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各科新增考点
更新时间:2023-11-11 02:0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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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各科新增考点
法理法制史
法理今年的大纲并无修改,建议考生对以下知识点加以着重掌握:法的特征、法的作用、法的价 值、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及其分类、法的渊源、公法、私法、社会法的含义和区别、法的效力、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解释方法、演绎、归纳、类比、设证法律推理、法的历史类型、法的传统、法系、法律意识及法律文化、法与经济、科技、道德的关系
法制史部分今年大纲并无修改,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七出三不去、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法经、永徽律疏、清末及民国时期的宪法性文件、罗马法的基本内容和历史地位、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新增考点:
1、 国家赔偿与司法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2、 国家赔偿法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国家赔偿法的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2)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2010年12月1 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两种情况下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3、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
国 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应予赔偿的法律,侵权行为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最为主要的要件,以侵权 行为发生时间作为划定修正前后国家赔偿法法律适用的分界点。2010年12月1日成为关键时间,考生需注意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
注:除了三个新增考点,还增加了两个新的司法解释,即《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考生需要关注。
修改考点:
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取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删除考点:
1、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2、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法
新增考点:情事变更原则、房屋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删除:格式条款合同(概念、订立规则、无效)
解 析:1、情事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 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考生 应掌握:(1)情事变更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2)情事变更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商业风险;(3)情事变更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 变化;(4)情事变更将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房屋租赁合同:
(1) 合同效力:违法建筑的租赁一般无效,但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有效。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 外。
(2)一屋数租情况下确定承租人的顺序:(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3)承租人解除合同请求权:(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4) 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 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买卖 不破租赁的例外:(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3、 旅游纠纷案件:(1)诉讼第三人: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旅 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2)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告知警示义务、保密义务、救助义务
(3)旅游合同的转让:旅游经营者转让合同应取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转让后造成旅游者伤害的,旅游者可以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诉讼与仲裁法
民事诉讼法 新增考点:
1、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有三个方面:
(1)从其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来讲,属于基本法的范畴 (2)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分析,属于独立的部门法 (3)从其规范内容上来讲,属于程序法 2、 法院受理起诉的法律效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本法108条的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对于本条列举的7种情形,分别处理。考生需要熟悉本条所列举的7种情形,受理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认 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属于仲裁范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 解决;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 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 理。
3、 举证期限的特别规定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考生应当注意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人民法院 指定的举证期限的日期限制。
4、 庭前准备
庭前准备阶段,考生需要重点记忆两个考点:一是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外地人民法院在30日内故未能完成调查的,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二是必要共同诉讼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起参加诉讼。
5、传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6、简易程序
考生在简易程序中需要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审理期限。具体法条见于民事诉讼法第142至146条。
注:2011年卷三87题考过此考点 7、上诉撤回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如果裁定允许撤回上诉,则发生如下法律后果:撤回上诉即是为没有上诉,此时如果对一审的上诉期未满,一审裁判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如果一审裁判过了上诉期,则一审裁判自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生效。
5、公民宣告失踪判决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属于特别程序的规定,考生需要掌握: (1)宣告失踪的前提条件是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
(2)由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4)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时,法院应当重新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
6、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考生需要注意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
7、抗诉对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 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 诉。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象是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和裁定,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象是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和裁定,最低一 级的检察院没有抗诉权。
8、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民事案件抗诉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考生需要注意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的期限以及需要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具体情形,熟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
9、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此条,考生需明确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为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除了基层法院之外,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可能成为再审的管辖法院。
10、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的材料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 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如果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者改正。
11、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注意:被执行人只有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双重条件下,执行员才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12、案外人异议之诉
执 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 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考生需要明确案外人的异议需要由执行机构先行审查、对审查不服的再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定
1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作了限制其高消费的具体规定,考生需要掌握高消费的具体内容,司法解释区分了作为自然人和单位的限制高消费的具体内容。主要如下: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被 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内容有(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
球场等场所进行 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14、暂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注意:暂缓执行的条件是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非法院同意。被执行人逾期仍不执行,法院有权主动执行担保财产,不再需要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新增的司法解释,考生需要熟悉。
修 改考点:将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修改为民事诉讼的特点、将为什么某些案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修改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将特别程序 的特点由理解改为了解、将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由理解改为了解、将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理、裁判及除权判决的效力由了解改为理解 删除考点: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诉讼的共同诉讼适用。
