协会的成立登记和注册
第九条 申请成立协会应当由发起人向社团部申请筹
备。
第十条 成立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两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
2、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制定负责人。
3、筹备组要制定协会章程草案。 第十一条 协会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协会的名称
2、协会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时间。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会长的条件及其产生、换届、罢免程序。 第十二条 社团部自收到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有效文件之日起两周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若没有批准,社团部会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协会注册。
1、成立的协会从登记之日起每一学期均要向社团部申请注册一次。
2、每学期的前两周内,协会会长需持填好的《社团注册表》到社团部进行学期注册。
第四章 协会会长
第十四条 协会会长须从本协会成员中酝酿产生,并应 在社团部填写会长档案进行备案,会长必须征得系院的同意。
第十五条 本学期被评为优秀协会的会长享受社团部副部长待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协会会长: 1、受到党、团或行政处分着。
2、曾被部门撤职的协会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协会的 负责人。
3、正在担任其他协会会长者。 第十七条 协会会长的责任 1、维持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遵守社团部的管理条例
3、遵守并维护协会的章程和本协会的权益。 4、维护协会会员的权益并在活动中保证协会会员的人身安全。
5、对协会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协会的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必须符合《沈阳工程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前协会应向社团部递交工作计划,并在期末递交本学期工作总结。
第六章 协会的变更和解散
第二十条 协会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时应向社团部申请变更登记;协会修改章程,应当报社团部审核。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
第二十二条 协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部将对其予以解散:
1、 会员长期不足10人着。
2、 学期初末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者。
第七章 违纪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以下属于违纪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者。 2、严重侵犯会员利益者。 3、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
4、损毁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由社团部对协会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上报校团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协会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团部收缴其《社团注册表》。解散的协会由社团部封存其《社团注册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校团委会议通过之日起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最终解释。
第二部分 新能源学院社团管理细则(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社团是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遵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大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
第三条 社团活动的宗旨: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 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文化活动,服务、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第二章 大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四条 大学生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社会实践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社会实践部、团总支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社会
实践部备案。
第五条 大学生社团成立应具备的条件详见沈阳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细则》第十条。
第六条 大学生社团的申请登记和审批:
1、注册登记社团时,其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身份 证,并向社会实践部提供以下材料:
1成立社团申请书; ○
2社团章程; ○
3发起人和社团干部拟任人员基本情况介绍; ○
4社团成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介绍。 ○
第三章 大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大学生社团对于其开展的活动,需提前向社会实践部(团总支)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八条 若社团组织的活动需要在校外进行,必须保证其参加人员均办有人身意外险或其他相关保险,否则不予批准参加。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例自社会实践部、团总支决议通过之日起公布实施。
第十条 本条例由社会实践部、团总支负责最终解释。
新能源学院团总支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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