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债券投资的基本概况及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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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券投资的基本概况及监管要求

专题调研报告

2012年11月 合规部

拟稿:刘学俊 审校:赵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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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概况 ................................................................................................. 3

第一节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作用 ............................................................................. 3 第二节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及发展概况 ............................................................................. 4

一、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现状 ............................................................................... 4 二、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及其对债市的影响 ................................................................... 5 三、2010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数据参考 .................................................................................. 7 第二章 银行间债券投资的原则及与投资风险 ........................................................................... 10

第一节 银行间债券投资的原则及策略 ............................................................................... 10

一、银行间债券投资的原则 ......................................................................................... 10 二、债券投资策略 ......................................................................................................... 11 第二节 债券投资与贷款收益比较 ....................................................................................... 12 第三节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风险 ....................................................................................... 13

一、主要投资风险 ......................................................................................................... 13 二、监管要求 ................................................................................................................. 14 三、风险防范措施 ......................................................................................................... 15

第三章 银行间债券投资监管要求 ............................................................................................... 17

第一节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准入要求 ........................................................................... 17 第二节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类型及监管要求 ................................................................... 18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可投资债券类型 ......................................................................... 18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交易类型及监管要求 ......................................................... 19 三、主要监管法规目录及部分主要法规条文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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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概况

第一节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作用

债券投资是调整银行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的有效工具。近几年来,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份额的扩大,中小金融机构逐渐适时调整经营策略,积极开展债券投资业务,参与交易的债券品种也逐年增加,债券投资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债券业务也已逐渐成为中小金融机构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

目前参与投资银行间债券主要有以下作用:

首先,债券投资有利于商业银行减少经营风险。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大,且不易化解,而目前按规定商业银行可以购买交易的债券一般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银行进行债券投资,有助于改善银行的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

其次,有利于增加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保持资产的流动性是银行业务经营的重要原则。资产流动性的高低是银行经营活动是否稳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具有流动性的银行资产中,一般除库存现金、同业拆出和可转让大额存单外,就是债券投资。在债券投资中,尤以短期国债和中长期债券中即将到期的部分更具有流动性。

最后,保证银行利润目标的顺利实现。获取收益是银行债券投资最主要的目的。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和对外借款业务筹集来的资金,必须通过资金运用获取收益才能补偿资金成本,赚取差额利润。当贷款需求旺盛、贷款收益较高而风险较低时,银行的资金主要用于放款。但是在贷款需求较弱,贷款收益下降,贷款风险增加或者由于银行之间的激烈竞争,银行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寻找到理想的客户来投放贷款。资金闲置在银行手里,就不能产生收益,于是银行必须另外寻找资金投放对象,将一部分资金转移到债券投资上,通过获得债券的票面利息,或是利用市场利率下跌、债券价格上升实现资本增值,为银行创造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债券投资是在贷款收益较低或在贷款风险较高时为保住盈利水平或提高利润所做的一种选择。银行从事债券投资使资金得以充分利用,避免了资金的闲置,并由此使资产经营总的收益最大化。在我国商业银行的所有资产中,因为债券投资具有较大的流动性、较高的安全性和较好的收益性,所以已成为很多商业银行资产中仅次于贷款的第二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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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及发展概况

一、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现状

2012年1-6月,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累计发行债券3.32万亿元,同比减少13.5%。1-6 月,回购市场总体运行平稳。债券质押式回购成交 67.6万亿元,同比增加 49.2%。6 月份,债券质押式回购成交 13.2 万亿元,较 5 月份减少 4.2%。交易品种仍以 1 天为主,1 天品种共成交 10.8 万亿元,占本月全部质押式回购成交量的 81.4%。现券交易情况看,1-6 月,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 33.6 万亿元,同比增加9.5%。

截至2012年3月,在主要债券品种中,商业银行的持有比例达到65.8%。全国性商业银行作为绝对主力,所占比例达54.7%。城市商业银行占比也较大。其他机构中,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所占比例都在10%左右。就国债这一品种来说,结构特征差异不大,商业银行仍为持有主力,保险、基金所占比例较小。