仲裁法 新增考点: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考生注意仲裁概念区别鱼民事诉讼的不同点,区别记忆。 2、仲裁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仲裁可以划分不同类型。依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分为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依据是否在常设的仲裁机构中仲裁可以分为机构仲
裁和临时仲裁;根据所依据的尸体行规范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仲裁和友好仲裁。
3、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仲裁与民事诉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区别:
(1)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
(2)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 (3)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
(4)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
联系:
仲裁权利的实现需要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具体如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和审查,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都离不开民事诉讼程序。
4、仲裁协议
在仲裁协议中,增加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原已达成仲裁协议解决问题”,考生需要注意,如果在试卷中出现此选项,是正确选项。
5、 仲裁的独立性
《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考生需明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含义,不因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即使合同被解除,双方当事人仍可以存在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6、 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归于无效,考生需要牢记: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删除考点
1、对仲裁协议的效率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
2、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相关知识点考生可以不再记忆
三国法
国际法:新增考点: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
解 析:此次国际法变更不大,只是在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中新增了一个考点“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国际争端是指国家之间在国际关系或交往中产生的利益矛盾、 权利对立或行为冲突。国际争端的特点是: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争端涉及的利益往往较为重大,影响较为深远;争端往往由多种原因引起,各种因素交织,情况 复杂;争端解决受各种政治力量的制约和影响,国际社会不存在超国家的裁决机构,国家在解决争端中仍起主要作用。国际争端额可以分为政治性争端、法律性争端 和事实性争端。其中政治性争端因为其很难用法律方法解决,也被称之为“不可法律裁判”的争端。法律性争端也称为“可法律裁判的争端”这三种分类具有相对意 义,对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有着指导作用,在实践中,许多争端都是这三种典型的混合。针对该考点,考生应结合实际理解国际争端的特点,其与自然人及法人之间 的不同之处,并且能够判断,题目中给定的具体争端属于哪种类型的争端,并结合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及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综合掌握,形成知识体系。
国 际私法:新增考点:中国关于定性的规定、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中国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 定、中国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代理的法律适用、信托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知识 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 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修改考点:将识别改为定性、将分割论与单一论修改为主观论与客观论 解析:国际私法在今年的大纲修改中变动较大,经过分析考生可以发现除了关于定性的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和直接适用的法之外,新增内容都是中国关
于某具体事项法律适用的规定的,这些知识点较为琐碎,需要考生在学习过程中认真理解,反复记忆。
1、定性、公共秩序保留及直接适用的法: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注意此条很可能与我国实体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考察。
2、关于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或主营业地法律。
3、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法律适用的规定:有协议者从协议,无协议者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无共同经常居住地者适用行为发生地法。
4、代理及信托法律适用规定:有协议者从协议,无协议者,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信托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5、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 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无协议者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父母子女人身、财 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扶养和监护,适用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7、遗嘱: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8、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 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 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8、涉台民商事案件: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地区当时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受法律平等保护。符合援引规则的情况下,台湾民事规范可在判决中援引,因公共秩序保留的除外。
国际经济法:
新增考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
解 析:(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年相比,删除了DDU,DAF, DES, DEQ、增加了DAT(Delivered At Terminal)与DAP(Delivered At Place),将贸易术语整合为11种,并按照所使用的运输形式划分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CIP,CPT,DAP,DAT,DDP,EXW,FCA和只适 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的CFR,CIF,FAS,FOB。在FOB、CFR、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货运港口被装上船为界。(2)在DAT术语下, 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港口或指定地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方式交货,而DAP下,卖方只需要在指定目的 地将货物处于买方的控制之下,而无需承担卸货费。在DAT和DAP之下,卖方均需承担交货完成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3)2010年《国际贸易术 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还将术语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内贸易中。(5)2010通则要求卖方与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安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 担。(6)链式销售的补充,新通则对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
商法与经济法
公司法 新增考点:
股份有限公司中关于发起人的规定成为2011年司法考试的新增考点,在公司法中见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章,其中考生需要正点掌握的有发起人的概念,发起人的职责,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
1、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
2、发起人的职责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3)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按照公司发的规定缴纳出资,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 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
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5)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3、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区分
(1) 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了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合同的责任承担主体可以是发起人,也可以是公司,关键在于发起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自己利益还是为公 司利益,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对人明知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则成立后的公司不再承担责任,即考生需要特别注意合同相对人的主观情况,来判断责 任主体。
(2)发起人责任还包括发起人对债权人的责任,发起人内部的违约责任,公司未成立情况下爱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具体法条见公司法解释三第4、5条。
经济法
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1、 纳税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主体。
2、 免税主体
考生需要记住免征车船税的主体,主要有四类:
养殖渔船、用和武警专用的车船、军用车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3、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考生注意区分车船是否需要登记。
4、 车船税纳税义务取得时间
考生需要注意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而非下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主义保险法作为新增法规,意味着劳动保险制度,尤其是工伤保险制度将纳入考试范围,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
(1)保险费缴纳主体: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
(2)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认定是工伤
(4)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5)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绝治疗的。
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
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 1、司法改革:
不 断改革、适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途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当从人民群众的要 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司法改革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是我们推进司法机制体 制改革、谋划司法发展完善的根本依据和要求。要吸取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中的优秀成果,要总结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宝贵
