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500字小论文

更新时间:2023-09-23 16:28:01 阅读量: IT计算机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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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143 邓道顺 1326211225

关于善意取得中赃物的思考

在民法及物权法的学习中,我发现善意第三人似乎总是拥有一定的“特权”,许多法条都会补充一句,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如果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不能对抗原所有权人的话,那么社会市场就会乱了套,人们不敢随意买卖,或者说买了之后也不知何时要被追回,这样就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但也总有一些是善意取得这个“特权”也无法保护得了的,那就是赃物。

《物权法》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既然在遗失物问题上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那么赃物上就更加不会适用了,但我认为赃物也应该分情况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们都知道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使得商品交易能够更有效率,更安全的进行。在赃物因为被抢或者被偷窃后,其虽然不是原所有人所自愿放弃的,但是在进入市场后,由于现代社会中商品的流通交换量非常巨大和复杂,在买卖的过程中不可能逐一区分辨认是不是赃物,人们是没有能力和精力去区分的,所以我觉得在合法的市场中,通过合法的手续来购买的话,此赃物也应该适应善意取得制度,否则也不符民法中的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效率性。我们可以试想,如果说赃物被追回后,善意第三人不仅损失了自己购买商品所花费的金钱,还损失掉了商品及其他的保养维修开支,这其实是把无权处分人的过错变相的归于善意第三人身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然而也不能使赃物完全使用善意取得原则,否则这就会促使社会形成一种不良的风气,无权处分人就会更加猖獗。因此就更加要规定善意第三人要在合法的市场通过合法的手续来取得使才能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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