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案例教程
更新时间:2024-05-31 20:1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法理学案例教程》
第一章:法理学原理及其案例
一、法学要研究那些与法律相关的问题 事例1:
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
问:上述情况有没有法律意义?是不是法学要研究的对象? 评述: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没有法律意义。
二、什么是法理学
事例2:
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 甲说:“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
乙说:“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
丙说:“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 分析:
答:都只描述了法理学的部分特征,不全面。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因而,就制度层面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它不关心每一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这属于不同法学学科研究的对象),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001
法理学研究的范围(领域)是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或“形式法学”)这三个法学基本研究方向的结合。
三、法学要研究的与社会现实如何对应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某得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购买了一台价值 2300 元的假冒电视机。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4600 元。后诉讼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评述:
并非所有的法律制度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都能一一对应,在此事例中,法官按照自己的解释对王某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否定的判断。但是,究竟什么是“消费者”的定义,什么是“知假买假”的构成条件及其后果,都不是很清楚的。
故此,不同的裁判者对这个案件事实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裁决结果也可能有别。
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①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②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③人们应当或者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
途径。
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
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在此意义上,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也就是说,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
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法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的行为而设立。
其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适用一次。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
或者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第二节:法的本质
首先,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这种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其次,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这包括:
(1)法的内容规定对全社会都有利。不同程度地反映全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共同利益。
(2)在阶级斗争激烈对抗的条件下,统治阶级为了缓和与被统治阶级的某些矛盾,把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而在立法中对被统治阶级作出一定的让步,规定一些符合被统治阶级利益、反映其某些愿望和要求的内容。但从本质上看,这一部分规范或条款仍然是通过统治阶级所掌握的政权机关来制定或认可的,它仅具有局部的意义,并不能改变一国法律的整体性质。 003
再次,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练习:下列各项中关于法的本质的表达正确的是( C ) A.法的本质是法的内部联系与外部联系的统一
B.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认可的,并由正式的权力机制
保证实现,这体现了法的正式性,而法的正式性正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
C.法的本质根源在于物质生活关系
D.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主要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具有公共性
【解析】法的本质是内在联系,法的现象是外部联系,法的正式性只能是法的本质的最初表现,而非最终表现;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在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中立性;法的内容是受到一定社会因素的制约,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的权限是: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3、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4、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权限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可以发布命令和指示。004
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一、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划分如下: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章:法的要素 第一节:法律规则
一、法的要素的主体: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即法律学界通常所说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5.法律规则的分类. 二、法律规则的结构: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部分。它包括可以做什么(可为),应该做什么(应为),不得做什么(勿为)三种模式。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中的主体部分和核心内容,也就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现。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对应承担相应后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分为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
案例:法律规则
在美国曾发生过一起著名案件.一名 16 岁的男孩毒死了他的祖父.围绕他能否继承被害
人的遭产出现了很大的争论.肯定者认为他是合法继承人.按法律规定他应当继承遗产.反对者则认为其继承与法律的目的不符.最终法院以“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这一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
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原则关系的原理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评论。 法理分析: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1、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
法律规则的分类是为了更好地认识和了解法律规范的功能,因此,从不同的认识目的出发,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规范所执行的不同功能,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规定了人们在相互行为中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确认了主体合法行为的一般标准,旨在建立正常的法律关系;而保护性规则规定的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其功能在于通过规定和实现法律责任,保护主体的合法权利。
调整性规则实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保护性规则实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功能,二者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法律调整所要实现的任务。具有逻辑上因果联系的调整性规则与保护性规则结合起来,就构成一个逻辑上完整的法律规范。 2、 授权性、义务性和禁止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给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这种分类是针对调整性规则进行的分类。
授权性规则赋予行为人以一定的行为自由,使法律主体享有做或不做某一行为的权利,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义务性规则规定行为人必须做出某种积极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需要,它给人们设定了一种积极的行为模式,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这种义务,则对方的权利便无法实现。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它设定的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案例:义务性规则
张某在路途中遭到流氓殴打,跑到附近的派出所向值班民警求救,民警要求张某给“保护费”,张某没有答应,于是民警拒绝给予保护,导致张某被打成残疾。事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派出所民警行政不作为。法院审理案件之后认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张某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有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这种
职责既是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履行
这种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绝对确定性、相对确定性规则
一般来说,法律规则的对象是某一类行为或某一类主体,在同等情况下应当遵守同一标准。但这种纯粹的一般性调整有其缺陷,它不能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仅仅根据事件或行为特征在某些方面的相似性就施以“一刀切”方式的裁判,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调整在许多场合允许适用法律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自由裁量。 根据法律调整过程中是否允许适用法律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和自由裁量,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绝对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
