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艺哥MAX最后一搏之张周刑法案例易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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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周刑法案例易错点 张明楷案例集、论文集易错点

1、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

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

2、硫酸是否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凶器”?携带硫酸抢夺的,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3、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刑法第280条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扩大解释) 4、在暴风雨中,乘客B想让摆渡工A把自己渡过河去。A劝阻B,指出了在暴风雨中渡河的危险性,但B执意在过河。A只好冒险。但船在河中翻了,B溺水而死。A应否对B的死亡负责?

5、A喝酒后已经没有驾驶汽车的能力,与A一起喝酒的B仍然坐上A的车,要求A送自己回家。A开车时因为缺乏控制能力,导致发生事故,致使B死亡。A应否对B的死亡承担责任?

6、甲在行路时,突然遭到乙的辱骂,甲便掏出手枪对准乙。在甲还未决定是杀乙伤乙还是吓唬乙时,子弹便射中乙,致乙死亡。能否认定甲有杀人故意?【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7、某村林场林业员马某,在林场间隙地种了一些南瓜。由于南瓜经常被盗,马便向村领导反映,并在全村喊话:“大家不要盗南瓜,我已打了药。”(实际上没打药)但南瓜依然被盗。某日,马将南瓜、树苗上都打上药,然后用铁丝在一个大南瓜上扎了四个眼,用吸管将4049农药滴入南瓜内,并插上白旗,以示打了农药。接着,马又在全村喊话:“这次南瓜确实打药了,大家不要偷。”次日下午,邻村农民黄某路过林场躲雨时,摘走5个大南瓜(其中有投入农药的一个)。晚上,南瓜煮熟后,4个孩子争着吃,不久发现中毒症状,3名孩子脱险,一名9岁的孩子死亡。马某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黄某是否存在过失?【过失,避免措施已经足够】

8、严某(大学生)从表兄处借得一支五四式手枪和子弹70发。某星期天,严与同学到山上及学校楼顶等处打着玩,共发射子弹60余发。中午1时许,严持枪回二楼宿舍。宿舍里有另外2人:王某正在午睡,张某躺在床上看书。严用枪对准张某比划,张将其枪口推开,继续看书。严玩得高兴,忘乎所以。他走到窗前,往外眺望,发现同学段某(与严无矛盾)正从操场回宿舍楼。严先扳动保险机头,睢准段开了一空枪。当段即将进入楼门时(与严宿舍窗户相距8米),严便拉动枪栓,推弹入膛,睢准段头部射击。一声枪响,段某颅骨被击碎。枪声响后,严喊了一声:“坏了,打着人了。”严即冲到楼下,看到段难以生还便逃走。严主观上是什么心理状态? 9、甲于某日晚酒后无照驾驶一辆面的在三门峡市拉客。当行至黄河路中段时,他发现车前方一人因醉酒躺在路边。当时黄河路正在整修,路面较窄,甲为省事,认为车底盘较高,轮距宽度也够,便驾车从醉酒者脚部向头部跨过。谁知车底部挂住了醉酒者的毛衣并拖拉了4000余米。后行人发现此情况,大声惊呼,甲才下车查看,此时醉酒者已经死亡。甲是间接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10、某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驾驶出租车,沿一座小拱桥下坡时,由于小拱桥桥面的自然拱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丁某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李某,将李碾压于车下。事后,被告人丁某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其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底下拉出来,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即用车上的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旁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后被他人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认定死者李某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全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实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但即便发现肯定是近距离的,根本来不及采取措施。丁的行为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11、李某同刘某素有积怨。一天,李某和几个朋友在街上闲逛时,看到刘某一人在水果摊前买水果,便叫他的几个朋友捡砖头,并上前将刘某围住。刘某见势不妙,随手抢到摊贩手中的水果刀不断挥舞。李某眼见尖刀正刺向自己,情急之中随便拉了一围观的群众甲挡在自己胸前,致使甲左胸被刀刺中,因失血过失死亡。刘某与李某各是何种心理状态?

12、出租车司机甲拉乙、丙、丁到目的地后,与乙发生争执。甲在停车后要求乙将汽车后排两侧车窗摇上。乙付款下车后,将右臂伸进司机后侧窗内摇车窗玻璃时,向甲索要了车票,甲明知乙右臂还在车内,突然启动汽车向前行驶,乙被迫跟车跑了4~5米,此前丙下车后向前走了几米,回头见车开过来,发现乙与甲争吵,便到车右侧拊着出租车的右侧车窗与中门立柱的结合部对司机说:“你应当开票!”并拉着乙的手。此时,甲加速行驶,导致丙轻伤。甲应否对丙的伤害负责?

13、A雇请甲、乙报复B,甲得知B在某小店打牌。于是,甲与乙商量,由甲带三人从小店前面闯入,乙带三人堵小店后门,甲、乙等人分别携带枪支出发。甲先到达后,让小店的C站起来,C说我与你们无怨无仇,为什么要杀人?甲发现不是B就没有杀C。甲刚离开后,C觉得可怕,就从小店后门回家,走出小店60米,乙带的人到达。乙以为C是从后店逃走的B,便近距离开枪,导致C死亡。此案应如何处理?【故杀,共犯,既遂】

14、德国人设想的浪漫案例:抢劫犯实施暴力打倒被害人后,正欲取出已经失去知觉的被害人身上的钱包时,发现被害人是十分美丽的女孩,立即被她的美丽所征服并爆发出对她强烈的爱。于是,抢劫犯没有取走女孩的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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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周刑法案例易错点

仅仅拿走了她身份证上的照片(照片也是财物),目的在于从此永远将此照片放在自己的胸口上。能否认定抢劫既遂?

15、被告人钱稀明知刑法禁止毁坏他人的财物,但他以为动物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于是将他人饲养的宠物杀害(价值20余万元)。对钱稀能否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

16、关于目的犯:甲趁乙熟睡的时候,将其手表拿走准备摔碎,但怕惊醒乙,跑到屋外举起手表刚要摔,发现是一块名表,于是将它拿走自己使用。(毁坏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故意毁坏财物中止,当他已经彻底拿到手的时候才产生非法占有的意思,定侵占罪)若甲就在乙的旁边又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定盗窃罪(因为在财物受害人旁边,推定受害人未丧失占用)

17、.甲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疾病,意欲抢劫乙,故意喝酒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结果甲在无知的状态下强奸了乙,并没有抢劫乙。对甲如何处理?

