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讲义
更新时间:2023-10-09 18:25: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烟草专卖法》讲义
第一章 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第一节 烟草与专卖的概念
一、烟草的含义
?烟草?一词在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含义。第一种含义:从植物学上讲,烟草是一种草本植物,叶子大,长圆状披针形,慈状花序生在茎的顶端,花冠漏斗型,筒部粉红色或白色,裂开红色,结蒴果,卵圆形。烟草属茄科,其种类约有64种,多数原产于中美洲,部分原产于澳洲,目前,成为栽培作物的烟草有红花烟草和黄花烟草。
第二种含义:从烟草专卖管理实践中,?烟草?往往被看成?烟草专卖品?的同义词,它指的是烟草专卖管理的对象,即与烟草有关的产品及专用材料和专用机械设备。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烟草专卖法》在名称和整个法律条文中,基本上是在上述第二种意义上使用?烟草?一词,只是在《烟草专卖法》第8条中提到?烟草种植?时使用的是植物学上的概念。
二、“专卖”的概念
?专卖?古称?榷酤?。?榷?字原意是指一人通过不准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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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行的独木桥,就是?专?的意思;?酤?者,卖也。在英语中,专卖(Monopoly)几乎是垄断经营的同义词,它是指垄断者对一定商品享有排他的专卖权。作为一种制度,专卖最早由我国封建社会官营工商业制度发展而来的。当时称之为?禁榷?制度。实行禁榷的商品由政府垄断,限制或禁止私人经营。《盐铁论〃轻重》记载,管仲相桓公?点一盐铁,通山川之利而万货殖?。这就是说通过对盐铁实行专卖制度,给官府带来丰厚的财政收入。
现代意义上的专卖,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某些商品规定为专卖品并对专卖品的生产、分配和销售实行国家垄断,统一管理。从内容上说,专卖分为完全专卖和不完全专卖两种。
所谓完全专卖,即在全国范围内对专卖品产供销各环节都实行专卖管理,我国目前对烟草实行的专卖就是完全专卖。《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
所谓不完全专卖,即仅对专卖品产、供、销部分环节或只在部分地区实行专卖。如部分省区实行的酒类专卖。
综上所述,专卖是一种经济管理体制,即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下,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对某种或某些商品实行的具体管理制度。这其中包括组织专卖品生产、流通、分配的具体形式,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构成的整个管理体系。专卖的主要特征是管理权限由国家集中,国家可以直接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生产、经营专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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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及个人。为维护国家专卖体制,一般都设立专门的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产销专卖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三、“专卖”与“专营”的区别
?专卖?与?专营?有本质区别,专营是指国家在特定时期,将一些商品规定由指定单位经营,非指定单位不得经营,如对某些农用生产资料、机电产品等实行专营,规定某种机电商品由国营交电经营部门定点经销;农业生产资料由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或农村供销社经营。专营与专卖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专营是在销售环节实行由指定单位经营,而专卖是对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由此可以看出,专营是国家根据某一时期某种、某类商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和市场供求状况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而专卖则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确定的比较长期的、稳定的管理制度。
第二节 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形成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的历史比较晚。将烟草作为专卖对象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1915年,国民党财政部成立烟酒公卖局,对烟酒实行公卖,主要是在税收上高于其他一些?百货?,税率定为10—30%。1927年,国民党政府成立后,实行食盐、烟等专卖制,即沿用北京政府制定的烟酒公卖政策,其中烟草实际上长期被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官僚资产阶级所垄断。1927年国民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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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制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烟草专卖法规:《烟草公卖暂行条例》。至此,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尽管很不完善,但已出现了雏形。
二、建国以后至现行烟草专卖制度实施前烟草管理体制的发展与演变
建国初期至1952年,我国大部分地区和省、市设立烟酒专卖公司,产销统一,企业隶属公司管理。在东北、内蒙古地区实行专卖,成立了东北烟酒专卖总局和东北烟酒公司,对卷烟产品商标、盘纸及烟叶实行专卖。
1953年起国家决定烟草实行统购包销政策。
1954年中央地方工业部成立,加强了对地方国营和私营卷烟企业的领导,接管了地方国营卷烟工业。在全国公私合营的高潮中,完成对私营烟厂的社会主义改造,经过合并整顿,调整了全国烟草工业布局。
1959年,国务院批转有关部委的报告,将卷烟由商业部统一收购、统一安排市场。
1963年至1965年中央试办工业、交通托拉斯,同年7月批准建立了第一家全国性的托拉斯—中国烟草工业公司,对烟草实行产供销合一的管理体制。
?文革?期间,中国烟草工业公司被撤销;卷烟企业、烟草收购部分全部下放,分散管理。这时,烟草工业企业出现了盲目发展,管理混乱不堪、卷烟质量下降、产销严重失调的现象,给国家造成了极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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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碎?四人帮?以后,国家对卷烟工业企业进行了恢复性的整顿,重新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生产秩序逐步恢复正常。
从1949年至1979年的30年间,我国烟草行业经历了上述不平凡的曲折的历程,总的来说是向前迈进了一步,但也出现过种种失误。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对于烟草这个特殊行业只有加强集中管理,才能避免盲目发展;只有实行国家垄断经营,才能避免财源流失。因此,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和集中管理体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三、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的确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从此,全国卷烟工业出现了勃勃生机;我国烟草行业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发挥集中管理和专卖体制的优势。
在国务院领导下,轻工业部、国家计委、经委、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经多次研究,提出了烟草专卖方案。1981年5月18日,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1982年1月1日起,全国烟叶收购、卷烟生产、卷烟调拨、卷烟销售业务和进出口业务均有中国烟草总公司归口管理。为了理顺行政管理职能,经国务院批准于1983年成立国家烟草专卖局。
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的正式确立。
1984年9月1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烟草专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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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细则》以来,各地烟草专卖局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在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治理整顿烟草专卖市场,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各地烟草专卖局在行政执法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某些地方行政干预严重,影响专卖制度的彻底执行。 第二,管理权限交叉,职责划分不清。按照《烟草专卖条例》第22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都应当配合烟草专卖局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然而,在实践当中确实出现了不尽人意的现象。