表1 银行间市场投资者结构(2012年3月)

从商业银行的持债结构来看,政策性金融债占据商业银行持有债券总量的近一半,国债占三分之一强,其他均在10%以下。而从商业银行持有的各类债券占债券市场托管量的比例来看,银行在政策性金融债券上影响最深,占比超过八成,国债位居其次。此外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上,商业银行的持有比例也超过50%。

无论是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总规模,还是其持有国债的规模,近年来绝对量均有稳步增加,截至2012年3月,其债券投资达到11.7万亿元,占债券总托管量的57%。商业银行债券投资占总量的比例近年基本在45%—55%之间波动,总体基本稳定,目前持债比例处于历史较高位置。

从2012年3月银行间市场现券成交的情况来看,各类银行成交额占到总成交额的71%,其中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成交额分别占总额的27%和16%,成为成交的主力,而国有商业银行成交额仅占3%。与持有结构相比,国有商业银行交易不甚活跃,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农村商业银行等交易较为活跃。从2012年3月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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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来看,各类银行成交额占到总成交额的73%,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成交合计占总额的61%,三者所占比例均在20%左右,城市商业银行仍然表现出成交活跃的特征。

表2银行间市场现券买卖以及质押式回购成交结构(2012年3月)

二、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及其对债市的影响

债券投资是商业银行除贷款业务外的一项重要资产业务,不仅为其带来了可观的收益,也增加了资产的流动性,并通过资产分散化提高了其规避经营风险的能力。

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主要项目包括贷款、证券投资、存款准备金以及库存现金、外汇占款等,而资金来源主要为存款以及同业往来。存款准备金等项目是比较刚性的,因此,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的途径主要由信贷和债券投资构成,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债券有完善的二级市场,流动性大大优于信贷。二、贷款中银行分散能力受到极大限制,而债券市场的多样化品种可为银行提供多种选择。三、从风险和收益的角度来看,贷款比债券投资的风险和收益都要高,贷款投放不仅以存贷差的形式形成利润贡献,同时还能在客户关系、贷款转存款、中间业务等多方面形成综合收益。因此从收益的角度来看,银行在资产配置中会首选信贷。只有银行的流动性过于充足或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降低时,银行才会增加债券投资。

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来看,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幅度有限,目前已经从2004年底的56%降至2011年底的50%以下,而债券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于2007年底达到顶点后也呈下降趋势,目前在10%左右。两者在2007年—2008年表现出明显的反向变动关系,但近年这种反向关系不甚明显。

图: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债券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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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商业银行的收益结构来看,债券投资收入已成为仅次于贷款利差收入的第二大收益来源。从近年上市商业银行的收入构成来看,信贷收入占比虽有所下降,但仍占据商业银行总收入的半壁江山,债券收入占比基本在10%—15%。

我们用持有债券额占市场总额的比例来衡量商业银行在债券市场上的变动情况,并将其与中债总指数(净价)对比后发现,两者时常出现“背离”,如2008年9月—2009年11月,银行持债比例先抑后扬,而中债总指数先扬后抑,也就是说,在该轮明显的牛市中,商业银行不断减持原先增持的债券,而在债市下行的过程中尤其是处于相对低位时,其持债比例又不断增加,属于典型的“高抛低吸”,逆向特征明显。近期商业银行持债比例变化与市场变化方向一致,且持债比例仍在增加。

图:商业银行持债比例与中债总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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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讲,经济快速增长阶段,银行加速信贷扩张,信贷资产增加对于银行的债券投资具有挤出效应,而在经济增速回落时,贷款风险上升以及信贷资产收益率下降使得信贷增速放缓,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需求增加。实际上我们发现,从总量上来看,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额几乎是一路攀升的,其占存贷差的比例比较稳定,近年一直在40%上下波动。也就是说,随着存贷差的扩大,债券投资同步扩大,并逐步成为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以及规避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风险的有效手段。

三、2010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数据参考 图:2010 年各券种累计发行量占比

