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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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8000-1-2010-030198 类目名称: 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0-03-26 文 号: 博府〔2010〕3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印发博罗县推进 “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府〔2010〕32号

印发博罗县推进 “三旧”改造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博罗县推进 “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博罗县推进 “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建设用地二次高效开发利用,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围绕提升社会经济发展承载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需要,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遵循“全面探索、封闭运作、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的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将“三旧”改造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为载体,实现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形象,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新博罗。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制定专项政策,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土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政府要正确引导,加强监管,确保改造规范推进。

(二)明晰产权,保障权益。调查摸清“三旧”现状,做好“三旧”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正确处理“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我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三旧”改造规划,并强化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严格界定“三旧”改造范围,对列入改造范围的,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有序推进。严禁擅自扩大“三旧”改造政策的适用范围。

(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通过市场运作和公开规范的方式,强化市场配置土地,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使用强度。创新机制方法,强化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五)尊重历史,客观公正。既要做好与国家法律政策的衔接,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又要兼顾各地发展历史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科学合

理地制定改造方案和配套政策,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挂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机构

县政府成立博罗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徐云枢县长担任,副组长由江菊莲常务副县长、陈永欢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房管、经贸、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1)。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三旧”改造建设的日常事务。各镇要相应成立“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本镇“三旧”改造具体项目及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工作开展。

(二)职责分工

1.各镇 “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职责

各镇 “三旧”领导小组是“三旧”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镇 “三旧”改造具体实施计划;负责大力推进本镇范围内“三旧”改造各项工作;负责引导村(组)、市场主体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贯彻落实市、县有关的政策和措施。

2.各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县“三旧”改造办开展相关宣传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指导、编制县“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 “三旧”改造涉及的土地转用、土地征收等用地手续,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确认、登记,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三旧”改造项目立项审批、产业政策制定,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工作;

县房产管理局:负责“三旧”改造涉及的房屋权属确认、登记,拆迁许可管理等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三旧”改造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各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服务水平等进行全程监督和定期检查,并依法保障建设单位、居民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县建设局:负责审查、核准“三旧”改造项目施工报建及国有土地建筑的拆迁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县经贸局:负责“三旧”改造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管理,负责办理“三旧”改造涉及的企业调整提升的相关事宜,并指导各镇具体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对投入“三旧”改造建设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评定“三旧”改造资金的绩效;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三旧”改造现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排查涉及“三旧”改造工作的不稳定因素;负责处置“三旧”改造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预防、制止和查处“三旧”改造过程中的治安和刑事案件;

县农业局:负责协调创建工作中涉及到农业的有关事宜,引导现代农业的规划、申报和指导;

县林业局:负责 “三旧”改造中涉及林地的相关问题处理,促进利用低效园地,加快建设区域生态保护区和生态走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资源,改变区域的生态环境;

县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改造项目区内道路、排水、路灯、供水、公交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专项规划,负责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维护;

县地税局:完成县人民政府委托征收的“三旧”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各种税费征收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

县外经贸局:负责办理“三旧”改造涉及的外商投资经营性企业调整提升的相关事宜,并指导各镇具体实施;

县法制局:负责对县“三旧”改造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依法办理“三旧”改造过程中不服行政裁决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县环保局:审核改造具体计划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积极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推进“三旧” 改造工作中污染源的治理,实现项目区周边大气、水土等环境质量的提升;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确定项目区内改造所涉及的需办理社保的人员,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县消防大队:加强“三旧”改造过程中消防隐患的排查。

四、“三旧”改造范围

围绕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环境改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战略目标,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耕地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的前提下,将下列土地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一)城镇镇区“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

(二)因城乡规划调整,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四)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五)因实施城镇规划要求或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六)根据城镇规划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七)布局分散、条件落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规划确定要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八)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

(九)现有低效使用的旧厂房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提高容积率改造建设的用地。

“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改造项目用地必须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二)拟改造项目用地、房屋权属无争议,并经确权登记;

(三)拟改造项目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拟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行业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五)拟改造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或2007年度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已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

