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集团公司井控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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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

中国石化安?2010?579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油田企业:

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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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强化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井控管理,严防井喷失控、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现、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石油行业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标准与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井位选址、地质与工程设计、设备配套、安装维修、生产组织、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各项工作,需要计划、财务、设计、地质、生产、工程、装备、监督、培训、安全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井控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井控”是指油气勘探开

发全过程油气井、注水(气)井的控制与管理,包括钻井、测井,录井、测试、注水(气)、井下作业、正常生产井管理和报废井弃臵处理等各生产环节。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高”是指具有高产、高压、高含H2S特征的井。其中,“高产”是指天然气无阻流量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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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d及以上;“高压”是指地层压力达70MPa及以上;“高含H2S”是指地层气体介质H2S含量达1000ppm及以上。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国内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井控管理;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井控管理应依据海上井控管理特殊要求,在本规定基础上修订完善执行;陆上CO2气体、非常规天然气等勘探开发井控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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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井控管理基本制度

第六条 井控分级管理制度。总部及油田企业(单位)均应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井控工作。

(一)集团公司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股份公司总裁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油田企业的副总经理和高级副总裁担任,成员由石油工程管理部、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安全环保局、物资装备部、生产经营管理部、发展计划部、集团(股份)财务部和人事部等部门领导组成。

(二)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管理与监督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局,负责集团公司井控日常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油田企业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上市和存续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安全、工程、地质、生产、设备、计划、财务、人事、教育培训、设计和监督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企业实际在相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监督管理办公室,或在安全部门、业务部门分设井控监督和管理办公室,同时明确规定各自监督和管理职责。

(四)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与试油(气)等专业化公司和油气生产单位,以及设计、监督、井控设备检验维修等单位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井控工作。

(五)各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采油(气)等基层队伍,应成立以队长为组长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叉作业或联合作业现场,应成立以主要作业单位为组长,业主与相关单位参加的现场井控领导小组。

第七条 井控工作责任制度。井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均负有井控工作责任。

(一)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职责。 1.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井控安全标准,健全井控监督管理机构并落实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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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审定企业井控标准和管理制度;

(3)每年组织1次井控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井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定期召开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井控技术管理、综合管理及监督部门工作汇报;组织召开年度井控工作会议,全面总结部署井控工作;

(5)审批勘探开发项目,保证井控本质安全投入; (6)审批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

(7)发生井控突发事件,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抢险。

2.安全环保局职责。

(1)安全环保局为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管理与监督办公室,负责井控日常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2)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井控安全标准、制度,组织制(修)订企业井控安全标准、制度;

(3)督促协调各部门做好井控相关工作,并监督检查企业的井控法规、标准和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4)编制集团公司井控隐患治理计划并监督实施; (5)负责筹备并组织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6)及时汇报井控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筹备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和年度工作会议并负责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7)参与井控应急抢险与指挥,组织井喷事故调查; (8)完成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石油工程管理部职责。

(1)石油工程管理部为集团公司井控技术管理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施工作业井控技术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井控技术标准,组织制(修)订钻井、井下、测井、录井等企业井控技术标准;

(3)负责井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和井控技术培训工作; (4)负责钻井、试油(气)、井下、测井、录井和专业试压队伍,以及井控设备检验维修机构资质管理,确保专业队伍井控能力达到要求;

(5)负责油田勘探开发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管理,严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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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准入制度,落实承包商井控责任;

(6)组织制定重大井控技术方案与设计论证,并组织重大井控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

(7)负责井控装备管理,确保装备本质安全;

(8)参与井控应急抢险指挥和井喷事故调查处理; (9)定期向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施工作业井控技术管理工作;

(10)参与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4.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职责。

(1)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为股份公司井控技术管理责任部门,具体负责股份公司油气勘探开发油气水井井控技术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井控技术标准、制度,组织制(修)订油气勘探开发井控技术标准; (3)负责股份公司井控培训工作;

(4)组织制定勘探、开发部署方案和重点开发油气井井控设计与技术方案论证,并组织重大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实施;

(5)负责油气井井控设备管理,确保井控技术装备本质安全可靠;

(6)负责工程监督人员资质及现场管理;

(7)参与井控应急抢险指挥和井喷事故调查处理; (8)定期向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股份公司开发过程油气水井控技术工作;

