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婚同居财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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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婚同居财产法律关系
作者:周蕙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
【摘要】非婚同居关系已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然而出于我国传统的婚姻价值取向,并没有系统的法律对非婚同居现象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作为一种普遍现象,非婚同居关系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才是我们法律人所应关注,解决的当务之急。而在实践中这些社会问题又以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法律关系为甚。本文从非婚同居的界定入手,回顾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再提出了对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的思考与构想。 【关键词】非婚同居;财产关系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
非婚同居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非婚同居并不具备结婚的法定要件,只是一种事实行为,是不为法律所支持的。此外笔者还认为,非婚同居还应有以下要件:1.非婚同居的主体要件。非婚同居的当事人应为两人,且我国法律认为应是已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异性,不能是同性。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应有既存的婚姻关系或多个较为稳定的异性同居关系,否则可能是重婚等。2.非婚同居的主观要件。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建立同居关系时应该是自愿,能认识同居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能为同居行为负完全责任的完全行为能力人。3.非婚同居的客观要件。稳定的共同生活是非婚同居的重要外观。同居双方在同居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紧密生活共同体,以此可区别“一夜情”。 二、法律思考与构想
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婚同居的规定,笔者就不再赘述,总体上来说还是比较粗糙,较为空泛,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非婚同居的态度是:未经法定结婚程序而组成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既不保护,也不干涉,但鼓励同居当事人自愿补办结婚登记,从而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婚姻法解释二》彻底否认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可诉性,即不承认同居当事人之间存在身份关系,但就分混关系的财产而言,同居当事人可以再同居关系解除时根据约定自行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民法相关理论裁定。在11年颁出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对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已经做出了一些解答,比如其中的第6条,在实践中也可以参考,但这些规定毕竟是适用合法结婚的状态,在非婚同居状态下,适用还是略为欠佳,我们还是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一块。
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既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也不同于一般的民法上的合伙关系,因为他既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严格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等同于合伙中所涉及的共有,非婚财产关系的存在还是有一定的情感基础,而且他存在的主观目的也是不同于合法婚姻共同财产关系与合伙关系。但目前,在处理非婚同居关系财产问题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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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都是按照一般合伙关系处理,个人财产仍是个人财产,而共同财产则采取多劳多得的方式划分,充其量也就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适当保护女方利益或者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适当分给对方一部分财产,但显然这种做法是不当的。非婚同居关系尽管不是严格标准上的合法婚姻关系,但他有婚姻生活的外观,也仍是以共同生活的感情为基础而赖以存在的关系,而在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笔者认为,与合法的婚姻同居关系并没有太大不同,只是缺少一个登记,一个证明。因此仅以一般的合伙关系来界定处理,笔者认为十分欠妥。众所周知,在共同生活中,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不是一个像分配方式似的多劳多得这样简单的规则就能解决。家务劳动的价值,感情的付出,还有共同生活中相互帮助所带来的精神慰藉及经济效益,都是必须考虑的,是一般的合伙关系不能考量到的。因此,即使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不承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也不能因此认为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违法,更不能否认非婚财产关系的合法性。笔者认为对非婚财产关系的处理,应更接近于合法婚姻财产关系,法律也应对此进行全面规制。
而对非婚同居期间财产关系进行法律规制需遵循一定的原则:1.价值中立,对于非婚同居这种行为本身,是不宜非难,但也不值得鼓励的。法律所应关心的是非婚同居现象所可能带来的公平正义的缺失,特别是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所带来的财产分割问题,可能会导致某些利益得不到正当的保护。虽然法律希望人们选择相对稳定的合法婚姻关系,但是,人们也不能因为不选择这种相对稳定状态而付出太多代价。2.分别调整,因为非婚同居与婚姻关系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在婚姻法约束范围内是没有可选择性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也是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进行自由约定的。而非婚同居关系却不同,非婚同居关系从开始到结束,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下,都可以进行意思自治。因此法律对这两种关系应该分开调整,将二者等同,不仅会影响法律的适用,还会影响法律的权威。3.补偿与保护,应着重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非婚财产关系分割中,往往受伤害的就是他们这些弱势群体,虽然非婚同居关系几乎是完全自由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的解除同居关系,但这不代表他们能不为之前的行为负责,妇女、儿童、老人,他们是家庭生活中的弱者,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改变,可能给他们带来巨大的变迁。因此,在非婚同居关系中也应对他们进行特别的保护,尤其在财产方面,对在共同生活中有较大付出的一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此外,我们还可以倡导订立非婚同居协议,设立非婚财产制。非婚同居作为道德范畴中的内容,属于私生活的范畴,法律不宜过多的给予规制。我们可以倡导当事人双方订立同居协议,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对他们的财产自由的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实行分别财产制,同居期间取得的各人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其间共同所得财产,与合法婚姻关系一致,按一般共有原则进行分配。 参考文献:
[1]蒋家富.分别财产制为非婚同居法定财产制[J].人民法院报,2011(11). [2]王素云.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新论[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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