第三,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因为条例的法律效力要低于法律。当事人不执行处罚决定,又不执行复议决定,烟草专卖部门却不能请银行冻结账户,强行划拨,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往往使案件久拖不决或不了了之。
详细资料:
一、某些地方行政干预严重,影响专卖制度执行
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两烟”税收的大部份留在地方,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对发展计划外烟厂异常热心。属老革命根据地的,请老领导、老同志说情;少数民族地区的,强调其特殊性;贫困地区则强调其经济困难,使一些计划外烟厂的关停工作难以进行;有的地方还以种种理由新办或要求新办烟厂,严重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近几年,少数地方无视专卖法规,擅自开放卷烟市场,如浙江义乌、四川泸州、河北新乐、宁夏银川等地,允许个体烟贩乱渠道、乱价格、无证经营,自由交易,扰乱卷烟专卖管理的正常秩序,影响国家税收,致使地方专卖部门无法按国家规定开展专卖管理工作。虽然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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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的努力下,大部份地方已将开放的卷烟市场关闭,但已严重影响了当地和邻近地区的专卖管理工作。
以盈利为目的生产手工卷烟、制售冒牌烟及走私卷烟的活动,属严重违反《烟草专卖条例》及有关法律的行为,在某些地方甚为猖獗,本应予以严厉打击。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方将这些非法行为当做致富捷径,采取支持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不采取坚决措施加以制止,而专卖部门人少力薄,难以从根本上给予打击。
二、管理权限交叉,职责划分不清
按照《烟草专卖条例》第22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都应当配合烟草专卖局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显然,烟草专卖局是烟草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工商等部门也有配合管理烟草市场的任务。在具体实践中,大部份地区的有关部门都能做到主次分明,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但也有少数地方或把烟草市场行政管理全推给专卖部门,而目前专卖部门力量有限,难以对整个烟草市场实施全面有效的管理;或对烟草违章案件,均与工商、物价、公安、税务等方面的规定相联系,定性为投机倒把或按违反物价等规定处理,脱离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有的还直接以《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为依据处理案件,引起部门之间行政处罚权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争相处理发生纠纷的案件往往是那些价值高、数量大的专卖品,如丝束、走私外烟、名牌紧俏烟等案件,而对一些查处困难,又需较多办案经费的,如手工卷烟、冒牌烟等案件又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有的部门还擅自处理专卖品,如海南省有关部门查获的走私烟,不是交专卖部门收购,而是无论烟草系统内外,谁出价格高就给谁。去年从广东走私进入大陆的外烟约16万件,烟草部门收购的不足5万件。此外,由于职权交叉,部门重复处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手段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对处罚不服者,可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必须执行。然而,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既不执行处罚决定,也不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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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复议决定的现象。烟草专卖部门却不能请求银行部门冻结帐户,强行划拨,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案件处理久拖不决或不了了之。
四、乱扣乱罚,以罚代法
当前,一些地方对烟草市场的管理存在政出多门,做法不一,各管一段的现象。有的执法部门以罚代法,罚款后放行。如广东的一些烟贩子主动找上门来,让有关部门罚款放行,使长途贩运、倒买倒卖合法化。有的执法部门无故扣压正常运输的卷烟,还收物主的保管费。有的执法部门因长期扣压、保管不善造成卷烟霉变损失,有的又擅自将未结案的卷烟(主要是紧俏烟)出售,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专卖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待提高
目前,我国省级及大部份地、市都成立了烟草专卖管理机构,但基层专卖管理机构还不健全,关系尚未理顺,少数地、市和400多个县尚未成立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如浙江、河北、广东等省。已成立烟草专卖管理机构的,还有一些没有完成上划工作。
全国现有专卖管理干部和基层检查人员1万人左右,担负着300多万个有关烟草专卖方面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商贩的管理、监督工作。因受编制和经费等方面的限制,许多县只有1~2名专职检查人员,无法正常开展专卖检查工作。同时,各级专卖管理机构是近几年才成立的,人员来自四面八方,管理经验不足,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六、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无统一着装,办案工具严重缺乏、落后
现烟草专卖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仅凭检查证和胸章,查处违章案件困难重重。加之人员不足,一两个人检查市场遭到不法烟贩和少数不明真相群众围攻、漫骂、殴打的事件时有发生。许多专卖检查人员还受到打击报复,甚至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至今,已有相当数量的人员受过伤,一些人成为终身残废,有4名专卖检查人员因公殉职。
在办案工具方面,目前,绝大部份烟草专卖管理机构还没有专用车辆和必要的通讯设备,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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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检查常常是骑个人的自行车或步行,对装备越来越先进的不法烟贩、倒买倒卖团伙往往只能望洋兴叹,无能为力。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体制上看,主要是高度集中的垄断经营、管理与中央地方财政分灶吃饭、“两烟”税收又大部份在地方的矛盾,以及目前计划、价格、烟草体制方面存在问题。从行政执法角度看,主要是《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法律地位不高,其具体的处罚规定偏轻,对一些违法行为没有做具体的处罚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法律效力高、法律措施全面、法律责任严格的《烟草专卖法》。
第三节 国外烟草管理制度
烟草自被人类吸食以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曾发生过禁烟和反禁烟的斗争,迄今为止,仍未达到预期的禁烟目的。为了限制吸烟,许多国家都对烟草及其制品实行比一般商品严格得多的管理。国外的烟草管理体制大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对烟草实行专卖管理;第二种是实行类似专卖的严格管理;第三种是形式上取消专卖,但在管理上专卖仍然存在。
一、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制度
由于烟草是高税产品,烟草及其制品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防止财源流失,许多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都对烟草实行了专卖管理制度。目前世界上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烟草实行专卖,其中有:意大利、土耳其、奥地利、西班牙、葡萄牙、泰国、保加利亚等,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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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类似专卖的严格管理
世界上有一部分国家虽未冠以?专卖?之名,但实行类似专卖的严格管理。例如,美国政府对烟草行业实行自由竞争的政策,但实际上卷烟市场被菲利普莫里斯、雷诺士、英美等六家公司所垄断。(美国:?烟草检验法?)
