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1-12 18:1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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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起草部门 起草日期 修订部门 分发部门

质管部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起草人 批准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修订日期 编号 批准人 批准日期 保管部门 质管部 1、目的: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企业进货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和销售过程中的效期药品的管理。 4、责任: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养护员、保管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5.2 距失效期不到六个月的药品列入近效期药品管理,并进入近效期药品一览表(对距失效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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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的药品,养护人员可视经营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近效期药品一览表)。

5.3 距失效期不到三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特殊情况报质量负责人批准)。近效期药品,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上报质量管理人员。

5.4 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5.5 对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5.6 对近效期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养护和质量检查。。 5.7 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5.8 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期销出,易变先出的原则。 5.9 本制度自企业开办之日起每三个月考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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