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交通肇事后又强奸受害人应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3-05-13 13:5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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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

QQ:138480312

【案情】

孙某(男)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载着李某(女),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摩托车侧滑入路基下沟内,致李某受伤。孙某见李某昏迷,没有及时施救,而是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最终导致李某失去最佳抢救时间死亡。事后,孙某为逃避制裁,破坏现场隐瞒真相。

【分歧】

交通肇事后又强奸受害人应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某系牵连犯,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强奸罪,应从一重罪处罚,即孙某应以强奸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强奸罪,应数罪并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孙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从牵连犯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来看,本案并不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前一个行为与后一个行为之间也不存在牵连关系。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孙某不但没有对李某采取积极的救助行动,而且还对受害人临时起了歹意,对受害人实施了奸淫的行为,明显是另起犯意。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

行为人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的,成立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对于孙某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的刑期。

作者:武宁县人民法院 盛奎伟

转自:找法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4g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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