动作一:喝酒,具有抢劫的故意、但不具有杀人的行为。动作二:A如果醉酒后有抢劫的行为,但此时没有抢劫的故意。按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应该无罪。但此种情况有预防的必要性,于是出现了“原因的自由行为”(即抢劫行为是不自由的,引起抢劫的原因的那个喝酒行为是故意的),同样要承担责任。B如本案中,主观有抢劫的故意,但客观没有抢劫的行为;主观没强奸的故意,但客观实施了强奸。属于过失强奸,无罪。所以只能在抢劫的范围内承担责任:1、如果行为人一喝醉酒以后就彻底忘了抢劫,只记得强奸,定抢劫(预备)。2、如果行为人喝醉酒以后,把被害人打倒在地,这个暴力本身就可以被评价为抢劫罪的暴力,但打倒在地以后忘了拿钱,而把被害人的衣服给脱了,这是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因为已经有抢劫的着手,若把人打伤(轻伤以上)就构成抢劫罪既遂。2、关键是对强奸不构成犯罪,因为过失强奸无罪。但是若把题目改一下,行为人知道自己喝酒之后会变成疯子,有可能抢劫有可能放火,但行为人希望自己抢劫,不希望自己放火,但结果喝醉酒以后没抢劫,放火了,定失火罪。因为过失的放火构成犯罪。

18、1998年9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因换工作服与本厂工人刘某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被在场工人拉开后,黄某便产生杀害刘某之念。随即回家,将准备炸鱼用的三枚手榴弹带在身上。在返回机电厂的途中,将某村手扶式拖拉机截住,逼着司机送其到厂。拖拉机行至机电厂附近时,司机张某弃机跑掉。被告人黄某跑到机电厂碰见本厂保卫干部李某、孙某,黄扬言要刘某下跪赔礼道歉就算拉倒,否则就将他炸死。说完,黄跑向刘的车间,到车间寻找刘某未见,便在车间门口等刘,并将两枚手榴弹盖打开,将引爆环分别套在两只手的手指上。由于工厂保卫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在对被告开展政治攻势和宣传政策的情况下,黄某于下午6时20分交出手榴弹,被捕归案。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对象未出现)

19、王某大摆宴席贺儿子满月,同事纷纷前来捧场,觥筹交错至夜深方散,王某大醉,送同事小张出门。同事小张发现自己骑来的摩托车不见了,到处找也没找到。此时王某见旁边另有几辆摩托车,与小张商量后,回家拿来工具,两人一同将其中一辆摩托车锁撬开,小张将此车骑走。第二天,王某弟弟发现王某的摩托车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王某的摩托车正是被王某、小张前夜盗走。王某与小张是否构成盗窃罪?【构成,但前提是数额达标】 20、甲的女儿乙(9岁)睡在床上,甲以为是仇人(前妻丙)而持刀杀乙,共砍9刀。听到是女儿的喊声便立即停止。女儿重伤未死。是中止还是未遂?【未遂,特定对象未出现,行为被迫放弃】

21、甲为铁道扳道工,为了杀害赵某等五个小孩,甲让五个小孩到A轨道上玩,并谎称不会有火车来。5分钟后,火车要通过A轨道。甲此时于心不忍,但已来不及让五个小孩离开,甲见B轨道上只有钱某一个小孩在玩耍,于是利用技术手段让火车往B轨道行驶,导致钱某死亡。如何认定甲的行为性质?

22、黄某与李某在某中学门口,拦住放学回家的中学生甲,威胁叫其拿钱出来,否则就要挨打,甲因害怕,便任由黄某和李某搜身。黄、李二人在李某身上只搜出五角钱,二人见钱少,又将钱还给甲,并让其离去。黄、李的行为是中止、未遂还是既遂?

23、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后,向该单位索要“中介费”。该单位同意支付中介费,但由于财务制度的规定,不能直接交付现金,于是将2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甲。根据规定,如果在七天之内,甲不将转账支票交付有关单位提取现金,转账支票便作废。但甲在第六天还没有贴现时,被检察机关查获。甲的行为是受贿未遂还是既遂?

24、2002年6月17日晚,被告人朱某、房甲、房乙计议实施抢劫出租车司机。朱某提议:将出租车骗至乡村偏僻路段,先杀人再劫财,然后把尸体藏入出租车后备箱,驾车驶离作案现场至城区弃车。当日23时30分左右,三名被告人携带水果刀一把、尼龙绳一根,在江苏省兴化市兴化中学西大门南侧租乘罗根喜驾驶的苏MA2687夏利出租车,次日0时30分许,三名被告人骗罗驾车至兴化市缸顾砖瓦厂桥南侧。被告人房甲用尼龙绳套住罗根喜颈部往后拉勒,被告人朱某用水果刀刺罗的手臂及腹部,并帮助拉勒其颈部,被告人房乙抓住罗的手臂制止其反抗,并帮助拉勒其颈部,致罗口吐白沫、不省人事;劫得罗根喜三星600C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30元)、人民币100余元。嗣后,被告人房甲、房乙把罗根喜抬出车外,由于未能打开出租车后备箱,遂将其推至路东坡下。再由被告人朱某驾驶出租车(价值人民币6900元)行至兴化市大邹镇界河桥南侧,三名被告人弃车逃逸。罗根喜于2时30分左右苏醒,其所受损伤为轻伤。是否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凯子书上的:(1)在行为人故意造成加重结果,却没有发生加重结果的情况下,应认为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否则就与故意杀人罪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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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周刑法案例易错点

(2) 甲以强奸故意对被害妇女实施伤害行为,且过失造成了死亡结果,但未能实施奸淫行为。由于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致死)罪,而且按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故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即可;而不应认定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同时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再如,乙为了抢劫财物而杀死 X ,但未能取得财物。就抢劫罪而言,是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基本犯的未遂。但是,由于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仅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即可。【犯罪未遂不只是针对罪名而言,而可能针对同→罪名下的各种形态的犯罪而言。】

25、甲打算抢劫巨额现金,但发现对方只有少量现金而放弃犯罪【目标被特定,目标没出现,是被迫放弃,成立未遂】

基本犯与加重犯:1,基本未遂+加重既遂

为了抢劫而杀人,但无财产供抢,抢劫未遂,加重既遂——定故杀。 为了强奸而杀人,但未奸淫,强奸未遂,加重既遂——定故杀。 2,基本既遂+加重未遂

为了抢劫而杀人,但事后人未死:定抢劫,加重处罚,但适用未遂处理。

26、石某来京打工期间,结识了同是外来人员的龙某、高某与王某,四人多次以“碰瓷”的手段在街头敲诈他人财物。1998年12月24日,高、王、龙再次预谋到前门百万商行前以此手段进行敲诈,由于石某与龙闹矛盾,没有参与预谋。高、王、龙三人来到商行前,将凌某作为敲诈对象,由龙某拿一块手表故意冲撞凌某,然后借口让凌某赔偿。凌拒绝赔偿,三人遂对凌某进行殴打,凌被迫交出100元。高等三人仍不罢休,将凌某推倒在地,高强行夺下凌的手包,凌大声呼喊,龙、王见状匆忙逃走,高持手包欲逃时,被凌抱住腿,高便将手包扔在路旁,挣开凌某的手逃跑。与此同时,石某恰巧正在现场附近吃东西,其目睹了高等人作案的全过程,当其看到高将手包扔在路旁时,趁凌某与高扭打之机将手包拿走,并将手包中2000余元中的1900元藏起来,当高等三人追上索要手包时,石将内装100余元、一块假金条和发票等物品的手包交与高等人。石某是否与龙某等人构成共同犯罪?【不成立共犯,成立盗窃罪,石某为的是自己的利益】

27、犯罪嫌疑人甲和乙因一时手头缺钱,甲提意去他的外公家借钱,因为他外公家是农村信用社的代办点,家中肯定有钱。乙说:“如果你外公不借钱给咱们,咱俩就用砖头将他打昏,然后偷他的钱。”甲说:“他是我外公,我不能那样做。”乙开着车,和甲一起到了甲的外公家。乙在门外车上等着,甲进了屋,甲的外公在家,甲提出借钱,但他外公说:“家里没有钱。”甲便在他外公家吃饭,然后睡觉了。乙在外面等着见甲一直没有出来,便开着车回家了。甲一觉醒来,见外公也睡觉了,便用砖头将他外公砸昏,然后勒死了外公。甲因为没有密码,打不开保险柜,便给他小姨打电话,说外公家被人抢劫了。他小姨来后打开保险柜,发现没丢钱,甲趁机在保险柜里拿了5000元钱。试分析本案。

28、刘某曾多次目睹石某、张某诡秘地低价向其他商贩出卖自行车,石某、张某先后以极低价格将盗窃的自行车销售给刘某。一天,石某、张某又想把盗窃的一辆“老头乐”助力车销售给刘某。刘某看车后说:“这辆车我不要,你们弄辆摩托车来,我出一千元买下来。”几天后,石某、张某果然盗窃一辆“雅马哈80型”摩托车,价值5000元。刘某以摩托车无牌照为由,只出700元收购了该辆摩托车。案后后,刘某供述:“知道石某、张某是盗窃犯,‘弄’一辆摩托车就是指偷一辆摩托车。”刘某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成立共犯,刘将其犯罪对象虽从自行车变为摩托车,但不能认为是引起犯意。因为法益相同,盗窃的犯意早已确定,刘某只是强化犯意,故刘某是帮助犯。】

29、甲以揭发乙的贪污、受贿事实相要挟,迫使乙对丙实施伤害行为;乙为了逃避贪污、受贿的刑事责任,而对丙实施了伤害行为。乙是否胁从犯?