司法经验,要借鉴外国的有益经 验。司法改革要以满足人们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权利。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主要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 宽严相济的形式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公开制度、司法考试制度,加强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立 党外人士形式民主监督司法职能的工作渠道和机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等方面积极推进。
2、法官的职业道德: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重要考点:
1、 选民登记的新规定
(1)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①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②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 民③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3)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4)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2、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考生注意联名的村民人数。
3、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上述规定看出,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村民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
4、增加村民小组会议制度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5、修改后的法律明确,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6、法律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7、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8、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刑事诉讼法
新增考点:
1、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中,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条款在宪法当中具有重要地位,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 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监狱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可以与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结合记忆。
3、 辩护制度
(1)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这就是刑事辩护.
(2)辩护权是犯罪人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剥夺。
(3)辩护制度的存在是被指控人被视为程序主体的最低要求,允许辩护人协助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则是为了巩固其程序主体地位。辩护制度的建立实为程序主体性理论的具体体现与要求。
4、刑事证据概念、意义、基本原则
(1)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 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证 据是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证据是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证据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工具。 (3)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辞原则。
5、刑事证据规则
(1)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意义及分类
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法庭采纳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
(2)关联性规则
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4项的规定,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 有无关联是审查的重要内容。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 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自白任意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做出的供述不具有可采行,必须予以排除。
(5)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的规则。
(6)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2条第3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这一规定就是对证人意见证据的排除。
(7)补强证据规则
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的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
(8)最佳证据规则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6、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
适 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和相当性原则。应考虑下列因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进行各 种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能性;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个人情况。
7、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的关系
民事部分是解决物质赔偿问题,这种赔偿是由刑事犯罪引起的;民事部分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同一审判组织审判,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密不可分。
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8、期间的重新计算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或者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40条,168条)
(2)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受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38、168条)
(3)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94条)
新增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12月28日)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6月13日)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010年10月1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考点:将刑事诉讼结构修改为刑事诉讼构造 删除考点:刑事诉讼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内涵、立案的意义、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
刑法
刑法:新增:坦白、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修改:将无过当防卫表述为特殊正当防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
删除: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解析:此次刑法大纲表面上修改的内容不多,但是由于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使得刑法很多内容有了变化,尤其是总则部分的修改,考生应当认真掌握,整体来说,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也适用于缓刑)如有违反,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量刑制度:
2、 量刑情节:(1)七十五周岁特殊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 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坦白:可以从轻;因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3)删除了自首加重大立功应当减轻 或免除处罚的规定。(4)明确了减轻处罚的含义: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处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判处。
3、 累犯:(1)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人不构成累犯。即第一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再次故意犯罪的,不构成累犯。(2)扩大了特殊累犯的 范围:从危害国家安全罪扩展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司考在考察时,可能不直接考察关于累犯的法条,而经常从是否 必须从重处罚、能否缓刑、能否假释等角度来考察,这就需要考生更加牢固的掌握关于累犯的基础知识,并且可以灵活应用。 4、缓刑制度:(1)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2)明确了不致危害社会的四个条件;(3)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4)社区矫正。
5、 假释:(1)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须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假释;(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 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6、 减刑:(1)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 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2)减刑后的刑期: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 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7、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8、 新增危险驾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罪、协助强迫他人 劳动罪、恶意欠薪罪、食品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罪、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罪。应注意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酒后驾车的区别。
9、取消了十三个罪的死刑,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盗窃罪,取消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两种情况,可以结合故宫失窃案把握。
6、 减刑:(1)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 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2)减刑后的刑期: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 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7、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8、 新增危险驾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罪、协助强迫他人 劳动罪、恶意欠薪罪、食品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罪、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罪。应注意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酒后驾车的区别。
9、取消了十三个罪的死刑,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盗窃罪,取消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两种情况,可以结合故宫失窃案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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