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第三期江西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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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财购字[2009]3号

关于转发《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第三期江西省各级行

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加油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继续做好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燃油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加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现将《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第三期江西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用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购[2008]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市直各主管部门应将本《通知》转发(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告知)下属单位,要求下属单位切实遵照执行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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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第三期江西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加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2:江西景德镇石油分公司售卡充值网点

附件3:景德镇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

政府采购定点加油协议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公务用车 定点加油 通知 景德镇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6日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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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西省财政厅文件

赣财购[2008]37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第三期江西省各级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

加油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继续加强对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燃油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加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全省联动、统一招标、分级管理、规范操作”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决定对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仍继续实行定点加油管理,现就第三期全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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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用油单位)的各类公务用车(包括大车、小车、摩托车等)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定点加油。

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实施时间。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三、实行全省联动、分级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分别与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当地分公司签订第三期定点加油协议,各加油站如发生违反协议加油行为,由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所签协议进行处理。

四、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站。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系统所属各加油站为江西省公务用车唯一政府采购定点加油供应单位。 五、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加油优惠额。凡在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站加油,不分油品、油号、区域一律在当地当天挂牌价的基础上每公升优惠人民币0.04元,优惠金额由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全部缴入省国库,具体返还办法按《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改变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加油优惠金返还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08]82号)执行,不返回用油单位。

六、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实行IC卡管理。全省各级各用油单位公务用车加油一律凭政府采购专用IC卡,按照一车一卡进行加油。政府采购加油IC卡办理方法仍按《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全省各级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购[2005]1号)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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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府采购加油专用IC卡管理。各用油单位的每车用油限量由各用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透支无效,余额继续使用。 八、油款结算办法:省直各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专用IC卡由各单位每月按每台车的用油情况在当地中石化江西石油公司充值点进行充值,各市(县、市、区)的充值办法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自定。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江西省境内加油油款。各单位的加油零星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凡用油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的有关规定,一经发现、查实,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九、各用油单位可通过江西政府采购网查询本单位公务用车加油情况,加强对公务用车用油量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派车管理,防止公车私用、公油私用等现象,堵塞漏洞,节约国家资金。 十、公务用车加油时,要遵守各加油站规章制度,司机应主动出示政府采购专用加油卡,经加油站工作人员核对车牌后方可加油;各加油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加油车辆牌号与所持政府采购加油IC卡车辆牌号不一的加油行为,并应向该公务车辆所在单位和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举报(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电话:0791-7287865)。 公务用车加油时,若发现加油站有短斤少两,以劣充好,违反价格优惠规定的现象,应立即向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十一、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当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执行,省直驻各设区市、县(市区)的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可就地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定点加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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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将本《通知》转发下属单位,要求本部门下属单位按本《通知》执行。中央驻赣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可就地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三、本通知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公务用车 定点加油 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4日印发

共印4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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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西景德镇石油分公司售卡充值网点

地区 序号 网点名称 网点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1 景德镇本部第一发卡网点 景德镇里村翠云路18号 0798-8239995 2 景 德 镇 景德镇本部第二发卡网点 景德镇环城北路 0798-8670318 3 景德镇本部第三发卡网点 景德镇里村翠云路18号 0798-8239995 4 乐平经营部第一发卡网点 景德镇乐平县人民中路 13133985167 5 浮梁经营部第一发卡网点 景德镇浮梁县洪源镇206国道 13097100311 6 鄱阳经营部第一发卡网点 景德镇鄱阳县芝阳路182号 13767313777 7 婺源经营部第一发卡网点 景德镇婺源县大鄣山路 0793-736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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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景德镇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

用车政府采购定点加油协议

甲方:景德镇市政府采购管理处 乙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景德镇石油分公司

根据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赣财购办(2008)102号文件精神,对第三期全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工作不再进行招标方式,实行续签协议。经协商,甲、乙双方就景德镇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事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定点加油车辆范围:景德镇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

二、价格:乙方承诺在江西省范围内所涉及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车用油不分油种、不分油号、不分区域,按市场挂牌价给予0.04元/公升的让利优惠。

三、质量:乙方所提供给加油单位的燃油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质量要求(汽油应符合GB17930—1999、柴油应符合GB252—2000)。

四、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三年)。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全市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督促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公务用车必须到乙方的加油点加油。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让利额执行供应价格,同时将政府采购让利额与市场价格公布在市场的醒目位臵。

3、公务用车加油IC卡所需工本费由使用单位按收费标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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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各定点加油站所经销油品必须从国家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保证油品的质量。

5、乙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加油机加油(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后合格),保证供油数量。

6、乙方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礼貌待客、热情服务、全天营业、随到随加。

7、乙方工作人员必须审查IC卡显示的车牌号和实际加油车的车牌号是否一致,严格按一车一卡、卡号与车牌号一致的原则进行加油。

8、乙方各分支机构应保证按月汇总用油情况,及时分市、县(市、区)报送同级政府采购办,并制作销售统计表。

9、乙方应将每天公务用车的加油信息及时传送到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六、履约保证金与违约处理:

1、履约保证金:乙方向甲方交纳伍万元第三期协议履约保证金。待本协议期满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2、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扣除后,乙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

1)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若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质量要求,经查实每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元人民币;

2)乙方若有短斤少两行为,经查实每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元人民币;

3)乙方若不能按规定汇总政府采购用油情况,并及时分市(县、区)报送同级政府采购办和制作销售统计表,经查实每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元人民币;

4)乙方工作人员若不按一车一卡、卡号与车牌号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加油,经查实每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5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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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若不能将每天的公务用车的加油信息及时传送到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经查实每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500元人民币。

3、乙方若不能按其让利的价格提供货物,则甲方有权中止协议,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将不予退还。

4、如果甲方在协议期内,擅自终止本协议,则双倍返还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七、争端解决: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对未尽事宜及有关争端由双方按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解或提交司法解决。

八、下辖各个县(市、区)分别签订的采购协议是本协议范畴的操作文本,冲突处理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OO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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