绝对确定性规则非常具体、非常细致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为适用法律的人员留下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他只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出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概括,或者说留有一定余地,允许司法人员进行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事件或行为的种种主客观环境、条件以及具体后果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 4、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据是否允许当事人或法律关系参加者进行自主调整、自己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明确、具体地规定了法律关系参加者的行为方式,不允许当事人通过自主约定变更法律确定的行为模式,更不允许当事人违反这种行为模式,如果当事人之间通过约定变更强行性规则规定的权利义务,则这种约定被认为是无效的。强行性规则侧重对于社会秩序和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在有些领域中,如果赋予当事人以过多的自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危及社会秩序或基本人权,因而在劳动法、行政法、刑法等领域,强行性规则较多。 事例:强行性规则
王某与同村的张某因为琐事打架,王某不慎失手将张某打死。王某的父母向张某的父母求情,并表示愿意赔偿张家 40 万,希望张家不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考虑到两家是世交,关系一直很好,王家又愿意赔偿,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张某的家人答应接受赔偿,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家“私了”此事。
后来村里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介入此案,在查明事实后,移交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判之后,认为张某犯有过失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3年。 评述:
007
第二节:法律原则
一、法律精神的载体: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范指导思想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如罪刑法定、婚姻自由等等。
法律原则不同于法律规则,其内容比较抽象,不规定具体的行为模式。因此法律原则更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 案例:
甲,男,27岁,因违章骑自行车横过马路被某运输公司乙驾驶大货车当场撞死。甲系家中独子.父亲早年过世.现家中仅有60岁的老母亲无人抚养.老人要求运输公司支付抚养费,运输公司以非自己责任为由不予支付.
请分析此案件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 分析: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区别
1、在对人对事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
2、在稳定性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在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相同。
因此,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分是相对的。 三、法律原则的功能 案例:四川泸州二奶继承案
案情简介: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某认识了一个张姓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无效。1996年底,黄和张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
张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黄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
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
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第三节: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
法社会学认为,法的要素除了规则以外,还包括概念、原则、技术、政策等。这里着重介绍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从中概括出一些共同性特征而形成的权威范畴。
案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
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二、法律概念的功能
法律概念有以下两个功能:
1、认识功能。法律现象都是具体的、个别的,只有在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抽象出不同类别现象的各自特征,并归结为相应的法律概念,人们才能认识这些法律现象之间的区别与联系。随着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日益深入,法律概念也不断发展。因此,一国法律概念体系的发达程度往往体现了该国的法律调整水平。
2、构成功能。从形式逻辑角度看,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上表现为判断,而任何判断都是由两个以上的概念构成的,因此,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基础。
法律概念不仅对于立法,而且对法律实现过程也具有重要意义,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就是对法律规则内容的理解,它会直接影响到法的遵守和适用。
第四章:法的渊源
第一节:法的渊源及其分类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所谓法律渊源,就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即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等。
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简称为“正式法源”和“非正式法源”)。
第二节:法的渊源的分类
正式法律渊源是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
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
②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③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四、法律行为的特征 :
第一,法律性。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
第二,社会性。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 五、法律行为的结构 :
一是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
二是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第七章: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而划分)
1、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或不对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2、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而划分) 如:
季某与杨某系多年交往的好友。季某生前立遗嘱,表示死后将所藏徐悲鸿画作一幅赠与杨某。杨某得知后表示接受赠与,但愿意将自己祖传的一对清代乾隆年间青瓷花瓶作为回赠。季某不允,而将自己的赠与遗嘱到公证处公证。016
这是一个典型的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其中,季某与杨某之间所存在的赠与法律关系是单向的,而不是双向的。
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就包含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单向法律关系。 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 比如:
“阳光公司”欲出售“荷花”牌洗衣机 40 台给一国营企业(简称“A 单位”),合同约定 A 单位支付货款 4 万元。在交货之前,40 台洗衣机暂时寄放在临近“阳光公司”的一所福利工厂(简称“B 单位”)的废旧仓库,“阳光公司”委托个体运营者赵某将货物按时运抵 A 单位。 问:上述例子中存在多少种法律关系? 分析:
(三)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划分依据: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它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以上述事例 来看,“阳光公司”与“A 单位”之间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那么,“阳光公司”与“B单位”之间的货物仓储法律关系,“阳光公司”与赵某之间的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居于从属地位) 五、法律关系的主体
强调的是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六、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客体存在以下几类: 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017
2、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须注意的是:
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因此,贩卖或拐买人口,买卖婚姻,是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 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
身和人格。
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
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3、 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它精神文化。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
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行为结果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
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通常为服务行为)过程所产生的结果(或效果)。018
案例:行为结果
肖女士为了改变自己的面部形象,到“芬芳”美容院要求为其美容,为此支付人民币 5000 元。美容院答应其提出的条件,派美容师张某为其整容。张某技术精湛,为肖女士完成整容手术,效果很好,得到肖女士的称赞。
这个事例中,肖女士和“芬芳”美容院之间所形成的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其中,张某为肖女士整容,所履行的是美容院的一种义务。
肖女士面容得到改善,则是张某的行为结果,而这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应 当看到张某履行义务与其行为结果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当然,在这个法律关系中,肖女士支付的 5000元美容费也是其客体之一。
例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 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0000元
B.甲区查处有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 C.何某为赶回家,将已过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 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 例2:下列哪些不属于法律关系范畴?