(9)参与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5.其他部门职责。

生产经营管理部、物资装备部、发展计划部、集团(股份)财务部和人事部均为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井控工作。生产经营管理部重点做好井控应急协调工作,物资装备部重点做好井控设备配套工作,发展计划部和集团(股份)财务部重点做好井控工作和隐患治理资金投入,人事部应重点做好井控管理机构定岗定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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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四)测试阀打开后如有天然气喷出,应先点火后放喷。 (五)测试完毕起封隔器前,如钻具内液柱已排空,应打开反循环阀,进行反循环压井方可起钻。

(六)含硫气井中途测试前,应进行专项安全风险评估,符合测试条件应制定专项测试设计和应急预案。

(七)含硫油气层测试应采用抗硫封隔器、抗硫油管和抗硫采气树。对“三高”油气井测试时,应准备充足的压井材料、设备和水源,以满足正反循环压井需要。 第三十二条 液相欠平衡钻井井控特殊要求 (一)液相欠平衡钻井实施条件。

1.对地层压力、温度、岩性、敏感性、流体特性、组分和产量基本清楚,且不含H2S气体。

2.裸眼井宜选择压力单一地层,若地层存在多个压力系统,则各层压差值不应超过欠平衡钻井允许范围。

3.在主要目的层进行欠平衡钻井,上层套管下深及固井质量应能满足施工要求。

4.欠平衡钻井技术服务队伍应具备相应资质。 (二)液相欠平衡钻井井控设计。

1.井控设计应以钻井地质设计提供的岩性剖面、岩性特征、地温梯度、油气藏类型、地层流体特性及邻井试油气等资料为依据,并纳入钻井工程设计中。

2.选择钻井方式和确定欠压值应综合考虑地层特性、孔隙压力、破裂压力、井壁稳定性、预计产量、地层流体和钻井流体特性,以及套管抗内压、抗外挤强度和地面设备处理能力等因素。

3.选择钻井井口、地面设备、钻具和井口工具应根据设计井深、预测地层压力、预计产量及设计欠压值等情况确定。 4.欠平衡钻井应安装并使用1套独立于常规节流管汇的专用节流管汇及专用液气分离器。

(三)液相欠平衡钻井施工前期条件。

1.成立现场施工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 2.组织落实施工作业准备、技术要求、作业交底、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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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等事项;组织编写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对欠平衡钻井装备进行安装并试压合格。按标准和设计要求储备加重泥浆及处理材料、加重材料,并配齐消防、气防及安全防护器材。

4.配备综合录井仪,且监测设备应能满足实时监测、参数录取的要求。

(四)液相欠平衡钻井施工作业。

1.发现返出量明显增多或套压明显升高时,应在安全的前提下关井求压,并根据地层压力调整泥浆密度。

2.钻井队、录井队和欠平衡服务队值班人员应分工明确,实时观察并记录循环罐液面、钻井与泥浆参数、气测全烃值、返出量、火焰高度等变化,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 3.套压控制应以立管压力、循环液面和排气管出口火焰高度或喷出情况等为依据,综合分析,适时进行处理。 4.每次起钻前均应对半封闸板防喷器进行关开检查;每次下钻前应对全封闸板防喷器进行关开检查。

5.钻柱至少应接2个止回阀,其中钻具底部至少应接1个常闭式止回阀。每次下钻前,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确认钻具止回阀功能完好后方可入井。

6.钻进或起下钻具时,发现旋转防喷器(旋转控制头)失效时应紧急关井,视现场情况确定下一步施工措施。

(五)进行液相欠平衡钻井时,如发现返出气体中含H2S,钻具内防喷工具失效,设备无法满足工艺要求或地层溢出流体过多等任何一种情况时,应立即终止欠平衡钻井作业。 第三十三条 气体钻井井控特殊要求。 (一)气体钻井施工基本条件

1.地层压力剖面和岩性剖面清楚,井身结构合理,裸眼井段井壁稳定。

2.地层出水量不影响井壁稳定和气体钻井工艺实施,且所钻地层不含H2S气体。

3.实施空气钻井井段返出气体中全烃含量小于3%;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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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氮气钻井井段天然气出气无阻流量在8×10m/d以下。

