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第九条修正条文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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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第九条修正条文总说明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總說明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發布以來,曾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及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修正部分條文。茲因醫師繼續教育制度施行後,將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首次辦理執業執照之更新。鑑於網路繼續教育與醫學雜誌通訊課程係不同之繼續教育方式,且網路繼續教育之資訊技術已日趨成熟,並具相當之便利性。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將網路繼續教育與醫學雜誌通訊課程細分成二款,且將原本最高積分二十點提高為三十點,以期透過網路及通訊之便利性,讓醫師能更有效率且多元化方式接受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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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草案對照表

医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第九条修正条文总说明

三、參加相關醫學會、 學會、公會或協會 舉辦之學術研討會 ,每小時積分一點 ;發表論文或壁報 者,每篇第一作者 積分二點,其他作 者積分一點;擔任 特別演講或教育演 講者,每次積分三 點。 四、參加經評鑑合格之 醫院每月或每週臨 床討論或專題演講 之例行教學活動, 每小時積分一點; 擔任

主要報告或演 講者,每次積分三 點。但超過六十點 者,以六十點計。 五、在教學醫院接受住 院醫師訓練者,每 年以三十點計。 六、參加網路繼續教育 每次積分一點。但 超過三十點者,以 三十點計。 七、參加醫學雜誌通訊 課程者,每次積分 二點。但超過三十

術研討會 每小時積分 , 一點 發表論文或壁報 ; 者 每篇第一作者積分 , 二點 其他作者積分一 , 點 擔任特別演講或教 ; 育演講者 每次積分三 , 點。 四 參加經評鑑合格之醫院 、 每月或每週臨床討論 或專題演講之例行教 學活動 每小時積分一 , 點 擔任主要報告或演 ; 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但超過六十點者 以六 , 十點計。 五 在教學醫院接受住院醫 、 師訓練者 每年以三十 , 點計。 六 參加網路繼續教育每次 、 積分一點 參加醫學雜 ; 誌通訊課程者 每次積 , 分二點 但超過二十點 。 者,以二十點計。 七 在醫學校院講授第八條 、 所定繼續教育課程者 ,每小時積分二點。 八 在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 、 有關醫學原著論文者 , 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 作者積分十五點 第二 ,3

医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第九条修正条文总说明

點者,以三十點計 。 八、在醫學校院講授第 八條所定繼續教育 課程者,每小時積 分二點。 九、在國內外醫學雜誌 發表有關醫學原著 論文者,每篇第一 作者或通訊作者積 分十五點,第二作 者積分五點,其他 作者積分二點;發 表其他類論文者, 積分減半。 十、在國外執業或開業 者,每年以三十點 計。 十一、在國內外大學或 研究所進修醫學相 關課程者,每學分 積分五點,每學年 超過三十點者,以 三十點計。 十二、衛生教育推廣講 授者,每次積分一 點,超過十八點者 ,以十八點計。 於澎湖、金門、馬 祖、綠島、蘭嶼等離島

作者積分五點 其他作 , 者積分二點 發表其他 ; 類論文者,積分減半。 九、在國外執業或開業者, 每年以三十點計。 十 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 、 進修醫學相關課程者 ,每學分積分五點,每 學年超過三十點者 以 , 三十點計。 十一 衛生教育推廣講授者 、 ,每次積分一點,超過 十八點者 以十八點計 , 。 於澎湖、金門、馬祖、 綠島 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 、 者 參加前項第一款至第四 , 款繼續教育 其積分一點得 , 以二點計。 前項繼續教育課程及 積分 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 , 認可之醫學團體或中央主 管機關委任之下級機關辦 理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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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 第一款至第四款繼續教 育,其積分一點得以二 點計。 前項繼續教育課程 及積分,得由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可之醫學團體 或中央主管機關委任之 下級機關辦理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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