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队伍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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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煤矿外委队伍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煤矿外委队伍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提升管控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含股份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及参股并负责安全管理的生产、基建(技改)矿井。

第三条 总承包单位是指整体承揽煤矿生产、建设(技改)所有工程、作业活动或技术服务项目的承包单位。外委队伍是指煤矿或总承包单位引进具备相应资质,承担部分生产、基建工程、作业活动的成建制组织。项目部是指外委队伍在承揽工程所在地设立的负责其所承揽工程施工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煤矿生产、建设(技改)以外包方式进行生产、建设的项目,煤矿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外委队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采用总承包模式的,总承包单位对煤矿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按煤矿要求设置管理机构,配齐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并督促录用的外委队伍设置管理机构,配齐相关技术管理人员。

外委队伍要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并按煤矿要求设置管理机构,配齐相关技术管理人员。

第五条 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业主方规定,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配置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从事煤矿生产、建设(技改)的总承包单位、外委队伍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年度审验合格等证明文件;

(二)具有满足实际生产、施工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三)总承包单位需要引进外委队伍的,总承包单位负责审查外委队伍相关资质,并将审查结果报企业或煤矿,企业或煤矿审查批准后方可录用。

第四章 录用流程

第七条 生产、建设(技改)煤矿(以下简称煤矿)使用外委队伍前,要向其上级企业提出外委队伍使用申请,由上级企业组织审查外委队伍相关资质并确定队伍数量和人员编制。

第八条 采用总承包模式的,上级企业负责审查总承包单位相关资质。

第九条 煤矿按照审查意见录用外委队伍,并将录用情况上报上级企业。

第十条 禁止外委队伍转包或违法分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煤矿负责建立总承包单位、外委队伍用工档案及台账,动态掌握总承包单位和外委队伍人员变化情况,并将队伍及从业人员资质、证照、人员定编、安全体系、主要联系方式等所有审核资料一并存档保存。

第十二条 煤矿要将外委队伍负责人、生产安全技术负责人、主要生产技术人员、特殊工种变化情况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数量变化及流动率每月上报企业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监察局并定期更新。

第六章 安全管理协议

第十三条 煤矿要与总承包单位和煤矿直接录用的外委队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采用总承包模式的,总承包单位要与外委队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协议必须包括下列内容:双方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目标与安全过程管理、安全投入保障、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风险预控、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质量标准化、事故应急救援、检查考核、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外委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建设(技改)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煤矿要牵头组织

外委队伍之间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施工单位变更时,煤矿要及时组织对协议进行补充修订或重新签订。

第七章 施工(生产)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技改)企业(煤矿)要把外委队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施“五统一”安全管理。

(一)统一体系建设

统一按照集团公司安全责任、风险预控、安全质量标准化、防治水技术管理、“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等体系,要求外委队伍设置相应的生产、安全和技术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1.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1)采用总承包模式的,总承包单位要按照煤矿要求配置相应分管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现场成立分公司或项目部,设置技术、生产、安全等管理部门。

(2)项目部要至少配备经理1名,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经理各1名,相互不得兼职,副经理以上人员必须有所属公司(处)任命文件。

(3)项目部要建立完善安全监管体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与其承包工程相适应的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的安全监管人员。

(4)项目部要建立完善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工程技术组,

配备采掘(矿建)、机电、技术、通风、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

(5)项目部下设队伍必须配备分管技术和安全的副队长,每队至少配备1名机电和1名采掘专业的技术员。

2.技术管理

(1)煤矿技术管理部门在项目开工前要向总承包单位和外委队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总承包单位和外委队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外委队伍作业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等,并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会审通过后,外委队伍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制度流程执行

(1)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外委队伍要严格执行煤矿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

(2)煤矿每半年要对外委队伍安全管理制度、流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二)统一生产调度

1.项目部和外委队伍要统一参加生产、建设(技改)企业、煤矿组织召开的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生产活动,并执行会议有关决议。

2.外委队伍生产计划要纳入生产、建设(技改)煤矿月度生产计划,统筹计划、统筹组织实施。

3.外委队伍日常生产、作业活动要纳入煤矿调度指挥系统,建立快速完善的调度信息沟通渠道和调度指挥流程,及时沟通汇总各类安全生产信息,高效落实调度指令。

4.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外包队伍领导人员带班下井、井下作业人员出入井统计、井下人员定位等要纳入煤矿调度指挥系统统一管理。

(三)统一安全培训

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外包队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把外委队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

1.制定培训计划。煤矿要统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把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年度、月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安全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年度培训计划下发后录用的外包队伍,煤矿要修订月度培训计划,及时组织或督促对外委队伍所有人员进行培训。

2.明确培训内容。外委队伍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岗位红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事故案例分析,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和隐患辨识,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

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3.确保培训时间。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以及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有关人员要重新进行培训。

4.实施培训计划。煤矿负责督促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和复训,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外委队伍属集团公司内部企业的,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再培训、日常培训由所属企业(处)负责组织按照煤矿制定的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并将培训情况报生产(施工)煤矿培训部门备案。其他外委队伍作业人员由生产(施工)煤矿负责统一按计划组织培训。

5.丰富培训形式。企业和煤矿要结合生产实际,统筹安排,采取集中培训、半工半培、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外委队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要针对外委队伍作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特点,抓好日常安全教育,利用班前会、班后会、集中学习时间,开展“一日一题、一周一案、一月一考”等日常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外委队伍要按照企业、煤矿安全专项活动部署,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岗位红线学习等专项培训活动。

6.建立培训档案。煤矿要建立外委队伍安全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内容、时间、考核成绩等,每月至少对培训信息进行一次更新。

(四)统一监督检查

1.统一组织对外委队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领导带班(值班)、隐患排查、安全红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制度落实情况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煤矿要至少每月对外委队伍机构、人员配置及持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更新人员及持证上岗等情况;半年对制度、资质、证照等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处理并落实整改。

(五)统一考核奖惩

1.统一把外委队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奖惩体系,统一执行安全风险抵押、安全目标考核、安全管理考核、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隐患排查治理、“三违”处罚、安全红线管理等规定。

2.建立安全考核退出机制,外委队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委队伍实行清退:

(1)年度内发生两次1人死亡事故或一次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2)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连续两月不达标的; (3)队伍或主要负责人资质过期或失效的; (4)拒不执行安全处罚的; (5)发生伤亡事故瞒报、谎报的。

第八章 事故报告

第十九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煤矿调度室报告。煤矿在接到外委队伍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条 外包工程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和外委队伍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安全协议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49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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