A.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B.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使用关系; C.政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D.无效的合同关系
第八章: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权利与义务
1、权利的概念
(1)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
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 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折衷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权利 (2)法律权利的特点:
A. 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B. 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C. 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2.义务的概念 019
(1)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 A. 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 B. 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C. 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义务的性质表现在:
A. 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B.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3)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
A. 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这在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B. 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二、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三、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020
结构等。
2、有关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规定。
3、有关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市场经济规律是一种客观规律,不同历史类型法之间可以继承。
4、体现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可以继承。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等。
四、法律的移植
(一)法律移植的含义:
1、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2、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3、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 (二)法律移植的类型: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致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三)法律移植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移植 2.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的同构性和兼容性 3.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 4.适当的超前性
第十五章:法治 一、法治与法制
(一)法治的含义 1.法制与法治的含义
(1)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总称。社会主义法制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
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031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二)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事。 2.法治国的条件和标准主要有
(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 (2)良法的治理;
(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机关; (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
(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1)制度条件
①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②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 ③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④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2)思想条件
①法律至上: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 ②权利平等:所有的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
③权力制约:所有的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
④权利本位: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决定性的。
第四编:法的运行 第十六章:法的创制 一、 立法的定义
1.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
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2.立法具有以下特点: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整;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二、立法体制
1、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的划分。
2、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
3、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的,立法体制的形式则是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的。
4、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第十七章:法的实施
一、对法的实施进行评价主要有以下标准: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审结情况;
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可比性研究;
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二、执法的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这是因为:
(1)在现代社会,为了避免混乱,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各方面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从经济到政治、从卫生到教育,从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无不需要有法可依;
(2)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专司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第十八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和特点
(一)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二)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三)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四)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一)正式解释 (二)非正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 2、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3、历史解释 4、比较解释 5、体系解释 6、客观目的解释
(二)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语义学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一元
在我国,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此外,国务
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多级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2、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3、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以及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的。 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二、法律推理的种类
(一)演绎推理
、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是必然性的推理。演绎推理的典型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二)归纳推理
1、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 2、在英美法系,判例法就是运用了归纳推理方法。法官从个别案件中抽象归纳出一般性的原则,这一原则可适用于将来的同类案件。
3、较典型的归纳推理表现为这样一种情况:法官在没有法律规则作为审判依据时,他应从一系列以往判决的比较中推理出有关的一般规则或者原则。
(三)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有时也称类推适用),是指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从而推出他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该推理具有以下特征:1、它属于间接推理;2、它
是从特殊到特殊、从个别到个别的一种推理;3、类推推理是从法律的精神中推理出新的意思; 4、类推推理的推理根据是不充分的。