图:2010 年各期限债券发行量占比

图:2010 年兑付和付息次数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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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

债券托管量继续增大,增幅较往年有所回落截至2010年12月31日,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的债券只数达到2340只,较去年同期增加649只,增幅达38.38%。债券托管面额达到20.17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2.64万亿元,涨幅为15.09%。

图:2010年12月末债券托管面额及只数

2010 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呈整体稳步较快增长的趋 势,面额达 163 万亿元,较 2009 年全年增长 33.38%。其中包括现券 67.69 万亿元,质押式回购 91.76 万亿元,买断式回购 3.03万亿元,远期 3277 亿元,债券借贷 3 亿元。

图:2010 年各类交易结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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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看,银行间市场已成为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重要 融资和投资平台,也是货币政策操作的重要平台,在有效配置金 融资源、保障货币政策有效传导、维护宏观经济健康运行等方面 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人民银行公布,截至2011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共有参与机构11162个,比2010年末增加927个,包括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形成了以做市商为核心、金融机构为主体、其他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的多层投资者结构,银行间市场已成为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投融资活动的重要平台。

2011年,银行间市场投资者进一步丰富,资金集合型投资主体增加较多,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稳步推进。截至2011年底,共有51家境外机构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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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银行间债券投资的原则及与投资风险

第一节 银行间债券投资的原则及策略

一、银行间债券投资的原则

债券投资收益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所载利息率计算出的利息;资本损益:购买价格与销售价格(或到期偿还本金)之间的差额;利息再投资收益:将债券利息再投资所得到的收入。

投资债券既要获得收益,又要控制风险,因此,根据债券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特点,债券投资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收益性原则

不同种类的债券收益大小不同,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例如国债是以政府的税收作担保的,具有充分安全的偿付保证,一般认为是没有风险的投资;而企业债券则存在着能否按时偿付本息的风险,作为对这种风险的报酬,企业债券的收益性必然要比政府债券高。当然,实际收益情况还要考虑税收成本。

2、安全性原则

投资债券相对于其它投资工具要安全得多,但这仅仅是相对的,其安全性问题依然存在,因为经济环境有变、经营状况有变、债券发行人的资信等级也不是一成不变。因此,投资债券还应考虑不同债券投资的安全性。例如,就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而言,政府债券的安全性是绝对高的,企业债券则有时面临违约的风险,尤其企业经营不善甚至倒闭时,偿还全部本息的可能性不大,企业债券的安全性不如政府债券。对抵押债券和无抵押债券来说,有抵押品作偿债的最后担保,其安全性就相对要高一些。

3、流动性原则

债券的流动性强意味着能够以较快的速度将债券兑换成货币,同时债券价值在兑换成货币后不因过高的费用而受损,否则,意味着债券的流动性差。影响债券流动性的主要因素是债券的期限,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弱,期限越短,流动性越强。另外,不同类型债券的流动性也不同。如国债、金融债,在发行后就可以上市转让,故流动性强,企业债券的流动性则相对较差。目前,我国的企业债发行后再到交易所申请上市,债券是否上市的流动性差别很大,上市前后债券的流动性差别很大,上市后债券的流动性还受到该债券发行主体资信情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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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债券投资的具体操作中,应考虑影响债券收益的各种因素,在债券种类、债券期限、债券收益率(不同券种)和投资组合方面作出适合自己的选择。应重点关注高风险债券。高风险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下;债券结构复杂或杠杆率较高;发行人经营杠杆率过高;有关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完整、及时。

二、债券投资策略 1、分散化投资策略

行业分散、发行者分散、投资期限上的分散、投资地域的分散。 2、梯形投资策略

梯形期限策略是相对稳健的方法,它也称为期限间隔方法。梯形期限策略的基本思路根据银行资产组合中分布在证券上的资金量,把它们均匀地投资在不同期限的同质证券上,在由到期证券提供流动性的同时,可由占比重较高的长期证券带来较高收益率。