30、犯罪嫌疑人朱某、鹿某事先预谋杀人后勒索钱财。2004年1月8日,朱某、鹿某将山东某技术学校大三班女学生陈某骗至某镇大沙河边,杀害后掩埋。后以陈女被绑架为由,向其家中索款5万元。1月9日,朱某找到姐姐张某,谎称其和鹿某绑架了一人,为便于要钱,要求用张某的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信用卡。张某便将本人的身份证交给了朱某。因银行要求本人亲自办理,张某又亲自去银行办理了信用卡。1月12日,朱某再次找到张某,让其在信用卡里存一部分钱,以免索要来的钱数额太大存入空白卡上引起怀疑。张某便将自己的6000元存入了此卡。1月17日,案发后三人被抓获。试分析本案。【朱、鹿构成故意杀人共犯,三人构成敲诈勒索共犯】先考虑心理,在考虑从一重。

31、黑社会组织的成员乙得知记者A要揭发该黑社会组织的罪行,便自作主张杀害了A。事后,黑社会组织首要分子甲极力夸奖乙的行为。甲应否对乙杀害A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2、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甲明确指示其成员只能实施盗窃行为。该集团的三名成员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转化为抢劫(参见刑法269条)。甲应否对三名成员的抢劫罪行承担责任?

33、甲明知乙盗窃了一辆车,而答应甲的要求为其保管,将车停在自己控制、甲也知道的地方。后来乙将车开到另一隐蔽处,并打电话告诉甲:“你把车开走了,怎么也不告诉我一声。”谎声车丢失。甲信以为真,甲后来将车出卖。一罪还是数罪?(参见第264条和第270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4、甲将停放在马路边的轿车玻璃打碎后,从车内盗窃一个密码箱,逃离现场后打开一看,发现内有软皮电话本一个,内记有领导人的电话(属绝密文件)及贺卡、录相带等物。甲因害怕,为了逃避罪责将密码箱及箱内所有物品扔至胡同夹道内垃圾箱中。是盗窃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择一,还是二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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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周刑法案例易错点

35、甲盗窃乙价值8000元的财物后,主动与乙讲条件:“如果拿2000元来,就退还价值8000元的财物,否则不退还。”甲的行为是一罪还是两罪?【2罪!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2个法益】如果A盗窃B8000元现金后,主动与B讲条件:“如果同意让自己得2000元,则余款返还给B。否则分文不退。”A的行为是一罪还是两罪?【一罪!盗窃罪。此时未侵犯新的法益。】

36、犯罪嫌疑人李某为实施诈骗犯罪,采用虚假出资的手段,骗取工商注册登记后,谎称购买铝锭若干吨,与被害人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李某连夜将铝锭运走。其支付对方的转帐支票系空头支票。讨论中对该案件构成票据诈骗一罪都不存疑义。但在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上,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为实施诈骗犯罪,其犯罪的方法又触犯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条款,属于牵连犯,应以其中的重罪票据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为诈骗犯罪的便利而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假公司,系票据诈骗的预备行为,为票据诈骗的实行行为所吸收,属于吸收犯。你能形成第三种观点吗?

37、2005年1月1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宋某伙同杨某、豆某经事先踩点,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某村胡某家门口,将胡某停放在门口的五征牌农用机动三轮车盗走,该车价值1.8万元。同年4月1日,犯罪嫌疑人宋某、杨某在转移所盗的机动三轮车准备销赃的路上,被胡某认出拦住。胡某上了车厢后讨要被盗车辆,宋某、杨某拒绝还车,并继续驾车行驶。由于胡某不愿下车,宋某、杨某持铁棍、刀并用言语威胁胡某,后胡某被迫下车,宋某、杨某驾车逃匿。宋某、杨某是一罪还是数罪?【一罪,首先:不构成抢劫罪,因为失去当场性。其次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现在车的持有人是犯罪人。再次,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时间上不能满足。最后,销赃行为是事后不可罚。故定盗窃罪。】

38、宋某(女,17岁)因涉嫌盗窃被逮捕。在押期间,如实交代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当公安机关问其是否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宋某交代了一年前先后被卢某、朱某强奸的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卢某、朱某对强奸宋某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宋某是否构成立功?【凯子和周光权人都认为对他人对自己的犯罪的揭发检举也构成立功。】

39、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外:本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酒后驾驶须造成1人以上重伤。也不构成遗弃罪,因为遗弃罪是不作为犯罪,要求造成后果,不作为犯罪不处罚未遂犯。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轻伤结果是因肇事造成,而非不作为造成。简化本案例即A撞B导致轻伤而后逃逸,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多了一个转移、隐藏环节,但此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所以不构成任何犯罪。】 间接故意,不存在中止和未遂问题。

40、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41、谢某(15)岁,伙同张、米、孙(均未成年)于某日12时许,在某大街附过预谋对沙某(19)进行殴打,谢在预谋时曾说“今天要活埋了他”。谢指使孙将沙骗到孙家门口,谢、张、米等候并拦截沙,沙见状跑到某路口时,被张抓住,谢与张对沙进行拳打脚踢,后又将沙带到一楼房四层平台上,谢持木棍继续对沙进行殴打,沙两次向谢求饶,并一次骑坐在平台上,表示如果继续被打将跳楼,谢仍不住手,并说:“你跳,我不信你会跳,你今天不跳都不行了。”沙被迫从四层楼跳下,当场死亡。沙跳楼后,谢不仅未救,反而表示:“自己跳下去的,省得埋了。”伤害、伤害致死?抑或故意杀人?【个人认为,首先不构成伤害致死是因为死亡结果不是伤害导致的,行为与结果被被害人自杀行为隔断。其次,谢某等人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从题中描述的事前计划“活埋”、事后说“省得埋了”,前后呼应可以看出“活埋”非戏言,是杀人的故意,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是定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有争议】

42、周某与宋某有仇。因宋某人高马大,周某估计自己不是对手,就邀黄某同去寻仇,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儿的,吓唬吓唬他就行”。次日傍晚,周某同黄某找到宋某后,周某即冲上前去,死死抱住宋某,并示意黄某上前打宋某。黄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3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如何认定本案?

