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公司住房出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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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屯公司住房出售办法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公司住房出售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售对象

具有大屯矿区城镇户口并持有公司颁发的居住证的职工家庭以及本公司双职工因无房暂无法办理矿区“户口本”和“居住证”的职工家庭(须提供结婚证、单位证明和集体户口等证明)。

其中,单职工家庭包括:

(一)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公司职工,另一方无工作的职工家庭(含农转非职工配偶无固定职业的家庭)。

(二)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公司职工,另一方为其他单位的职工家庭,且双方必须均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另一方须出具所在单位的房产和纪委部门有关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保障性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三)单亲家庭。单亲家庭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矿区城镇户口和居住证且为直系亲属。离婚家庭离婚年限必须在五年以上(离婚年限以离婚证或符合法律程序的离婚证明为准),且符合单亲家庭条件的方可购房。

二、优先条件

(一)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省部级劳模、市级及中煤集团劳模获得者的职工家庭。

(二)现从事煤矿井下一线工作的职工家庭。 三、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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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职工家庭在本公司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已将原公司住房出售的,此次不得购房。

(二)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在本公司已购住房不满七年的职工家庭(含在公司二级市场购房以及购房不满七年的离婚家庭),本次不得再申请调、购住房。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调房:

1.公司中层副职以上(含中层副职)、高级职称和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需有相关人才引进证明),现居住在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职工家庭可以调房。

2.科级以上(含副科级)、中级职称及视同同等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居住在建筑面积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职工家庭可以调房。

3.现居住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职工家庭可以调房。 (三)职工本人因身体残疾行动不便(需提供残疾证明)或年龄在70周岁以上,现住三楼以上(含三楼);年龄在60周岁以上,现住四楼以上(含四楼)需调低住房层次的职工家庭可以调房,如不符合购新房条件的可在调出的旧房中解决。

(四)家庭人口居住在一起两年以上(以户口迁入登记日期为准),超过4口人(含4口人,且为直系亲属)的,大男大女年龄超过14周岁以上(含14周岁,不含拼凑户口)的职工家庭,可以调房。违反计划生育等国家政策的家庭除外。

四、出售办法 (一)新房出售

1.为了缓解房源不足的矛盾,住房出售采取现房出售与期房选号同时进行的办法,即:公司中心区现房与新城嘉苑期房同时进行出售和选取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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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得中心区现房购买资格的职工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一次性交纳房款;获得新城嘉苑期房购买资格的职工家庭采取先取得房号并缴纳诚信金,待所购楼主体封顶并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签订购房合同,交纳预付房款,余款在交房时一次付清。

3.本次住房出售将房源指标按各单位申请调、购房职工户数按比例下达到各单位,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住房出售实施细则。各单位住房实施细则须提请本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公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公司房管办备案。

4.各单位根据符合申购住房条件职工的得分高低,按顺序排出先后名次,名次高的优先选房,依次类推。

(二)旧房出售

1.公司中心区调出的旧房按“屯煤电司〔2006〕83号”文件规定的评估价收回(交易税费由购买方承担),并按照各单位申请调、购房职工的比例重新分配到各单位出售。

2.各矿、发电厂、铁路管理处调出的所在单位旧房,原则上由产权人自行出售给符合公司购房条件的职工家庭,3个月内出售不了的可托管房产公司(将住房钥匙和“两证”交房产公司)。公司另行制定出售办法。

3.调房户在办理新购房手续前,须将旧房交易完毕,否则不予办理新购住房手续。

4.调出的旧房产权变更税费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由买方承担。 五、房源

(一)现房:736套;

(二)期房:新城嘉苑住宅小区6200多套; (三)公司中心区调出的房源。 六、房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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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和期房比例由公司按审核确认的各单位统计的无房和调房比例进行分配。

七、价格和面积认定

(一)公司中心区10村扩建住房:按均价1160元/平方米出售; (二)公司中心区12村36号楼住房:按均价1530元/平方米出售; (三)公司中心区11村扩建住房:按决算成本价核定; (四)新城嘉苑住宅小区住房:按决算成本价核定; (五)房屋出售面积:以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实测为准。 八、申报与审批

(一)申请:符合申购条件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房产公司各派驻机构或各单位指定部门领取《住房申购审批表》,对照购房申请资格条件如实填写,提交本单位初审。夫妻不在同一单位的,任选其中一方进行登记(另一方需出具在本单位未登记的单位证明),不得重复登记。

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户口本,户口没有并户的提供结婚证、单位和集体户口等证明; 3.居住证; 4.离退休证明; 5.伤残证明; 6.计划生育证明;

7.外单位职工的单位无房证明。

(二)初审:各单位进行校验原件等初审,对经初审合格的申购人员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凡无异议或异议不实的,即为初审合格。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并将明细、汇总表连同电子文本报公司房产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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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审:公司房产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的办理程序、申购人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复核。

九、选购程序 (一)现房选购

凡拿到现房指标的职工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房产公司一次性交纳房款并签订购房合同,办理相关手续;过期不办的,房源指标由公司收回另行出售。

(二)期房选购

1.凡取得期房的职工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按所在单位得分高低依次选取房号,并缴纳诚信金3万元,职工在预缴房款时,可用3万元诚信金抵扣房款。

2.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到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规定交纳预付房款和相关费用。未按规定的时间签约、交款的视为放弃购房。

十、时间安排 (一)新房

凡取得新房房源指标的职工家庭,应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到房产公司交房款、办理相关手续;过期不办的,房源指标由公司收回另行出售。

(二)旧房

调出的中心区旧房,必须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到房产公司办理退房手续;四矿、发电厂、铁路管理处的旧房必须在办理新房手续前交易完毕。

十一、有关规定

(一)所有新房的地下室、阁楼配套出售,维修基金按公司中心区12村一、二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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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也可向公司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本次住房认购资格截止时间以职代会讨论通过《办法》之日起的20天以内(含20天)为准。

(四)公司为职工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证费用自理)。“两证”办好后,《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公司代为保管。

(五)已购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及出租经营;确需转让的,由原产权人按原价格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六)已购住房已满五年的可以在公司内部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但必须出售给符合购房条件的本公司职工,并到房产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严禁住房私下交易,否则一经发现,今后不得在公司申购住房。

(七)取得新城嘉苑住宅小区期房房号的职工,在未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前调出大屯公司的,公司有权收回房号,所缴诚信金原额返还;已签订住房合同,但在未上房前调出大屯公司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的房号另行出售,所交诚信金及预付房款原额返还,不计利息。

(八)职工不得采取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骗购住房。职工一旦取得房号,不得放弃或私自转让、买卖;否则,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购房手续,收回住房,诚信金不予返还并在五年内不得在公司申请购房。

(九)各单位在本单位总房源中对符合购房条件的本单位工亡及工伤(需提供1~4级伤残且有证明)的家庭自行考虑出售实施细则。

(十)各单位按照公司安排,认真组织开展申请、初审、复审、购房工作,按时完成序时进度。住房出售实行“三公开”,即:“房源公开”、“购房排队名次公开”、“销售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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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曾经从事井下一线工作的职工,各单位在制定“住房出售实施细则”时给予适当加分。

(十二)公司房产管理办公室及各单位相关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公示栏等,接受职工的监督。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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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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