梯形期限策略的优缺点:梯形期限方法是小银行在证券投资中较多采用的,其优点比较明显。(1)管理方便,易于掌握。银行只需将资金在期限上作均匀分布,并定期进行重投资安排即可。(2)银行不必对市场利率走势进行预测,也不需频繁进行证券组合投资安排。(3)这种投资组合可以保障银行在避免因利率波动出现投资损失的同时,使银行获取至少是平均的投资回报。证券投资的梯形期限方法与流动性准备方法一样,属于传统的投资策略,其特征可以概括为买入-持有到期。除此以外,梯形期限方法具有以下主要缺陷:(1)过于僵硬,缺少灵活性,当有利的投资机会出现时,不能利用新的投资组合来扩大利润,特别是当短期利率提高较快时;(2)作为二级准备证券的变现能力有局限性。由于实际偿还期为1年的证券只是1/n,故有应急流动性需要时,银行出售中长期证券有可能出现投资损失。

3、杠铃投资策略

在杠铃策略的形式下:银行只购买短期证券和长期证券,不购买或只购买很少数量的中期证券。杠铃策略杠铃投资策略能使银行证券投资达到流动性、灵活性和盈利性的高效组合。

杠铃策略最主要的优点在于,它可以抵消利率波动对银行证券投资总收益的影响。另外,其短期投资比重比较大,可以更好地满足银行资金流动性需要。

杠铃策略的缺点在于,其交易的成本要高于阶梯期限策略,因为每当短期证券到期或长期证券到达预定期限以内,银行都要进入证券市场变现买卖。所以对银行证券转换能力、交易能力和投资经营能力的要求较高,对于达不到这些要求的银行来讲,这种方法可能并不适用。

4、子弹型投资策略:集中持有中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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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券投资与贷款收益比较

通过增持债券资产,逐步提高债券资产在商业银行总资产中的比重,既可以较好地实现其资产多元化和提高资产流动性,也可以改变商业银行目前单一的利差盈利模式。

数据参考:通过将商业银行贷款的实际收益率和同期限的债券持有至到期收益率相比较,我们能够判断不同债券投资品种对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替代作用。

图:1年期央票对短期信贷的替代作用不强

54.543.532.521.506-0306-0606-0906-1207-0307-0607-0907-1208-0308-06图:2007年末3年期央票收益高于同期限信贷收益

5.554.543.532.5206-0306-0606-0906-1207-0307-0607-0907-1208-0308-061年期央票收益率1年期贷款实际收益率3年期央票收益率1-3年贷款实际收益率

图:3年以下短期贷款收益率高于同期限国债收益率

图:2007年下半年5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收益率低于10年期国债收益率 5.04.54.03.53.02.52.01年期贷款实际收益率1-3年贷款实际收益率银行间固定利率1年期国债收益率银行间固定利率3年期国债收益率4.80004.30003.80003.30002.80002.30003-5年贷款实际收益率5年以上贷款实际收益率银行间固定利率5年期国债收益率银行间固定利率10年期国债收益率1.506-0306-0606-0906-1207-0307-0607-0907-1208-0308-0606-0306-0606-0906-1207-0307-0607-0907-1208-0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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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年以下短期贷款收益率高于同期限政策性金融债

1年期贷款实际收益率1-3年贷款实际收益率固定利率政策性金融债1年期收益率固定利率政策性金融债3年期收益率图:5年以上政策金融债对同期限信贷有一定替代作用

3-5年贷款实际收益率5年以上贷款实际收益率固定利率政策性金融债5年期收益率固定利率政策性金融债10年期收益率4.74.23.73.22.72.21.75.55.04.54.03.53.02.506-0306-0306-0606-0906-1207-0307-0607-0907-1208-0308-0606-0606-0906-1207-0307-0607-0907-1208-0308-06

图:1年AAA短融和企债收益率接近1年期贷款收益

5.554.543.532.5206-0306-0606-0906-1207-0307-0607-0907-1208-0308-06

图:中长期企债收益率高于同期贷款收益率

1-3年贷款实际收益率3-5年贷款实际收益率5年以上贷款实际收益率固定利率AAA企业债3年期收益率固定利率AAA企业债5年期收益率固定利率AAA企业债10年期收益率1年期贷款实际收益率AAA级短期融资券1年期收益率固定利率AAA企业债1年期收益率5.85.34.84.33.83.32.82.3