五、工作程序

(一)调查摸底

开展全县“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深入了解各镇基本建设情况,收集各镇“三旧”改造的计划。对企业或个人的产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从规划、产权、改造价值等进行风险评估,掌握实施改造条件成熟的情况。推动各镇、街道对本辖区条件成熟的项目确定试点,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建立数据库,做好“三旧”改造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认定“三旧”改造具体位置范围

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规定,

有改造意向的各单位或个人向改造项目所在的各镇“三旧”办公室提出申请,以项目所在的各镇为单位统计造册登记汇总后上报县“三旧”改造办公室,组织各部门联合认定“三旧”改造的具体位置、范围(详见附件3.)。

(三)科学编制改造规划

根据“三旧”改造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级“三旧”改造规划,由县“三旧”改造办公室汇总后组织各部门编制《博罗县“三旧”改造规划》,经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

(四)做好年度实施计划

县政府及各镇人民政府分别编制县级和乡镇级“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经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实施,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改造项目申报

改造申请人制定具体改造方案,由镇政府审查确认后,向县“三旧”改造办公室提出“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附件4、附件5)。

(六)改造项目审批

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改造申请人的改造方案及申请资料进行会审后,提出“三旧”改造项目会审意见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三旧”改造不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三旧”改造方案由市 “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还需将“三旧”改造方案、土地征收和转用方案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

(七)办理具体项目手续

改造方案批准后,由改造申请人持“三旧”改造办公室批复认定的文件,向相关单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六、具体操作方式

按照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发布的“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改造主体可以对各镇“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申请改造,改造前充分了解地块的权属及规划情况,制定具体地块的改造方案经各镇“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其中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的可以经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公示后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涉及补缴地价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操作方式进行“三旧”改造工作。

(一)政府收购储备土地

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县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纳入土地储备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按惠州市土地储备管理有关办法操作。

(二)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

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自行改造方案经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

(三)市场主体(社会经济实体)实施改造

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可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收购多宗地块及其地上附着物,与其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在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并取得拆迁许可的的前提下,申请对收购的地块进行集中改造。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相同权属性质、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收购改造应当制定改造方案,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涉及出让年限不一致的,应统一出让年限,涉及补缴地价款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三旧”改造涉及收回或者收购土地的,可以货币方式补偿或支付收购款,确实需要以置换方式置换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置换的土地使用权价额折抵不足的,可以货币补齐。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改造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办理征收手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三旧”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其中,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旧村庄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除属于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的外,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自行组织实施,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七、相关政策支持

(一)分类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

1.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

①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经公告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②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用地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

③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依照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根据此期间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不再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发生在2004年4月30日之前的用地行为,在办理征收手续过程中,不需办理听证手续。发生在2004年5月1号以后的用地行为,需办理听证手续(所需材料详见附件6.)。

2.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底前完成。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用地手续。

3.上述各类历史用地发生的时间以1987、1998、2007年度的航测卫片现状为依据。

(二)“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问题的处理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的10%,经改造主体提出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1.“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2.“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按批次报批方式,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三地”处理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有关用地计划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涉及

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

(三)关于“三旧”改造涉及土地置换问题的处理

为满足“三旧”改造需要,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调整使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置换手续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本意见中的土地置换主要指“三旧”改造范围内土地之间或“三旧”改造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详见附件7)。

(四)“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及财政扶持政策

1.在旧城镇改造中,鼓励、支持城区内效益差、能耗高、污染大的企业搬迁。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可由县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最高不高于60%的比例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在旧村庄改造中,县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3.对“三旧”改造涉及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改造。

4.鼓励各地探索利用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改造,政府组织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在拆迁阶段可通过招标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5.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改造后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其他

本方案发布前,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已公布的系列“三旧”改造文件中,有其它方面的优惠政策,仍然适用。

八、配套措施

(一)建立联席制度

“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部署下,明确各自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三旧”改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联审机制

“三旧”改造办公室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建立报建联审机制,对于在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综合性问题,单个报批部门难以解决的,由“三旧”改造办公室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和“特事特办”,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县规划、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应落实县政府的引导和扶持政策,进一步理顺和简化改造中的“用地、报建、施工”等报批工作和报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