类比推理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三个步骤:1、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基点或判例;2、在判例和一个问题案件间识别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3、判断是事实上的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如果属于前一种情况,就要依照基点或判例所指示的方法,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就要区别对待。
(四)设证推理
第五编:法与社会 第十九章: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一)什么是经济
(二)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1、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
2、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 (三)法对经济的作用
1、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法的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
(二)我国法律对市场经济建设的作用
1.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是自上而下由国家直接启动的,法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安排改革进程并重构社会。
2.市场经济外部法律环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政治稳定,建设政治文明; (2)发展科学教育事业,促进文化建设;
(3)加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等,从而为市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基础和条件。
3、我国法律在建设市场经济内部法律环境方面的功能,是法律直接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发挥其经济功能的主体方面。主要体现在: (1)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
(2)确认和维护各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主体微观经济行为;036
(3)通过法律培育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 (4)运用法律解决社会保障问题;
(5)运用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矫正市场经济的弊端,引起市场经济良性运行。
第二十章: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1、法与政治都属於上层建筑,都受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仍具不同: (1) 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
(2) 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 (3) 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力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2、 法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 政治对法的作用。
由於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也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的发展变化。 (2) 法对政治的作用:
A、法与政治体制:权力的配置和行使皆须以法为一句
B、法与政治功能:法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价值物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
C、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法对於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 D、法语政治运行和发展。
二、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形式上:
1.意志属性不同:法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於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2.规范形式不同: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种种形式,以规则为主;政党政策则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为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为高。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
第二十一章:法律与文化 一、法与道德的联系
1、在二者高度分化后,法与道德依然在如下方面表现出共同性: (1) 在发生学上,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生发展中有相互转化。
(2) 在形式归属上,都属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等属性(程度上存在差别) 。
(3) 在内容上,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相互重迭渗透。 (4) 在功能上,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 (5) 在发展水平上,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 一、法与宗教概述 (一) 什么是宗教
一般说来,宗教由宗教教义、宗教礼仪和宗教组织三部分组成。 (二) 法与宗教的联系和区别 1、法与宗教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1) 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每一种法律体系确立之初,总是与宗教典礼和仪式密切相关;
(2) 在人类早期阶段,公共权力借助于神的力量的支撑,君主为了论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往往把统治的渊源归结于上帝、归结于神;
(3) 宗教同法的价值有某些相通之处,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都包括“使人向善” ,使社会有其秩序而不发生混乱,甚至使人们精神上有所依靠与寄托; (4) 法和宗教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规范体系。
2、法与宗教的区别表现为:
(1) 二者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宗教的产生远早于法律,法律的产生是社会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产物。
(2) 二者产生的产生方式不同。法律是社会系统强制性的产物,它以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
条件为内容,又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其基础则是人的理性的自觉力量;宗教是在社会生活 中自行萌发或对先知学说经典化的产物,是与科学相悖的社会异己力量,其基础是迷信和盲目的信仰。
(3) 二者的调控范围和作用不同。法律只调整那些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关系,而宗教规范则覆盖了几乎全部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一般只规范人的外部行为;宗教规范不但规范人的外部行为,而且更侧重于规范人的内心活动。
(4) 二者的调整方式和实现的方式不同。宗教和法律虽然都是人们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来进行调控;宗教主要是通过控制人们的良心来控制、调节人的行为,通过说教和内心感悟来达到社会调控的目的。
(5) 二者的形式不同。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给人们的行动指明方向,有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两种基本形式;宗教规范则以强调人对神的服从义务为主,人在神的面前是没有权利可言的,所以宗教规范大都是义务性规范。 法对宗教的影响
1、在政教合一的国家,法对宗教的影响是双向的: (1) 一方面,法可以作为国教的工具和卫护者; (2) 法又可以作为异教的破坏力量。
2、现代法律对宗教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法对本国宗教政策的规定。
3、近代以来,世界各国相继把宗教信仰问题规定在法律上,而核心的问题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化问题。
4、中国现行的宗教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 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2) 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
(3)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相结合。 案例:
丁某是某自治州银行行长, 1990年经人检举.检察院立案侦查.有确凿证据证明丁某贪污、受贿120 万。从丁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就有很多人为丁某求情、开脱.还有领导同志说丁某是爬过雪山,参加过解放战争的老革命,没有功劳还有苦劳呢,功过相抵.从轻处罚算了。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顶住了来自四面八方的压力.秉公执法.公正审理了丁某一案。 试用所学的法学基本原理分析之。
答: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这样处理丁某一案是完全正确的。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三大原则之一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什么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呢?中国有句老话,叫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
说王子与老百姓犯了同样的罪就应当得到相同的处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与这句老话的含义是一样的,再具体说,就是指任何人犯罪,不分其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指制定法律条文时立法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做到同罪同罚。本案中的丁某身为老干部,本应有较一般干部、群众更强的守法意识,却没能在腐蚀面前保持气节,利欲熏心,利用手中的职权贪污、受贿,已构成了严重的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侧坡。司法人员秉公处理是坚持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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