43、张某(女,25周岁)与被害人李某为恋爱关系,2005年8月,张某住进李某家,但未办理结婚手续,也未举行结婚仪式。11月3日下午,张某与李某发生争吵后,李某及家人外出,张某一人在家。张某产生自杀念头,将一包灭鼠药放在剩菜里,准备服毒自杀。张某在服毒前先到客厅写遗书。在张某写遗书期间(正值吃晚饭时),李某及李某的母亲陈某同时回家,张某看见李某进入厨房后,继续写遗书。李某因吃了掺有灭鼠药的剩菜,引起中毒。张某见李某呕吐、抽搐不止,便立即将另一包灭鼠药吃掉,接着跑到其父亲坟前痛哭,被其姐姐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在张某吃完灭鼠药后,陈某立即将李某送往医院,但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设想张某在写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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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周刑法案例易错点

时已经预见李某会吃有毒剩菜和没有预见李某会吃有毒剩菜两种情形进行分析。【前者后者均为故意杀人罪,前者不作为、后者不作为】

44、某村王某因为家庭十分困难,40多岁还娶不上妻子。去年春,有人上门来给他做媒。原来,邻村赵老汉有个女儿,年仅23岁,但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病情经常发作。为此,赵老汉夫妻只盼早点将女儿嫁出去,不再给自家添麻烦。赵老汉想到了王某,于是托人说媒。王某同意后与该女举行了婚礼,后被人告发。王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45、甲假装与乙女商量,以出卖乙为名骗取丙的财物,乙同意,并约定丙买下乙后,甲于夜晚将乙救出。但甲实际上真的打算将乙出卖,得到丙交付的财物后没有按约定救出乙。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丙的行为是否构成收卖被拐卖的妇女罪?【动作错误?疑惑】

46、甲男与乙女(离异)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在同居期间,甲长期虐待乙女及其子女。能否认定甲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如何理解家庭?否认事实婚姻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同居与事实婚姻是什么关系?

47、一天深夜,刘某与妻子正在休息,赵某酒后闯入。刘某早就怀疑赵与其妻有不当关系而怀恨在心,遂手持锄头将赵打倒在地,随后又用菜刀将赵的左脚和左手砍断。行凶后,刘妻将刘某的叔叔刘三、刘四叫来,刘某躲藏。刘三、刘四来到现场,手持木棒等凶器守住屋门,要求前来抢救赵的亲属交出5000元才准进屋救人,赵的家属报警。一小时后,公安人员才将赵某送医院抢救,途中赵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虽然是赵某先非法侵入住宅,但因不具有紧迫性,而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刘三、刘四构成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48、甲、乙、丙共谋犯罪,某日,三人拦截了A,对A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掏出A的钱包。由于A的钱包中只有10元钱,于是甲提出将A的储蓄卡抢走,并逼迫A说出密码。A说出密码后,甲等人担心A说的密码有误,便由甲和乙守着A,由丙迅速到附近自动取款机上取钱。由于密码不对,甲与乙再次对A使用暴力,迫使其说出正确密码,A为了避免更严重的伤害,说出了正确密码,丙取出5000元。【抢劫罪,既遂点是取得卡是还是取钱时?】当场抢当场取,不定信用卡诈骗

49、民警王某与小李(社会待业人员)商量,晚上去旅馆抓赌,收缴他们的赌资。小李当即同意随其而去,来到某旅馆叫服务员把各间房门打开,要进行查夜。当打开12房时,看见四人在打麻将,桌上每人身边放了一小部分现金。王某对他们说:“我是民警,来抓赌的,你们把身上的赌资拿出来,免得罚款。”大家一看王某穿着公安的警服,都乖乖地把钱拿出来,经点数共有6000元钱。其中有一人身上没有钱,王某把他佩带在身上的手机拿走,然后对他们说:“要收据的话,明天来派出所领。今天没有带收据和扣押单来。”临走时王某又补充了一句:“如明天要来打收据,你们还要交罚款。”就这样王某与小李不开任何收据就走了。是敲诈还是诈骗?【敲诈。这里是基于被迫而非被骗交付财物,迫是源于“制服”、“罚款”而产生。】

50、保险公司职员甲在银行偷看了乙的存折名、帐号与密码,然后向保险公司声称乙投保,从银行将乙的存折上划拨40万元划至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银行有此协议),并从保险公司提存12元。案发生,保险公司退还乙40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是一罪还是二罪?【甲成立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属于三角诈骗】

51、甲跳入乙家的院内,准备进入乙的卧室盗窃。乙在院内发现了某甲,某甲为抗拒乙的抓捕,将某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并且适用入户抢劫的量刑情节。【错误,要想转化必须有实行行为的出现,盗窃还没着手!预备阶段不可能转化。盗窃的着手分为两种情况:1、扒窃是接触到财物时为着手;2、入室盗窃时又分为两种情况:①里面有人:进入屋子“物色财物时”为着手;②里面没人:溜门撬锁,翻墙入院为着手。其行为按照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和盗窃的预备想象竞合,然后和故意伤害并罚之!】

52、甲在大街上用绳子套住被害人自行车后轮,趁被害人下车查看时,迅速拿走其放在车筐里的提包,甲构成何罪? 【抢夺罪,凯子的解释:盗窃是完全和平,即手法不会使对方受伤害;抢夺包含暴力,即手法有可能使对方受伤害。此时用绳子套住车轮有可能致使其伤害)如果是甲大叫一声〃〃〃然后乘机拿走的,是盗窃】

53、甲人室盗窃乙家价值 4000 元的彩电一台,刚出门口被乙妻发现。乙妻认识甲,问甲为何搬她家的彩电,甲谎称乙欠他 4000 元未还。乙妻说,如果乙欠了钱,等乙回来说清楚,为什么搬走彩电呢?甲不理睬,当着乙妻的面将彩电拿走。【盗窃罪既遂】

54、酒托女甲与男子在网聊,约至某酒吧见面,期间高消费并由男子买单。某女是否构成诈骗罪?【 男子花钱的目的已经实现,女子无罪】

55、某乙受雇作为保姆为他人照看一三岁小孩,其趁主人上班之时,诱骗小孩至天桥,将小孩打扮为乞儿,向路人乞讨,并将小孩乞讨所得收归己有。某乙构成何罪?【虐待罪(此时扩大解释了“家庭成员”)与诈骗罪(欺骗了过往行人的恻隐之心,数额2000以上的话)并罚】

56、甲因公司裁员,失业多时。某日见临近公园有一弱智男子 A 手指上带有一枚钻戒,遂花言巧语将其骗走(盗窃罪)。然后到附近豪华 B 餐馆用餐,饱餐一顿后,未付高达 2000 元的餐费,借口上厕所逃跑行至一陋巷,见一打扮入时妇女 C 独自行走,就上前夺其颈上珍珠项链,得手后正拟逃逸,因 C 紧拉其衣服不放,甲遂将其推到在地,致 C 手脚多处擦伤(抢夺转化为抢劫)。甲急于逃 逸,在路旁随手拦下出租车,搭车远飚。车行至某偏僻处,甲对司机 D 出言以杀害相威胁,不但拒付车资,且喝令其交出身上全部现金,得款后扬长而去(抢劫罪)。试问甲的罪责。盗窃罪、诈骗罪、2个抢劫罪属于连续犯,按照一个抢劫罪,数额累加。最终三罪并罚。 57、B进入地铁车厢后,发现自己的座位边上有一个钱包,于是问身边的A:“这是您的钱包吗?”尽管不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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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钱包,但A却说:“是的,谢谢!”于是B将钱包递给A。由于B并没有占有钱包的行为与意思,所以他不可能处分该钱包,故A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只能视钱包的性质认定为盗窃罪(不能是侵占罪,因为车上乘客流量大,不能视为乘务员占有)。