(三)加强宣传引导

创造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三旧”改造政策的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认真总结、推广“三旧”改造的先进典型,并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强监督管理

县监察局对县“三旧”改造办、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各镇政府开展“三旧”改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对照本实施方案对各镇 “三旧”改造进行监督,发现违反“三旧”改造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凡是弄虚作假,擅自将不符合“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纳入改造范围或不按“三旧”改造报批程序进行报批的,由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1. 博罗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三旧”改造方案申报表

3. 博罗县“三旧”改造用地情况统计表

4. “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5.“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审批流程

6. 分类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

地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7.置换土地报批需提交的材料

附件1

博罗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云枢(县长)

副组长:江菊莲(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陈永欢(副县长)

成 员:陈贵良(县政府办副主任)

朱祖文(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肖志明(县林业局局长)

朱耀新(县建设局局长)

刘水金(县财政局局长)

曾 峰(县规划局局长)

陈新添(县房产管理局局长)

张学文(县经济贸易局局长)

黄爱华(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苏同果(县监察局局长)

关文华(县农业局局长)

廖庆友(县外经贸局局长)

徐广基(县环保局局长)

梁沛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周惠强(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文晖(县公安局副局长)

林雄辉(县公安消防大队队长)

吴子靖(县法制局局长)

周容志(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

张京祥(县地税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贵良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朱祖文、曾峰兼任。

附件2

“三旧”改造项目申报表

单位:平方米、万元

改造项目名称

申请人

法人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及邮政编码

项目地点

项目拟建时间

项目拆迁面积

涉及拆迁户数

项目开发形式

项目用地面积

项目建筑面积

项目投资额度

改造规划用途

□工矿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用地 □商品住宅用地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 否□

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是□ 否□

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 是□ 否□

是否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改造方案 是□ 否□

是否符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是□ 否□

是否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是□ 否□

项目简介(请说明项目前现状、改造意向、预期效果),以附件形式附上。

本申请人对本申请内容已作充分的了解,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全部为本申请人如实申报和亲笔签署,本申请人保证本次登记申请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无虚假。本次申请如有与申请事实不符或因虚假资料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概由本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的,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三旧”改造办公室会审意见:

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年 月 日

县政府审批意见:

(代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博

(编号:________________)

单位:平方米、万元

改造前用地 基本情况 “三旧”改造类型

□旧城镇 □旧厂区 □旧村庄 用地批准面积

用地批准时间

原土地证号 或批准文件号

规划许可证号

宗地所在位置

________________镇(街)_________________村(居)委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门牌号)

原批准用途

□工矿用地 □商服业、商品住宅 □公共设施用地

现实际用途

□工矿用地 □商服业、商品住宅 □公益、公共设施用地 土地现状

□已建 □在建 □未建

原土地取得方式

□集体自用 □集体流转出让 □行政划拨

□协议出让 □招拍挂出让

意向 改造内容

单宗自行改造

单宗建筑拆建改造 (提高统容积率) 专项规划内成片拆迁改造

改造用途为:

□工矿用地提高容积率 选择投资主体为: 改变用途为:

□工矿用地

原批准容积率:__________ □原权利人自行改造

□商业、服务业用地

现申请容积率:__________ □市场主体改造 □工矿用地

□商业、服务业提高容积率 □村集体改造 □公共设施用地

□商品住宅用地

原批准容积率:__________ □政府改造

□商业、服务业用地

现申请容积率:__________

□村、政府与市场主体等联合改造 □商品住宅用地

拟改造后 用地情况 宗地地类统计 宗地权属统计

拟报省征收总面积

总面积

农用地面积 未利用地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集体面积 国有面积

其中 耕地

已批准 建设用地 现状为 建设用地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房屋及土地未被司法机关查封和其他形式限制权力。 □土地权属清楚、无重证、无争议。

初步 审定意见

经初步审查,同意该项目用地划定为:□旧城镇 □旧厂区 □旧村庄 改造项目用地上报。

单位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在博罗县范围内,以改造项目所在的各镇(街道)为单位进行统计,统一汇总后上报县“三旧”改造办公室。填报的栏目有“□”选项的,属于哪一类,就在“□”打上“√”。