三、形式上取消专卖,但在管理上仍实行专卖
日本是这种体制的代表性国家。日本是世界上实行烟草专卖最早的国家之一。1898年,日本开始施行《烟草专卖法》,初步确立专卖体制。1904年正式施行《烟草专卖法》,直到1985年日本专卖公社改组为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但该社100%的股份仍掌握在国家手中。
综上所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烟草的管理都比一般商品严格得多,特别是大多数国家实行严格的专卖管理制度,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国民经济起到了有效的作用。 第四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烟草专卖制度是辩证统一 一、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制度是我国一项成功的改革政策 我国对烟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确立专卖制度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必然产物,是党和政府一项重大的改革决策。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是十分成功和富有成效的。集中管理和专卖体制的建立,使烟草行业农工商的内在联系得到了加强,各个生产环节的衔接和协调发展有了优越的客观条件。(略)
二、市场经济与烟草专卖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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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对烟草专卖管理的影响并不是二者之间有根本性的矛盾,而是新旧体制转换中,一些人对二者的误解所造成的。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与烟草专卖制度的关系。
第一,市场经济是在资源配臵方式下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都是由市场来决定的,确实优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但现代的市场经济都是有调节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不等于自由经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臵起基础性作用。?市场总体上由国家宏观管理,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和特殊商品上,国家宏观管理的力度会更强些。
烟草及其制品作为商品,它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理所当然要投入到市场中去,受到市场机制的制约。但它又是特殊的商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的危害,不能象一般商品那样,随意生产和流通。国家实行专卖制度,即高度集中,垄断经营,统一管理。对烟草专卖品从生产到销售都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在多方面都表现出计划性、限制性。这也说明,烟草专卖制度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管理原则的。
第二,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国家经济运行的总体方式,但就国民经济的某个部门、某个行业来说,具体的运行方式可以有所不同。对烟草实行专卖,就是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一种很好的运行方式。
第三,烟草专卖制度不是我国的发明创造,而是多数国家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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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行的烟草管理方式。
第四,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实践证明符合市场经济高效益原则。烟草专卖制度给烟草行业带来的快速发展,给国家贡献了大量财力,是符合邓小平同志所说的?三个有利于?的,是符合高效益的市场经济要求的。
三、坚持烟草专卖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必须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针对专卖商品的特点,采取某些特殊的经济政策和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加以规范,加强宏观调控和严格的行政管理,才能使烟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健康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烟草市场,打破地域封锁或人为的市场分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这充分说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排斥烟草实行专卖制度,坚持烟草专卖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必须。
四、坚持烟草专卖制度就必须坚决执行《烟草专卖法》 要坚持烟草专卖制度不动摇,就必须坚决执行《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专项法,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其他法律一样,是由国家立法,全国必须执行。(略)
第二章 《烟草专卖法》概述
第一节 《烟草专卖法》的概念及意义
一、烟草专卖法的含义
烟草专卖法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理解,广义的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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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活动进行垄断经营和实施烟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烟草专卖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狭义的烟草专卖法是指全国人大通过的《烟草专卖法》法典。
二、制定《烟草专卖法》的重大意义
《烟草专卖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烟草法典,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烟草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烟草专卖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烟草事业的重视和关心,反映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国家制定了《烟草专卖法》,这是我国经济立法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烟草行业走上了依法治理的轨道。《烟草专卖法》既规范烟草生产者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维护烟草生产经营者的权益,确立其垄断经营地位。这部法律的制定、颁布与施行,对于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与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烟草专卖法》确定了烟草行业的法律地位,把烟草专卖制度用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专卖制度,更有利于专卖制度的巩固。
第二,《烟草专卖法》确定了专卖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限,提高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有了《烟草专卖法》,我们执法时就真正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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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烟草专卖法》是强化烟草专卖管理的有力武器。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不仅仅是违章或违纪的问题,而是违法行为,可以诉诸法律解决。
第四,《烟草专卖法》是烟草企业从事生产和业务活动的法律保障。《烟草专卖法》明确了烟草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其在生产和业务活动中和法与非法的界限,各级烟草企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只要遵照专卖法的规定去做,就能得到专卖法的保护。
第二节 我国烟草专卖立法的必要性
一、烟草专卖为什么要立法
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1987年开始起草《烟草专卖法》,至1991年6月29日通过。有了条例,为什么还要立法?究其原因如下:
(一)烟草及其制品是一种特殊消费品,对其生产和销售必须加以控制
我国有3亿烟民,由于吸烟对人体健康有一定的危害,所以国家对烟草的生产与经营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不能随便生产和任意流通。我国实行烟草专卖管理,采取?寓禁于征?的高税政策,并把这部分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烟草专卖立法,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对烟草及其制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控制。
(二)烟草行业面临的问题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解决 国务院于1983年发布《烟草专卖条例》,从此,正式确立了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烟草专卖制度实施以来,烟草行业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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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快的发展,卷烟的产品结构和质量都有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并为国家财政积累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烟草专卖制度建立后,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地方、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不强,随意生产,擅自经营国家烟草专卖品;计划外烟厂禁而不止;盲目超产,产大于销,宏观失控现象比较突出;非法制售手工业卷烟和冒牌卷烟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走私卷烟活动猖獗,严重冲击国内市场,扰乱经济秩序,直接损害国家与民族利益。所以,必须强化烟草专卖管理,必须加强宏观调控,打击各种非法活动,需要对烟草专卖进行立法,用国家的法律来保障烟草专卖制度和强化烟草专卖管理措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是: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这就是我们要制定《烟草专卖法》的目的,也就是烟草专卖为什么要立法。