06-0306-0606-0906-1207-0307-0607-0907-1208-0308-06

第三节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风险

一、主要投资风险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主要存在以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违约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一)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债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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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应该说,我国政府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是长期稳定的,在规划和政策既定的前提条件下,政府应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引导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市场利率的变化导致债券价格与收益率发生变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债券是一种法定的契约,大多数债券的票面利率是固定不变的,但是市场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跌;而利率下降时,债券价格将上涨。同时,投资者购买的债券离到期日越长,则利率变动的可能性越大,其利率风险也相对越大。因此利率风险是目前金融机构债券投资的最大风险。

(三)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投资债券的实际收益率=名义收益率-通货膨胀率。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由于货币贬值,货币购买力水平下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也会下降,当通货膨胀率上升到超过债券利率水平,则债券的实际购买力就会下降到低于原来投资金额的购买力。

(四)信用风险

当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者就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就算公司的经营状况非常良好,但我们也不能排除它存在财务状况不佳的可能性,从而产生了信用风险。企业债券风险较大,但收益率也相对较大,而且信用等级越低,要求的收益率也越高。

(五)再投资风险

如果为减少风险而购买短期债券,放弃购买长期债券,在短期债券到期收回现金时,如果利率降低将会有再投资风险,从而产生再投资风险。由于金融机构规模较小,投资相对保守,很多都是以购买短期债券为主的,由于目前处于利率的低位,持有短期债券相对的在再投资风险相对较小。

(六)流动性风险

当投资者急于将手中的债券转让出去,有时候不得不在价格上打点折扣,或是要支付一定的佣金,因这种付出所带来的收益变动就产生了转让风险。即便流动性出现问题,一般可以以手中持有的优质债券作为质押融入资金,将债券折价急转的风险相对较小。

二、监管要求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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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9号文件要求,商业银行应着重加强关注管理以下债券投资风险:

1、实行风险分类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投资

商业银行应按照风险程度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分类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债券。高风险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下;债券结构复杂或杠杆率较高;发行人经营杠杆率过高;有关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完整、及时。

2、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将债券资产纳入统一风险管理体系

(一)商业银行应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充分评估债券发行人、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将债券资产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实行统一的授信管理。

(二)商业银行不应完全依赖于外部机构评级报告,应将债券投资信用评级纳入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管理体系或者建立独立的债券投资评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管理制度,配合合格的债券投资评级工作人员,并确保评级职能的独立性。

(三)风险管理部门、投资经营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参照贷款贷后管理模式,定期对债券发行人资金运用、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及外部经济环境等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发行人信用级别及投资额度,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控措施。

3、加强市场风险管理,确保估值及时合理

商业银行应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对交易账户债券头寸进行每日估值;对银行账户债券头寸应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估值的基础上,根据券种风险程度和市场波动情况适当提高估值频率,并采取必要的手段保证估值结果的公允合理。

4、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关注投资变现能力

商业银行应重视债券投资业务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在债券投资发行人、币种、期限、利率类型等方面进行合理配置,尤其要充分重视债券投资在极端情形下可能无法变现的风险。

5、完善压力测试程序,提高预警及应急能力

商业银行应建立全面、严密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程序,定期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算,以评估本行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亏损承受能力,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债券投资管理策略、政策和限额进行调整,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定期对压力测试的设计和结果进行审查,不断完善压力测试程序。

三、风险防范措施

(一)及时地了解与掌握债券市场的信息与形势

在进行投资之前,应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和掌握各种信息,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去分析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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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对象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只有在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后,才能得出较为准确的判断风险的结果。在投资国债、央票、金融债的时,需研究分析经济宏观形势,了解国家的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动向、经济运行的周期性特点跟踪利率、通胀率的变化情况。在投资企业债券的时候,需把握产业政策、了解行业动态,充分了解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发展前景和经营管理水平、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其中公司的信用等级状况可由专业的债券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完成;另外,还需了解债券市场的整体情况。