2.该表涉及的土地权属、地类等情况由各镇国土所协助填报。

3.宗地地类统计含超占面积在内。

4.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现状仍然未改变的,属农用地计入农用地,属未利用地的计入未利用地。

5.用地批准面积是土地证登记的面积;宗地地类的总面积应包含登记发证面积+纳入改造红线的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

6.需将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并附上,并在图上标明地块位置。

附件4

“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项目单位)向县“三旧”改造办公室提出“三旧”改造项目申请书;

(二)申报项目的改造方案;

(三)申报项目的用地红线图;

(四)申报项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申报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六)申报项目涉及的土地、房屋等权属证明资料;

(七)申报人(项目单位)填写的《“三旧”改造项目申报表》;

(八)其他有关资料。

附件5

“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审批流程

(一)“三旧”改造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及有关申报资料进行会审。

(二)“三旧”改造办公室对改造申请人(单位)的改造方案及申请资料进行会审后,提出“三旧”改造项目会审意见报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三)“三旧”改造办公室将“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会议审定同意的改造项目发文批复认定为“三旧”改造项目。

(四)“三旧”改造项目涉及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历史用地需完善征收手续以及农用地转用的,需将改造方案连同土地征收和转用方案一并上报省政府审批;“三旧”改造项目不涉及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用的,则直接由县政府“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审批。

附件6

分类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

历史用地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用地确权需具备的资料,除土地登记需提交的普遍性资料,还需另外具备以下资料:

1、确权申请;2、县“三旧”办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包括“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范围示意图);3、镇政府证明文件;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5、土地利用现状图(包括证明1987年1月1日之前变更的现状图和最新现状图);6、证明1987年1月1日之前变

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7、其他需要资料。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用地报批需具备以下材料:

1、政府完善征地手续申请报告;2、征地协议书(原件);3、违法用地处理(处罚)决定书(属罚款的,需提交接受处罚凭证);4、兑现征地补偿安置的凭证;5、县“三旧”办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6、项目的规划意见;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8、证明变更时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9、土地利用现状图(包括变更前后现状图);10、用地红线图;11、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的,用地报批需具备以下材料:

1、政府用地请示文件;2、一书三方案;3、征地听证材料(2004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用地行为提供);4、征地协议书(原件);5、征地预存款证明或兑现征地补偿安置的凭证;6、违法用地处理(处罚)决定书(属罚款的,需提交接受处罚凭证);7、县“三旧”办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 8、项目的规划意见;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0、变更前后对照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证明变更时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12、用地红线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13、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报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材料;3、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材料;4、集体建设用地合法证明(土地证或用地批文);5、县“三旧”办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6、项目的规划意见;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8、土地利用现状图;9、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三、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又确需保留为集体土地性质的,收件材料参照本条第一点适当简化,其中: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提交材料不变。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需提交如下材料:1、完善手续申请报告;2、违法用地处理(处罚)决定书(属罚款的,需提交接受处罚凭证);3、县“三旧”办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4、项目的规划意见;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6、证明变更时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7、土地利用现状图(包括证明变更现状图和最新现状图);8、用地红线图;9、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的,需提交如下材料:1、政府用地请示文件;2、一书三方案;3、违法用地处理(处罚)决定书(属罚款的,需提交接受处罚凭证);4、县“三旧”办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5、项目的规划意见;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7、变更前后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8、证明变更时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9、征地红线图;10、其他需要的材料。

附件7

置换土地报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置换

(一)置换土地申请;(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材料;(三)置换土地协议;(四)集体土地权属合法证明;(五)县“三旧”办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六)项目的规划意见;(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八)土地利用现状图;(九)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置换

(一)置换土地申请;(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材料(集体土地部分);(三)置换土地协议;(四)集体土地权属合法证明;(五)国有土地权属合法证明;(六)县“三旧”办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七)项目的规划意见;(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九)土地利用现状图;(十)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置换

(一)置换土地申请;(二)置换土地协议;(三)国有土地权属合法证明;(四)县“三旧”办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五)项目的规划意见;(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七)土地利用现状图;(八)其他需要的材料。

主题词:城乡建设 三旧改造△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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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有关部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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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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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zr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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