(三)《烟草专卖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烟草专卖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干预大,有关部门扯皮多,在实施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同时条例在内容上很不完善,不好操作,很难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保证烟草行业健康发展,在认真总结《烟草专卖条例》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经反复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制定和颁布了《烟草专卖法》。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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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烟草专卖法》的制定过程
《烟草专卖法》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前后经历了四年时间,其立法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起草阶段。1987年4月,国务院将烟草专卖法列入1987年立法规划,并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起草《烟草专卖法》(送审稿)。1987年9月草拟《烟草专卖法》初稿,并于1988年9月报国务院(送审稿第七稿)。1990年4月24日,国务院召开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烟草专卖法》(草稿)。
二是审议阶段。1990年6月,李鹏总理将《烟草专卖法》(草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务会审议,烟草专卖法进入审议阶段。期间又经过反复修改。
三是法律的公布和施行。《烟草专卖法》经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总票数应为123票,赞成116票,反对1票,弃权4票,2人未到会),国家主席杨尚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发布(巧合:46条),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映我国烟草专卖特色的《烟草专卖法》终于出台了。(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
《烟草专卖法》的制定和通过,说明了党和国家对烟草事业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视和关心。通过对《烟草专卖法》制定过程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程序是严格的,是高度民主和十分严肃的。换句话说,《烟草专卖法》是来之不易的。这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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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的诞生,使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使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有了法律准绳。因此,烟草行业的每个干部、职工都要倍加珍惜这一立法成果,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办事,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的制定和颁布表明了我国烟草专卖事业走上一个新的里程,是我国烟草专卖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我们烟草行业的一件喜事。因此,学习宣传和贯彻这部法律更是一件严肃认真的工作。法律一旦确立,就必须贯彻执行。我们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也是我国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一,我们烟草系统的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烟草专卖法》,因为这一法律与我们烟草系统息息相关。首先是要学法、知法,正确理解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和意义,领会其精神实质,了解其主要内容。其次,《烟草专卖法》又是一部重要的专项立法,必须让全社会公民都了解,因而宣传《烟草专卖法》就成为我们每个干部职工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烟草专卖法》的主体是各级烟草专卖局。为了做到准确执法,我们要加强执法部门的自身建设,对执法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
第三,《烟草专卖法》既保护烟草行业的发展,也规定了烟草行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烟草系统的干部和职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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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烟草专卖法》颁布后,首先摆在我们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经营部门的广大干部和职工面前的是如何遵守法的问题。如果我们自己违法犯法,将要受到法律的从重处理。这就要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各级烟草公司和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法从事生产和业务经营活动,做遵守《烟草专卖法》的模范。
第三节 《烟草专卖法》的主要内容
《烟草专卖法》共八章46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9个方面:
一、明确了《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
第一章第1条规定:?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这就是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也就是烟草专卖立法的根本目的。
二、界定了烟草专卖品的范围
第一章第2条界定了烟草专卖品的范围。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三、确认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是烟草专卖品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烟草专卖法》保留了《烟草专卖条例》及其《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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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的规定,并将?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提到了总则第三条的突出位臵,成为法律所确认的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四、规定了烟草专卖管理体制
第一章第4条对烟草专卖管理体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此规定和《烟草专卖条例》比较,有两点区别:
(一)没有明确中国烟草总公司的职能,也就是说,以前所称的?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体制有了改变,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业务经营机构的地位和职能有待于以后进一步明确,体现了政企相对分开的原则。
(二)对地、县两级烟草专卖机构的设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第4条、第16条来理解,地、县两级烟草专卖机构的设立,各地按情况而定。
五、体现了对烟草专卖品实行国家计划管理为主的方针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管理,总的指导思想是对烟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加强宏观控制,实现全行业的集中统一管理。但同时,《烟草专卖法》也体现了大的方面要管住、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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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有一定灵活性的原则;既强调计划管理,又尊重经济规律,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加以调节,给企业以必要的自主权。
六、规定了烟叶、烟草制品价格管理权限和烟草进出口管理措施
关于烟草收购价格管理权限,《烟草专卖法》第9条第三款规定:?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关于卷烟价格管理权限,《烟草专卖法》第17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可见,《烟草专卖法》同《烟草专卖条例》相比,扩大了对烟草制品的价格管理权限。
关于烟草进出口管理,《烟草专卖法》第29条规定:?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同时,?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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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七、规定了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健康的内容
吸烟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但烟草是一种具有顽固性嗜好的特殊商品,在现阶段,禁止人们吸烟还做不到,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对人民健康负责,《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第五条第二款)。?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第五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第二十条第二款)。?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第二十条第一款)。?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第十八条)。?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第十九条)等。
八、分清了烟草生产经营活动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为了保护合法的生产经营,打击违法犯罪,《烟草专卖法》对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作了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法:
(一)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 (二)无准运证托运、自运、承运烟草专卖品;
(三)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进行烟草专卖品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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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五)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六)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七)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
(八)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 (九)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
(十)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 (十一)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实际上还有:销非、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等)
对于上述十一种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可依法根据其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强制收购;(五)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六)责令退还;(七)给予行政处分;(八)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确立了烟草专卖处罚程序
《烟草专卖法》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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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之日起十五日(现应为六十日,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节 《烟草专卖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
烟草专卖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烟草专卖立法、执法、守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对烟草专卖实施法律调整的指导方针。这些原则对烟草行政管理行为和烟草专卖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二、《烟草专卖法》基本原则
烟草专卖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烟草专卖立法、执法、守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对烟草专卖实施法律调整的指导方针。
《烟草专卖法》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加强宏观调控与促进微观搞活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加强宏观调控,又要重视微观搞活,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也就是坚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烟草实行专卖制度相统一原则。烟草作为一种商品,它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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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入到市场中去,要受市场机制的制约。但它又是一种特殊商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就不能象一般商品那样,任意生产和盲目流通。《烟草专卖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实行专卖的目的,就是说烟草与一般商品不同,其生产和流通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一方面,国家要针对专卖品的特点,采用某些特殊的经济政策和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加以规范,加强计划管理和严格的行政管理,才能使烟草在市场体制下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烟草这种特殊商品,国家既要根据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建立全国统一的烟草市场,打破地域封锁或人为的市场分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兼顾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利益原则
首先,要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烟草专卖法》第1条明确指出实行烟草专卖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这就必然要求所有烟草专卖活动都要服从于整个行业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需求;其次,要注意兼顾地方和企业的合法利益,充分调动诸方面发展烟草事业的积极性;第三,要特别注意兼顾个人利益,尤其是广大烟农的利益。国家和企业在政策上对烟农发展烟叶生产给予扶持,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照顾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利益原则
《烟草专卖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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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草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这一条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的规定。《烟草专卖法》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利益,其主要依据是《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条、第29条规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自主地安排经济建设事业与根据本地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经济建设项目。由于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在边远地区或贫穷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因此,烟草专卖法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但是,老少边穷地区也不能完全把脱贫致富的路子放在发展烟草事业上,更不能盲目的上产量或私自办烟厂。
(四)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烟草制品对人体健康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能起到兴奋神经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由于后一方面的原因,国家有必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相对降低吸食卷烟的危害性,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因此,提高烟草制品质量,不仅能使经济效益得到相应的提高,更主要的是对保护消费者健康有利。
《烟草专卖法》第1条的立法宗旨规定?维护消费者利益?;第5条规定了?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烟草制品中所含焦油是指烟气中总的粒相物质。卷烟焦油含量是指一支烟的烟气中总粒相物去除烟碱和水份后所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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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量。焦油中有许多有害物质,其中以含氮的化合物对人危害最严重。为此,卷烟国家标准对此有如下规定:
<15mg/支为低焦油卷烟;15—25mg/支为中焦油卷烟;>25mg/支为高焦油卷烟。现规定,卷烟焦油含量不得超过13mg/支,否则2009年1月1日开始禁止销售。
新的规定:≤10mg/支为低焦油卷烟;11—15mg/支为中焦油卷烟;>15mg/支为高焦油卷烟。一氧化碳含量标准与此相同。
第三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一节 烟草专卖许可证概述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准许特定的单位和公民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证明文书。为加强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的专卖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自1983年起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对从事与烟草有关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公民颁发许可证。【1998年5月11日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2007年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公布、2007年3月7日施行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种类
烟草专卖许可证共分为两大类(办法中分为4类),即烟草专卖生产类许可证和烟草专卖经营类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生产类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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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生产类许可证只有1种,即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给依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的企业,准许其从事某一烟草专卖品生产的证明文书。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下列企业:
1.经国家批准的卷烟厂、雪茄烟厂;
2.经省级烟草公司确定的烟叶复烤厂、烟丝厂(包括鼻烟厂);
3.烟草系统内烟草机械厂 、滤嘴材料厂;
4.经中国烟草总公司会同主管部门商定并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烟用丝束和滤嘴棒的定点生产企业。
(二)烟草专卖经营类许可证