(二)做好利率风险的预测

利率风险源于未来利率的变化,如能通过某种技术方法较为准确地预测未来的利率,再通过金融工具加以应用,则可以规避利率风险,所以利率的预测是利率风险管理的基础。当前债券市场利率风险不断显现,做好利率风险的预测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全面确定债券投资成本

确定债券的投资成本也需要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之前开展,债券投资的成本大致有购买成本、交易成本和税收成本三部分。

(四)准确计算债券投资收益

债券的投资收益包括利息、价差和利息再投资所得的利息收入。但实际上,必须综合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所以,当我们来计算实际收益时,还必须剔除通货膨胀率,这样才能准确计算债券投资收益。

(五)把握合适的债券投资时机

一方面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即机构能支配的长期资金数量。采取期限短期化既能使债券具有高度的流动性,从而使保持资金的流动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需要密切注意利率的变化,利率提高时,债券的价格就降低,此时便存在风险,但若是进行短期投资,就可以迅速的找到高收益投资机会,反之,若利率下降,长期债券却能保持高收益。

(六)科学地分散债券投资

债券投资应该遵守安全原则,科学地分散债券投资,以分散风险。

债券的投资风险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在实际投资中,应综合考虑这些风险因素。在债券投资达到预期收益的同时,要做到有效地分散风险,使其最小化。

在进行风险防范时,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就要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风险对债券价格的不利影响。对非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一方面要通过投资分散化来减少风险,一方面也要尽力关注发债企业的发展状况,充分利用各信息、资料,正

确分析,适时购进或抛出债券,以避免这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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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银行间债券投资监管要求

第一节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准入要求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根据《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文件规定“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

1、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

金融机构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三)商业银行分行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金融机构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的签署文件;(四)商业银行分行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金融机构完成联网和开户手续后,即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参与者。 3、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金融机构办理联网和开户手续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备案材料如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未按期备案者,中国人民银行将暂停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资格。

4、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账户

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金融机构,如需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账户,可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在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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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亦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程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

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流程图 1.备案申请机构应在提出备案申请前,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取得中央结算公司开具的开户通知书。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复印件;(四)中央结算公司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金融机构应在取得中央结算公司的开户通知书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备案申请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若已联网);(4)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5)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复印件;(6)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下列备案金融机构向其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准入备案手续:(1)城市商业银行;(2)农村商业银行;(3)农村合作银行;(4)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的分支机构;(5)城市信用社;(6)农村信用社;(7)信托投资公司;(8)金融租赁公司;(9)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0)企业年金基金;(11)非金融机构;(12)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受理行发出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受理阶段 书,除即时告知的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受理行接受金融机构提出的备案申请后,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备案通知书,并交备案申请机构。 备案结果告知 备案申请机构取得人民银行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后,持备案通知书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使用已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

提出申请 办理备案 第二节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类型及监管要求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可投资债券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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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外资银行的监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所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外汇投资业务:在中国境外发行的中国和外国政府债券、中国金融机构债券和中国非金融机构债券。

《中国银监会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及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8〕91号》规定: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的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及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不需获得中国银监会的行政许可,但应根据相关规定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及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将发债企业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加强对担保机构和交易对手方的授信管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所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存续期内应有持续的较高信用评级。

2、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可投资主要债券类型

(1)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债券、其他金融债券,包括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金融债券和外币金融债券。

(2)政府债券、国债(短期、中长期)。 (3)央行票据。

(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

(5)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

(6)商业银行次级债。 (7)中期票据。

(8)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9)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交易类型及监管要求

交易类型主要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远期交易、利率互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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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远期利率协议等方式。

1、债券远期交易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 定义:债券远期交易(以下简称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

可交易债券类型:远期交易标的债券券种应为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债券券种。

交易主体要求:远期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应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内部管理办法报送要求:市场参与者在开展远期交易业务前应将其远期交易内部管理办法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同时,抄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

