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4-28 00:4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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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科研成本分摊机制,合理补偿学校科研间接成本,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明确核定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包括山东大学作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或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以上类型科研项目。

第三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

第四条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

(一)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由课题组原则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比例的上限足额编制。

1.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间接费用预算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

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3.其他类型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按照其相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间接费用核定比例足额编制。

(二)学校作为总课题承担单位的项目,间接费用如需向子课题单位(课题合作单位)拨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核定比例,并与子课题单位(课题合作单位)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

学校作为子课题单位(课题合作单位)的项目,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按子课题经费占总课题经费的比例核定编制,并与牵头承担单位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未按此要求明确间接费用分配的合同或协议,不予签订。

第五条间接费用的分配兼顾学校、二级单位和课题组三方利益,优先满足课题组绩效和补偿学校间接成本。

(一)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根据实到科研项目经费总额,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分配(详见表1)。

表1山东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分配表

(按照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分配)

(二)为促进科研进度与保证科研质量,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情况,确定间接费用分配政策(详见表2)。

表2山东大学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分配表(按照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分配)

备注:该分配表中认定等级以鉴定证书为准。

项目经费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参照学校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分配比例执行。

第六条间接费用的提取

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经费到账时,学校按科研项目批复的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乘以本次到款占总经费预算的比例,提取学校、二级单位间接费用以及课题组管理费,并统筹安排使用。

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到账时,学校暂按照延期完成结项比例预分配其间接费用,提取学校、二级单位间接费用以及课题组管理费,并统筹安排使用。待结项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调整学校间接费用分配部分,入课题组管理费账户。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有明确批复,需要向校外合作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按预算要求免提转拨部分间接费用。

科研项目绩效费的提取和发放按照《山东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山大科字〔2016〕27号)执行。

第七条间接费用的使用

1.学校间接费用统筹用于补偿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科研管理补助支出。

2.二级单位间接费用统筹用于补偿二级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科研财务助理费用,科研绩效奖励以及科研管理补助支出。

3.课题组绩效费用于发放课题组人员的科研绩效奖励及助研津贴。

4.课题组管理费用于列支与课题研究有关的科研项目管理费用支出,包括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通用设备、办公耗材、科研专项审计费用等。

第八条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整,严格按照核定的比例列支。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九条国防任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尚未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管理费仍按照《山东大学科研项目管理费分配及使用暂行规定》(山大财字〔2013〕56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山大财字〔2013〕57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部、人事部、科学技术研究院和人文社科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2g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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