烟草专卖经营类许可证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给依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准许其从事某一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书。领有烟草专卖经营类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否则,便属于无证经营,是违法行为,要受法律制裁。
烟草专卖经营类许可证可以分为下列三种:
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还有1种为(经营)】,它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给承担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的证明文书。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有权在法定范围内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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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它是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寄售业务的烟草公司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烟草公司。
3.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有1种为(个体)】,它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零售业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证明文书。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活动。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特点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是国家为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所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与国家对其它方面的许可证制度相比,具有全面、系统和严密的特点。所谓全面表现在烟草企业包括生产、经营烟草及其制品以及专用设备和辅料的各行业、各部门,全面实行证件管理;所谓系统表现在上述各行业的产、购、销、运各个环节实行系统性管理,上述各行业、各系统之间紧密衔接,环环相扣,体现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严密性。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这种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明力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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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或法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特定的公民或法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力或法律资格的一种具体行为,它通常是以发放行政许可证或其他准许证明为表现形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通过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而赋予特定的公民或法人具有从事某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看,烟草专卖许可证起到了证明文书的作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明力因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授权而发生,无须再行公证。
(二)确定力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确定力。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经授予就具有不得随意变更的权力,对于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人来说,烟草专卖许可证所确定的事项,未经有关烟草专卖管理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更改决定,就不得随意改变;同时对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也同样具有确定力,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如要新办、撤销、注销、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宣布其无效,都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三)约束力
权利、义务是相对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既有赋予权利的一面,也有确定义务的一面。例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使持有人获得卷烟零售的经营权,但同时也对其进、销货范围、经营方式等作了限定,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享有许可证规定的特权的同时,也要受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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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专卖许可证规定的权限范围的约束。只能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超过了规定的权限范围属违法。从这个意义上看,?烟草专卖许可证?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制定
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表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其他任何机关印制的,均无法律效力。
第二节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领和核发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领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1.申领要符合规定条件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从事所申请烟草专卖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
2.申请的内容合法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许可证的行为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政策。
3.申请人必须明确表示申请某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愿望和要求,一般要求以书面形式表示(包括填写申请表格)。因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或法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特定的公民或法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法律资格,它是以在一般情况下被普遍禁止为前提条件,非经当事人依法申请,烟草行政管理机关不能主动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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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申请的机关必须是有权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机关。?烟草专卖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原则,不同级别的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权限不同。
5.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烟草专卖法》及国家现行的专卖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提供有关资料及其副本,如复印件,资信证明等。
(二)申领程序
烟草专卖许可证主要根据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申领核发程序,但一般都要经过下列程序:
1.填申请表。由申请人向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发放权的烟草专卖局或其指定单位领取并按规定填好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同时持工商营业执照(新开业的卷烟零售单位和个人可以先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交审核机关查验认可。
2.提交材料。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公示的材料目录提交相关材料。要求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审查材料。按照申请人申领证件的种类和所规定的手续,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材料形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
4.实地核查。受理申请后,受理机关应当派员进行实地核查,决定是否许可。
5.发放证件。经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由有发证机关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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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核发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核发原则
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结合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实际做法,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必须遵循四项原则:
1.法定原则
即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必须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要求,对申请者是否具有申领许可证的法定条件,能否从事生产、经营及经营范围等进行审查。
2.属地原则
烟草专卖许可证一般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先申请原则
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有关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烟草专卖局发给烟草专卖许可证。
4.分级核发原则