58、B将手提箱(箱内有贵重金属)上锁后委托A保管时,A是否占有其中的贵重金属?【区别说认为,手提箱整体由A占有,但其中的贵重金属由B占有。A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手提箱中的贵重金属的,成立盗窃罪。】

59、A擅自搭建一间厨房后,单位领导B令其拆除;A认为,许多人都搭建了小屋,可领导唯独让自己拆除,这是领导欺负自己,于是去B的办公室找B论理,但B的态度非常强硬。A随即下楼将装有防冻液同时含有少数汽油的塑料桶提到B的办公室,左手拿着打火机,右手打开桶盖让B闻。A声称要与B同归于尽,于是将桶中的防冻液与汽油泼洒至办公室的地面及B的身上。B阻止并大声喊叫,后在他人的协力下,将A手中的打火机夺走。A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

60、赵某大肆盗窃马路上的井盖,致使3人落入井中,其中2人重伤,1人死亡。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61、2003年3月的一天,某市银行押款员程某与同事押款到外地,任务完成后,程某等人携带枪支在一饭店喝酒。程某因与另一名押款员发生矛盾,不听劝阻,拿出配发的“五四”式手枪向同事乱指。后程某拦下一辆出租车用枪指着司机要求司机开车将其拉回某市,当车行驶一段路程后,司机说天黑出不了市,让程某先住下,程某未表示反对,但马上又反悔,继续用枪指着司机让往某市方向开,后司机用右手挡枪时,枪支走火,将汽车仪表盘打坏,司机将枪夺下后将程某拉至派出所报案。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03年的案件,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劫持汽车罪。的士上掏枪行为属“劫车”还是“强迫交易”成庭审焦点,但网上争议颇大。主要有2种观点:1劫持汽车罪。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车内开枪,造成车辆受损,足以使行进中的车辆对行人造成危害)。】——我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然本题可能涉及非法持有枪支罪,但不是本案例的争议焦点。】

62、2001年11月23日,高某(个体客运司机)驾驶大客车在柏油路上行驶时,迎面驶来一辆载客三轮车,高某早就对三轮车营运和自己抢生意心中有气,就产生了“挤”一下三轮车的念头。于是高某开车占了三轮车的车道,三轮车司机赵某见道路被大客车强占,慌忙减速,在将车停向路边时翻进林带,车上5名乘客均轻度擦伤。高某看到三轮车翻下林带后又回到自己的路面上继续行驶。不久又遇见了第二辆三轮车,高某使用同样方法继续驾车占道,三轮车司机杨某躲避不及,二车在路中间相撞,造成三轮车司机及乘客三死一伤的重大事故。请分析? 63、农民甲承包了100余亩农田,在病虫害发生之际,因为没有资金购买农药,便盗窃某农场的剧毒农药30余瓶。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危险物质罪?【不能,只能定盗窃罪。因为这里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法益。】 64、某公安派出所几名民警进入某村抓捕犯人时,早有防备的余某便按事先与村民的约定敲锣。听到锣声后,村民们蜂拥而至,阻挠民警执行公务。在双方冲突中,民警乐某的手枪及弹药被村民熊某抢去丢掉,三名民警被村民李某等人捆绑殴打,多名民警受伤。熊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抢劫枪支、弹药罪?【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 65、甲驾驶车辆时违章导致乙昏迷不醒。甲下车后观察乙,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逃避刑事责任,甲将乙搬到自己的车上,行驶20余公里后,将乙沉入水中。后查明,乙系溺水死亡。甲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66、A在驾驶机动车追杀B的途中,违反交通规则将C撞成重伤;A为了继续追杀B而没有救助C,导致C流血过多而死亡。根据司法解释,A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08真题已考】 67、张某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李某重伤;现场的围观者要求张某将李某送至医院,恰在此时,与张某相识的王某驾车经过此地,并将车停在张某身边,打开车门,让张某上车,后一同逃走。李四因无人救助而死亡。王某与张某是否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本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68、方与姚合伙买车做客运,方开车、姚卖票。2001年6月13日,两人拉客至无锡,回合肥时顺便帮人拉20桶油墨(过去也曾拉过两次),当车行至合肥郊外时,客车失控发生事故,车上一桶油墨撞裂燃烧,导致二人烧死,二人重伤。经鉴定,油墨为易燃危险品。检察以方某交通肇事罪、姚某危险物品肇事罪起诉。但姚某声称根本不知油墨为易燃危险品。

69、2005年1月1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李某乘坐重庆北碚至歇马的公交大客车。车行至北碚区行政中心站点时,李某由于疏忽没有下车,直至行政中心立交桥十字路口处才发现坐过了站,要求下车,驾驶员罗某解释有禁停标志不能停车,李某认为驾驶员故意刁难,遂冲上前去向其头部太阳穴猛击一拳,致使驾驶员驾车失控,再击一掌,车撞倒立交桥路沿台阶上,造成车的右前轮胎爆胎,售票员王某和一乘客受轻微伤,十多名乘客受惊。请分析: 70、焦军运于1998年2月28日,在某处与刘约好向刘贩卖伪造的北京某高校毕业证书,后焦从他人处低价买进假的毕业证书,于同年3月20日在某地以每张600元的价格向刘出售时被抓获,当场收缴伪造的高校毕业证四份。贩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书是否成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71、甲与乙争吵,甲突然取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向乙的心脏。乙倒地后,甲不知所措。站在附近观看了全部过程的A走近甲,对甲说:“你还不快跑?”于是甲逃走,至今下落不明。A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窝藏罪,帮助逃跑包含教唆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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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某派出所干警曾某发现一辆无牌照白色天津大发车停放在路边,遂上前查问司机的驾驶证,没想到司机没有回话就逃走了。曾某见司机弃车逃走,怀疑此车是偷来的,就设法将该车拉回自己家中,并将车喷涂成红色,且对外声称车为自己所购,将车据为己有。案发后,证实该车是被盗车辆。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73、王某将其盗窃的摩托车推到刘某的修理部内修理,刘发现该车有被撬的的痕迹,便怀疑为王某所盗,于是产生了将摩托车据为己有的念头。次日,王某的同伴去取摩托车时,刘谎称摩托车已被失主认出,使得王某未敢将车取出,刘遂将摩托车占有。刘的行为构成何罪?【侵占罪,若只是保管,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逃餐费:带着目的进入:诈骗。

进入后产生:趁不注意逃走:无罪(无骗的行为) 设计逃走:诈骗

74、诈骗罪中,交付行为的存在是必要的;是‘没有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75、根据《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76、行为人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提供照片与预付现金,没有超出“购买”的行为范围),既然如此,就不直认定为犯罪。 77、同时为行贿与受贿双方实施帮助行为的,应以共犯论处。 不能均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78、当难以辨明某种解释结论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时,解释结论与刑法的相关条文内容以及刑法的整体精神相协调时,不宜认定为类推解释。 79、例题:刘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意欲向国家工作人员张某行贿。刘某将30万送至张某家时,张某不在家,刘某便将钱交给张某的妻子A,并说明了真相。张某回家后,A将收钱事实告知张某,张某大怒,痛骂A不该收钱,并责令其次日将钱退回。A答应退钱,但事实上,A次日以自己名义将30万元存入银行。A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在回答这一问题时,不能不考虑刑法与民法的关系。首先,根据民法有关不法原因给付的原理,刘某对30万元已经没有返还请求权;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是占有而是所有权,既然如此,A的行为便没有侵犯刘某的所有权。其次,由于国家并没有现实没收该30万元,故A的行为也没有侵犯国家的财产的所有权。最后,A的行为也没有侵犯张某的财产所有权,因为张某并没有接受30万元的贿赂。既然如此,就不能认定A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否则便与民法不协调。 (可能构成影响力受贿)

