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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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1997年3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速科学技术的传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人才,提高科技水平和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奖励在优秀科技著作的编著出版中,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将优秀科技著作(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纳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凭奖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奖励的范围是:自然科学领域内个人或集体编著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优秀科技著作。 科技著作包括: 1、科技专著类; 2、科技教材类; 3、科普图书类。

第四条 凡推荐国家奖励的科技著作应是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科技著作。

第五条 凡推荐国家奖励的科技著作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含两年)。科技教材须经过两届以上(含两届的学生使用。

第六条 科技著作在内容上必须有创新,有特色,文字准确,语言流畅,插图正确,图文并茂配合恰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 科技著作在出版过程和图书成品质量方面(选题内容、编校、装设计、印刷、出版格式等级制均应达国家《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良好品要求。

第八条 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图书应分别具备以下评奖条件; (一)科技专著类(包括学术专著、基础论著、技术著作和工具书)

1、学术专著是指作者总结自己在某一学科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成的理论著作。 学术专著应对学科的发展,或对国家建设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并得到国内外公认。

2、基础论著是指作者汇集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新成就,经过分析整理,撰写成的系统性的基础理论著作。 基础论著应有创见,有新体系、新观点或新方法,受到国内外公认和高度评价。

3、技术理论著作是指作者总结生产实践中的技术经验,撰写的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理论性,以及实用价值较高的技术理论著作。

技术理论著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后之一:

(1)阐述的新技术或新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取得突出的成绩,对国民经济法则有重大推动作用;

(2)结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大量深入调查,收集丰富资料数据,总结为理论,对国家决策有重要意义。 4、工具书是指可供寻检、查阅的科技工具书,包括百科全书和手册。

工具书应覆盖内容齐全完备;资料详实,释义、数据准确;采用新内容、新术语、新规范;词条精选,图表简明扼要,文字精炼;便于检索查询,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权威性;

(2)在科技资料积累上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

(二)科技教材类(指大专院校使用的科技类教材)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成就和资料或根据本人、单位科学研究成果,按照教学规律,加以总结使之系统化,形成的教学资料。

科技教材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总结和反映编著者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教学适用性强,为多所学校选用,教学效果显著,在人才的培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2、在内容和体系上有新的突破,经过教学实践证明有明显效果。

(三)科普图书类是指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科学普及读物。 科普图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1、科学性强,内容真实、成熟、准确,阐述清晰,具有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并具有相对的先进性。 2、思想性强,符合我国的宣传出版方针,有助于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3、可读性强,说理通俗易懂,文笔生动流畅。

4、普及面广,有相当大的发行量,受到社会广大读者的欢迎和好评。

第九条 科技著作奖励等级标准如下:

一等奖应达到国际上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编辑出版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等奖应接近国际上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编辑出版质量应接近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等奖应是国内同类著作的领先水平,编辑出版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 量标准的良好品,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条 科技著作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是直接对优秀科技著作的形成和出版作出创造性共享的人员和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科技著作主要完成人(推荐和授奖时均应注明作者或编辑)和主要完成单位: 1、科技著作的作者:指个人或编著集体; 2、科技著作的编辑:指策划编辑和责任编辑。

编辑应策划选题内容,或对该著作的整体结构提出重大的合理的改进意见,或在创作思路上给作者以重大的启发,并在科技著作中署名。

3、科技著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科技著作作者所在单位、参加编著的单位及响应的科技著作出版社。

第十一条 推荐科技著作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专家评价意见(由推荐部门提供,包括对著作内容、质量等方面的评价,专家人数不等少于五名)。 2、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指国内外重要书籍、报刊中引用、评价该著作的材料复印件及教学单位的应用证明材料,一般不得少于三篇(件))。

3、发行量、再版次数及译成其它语种的证明;指提供最新版本的科技著作样书。 4、图书成品质量证明:由新闻出版机构的图书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下列图书暂不列入科技著作的评奖范围: (1)国内外学术会议议论文集、学位论文集、各类汇编。

(2)社会科学范畴的图书。 (3)年鉴。

(4)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技著作。

(5)属于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函授、夜大等方面的教材。 (6)译著。 (7)科技期刊。

(8)音像、电子出版物。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只日起施行。

[1997]162号) (国科发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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