由于不同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范围内业务性质的特点不同,《烟草专卖法》规定分级核发,不同级别的烟草专卖局发放许可证的权限不同。一般地说,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发放。在实践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一般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发放,但是凡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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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或烟叶调拨业务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核,国家烟草专卖局发放。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核,国家烟草专卖局发放。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权限
1.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下列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①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
②全国性的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专业公司;
③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贸易中心和交易市场;
④从事进出口烟草制品和旅游烟、侨汇烟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
⑤全国性的省级烟草专卖品批发交易市场。 2.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下列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在全省范围内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贸易中心和交易市场。
3.县级烟草专卖局或上级烟草专卖局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发所辖区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一般必须在接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决定后10日内送达。
第三节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续、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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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
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经审批发放,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机关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有人都发生法律约束力。需延续的,在期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申请。遗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挂失,并出具遗失证明材料,经发证机关审查后办理补办手续,补发许可证。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变更。如果许可的内容确实需要变更的或需要注销时,必须按照申请办证的审批程序,向原核发许可证的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因合并、分立、转产等原因,需要改变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企业地址、主管部门、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的,应在原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经批准歇业时,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纳烟草专卖许可证。上述企业停产或停业一年以上,视同歇业,按歇业的有关规定处理。个体经商户发生改变姓名、住址、营业地址、经营范围发生改变的,不得按照变更程序处理,必须新办。
第四节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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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3.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5.查处下列违反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①无证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
②使用伪造、变造、过期、失效的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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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④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6.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经教育、处罚不改者,发证机关可吊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①主要产品粗制滥造,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②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烟草专卖生产技术、机械设备及原辅材料的;
③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提供货源、账号、支票等方便条件的;
④利用烟草专卖许可证作为合法形式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 ⑤拖延不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⑥其他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
7.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查、核发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未经严格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造成失误或损失的,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追究发证机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可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烟叶种植、收购、调拨管理
烟叶是我国主要经济作物之一,它是生产烟草制品的最基本的原料。烟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烟草制品的质量。《烟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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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法》规定,我国纳入专卖管理范畴的烟叶是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
由于烟叶用途单一,社会需求量相对稳定,这就要求烟叶品种、种植面积及收购、调拨等经营活动,都应当相对稳定有序,这样才能够保障烟草行业原料供应符合烟草制品生产的需求。
《烟草专卖法》对于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所作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总量控制原则,即强调国家对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进行宏观控制,不能盲目发展;二是依法保护烟农利益的原则。为维护烟农的利益,规定对按收购合同约定的面积种植的烟叶应全部按照质量标准和国家价格政策收购并妥善解决烟叶收购中的纠纷。
第一节 烟叶种植的管理
一、烟叶的概念
《烟草专卖法》第七条明确了纳入专卖管理范围的烟叶有两大类,即烤烟和名晾晒烟。
(一)烤烟
烤烟原产于美国弗吉尼亚州,国际上叫?弗吉尼亚烟叶?或?火管烟叶?,它是用火管传导热力,将成熟的烟叶叶片放在室内棚架上,采用人工调节温湿度的方法烤制而成的。这类烟叶的特征是叶片分布均匀,厚度适中,以植株中部叶片质量较好,干燥后的烟叶讲究颜色。烤烟含糖量高,蛋白质含量较低,烟碱含量中等,是制造卷烟的主要原料。烤烟是我国,也是世界上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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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最大的烟草类型。根据加工程度,烤烟又有初烤烟和复烤烟之分。目前,我国的烟叶产量已占世界烟叶产量的35%,为世界第一。
(二)晾晒烟
包括晾烟和晒烟两种。
晾烟是将烟叶放在通风阴凉的房内或棚内自然干燥而成的烟叶。晾烟含糖量低,烟碱和蛋白质含量较高,颜色较深,烟味浓,弹性好,主要用于混合型卷烟和雪茄烟等。晾烟可分为深色晾烟和浅色晾烟。在国际上,深色晾烟生产较多。
晒烟是把烟叶放在竹制折夹内利用日光的辐射热能露天晒干的烟叶。晒烟含糖量偏低,蛋白质和烟碱含量高,烟味浓,劲头较大,主要作为斗烟、水烟、混合型卷烟的原料。根据晒制后烟叶颜色的差异,晒烟又可分为晒黄烟和晒红烟两类。
晾烟和晒烟合称晾晒烟。 (三)名晾晒烟
名晾晒烟是指在各地种植形成一定批量,并用于生产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及出口的晾晒烟,其具体范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通过发布名录方式确定。
二、烟叶种植的管理
如前所述,《烟草专卖法》所明确的纳入专卖管理范围的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下烤烟和名晾晒烟。《烟草专卖法》进一步指出,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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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因此,烤烟和名晾晒烟皆属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法》在明确规定纳入专卖管理范围的烟叶后,对于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也作了规定,即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不属于烟草专卖品,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按一般农副产品管理。
为了加强对烤烟、名晾晒烟种植的专卖管理,《烟草专卖法》作了如下规定:
(一)种植面积合同化