签署远期交易主协议: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交易应签订远期交易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

具体交易要求:市场参与者开展远期交易应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并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书面形式的合同为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

远期交易从成交日至结算日的期限(含成交日不含结算日)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远期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远期交易双方应于成交日或者次一工作日将结算指令及辅助指令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 远期交易到期应实际交割资金和债券。

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远期交易的,为单只基金)单只债券的远期交易卖出与买入总余额分别不得超过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远期交易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可用自有债券总余额的200%。

市场参与者中,任何一只基金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基金资产净值的100%,任何一家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营运资金的100%,

远期交易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将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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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借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 定义: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具体交易监管要求:市场参与者均可进行债券借贷。

债券借贷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应为融出方自有的、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既可以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交易,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达成交易。未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的,借贷双方应于成交当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同时抄送同业中心。

应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借贷合同。

债券借贷应以标的债券进行交割,但到期时,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也可以现金交割。 3、现券买卖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4、债券买断式回购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 定义: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交易监管要求: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该主协议须具有履约保证条款,以保证买断式回购合同的切实履行。

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均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 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 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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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

5、债券质押式回购(类似买断式回购)

债券质押式回购(简称质押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解除出质债券质押冻结的融资行为。

三、主要监管法规目录及部分主要法规条文 1、主要监管法规目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程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年第1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银发[2005]第14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及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8〕9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12号》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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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

《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72号》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2、部分主要法规条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 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 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 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五条 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第十六条 进行债券交易,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等。

债券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回购合同构成回购交易的完整合同。

第十七条 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十八条 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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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债券交易现券买卖价格或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参与者进行债券交易不得在合同约定的价款或利息之外收取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

第二十二条 回购期限最长为365天。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

第二十三条 参与者不得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每季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活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参与者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

第二十八条 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 第二十九条 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账方式进行。

商业银行应通过其准备金存款账户和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商业银行与其他参与者、其他参与者之间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途径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三十条 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款付券、见券付款和纯券过户四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

第三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债券和资金的交割指令,在约定交割日有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不得买空或卖空。

第三十四条 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可暂停或取消其债券交易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一)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二)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三)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四)恶意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价格;(五)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六)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年第1号》

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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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二)市场表现活跃,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现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三)提交申请前,已在银行间市场尝试做市业务,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激励考核机制;(五)有较强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六)相关业务部门有5人以上的合格债券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七)提交申请前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的通知(中债字[2005]76号)》

凡符合主管部门有关市场准入规定要求的机构投资人,均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成为中央结算公司结算成员,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结算。

按照参与债券结算业务资格和方式的不同,结算成员分为甲类成员、乙类成员和丙类成员。可办理债券自营结算和代理结算相关业务的结算成员为甲类成员;只能办理债券自营结算相关业务的结算成员为乙类成员;债券自营结算及相关业务需委托一个甲类成员办理的结算成员为丙类成员。

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为直接结算成员,丙类成员为间接结算成员。直接结算成员应安装配有电子身份认证机制的簿记系统结算成员终端(简称客户端),通过客户端进行业务操作。

直接结算成员的经办人员分为授权管理员和业务经办人员。授权管理员、业务经办人员经中央结算公司培训,通过考试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并在簿记系统注册后方可通过客户端进行债券结算业务操作。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账户持有债券。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以其债券账户内记载的债券托管余额为准。债券持有人对债券账户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复查并予以答复;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数据差错并给债券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债券持有人开立债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出申请,且应当保证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债券账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债券账户分为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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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自营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经法人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立自营账户;证券投资基金等非法人机构投资者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单独开立自营账户。

债券持有人可申请注销其账户。申请注销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确定该账户已无债券托管,且无未到期的回购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质押以及冻结等情形时方可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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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自营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经法人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立自营账户;证券投资基金等非法人机构投资者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单独开立自营账户。

债券持有人可申请注销其账户。申请注销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确定该账户已无债券托管,且无未到期的回购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质押以及冻结等情形时方可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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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0c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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