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解析讲义

更新时间:2023-11-06 22:1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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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 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

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

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6、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必须是本专业一级建造师

7、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8、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9、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0、相互告知义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考点解析 1、法律部门

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2、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

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3、法律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4、各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5、法的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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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三、宪法考点解析

1、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3、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

1、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5、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6、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7、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行为能力

8、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如何参与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9、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0、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1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

14、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15、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6、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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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

18、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19、代理关系的判断: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20、代理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1、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2、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事项违法

2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24、表见代理的构成: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5、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6、转代理要经被代理人同意,但情况紧急,为了被代理人利益时除外 27、转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28、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别: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

29、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30、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31、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32、无因管理之债的判断: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物

33、债的消灭原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

34、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中才会导致债的消灭 35、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36、著作权人身权内容:发表权(不是“发行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7、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 38、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9、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

4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4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42、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43、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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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45、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46、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五、物权法考点解析

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

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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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三种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20、物权的保护方式:确认权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损失赔偿。 这些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六、建筑法考点解析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 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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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5g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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