烟叶生产推行合同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措施。通过合同将烟农和烟草公司的责任明确起来,是防止烟叶生产大起大落,加强烟叶专卖管理的好方法。按合同组织生产的重点是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草专卖法》第九条规定:?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这样,通过合同的签订,就将分散的烟叶生产纳入了国家专卖的轨道。
(二)烟草种植区域化
烟草是一种适应性较强的经济作物,但就生产优质烟叶而言,烟草对土壤、气候等生态条件的要求却非常严格,表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烟草专卖法》明确各规定:?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目前,全国烟草种植区域共有七个,即北部西部烟区、东北部烟区、黄淮海烟区、长江中游烟区、长江下游烟区、西南烟区和南部烟区。这些地区都具有较好的烟叶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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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烟草品种良种化
?种?有两个含义:一是种子,一是品种。(法第八条) (四)烟草栽培规范化
密度、留叶数、打杈、施肥采收等都要规范化。
第二节 烟叶收购的管理
一、烟叶收购工作的特点
烟叶收购是指收购单位对烟农交售的烟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和收购标准进行检验、确定等级后予以收购的过程。烟叶收购是烟草商品流转的开始,也是商品流转的四大环节之一。烟叶收购情况影响和决定着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正常运转。搞好烟叶收购工作,不仅有利于发展烟草生产,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而且对支援卷烟工业,活跃城乡经济,保证市场供应,满足消费者需要,扩大出口贸易,为国家换取外汇,为?四化?建设积累资金均有重要意义。
为搞好烟叶收购工作,必须认真研究烟叶收购工作的特点。 (一)政策性强
烟叶收购工作是烟叶收购单位与烟农之间进行的一种商品交换活动。收购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烟农的种烟积极性,关系到正确兼顾国家、地方、烟草企业、烟农几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必须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合理安排。
(二)季节性强
从烟草生产过程来看,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因此,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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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性收获、季节性出售的特点。
(三)技术性强
从自然形态上看,烟叶体积大,品种多,等级规格复杂,易霉烂变质,这就决定了烟叶收购工作具有质量验收的复杂性、保管上的特殊性和烟叶调运的紧迫性等特点。要求掌握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熟练的分级检验技术。
(四)涉及面广
由于烟叶收购是连结烟叶生产和烟草工业的纽带,因而具有涉及面广的特点。在利益分配上,涉及到国家、地方、烟草企业、烟农等方面的利益;在市场管理上,涉及烟草、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
二、烟叶收购工作的主体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由于烟叶是烟草专卖品,为了加强专卖管理,保证烟叶收购质量,便于集中管理,《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烟叶收购实行烟叶许可证管理,经省级局核发(但目前一直未采用烟叶收购许可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收购烟叶时,烟叶收购站根据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与烟农签订的合同组织收购,不得超合同收购,也不得拒收合同内烟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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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烟叶收购工作原则 (一)按国家计划收购原则
烟叶计划收购是指收购单位按照国家下达的收购计划与烟农签订收购合同,并对烟农交售的烟叶,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和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后分等级收购。《烟草专卖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这就是说,烟叶是指令性计划商品,烟叶收购计划一经下达,非经原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配合计划部门监督检查收购计划的执行,必须严格执行烟叶收购计划。
(二)按合同收购的原则
烟叶收购合同是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收购计划与烟农签订的生产、收购烟叶的契约。这种契约的达成,把国家的需要和烟农的生产联系起来,既保证了国家计划的落实完成,又尊重了烟农生产的相对独立性,有利于衔接产、销,保护烟农积极性,防止烟叶生产大起大落。烟叶收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种植品种、面积、等级、数量、种植范围及向烟农提供化肥、资金等。《烟草专卖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农民凭合同交售,收购站(点)凭合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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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国家标准收购的原则
烟叶国家标准是对全国烟叶生产统一的技术要求,是国家的一项技术法规。
目前,我国烤烟收购标准要求执行1992年发布的GB2635-92《烤烟》标准,该标准已经分别于1998年6月1日和2000年4月4日进行了两次修改,现将烤烟烟叶共分为42个等级。
晾晒烟中的白肋烟,现在执行的是1998年颁布的GB8966-88《白肋烟》标准。香料烟分级技术执行的是GB5991.1-2000标准,该标准共分为10个级。其他晾晒烟目前暂无国家标准。
在烟叶收购过程中,烟叶收购部门应当按照上述国家标准,对烟叶进行检验分等定价,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收购,对烟叶质量进行严格检验和把关,对于使用剧毒或禁用农药种植的烟叶以及霉变的烟叶等,一律不得收购,并应监督销毁。
(四)按国家价格政策收购的原则
烟叶收购价格直接关系到工农产品的比价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同时对烟叶生产者来说,烟叶收购价格偏低,烟农的劳动消耗得不到相应的补偿,不仅会使烟农的积极性受到影响,而且对烟草行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因此,国家烟叶价格政策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制定或变更烟叶价格政策。烟叶价格政策确定后,烟草收购部门在烟叶收购过程中,必须遵循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坚决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坚决制止压级压价、提级提价等违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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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政策的做法。
综上所述,烟叶收购工作必须贯彻按计划收购、按合同收购、按国家标准收购及按国家价格政策收购的原则。这些重要原则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是保证烟叶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的准则。
四、烟叶收购工作的方法和基本要求
现行烟叶收购的方法主要是:组织烟农有计划地约时定点轮流交售。在烟叶种植季节要按照各烟叶收购站(点)所包干的村、组,逐步落实烟叶种植面积,与烟农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并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分村、组装订成册,存放于烟叶收购站(点)。在烟叶收购时,农民凭合同进行?约时定点、轮流交售?。随着烟叶生产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尤其是农民外出务工人数增多、农村劳动力市场价格提高较快,对稳定烟农积极性带来较大影响。2007年以来,烟草行业探索建设?合同种植、入户预检、编码收购、原收原调、委托加工?的烟叶流通业务模式,使烟叶流通秩序更为规范有序,提高烟叶收购工作效率,节省烟农交售烟叶的时间,有利于搞好收购秩序。
烟叶收购工作需要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烟叶收购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
《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作出了规定,要求烟叶收购部门必须努力实现制度化管理和标准化建设。
烟叶收购站实现报账制管理,不准经营或变相经营烟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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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后的烟叶要认真保管,及时按国家标准规定打包。烟包内外标签卡片必须清楚一致,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证、账、卡、物相符。
烟叶收购站要加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变级打包、提级上调。各级烟叶收购部门,要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控制不正当的升溢或损耗。
2.保证烟叶收购秩序
《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烟草内部企业要共同维护收购秩序,严禁抢购烟叶。
严禁烟草公司、复烤厂、卷烟厂从无国家烟叶种植计划地区或无烟叶经营权的单位及个人手中购进烟叶;严禁烟草公司、复烤厂、卷烟厂向无烟叶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叶。
烟草公司、复烤厂、卷烟厂不准委托系统外单位或个人代购、代销烟叶;严禁系统内烟叶经营单位或个人为系统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烟叶收购、调拨、销售手续等条件。
非烟叶产区的地(市)、县烟草公司不准收购、经营烟叶。烟叶产区的地(市)、县烟草公司只准收购本辖区内自产烟叶,不准跨地区收购烟叶。
卷烟厂、复烤厂不得直接到烟叶产区收购烟叶,烟叶复烤厂不得经营烟叶,接受委托加工必须经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
3.妥善处理烟叶收购纠纷
烟叶收购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又因其具有技术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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