80、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占有”≠侵犯财产罪客体的“占有”≠民法上的占有≠指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原来的用法,只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即可。这里的“处分”不包括单纯的毁坏。 81、抢劫中“当场”不能理解过于狭窄。

A,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B,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笔者认为,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82、明显的小偷小摸的行为,无论如何不能转化为抢劫,因为行为人没有犯盗窃罪的故意。

83、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如电话案);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如西服案)。所以,处分行为的有无,划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84、A,基于不法目的而委托(保管),他人拒不归还——不成立侵占。 B,窝脏、代为销赃,拒不归还——定赃物犯罪,不定侵占。 C,赃物修理时,认为是赃物而侵占之——定侵占。

85、没有侵占目的,超期不还不定侵占。但经催告超期不还,定侵占。 86、封缄物,整体侵占定侵占罪。侵占内部的,定盗窃罪。

87、杀人后产生取财目的,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当场杀事后拿定侵占。当场杀第三人事后拿,定侵占。 88、多次偷开他人汽车,是非法占有,定盗窃。多次偷开导致车辆丢失毁损的,(即使是过失),也是盗窃。 89、对于骗开、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行为,应以是否严重妨碍被害人对机动车辆的利用可能性、是否严重消耗他人机动车辆的价值为核心,根据各种事实,全面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排除意思,而不能仅根据是否归还原处来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90、非法债权,给了就骗回来构成犯罪。还没给骗人家免除,不构成犯罪。

91、A借1万元现金给B使用,但B长期未归还,A反复催讨也无济于事。于是,A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了B的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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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而且不再向B主张权利。【A的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以欺骗方法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狭义的行使权利) 违反归还义务而存续的所有权,相对于正当的权利者而言,就不值得保护。因此,通常不处罚行使权利的结论是妥当的。 】

92、行为人出卖的羊毛衫本来是混纺的,其真实价格为300元一件,但行为人欺骗购买者,谎称其羊毛衫由纯羊毛制造,可事实上仍以每件300元的价格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受骗者存在财产损失?【在我国认定为诈骗罪恐怕还难以为人们接受,因为购买者的交换目的基本得到了实现(除非购买者根本不穿混纺羊毛衫)。但是,如果经营者乙因为混纺羊毛衫销路不好,而只经营纯羊毛衫,批发商甲将混纺羊毛衫谎称为纯羊毛衫出售给经营者乙的,即使仍按混纺羊毛衫价格出售,也应认定经营者乙存在财产损失,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

93、进口黄油的价格原本高于国产黄油价格,被告人却将进口的黄油冒充国产黄油并以国产黄油价格出卖。但是,被害人以进口黄油销路不好为由,想购买的是国产黄油。【法院认定被害人存在财产损失,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94、以好充次,买方指向购买次货——成立诈骗罪(违背特定目的)

95、交易诈骗,即使双方交易对价,只要违背买方特定目的就构成诈骗(对他人而已是废物) 96、酒托行为不成立诈骗,但是卖假酒构成诈骗。

97、募捐诈骗,未严重脱离原本用途不成立诈骗,但交给个人、单位占有是诈骗。把救灾善款的用于希望小学,为严重脱离原本用途,不是诈骗。但是可以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98、无生活来源与劳动能力的人,在乞讨时将自己所有的现金放在身边,使过路人误以为该现金由他人捐赠进而解囊相助。由于解囊者援助乞讨者的社会目的没有失败,所以,不存在法益关系的错误,也不存在财产损失。 (若其为有生活来源或劳动能力的人,则可以构成诈骗) 99、只有财产价值减少才考虑社会目的实现与否。

如以义卖之名出卖商品,大量民众购买之,但出卖人并未将善款交付灾区。

A,财产价值未减少(客观上商品没有问题,对于民众有实际用途)——就不在考虑社会目的。 B,财产价值减少(不对价、劣质、受骗者眼中的废物。)——是诈骗

100、没有资格购买配给品(经济适用房)的人,使用诈骗手段购买该配给品的,是配给诈骗(假离婚分房,涉嫌诈骗)

101、A隐瞒真相,用盗窃的车辆作质押,向B借款15万元,获得B交付的15万元现金后,逃之夭夭。应当认定A的行为造成了15万元的财产损失,而不宜将15万元减去车辆价值后的数额作为财产损失数额。

102、对前景的判断和未来的臆断不成立诈骗(售楼小姐对楼盘前景的判断、算命子对未来的臆断)。但如果行为人在单纯的未来臆测之外,加上某些‘现在或过去事实要素的欺瞒’,还是可能构成施用诈术。”

103、诈称自己急病,使邻居开车将自己送往医院的行为,并不成立诈骗罪。因为邻居在开车将行为人送住医院时,并未与行为人形成取得对价的约定,所以,没有丧失任何财产权。反之,基于劳务或服务产生的财产权能够成为财产性利益。

104、乘坐交通工具后,使用欺骗手段使提供运输的人免除交通费用的,属于骗取了财产性利益。只是单纯的扒火车、藏座底跳票不属于诈骗。

周光权案例、试题合集易错点

1、A携带2000元现金邀请朋友共8人到餐馆吃饭。饭后发现账单金额超过9000元,自己所带的现金不足以支付饭钱时,为免除债务,A即安排朋友先后借上厕所的机会,翻窗逃跑,最后A自己也偷偷离开了饭店。店主事后向警方报案。【A不构成犯罪】

2、警察甲在自己家里看到歹徒疯狂用刀砍杀自己的妻子,在想到妻子已经发现了自己“包二奶”的情况,如果救助妻子可能会身败名裂后,悄悄离开家,故意不解救妻子,最终导致妻子被杀,警察甲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等价性问题:警察的不救助义务原则上成立玩忽职守罪。但是在考量如下情况下警察成立故意杀人罪:(1)警察系现场唯一能够救助、保护被害人的人;(2)其履行救助义务也相对比较容易;(3)其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心态极为明显。】

3、‘饭馆老板A发现有顾客在店内发生口角,后来一方故意使用程度很高的暴力伤害他人时,不予阻止,也不及时向警察报告,最后被害人受重伤的,A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饭店不是危险源,A没有危险源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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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弃罪的范围不限于亲属。如拾婴好心人、驴友、保姆

5、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新旧理论背道而驰,这里当然要采用新理论。 1过失致人重伤(已构成犯罪)+不救助而致人死亡【周光权:成立过失致人重伤+故杀;柏浪涛:过失致人重伤+故杀,法益同一,仅定故杀;张明楷:不作为故杀——三家最终结论定不作为故杀。】 2过失致人轻伤(未构成犯罪)+不救助而致人死亡【不作为故杀】 3故意致人重伤+不救助而致人死亡【仅定故杀,是否应定故意伤害致死还须研究】 6、行为人在夜间入户抢劫,在劫得财物后仓皇而逃,在逃跑过程中过失将被害人家中睡在地上的婴儿踩死。对行为人可以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错误:加重结果必须由基本行为(单一行为+复合行为的手段行为或目的行为)造成,但是,基本行为以外的行为(机会中的行为)造成的加重结果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7、张某和王某因争车位发生争执,两人在车棚顶上发生争执,在厮打过程中,两人从车棚顶摔下,导致王某颈椎脱位并骨折,呼吸系统衰弱,最终死亡。对张某可以适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定刑。【错误:造成加重结果的基本行为本身必须具有发生加重结果的特别危险性,如果基本行为没有该种特别危险性,只是由于偶然原因发生加重结果,该加重结果不能评价为结果加重犯。由于从车棚顶摔下的行为不是张某一人所致,殴打行为本身并不足以导致王某死亡的特别危险,不能认定张某故意伤害致死。】

