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方法

更新时间:2024-01-03 19:5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1

中国xx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会计核算办法(暂行)

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以及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通常情况下,本行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同时也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代收证券化信贷资产本息。

第三条 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标的信贷资产本息需同时完全证券化,不存在部分转让或剥离利息的情况。

第四条 本行信贷资产证券业务的标的信贷资产自证券化日前一结息日至证券化日的应收利息为本行应收利息,证券化后借

2

款人归还本息时,应先归还本行的应收利息。

1.1.2 第二章 基本核算原则

第五条 根据信贷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或根据对信贷资产的控制程度,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分为三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

第一类业务:本行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

当本行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时,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本行当期损益。

第二类业务:本行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当本行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将转让该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确认为负债。 第三类业务: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3

当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根据是否保留对信贷资产的控制权分别进行处理。 (一)本行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本行在转让日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当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

放弃对信贷资产控制是指本行与该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而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受托机构能够单独将该信贷资产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该项出售加以限制。

(二)本行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在转让日按本行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本行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是指该信贷资产价值变动使本行面临的风险水平。 本行主要采用保留次级债券、提供担保等方式继续涉入证券化资产。 第六条 本行所有证券化日前的信贷资产应收利息享有优先偿还权,在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时,应先归还本行的应收利息。 第七条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续期内,本行可根据业务

4

实际情况对标的信贷资产中的部分资产进行置换,也可以根据本行业务实际需要,对剩余的部分进行清仓回购。

1.1.3 第三章 科目及账户设置

第八条 新增“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科目,核算和反映在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因提供信用增级(如持有次级证券或提供担保等)而保留部分风险并对资产形成部分实质性控制时,信用增级所覆盖的继续涉入资产。按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设立明细科目:

01 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

第九条 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继续涉入资产对应的负债。按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设立明细科目:

01 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

第十条 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且本行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全部的风险和报酬情况下,从受托机构收到的对价。

第十一条 在“代收本息”科目下新增“代收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代收证券化受托贷款利息”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时代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5

第十二条 在 “其他营业收入”科目下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转移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大于其账面金额时取得的收益。

第十三条 在 “投资收益”科目下新增“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留存的资产支持证券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 在 “单位中间业务收入—单位代理业务收入”下开立“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收入”专户,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因受托管理证券化资产的行为而收取的管理费。

第十五条 在 “利息支出”科目下新增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支出。

第十六条 在 “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下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转移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小于账面金额时产生的损失。

第十七条 在 “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下新增“资产证券化交易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外支付的中介费、律师费、审计费等与处置贷款相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在 “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本金”、“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等科目下分别开立“资产支持证券”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

6

化交易时本行持有的次级证券。

第十九条 在“投资风险准备”下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核算和反映本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持有的次级债券计提的投资风险准备。

第二十条 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 表外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时受托管理的证券化贷款本金。

第二十一条 新增“应收代收利息—证券化受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代收受托贷款利息时,因借款人无款支付而形成的欠息。

1.1.4 第四章 本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机构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时的账务处理。

本行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时,根据业务类别进行账务处理。 (一)第一类业务:本行转移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会计分录为: 1.信贷资产转移 7

(1)本行收到的对价大于标的资产账面价值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相关应计利息科目(如有,上一结息日至证券化日应收利息) 借:贷款减值准备(如有) 贷:相关贷款科目 贷:相关利息收入科目 贷:应收利息(如有)

贷:其他营业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 同时,付:应收未收利息(如有)

(2)本行收到的对价小于标的资产账面价值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相关应计利息科目(如有,上一结息日至证券化日应收利息) 借:贷款呆账准备(如有)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贷:相关贷款科目 贷:相关利息收入科目 贷:应收利息(如有)

同时,付:应收未收利息(如有) 8

2.本行购买次级债,但未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分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或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二)第二类业务:本行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三)第三类业务:本行既未转移也未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根据是否对标的信贷资产保留控制权分别进行处理。 1.本行转让了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本行通过持有次级债的方式,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针对标的信贷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会计分录进行处理,同时本行将次级债作为本行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处理,并根据持有次级债券公允价值确认本行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会计分录为: 9

(1)本行取得次级债 (分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或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2)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3.本行通过提供财务担保的方式,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针对标的信贷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会计分录进行处理,同时本行登记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10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担保金额与信贷资产账面价值孰低者)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担保金额与信贷资产账面价值孰低者)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担保金额与担保合同公允价值之和)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担保金额与担保合同公允价值之和)

第二十三条 本行对外支付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费、律师费等相关交易费用。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其他营业支出—资产证券化交易费用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第二十四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续期内的会计处理。

(一)第一类业务

1.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的应收利息。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相关应计利息科目

2.针对持有的次级债进行利息计提。会计分录为: 11

本行根据次级债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利息计提: (分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根据协议约定,次级债利息可分次支付或到期支付。本行收到利息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针对持有的债券进行减值准备计提。会计分录为: 投资风险准备计提或冲回(如有): (分行)

借或贷:其他营业支出—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贷或借:投资风险准备(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

4.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相关贷款科目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5.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在证券化交易发起阶段的会计处理,换回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清仓回12

购的会计处理。 (二)第二类业务

1.在业务存续期,针对标的信贷资产,本行继续按信贷业务相关核算规则进行会计核算。针对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按协议约定对外支付。会计分录为: 利息支出计提: (分行)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应付同业间卖出回购贷款利息 对外支付: (分行)

借:应付利息—应付同业间卖出回购贷款利息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2.对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生费用直接计入成本的,应在后续期间内按照直线摊销法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费用。 借:其他营业支出——资产证券化交易费用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3.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13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4.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如有) (三)第三类业务

1.本行转让了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应收利息,以及业务存续期内发生标的资产置换及清仓回购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本行通过持有次级债的方式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1)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应收利息,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针对持有的次级债进行利息计提。会计分录为: 本行根据次级债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利息计提: (分行) 14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根据协议约定,次级债利息可分次支付或到期支付。本行收到利息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本行持有的次级债发生减值,本行对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进行相应冲回。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4)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相关贷款科目 15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5)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在证券化交易发起阶段的会计处理,换回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清仓回购的会计处理。 3.本行通过提供财务担保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1)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应收利息,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本行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在担保合同期限间内进行摊销。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16

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其他营业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

(3)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相关贷款科目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4)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在证券化交易发起阶段的会计处理,换回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清仓回购的会计处理。 17

第二十五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终结的会计处理。

(一)第一类业务:业务终结时,对持有的次级债券进行到期处理,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二)第二类业务:业务终结时,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三)第三类业务:

1.本行转让了对标的资产的控制权,业务终结时无账务处理。 2.本行通过持有次级证券保留控制权情况下的终结处理。会计分录为:

18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投资风险准备(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如有)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贷: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上一计提日至到期日的次级债利息,如有)

贷:其他营业支出—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如到期未能全额兑付,且已计提的投资风险准备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本行补提投资风险准备: (分行)

借:其他营业支出—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贷:投资风险准备(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 同时,对持有的次级债券进行到期处理: (分行) 19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本行通过提供财务担保保留控制权情况下的终结处理。

(1)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无需履行担保赔付责任。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 (分行) 20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贷:其他营业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

(2)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行履行担保赔付责任。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逾期贷款及相关科目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21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4wx.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