4.实施气体钻井的专业队伍应具有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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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气体钻井井控设计特殊要求。气体钻井井控设计应纳入钻井工程设计中,至少应包括:分层地层压力系数、地表温度和地温梯度;准确预告所钻井段油、气、水层和预测产量,并提供地层流体组份和性质;气体流量设计;气体钻井井控设备配备及安装使用;燃爆检测系统、气防器具和消防器材配备及安装使用;异常情况应急措施等。

(三)气体钻井准备及施工特殊要求。

1.按照标准和设计要求安装好井控装臵、气体钻井设备及监测仪器设备,配齐消防、气防及安全防护器材,并按要求储备泥浆及处理材料、加重材料。

2.施工作业前应由气体钻井工程师、地质工程师和井队工程师对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交底,并组织进行施工前检查验收。

3.编制气体钻井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4.在钻柱底部(钻头之上)至少安装1只钻具止回阀。 5.实施气体钻前应关闭内防喷管线靠近四通的平板阀,且每趟钻活动1次;每趟钻至少应用喷射接头冲洗1次防喷器;每次下完钻应在钻杆顶部接1只可泄压止回阀。

(四)气体钻井终止条件

1.全烃含量连续大于3%或井下连续发生2次燃爆,应立即停止空气钻井并转换为其他钻井;天然气出气无阻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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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8×10m/d,应立即停止氮气钻井并转换为常规钻进。

2.钻遇地层出油,应立即停止并转换为其他钻井方式。 3.钻井过程发现返出气体含有H2S,应立即停止气体钻井并转换为常规钻井。

4.大风天气且风向使排砂口处于井场上风方向并危及井场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气体钻井。

第四章 录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录井队应结合钻井队应急预案编制防井喷、防H2S应急预案,并参加联合应急演练。

第三十五条 在含H2S区域或新探区录井作业时,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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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安装固定式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及声光报警系统,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六条 综合录井仪应能为现场监督和司钻提供终端显示及井场通讯系统。

第三十七条 现场录井人员应加强地质分析,在钻开油气层前向井队提出预告。钻开油气层后,每次起下钻均应进行后效录井,测量油气上窜速度等。

第三十八条 发现有油气或H2S显示,应先向当班司钻报告,同时向现场监督、值班干部报告。

第三十九条 钻井队在起下钻、检修设备、电测等非钻进过程中,录井人员应坚持坐岗观察,发现溢流应及时通知当班司钻,并提供井控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若发生井喷或H2S浓度超标,应按井队应急预案统一行动。

第五章 测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三高”油气井及重点探井测井前,应与钻井队、录井队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组织联合演练。 第四十二条 “三高”油气井及重点探井测井应有测井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签字。

第四十三条 测井车辆应停放在井架大门前,且距离井口25m以上。

第四十四条 测井队应在施工前组织召开由钻井队、地质录井队参加的施工交底会,通报井眼状况、油气上窜速度、测井安全施工时间等,明确配合事项,确保安全施工。 第四十五条 在含H2S井测井时,入井仪器、电缆应具有良好的抗硫性能;现场至少应配备空气呼吸器和便携式H2S检测仪各3套。

第四十六条 施工中应严格控制电缆起下速度,钻井队应有专人观察井口,并及时灌满泥浆。钻台上应备有1根带回压阀且与防喷器闸板尺寸相符的钻杆,以备封井使用。如发生溢流,应服从钻井队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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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测井前应进行通井循环,保证井眼通畅、泥浆性能稳定和压稳油气水层。测井作业应在井筒安全时间内进行,超出安全时间应通井循环。

第四十八条 测井过程中发生溢流,应首先考虑切

断电缆并按空井溢流处理。

第四十九条 带压测井应使用专用电缆防喷器,并安装防喷管,测井仪器长度应小于防喷管长度;带压测井防喷装臵压力级别应满足井口控制压力要求;带压测井要有专人观察记录套压,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试油(气)与井下作业井控管理要求

第五十条 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施工应有地质设计、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设计应有井控和H2S防护内容,长停井作业井控措施应充分考虑区域地质特点和该井现状。

第五十一条 井场设备就位与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道路及井场布臵应能满足突发情况下应急需要。

第五十二条 在含H2S区域进行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施工时,应按规定配备气防设施。