8、强奸妇女致使被害妇女与其丈夫离婚的,可以认定刑法第236条的“其他严重后果”。【错误:实害犯 → 程度与性质不属于基本犯的结果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9、A在抢夺B数额较大的财物时,过失导致B的身体轻伤,认定A犯抢夺罪,适用“严重情节”的刑罚;【不能,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原本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动用刑罚,如果选择加重的法定刑,便间接的处罚了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

10、在放火案件中,放火行为必然导致消防人员的灭火行为,故消防人员正常的灭火行为仍然不能避免消防人员死亡的,具备直接性要件,应认定为放火致人死亡。但是,如果消防人员对情势判断失误,异常灭火行为导致自身死亡的,则不宜将该死亡结果归责于放火者。【正确】 11、绑架、非法拘禁、拐卖妇女或儿童等行为,必然引起警方的解救行为,故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具备直接性要件,应将伤亡结果归责于犯罪人。但是,如果警方由于判断失误,导致其解救行为造成人质死亡的,则不能认定犯罪人的行为成立绑架致人死亡;【正确】

12、抢劫致人死亡的(含故意与过失),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其中,死刑只能分配给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不能分配给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严格区分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对于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不宜判处法定最高刑。】

13、女青年李某上山砍柴时遇到同村的张某,张某顿时起了淫心,要求与李某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张某拔出柴刀进行威胁,并强行奸淫了李某。强行奸淫后,张某穿裤子时,李某用柴刀朝张某的头部连砍两刀致其重伤,然后急忙逃走。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错误:张某的强奸行为已经结束,李某遭受性侵害的后果已经形成,行为人行使特殊防卫权的条件已经丧失,防卫人的行为属于事后加害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有人认为,李某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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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危险之中,张某仍可能再强奸,也可能杀人灭口。但是,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危险是指实行行为实施当时所产生的实际危险,而不是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可能带来的危险。】

14、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属于事先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错误: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一是不危害公共安全,二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不能认为此时防卫属于事前防卫。注意:事先安置防卫装置的与事先防卫并不同。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才发挥作用,所以这种防卫在时间上不属于事前防卫。】

西瓜地——公共安全——不涉及正当防卫——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 电网 10楼——不涉及公共安全——小偷摔死—— 间接故意+不适当:间接故意杀人罪

2楼——不涉及公共安全——小偷摔轻伤——正当防卫

15、甲发现男友乙还穿着以前女友送给他的一套价值一万余元的高级西服,就威胁乙说:“你必须把这套西装烧掉,否则我就把你贪污的事情告诉法院” 乙说:“那你烧掉好了。”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甲得到乙的承诺后烧掉了乙的高级西服。乙受到了一种法律上重要的威胁,因为乙有因贪污而接受刑事处罚的义务,所以乙对其财产消失的承诺并没有表现他的行动自由,法律要保障乙的财产不以这种形式消失,甲成立毁坏物品罪。】

甲发现男友乙还穿着以前女友送给他的一套价值一万余元的高级西服,就威胁乙说:“你必须把这套西服烧掉,否则我不与你结婚!”乙说:“那你烧掉好了。”甲得到乙的承诺后烧掉了乙的高级西服。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不构成毁坏物品罪。因为乙没有义务与甲结婚,甲的威胁并没有侵犯到乙的行动自由。】 16、甲在抓取武器时,还不清楚是射击还是只想威胁被害人,但是脱手扣动扳机,子弹打中被害人,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放任具有意志的内容。这种“未决意的状态”,因为缺乏意志性而排斥故意(耶塞克、魏根特)】

17、犯罪人商议准备成立恐怖组织的,为犯罪预备;【错误,构成组织黑社会组织罪】

18、用枪支故意杀人的场合,掏枪是预备,瞄准才是着手;为入室盗窃而撬门的,撬门只是预备,入室后开始物色财物才是着手;为盗窃车内财物而撬车门的,撬动车门时就是着手;

19、为杀人而喝酒壮胆,但是喝醉后即昏睡沉沉,只成立故意杀人的预备。【√,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开始实施法益侵害的行为认定为着手(杀人行为),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原因设定行为虽然已经实施,但是后行为完全不能继续实施的,只能成立犯罪预备,原因设定行为不构成着手。】

20、开无子弹的枪,杀已离开的人,偷已被偷的人,投不致死的毒,枪杀已穿防弹衣的人都是未遂。

21、强盗在他的被害人的钱包中只翻到了5元钱,他把钱包返还给被害人并说:“忘记这件事吧,你比我更需要这5元钱”。【未遂】【张明楷案例集P10第17题为类似案例:拿到5毛钱,嫌少又还回去是既遂,若行为人看到被害人身上只有5毛钱,没有拿,踢了一脚说“赶紧走!穷鬼。”定中止。】——特定物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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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A(25岁)指使差一天年满14周岁的B抢劫C的财物,A可以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B是抢劫罪的正犯,但B因为不具有刑事责任年龄而不罚。【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被利用者绝对属于被操纵的人,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利用未达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的,如果被利用人具有规范意识和意思能力,对犯罪有自己的认识和理解,犯罪是被利用人自己的“作品”,利用者构成教唆犯,不构成间接正犯。】主要是可以成立,而不是对案件的绝对定性。

23、有杀人意思的A分别和B、C、D联系,要求并指挥他们共同实施杀害E的行为,B、C、D到达现场后同时举刀砍杀E,BCD三人相互之间欠缺意思联络,但也成立共同正犯,而非同时犯。【正确。关键在于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但是通过某人顺次传递的、甚至是单线联系的间接的意思联络,也是共同故意的表达方式;】——★★★存疑

24、甲下定决心要去盗窃丙的财物,便找乙详细讲述自己的犯罪计划,邀请乙同行。乙告诉甲既然盗窃的财物较多,“最好带一个大的口袋”。甲果然准备了一个大口袋。第二天,甲无法找到乙,便自己带着大口袋盗窃既遂。乙构成共谋共同正犯。【错误。乙的意见对犯罪的实行来说很难说有实质的功能支配,将其认定为共谋共同正犯并不妥当,可以考虑认定帮助犯。】

25、甲为干扰丙的正常生活,知道丙的家中一贫如洗,仍教唆乙去入室偷丙的财物。甲构成教唆犯。【如果认为共犯的处罚依据在于与正犯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性,则共犯的故意当然必须对正犯的结果存在认识、容认。未遂的教唆缺乏教唆故意,当然不可罚。(西田典之)】无罪 26、中止总结: 共谋共犯中止 表达脱离意思+其他人接受(认识到自己在单打独斗) 重犯或主要犯罪提议者中止,要有意思表达,还要有相应行为措施 教唆犯中止 着手前:消灭引起的犯意(使对象放弃或一度改变犯意) 着手后:前基础上还要有效阻止结果发生 帮助犯中止 着手前:撤销促进作用(物理上撤回工具+心理上表示退出) 着手后:前基础上还要有效阻止结果发生 27、张三(女)因贩毒被司法机关查获。张三揭发李四曾强奸过自己,试问,张三是否构成立功?【成立立功】 28、以下犯罪中,刑法没有作数额和情节限定的犯罪是(全)。