第五十三条 井控装臵安装要求

(—)试油(气)与井下作业应安装井控装臵,气井、高气油比井和“三高”油气井应安装液压井控装臵,压力等级原则应同时不小于施工层位目前最高地层压力和套管抗内压强度的额定工作压力。

(二)当井下地层压力高于现有最高额定工作压力级别的井控装臵时,井控装臵可按最大关井井口压力选用。 (三)井控装臵组合方式由企业依据标准选择,高含H2S油气井应安装剪切闸板。

(四)井筒存在多种规格管柱组合时,防喷器通径应能满足不同外径管柱的井控要求,内防喷工具应配有相应的转换接头,并能迅速完成连接。

第五十四条 电缆射孔应安装全封闸板防喷器、电缆防喷器、放喷管线和压井管线,并有专人观察井口和放喷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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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发生溢流时应迅速关井。

第五十五条 气井与气层不应进行抽汲作业。

第五十六条 连续油管作业时,应安装连续油管防喷器组;含气抽油井进行起下抽油杆作业时,应安装抽油杆防喷器。

第五十七条 存在管柱上顶潜在风险井进行起下作业时,应制定防止井内管柱顶出措施。起管柱过程中,应向井内及时补充压井液,并保持井筒液柱压力。

第五十八条 采取不压井作业应使用专用设备并安装液控防喷装臵。井口控制装臵应固定牢靠并有防顶(飞)出措施,同时现场应储备井筒容积1.5倍的压井液。 第五十九条 不连续作业时,应关闭井控装臵。

第六十条 进行抽汲、气举、泡排、连续油管、替喷、酸化压裂、钻磨、冲砂、测试等作业,应执行相关井控要求。

第六十一条 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施工时,拆卸采油(气)树部件要清洗、保养备用,严禁使用闸板阀控制放喷或将防喷器作采油树使用。

第六十二条 含H2S油气井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审查备案,同时应将H2S气体及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告知1.5km范围内人员。

第六十三条 当2支以上队伍联合作业时,责任主体队伍应与配合(协助)队伍在施工前相互进行施工交底,交底内容至少包括设计、现状、操作程序、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并由责任主体队伍组织联合演练。

第六十四条 在已开发油气区进行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时,井口安全距离如未达到标准要求,应由油田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全评估、环境评估,并按评估意见处臵。

第六十五条 利用井下作业设备进行钻井(含侧钻和加深钻井)时,应执行钻井井控标准。

第七章 油气生产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六十六条 采油(气)井、注入井应根据压力等级、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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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特性选择相应的井下和地面井控装臵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六十七条 “三高”气井应安装井口安全控制系统;含H2S井场应安装固定式H2S检测仪和防爆排风扇等,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气防器具。

第六十八条 采油井在开关井作业前应做好检查和准备工作,并按操作规程实施开关井作业。气井、“三高”油气井开井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有井控内容。

第六十九条 采油(气)井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开展生产动态监测和分析;含H2S、CO2等酸性气体的采气井,应按照工艺设计要求采取防腐、防垢、防水合物等工艺措施。

第七十条 出砂气井应采取防砂、控砂措施,并制定针型阀、油嘴等节流装臵冲蚀情况检查检测制度。

第七十一条 “三高”油气井管汇台和井口装臵应定期进行配件完整性、灵活性、密封性,以及腐蚀状况等专项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二条 采油(气)井进行清蜡、洗井、气举诱喷等作业和试井作业施工前,应提前预测压力变化,并下达施工设计,其内容应包含井控安全及防井喷措施。

第八章 长停井与废弃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七十三条 长停井应保持井口装臵完整,并制定巡检、报告制度;“三高”油气井应根据停产原因和停产时间,采取可靠的井控措施。

第七十四条 废弃井封堵施工作业应有施工设计,并按程序进行审批。作业前应进行压井,压稳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

第七十五条 采油(气)及注入井废弃时,井口套管接头应露出地面,并用厚度不低于5mm的圆形钢板焊牢,钢板面上应用焊痕标注井号和封堵日期。气井及含气油井废弃时应安装简易井口,装压力表,盖井口房。

第七十六条 已完成封堵的废弃井每年至少巡检l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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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记录巡井资料;“三高”油气井封堵废弃后应加密巡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各油田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油、气和水井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石化安?2006?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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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5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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