A.走私武器、弹药罪; B.走私核材料罪; C.走私假币罪; D.伪造货币罪;

E.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F.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G.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H.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I.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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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9、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全)。

A.行为人生产或购进了伪劣产品后,与他人签订销售伪劣产品的合同时,合同上载明的货款就是销售金额,而不管其是否实际收回该款项,这是由市场交易的迅速性和获得货款的可能性所决定的;

B.销售合格产品和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无法区分时,将不可分割的金额认定为销售金额;

C.销售金额不是违法所得,是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的所得、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违法所得是获利金额。

30、走私假币罪的对象是伪造的货币。这里的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武装掩护走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构成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这里的武装掩护走私,只限于携带武器进行走私活动,而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使用了武器,如果使用武器杀害、伤害缉私人员的,应以走私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并罚。

公司企业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第三人为请托者谋取利益的,收受请托人的财物的(斡旋受贿),不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能将本罪的利用职务便利解释为间接的利用职务或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斡旋受贿只能由国工构成。 31、【出售假币既包括用真币换取假币,也包括用实物换取假币。】

假币在色彩上与真币略有差异,但是足以使一般人产生误认,应成立伪造货币罪的既遂。如果假币仿真度极低,按照一般人的注意力不会将其看做真币,属于未遂。

将假币在自动售货机上使用的,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32、保险诈骗罪最高只能处15年有期徒刑。但是此时造成不正义的情形可以回头定诈骗罪,适用更高的法定刑。【错误。特别条款和普通条款的关系,不能按照从一重的原则适用法定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时,可以按照合同诈骗罪论处,最高无期徒刑。】

诈骗——合同诈骗——保险诈骗(法条竞合,原则上特优于普,特别规定重优于轻【如伪劣产品),罪行不均衡时,普重优于特轻】

33、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披露是指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的行为,必须具有公然性。【还包括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特定人)的行为。披露不要求具有公然性,向特定人披露,向不特定人披露,都是披露。】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成立犯罪未遂。【错误,无罪】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所有罪名,单位都可以构成。【√】

34、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只包括致人轻伤,不包括重伤。行为人如果故意致人重伤或故意杀害执行人员,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害罪论处。 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包括对物暴力。 妨害公务罪是抽象危险犯,不需要发生现实的妨害执行公务的结果,也不需要达到导致公务员身体伤害的程度。

35、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武警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甲以获取财物的目的,冒充警察去抓赌,要求赌客都交出钱财,成立诈骗罪。 36、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对于一般的斗殴助势行为,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但是聚众斗殴团伙的成员,为使本方胜利,虽未参加打斗,但是在现场助势的,对本方成员提供精神支持的,系本罪共犯。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保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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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DE)。

A.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B.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只能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发生在任何诉讼中;【错误。刑事诉讼】

C.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的,从重处罚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错误,司法工作人员】 E.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错误,司法工作人员】 F.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是任何人

G.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H.徇私枉法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39、关于窝藏罪、包庇罪的着手,明知对方是真正的罪犯,而加以隐匿、包庇的,加以隐匿、包庇即为着手;对方只是有一定的犯罪嫌疑,司法机关开始搜查、侦查时才是着手。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错误,没有“限制”】

非法组织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伤害只包括重伤

40、意图伤害他人,通过卖淫、嫖娼使对方染上严重性病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对不特定人才构成传播性病罪)

41、破坏交通工具罪只可以由作为构成【错误:不作为也可以.如检修人员发现故障后故意不排除;刹车失灵后不修复,故意不扳道岔。】

将危险性、爆炸性物品带入航空器内,但不具有劫持航空器的目的,可以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属于抽象的危险犯。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属于具体的危险犯。 4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导致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43、 抢劫罪的暴力一定是对人暴力,而不包括对物暴力。【错误。抢劫罪的暴力也可以是对物暴力,而非一定是对人暴力,如聚众“打砸抢”过程中毁坏或抢走财物的,暴力就可以是对物暴力。】

尾随妇女G到某偏僻处,持玩具枪威胁G交出身上全部财物。G奋力挣脱并逃跑,在此过程中,G的钱包掉在地上,G对此毫不知情。追赶上来的F拣起钱包离开现场。对F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和盗窃罪【错误,属于遗忘物。】

44、甲与乙、丙、丁共同经营果园,甲受托经营管理果园,甲将果园的水果全部摘掉出卖并携款潜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正确,共同占有问题,数人对财物共同保管的场合,其中一人未经他人同意便共同占有为一人占有的,构成盗窃罪 45、甲抢夺被害人乙佩戴的金项链的时候,乙抓住甲的衣角,甲跑速过快,将乙带倒,乙的头碰巧碰在一块石头上,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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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甲购买家具,由于售货员的计算错误,多找了甲10000元,甲没有吭声,甲构成诈骗罪【错误,“找钱诈骗”虽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售货员的过错在先,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周光权)】——必须有一个明示对外释放信息的动作

47、甲欠乙一万元的赌债,乙声称如果甲不还钱,就将甲嫖娼的事实公布于众,甲基于恐惧交付赌债,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错误,不构成,主张可以是非法的】

48、 甲在公开场合拿菜刀砍杀妻子乙,一群人观看,无人救助,其中丙看的实在不耐烦了,便高喊:“打死算了,别耽误时间了,快点!”甲听后果然将乙砍死,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错误,我国没有现场助势罪】

甲在公开场合和乙斗殴,一群人观看,无人救助,其中打斗双方拧在一起,丙看的实在不耐烦了,便对甲高喊:“用腿别住乙,再用刀捅下肋”甲听后按照丙的指导果然将乙捅死,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正确,助势者为特定行为人指点攻击部位的,构成帮助犯,从犯】本题不是单纯的呐喊助威了,而是方法的指点。 49、甲绑架乙,在等待乙的父亲送钱的时候,甲发现乙身上有1万元钱,便趁乙不注意将钱拿来,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错误,构成盗窃,否则会对暴力做双重评价】不能与之前的暴力行为组合评价

50、甲与乙以放飞鸽的故意想将乙卖给丁,但是苦于不认识丁,便找到丙,告诉丙说要将乙卖给丁,希望其从中牵线,在丙的帮助下,甲成功将乙卖给丁,甲给了丙5000元中介费。当夜,乙逃跑,本案丙无罪【正确,主观上想犯罪、客观上是他人之工具,主客观不统一。无罪】

私企主甲雇佣打手将民工带上脚镣以防止民工逃跑并强迫其劳动的,认定为强迫职工劳动罪【错误。非法拘禁罪】 甲的儿子A杀死了乙的儿子B,A由此被判死刑,甲出于报复的目的将A的骨灰安葬在乙新建但尚未入住的房间内,甲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错误,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1、 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甲,经单位同意同意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但是事先约定货款中有一部分必须返还给A公司的小金库,甲将小金库的钱侵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正确,公共财物不要求是国有单位合法所有的财物】

受国家机关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受国家机关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国有财物的,定贪污罪。【正确。后者是法律拟制】

甲(国家工作人员)好幼女,这在法院系统人人皆知,很多人向其提供“性贿赂”都获得了高升,但是甲从来没有收受过财物,虽然甲的行为很恶劣,但不能构成受贿罪。【正确】

警察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赌博现场勒令参赌人员交出现金,否则不予放行,参赌人员明知警察在“捞钱”,但是害怕其报复,而支付现金,警察构成敲诈勒索罪【错误,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职权行为或地位而交付的,构成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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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只能由不作为实施【错误,因疏忽大意将不应放的放了,就是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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