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在职民警双向选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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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公通[2002] 号

关于印发《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机关在职民警“双向选择”上岗实施方案》

通 知

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报来《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在职民警“双向选择”上岗实施方案》,经局党委讨论同意。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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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公安 队伍管理 双向选择 方案 通知 抄送:州人事局,本局局长、副局长,纪委、政治处。 (存档 共印10份) 州局办公室 2002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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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在职民警

“双向选择”上岗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文件精神,推进公安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建设高素质公安队伍的战略目标,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双向选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支队机关在职民警“双向选择”,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推进交警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逐步建立与交警性质、任务和特点相适应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激励民警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乐于奉献。“双向选择”坚持党管干部、公平竞争、任人唯贤的原则。根本目的是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交管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发展。

二、双向选择的部门及范围

实行“双向选择”的部门及范围是:支队机关所属科(室)和全体在职民警。

计算机通讯管理科、财务科等专业技术人员和指挥中心、交通安全协会的人员,原则上在原岗位选聘(如本人不愿在原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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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也可以选择其它岗位);其他科(室)在原岗位选聘留用的民警不得超过70%。

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由组织安排岗位;男民警年满50周岁、女民警年满45周岁的优先聘用。

三、双向选择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1.“双向选择”工作在州公安局党委的领导下,由支队党委按照岗位轮换与组织调整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首先由参选民警填报《岗位选择申请表》,选择适合自己专业特长的岗位;然后由科室负责人提出选择人员名单报支队党委确定。

2.“双向选择”分二轮进行:第一轮5月17日至20日,从本科(室)在职民警中选择70%,落选人员实行岗位轮换;第二轮5月24日至27日,从第一轮落选的其它科(室)民警中选择30%。两轮选择结束仍未落实岗位的民警列为待岗。

3.每轮参选民警都应填写《岗位选择申请表》。每轮只能报一个岗位。不填报《岗位选择申请表》的视为自动放弃,列为待岗。

四、待岗人员的有关政策

1.待岗人员的待岗期限为6个月,待岗期间由政治处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安排临时工作任务,组织离岗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待岗期满,本人写出待岗期间的学习思想总结并递交试岗申请,支队安排3个月的试岗期。试岗期满,政治处组织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采取本人申请与组织决定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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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工作岗位。不合格的,支队可再安排一次试岗;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试岗期满,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民警察辞退办法》规定予以辞退。

2.待岗、试岗期间工资及各种补贴津贴,根据楚人发(2001)42号文件规定,待岗、试岗期间基本工资按80%发给,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照发(不发知识分子补贴和职务岗位津贴)。待岗、试岗期满后,确定了岗位的,按新确定的岗位重新确定工资。

五、其它事项

1.受聘民警的聘用期为两年(聘用时间连续计算),受聘期间,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由政治处提出意见,报支队党委决定,新进机关人员由支队党委调整安排。

2.实施“双向选择”的科(室)人员编制,以机构改革后的“三定”方案为准。

3.有亲属、姻亲关系的民警不能互相聘用。

4.支队成立“双向选择工作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双向选择”的申诉和仲裁。

5.本实施方案由支队政治处负责解释。

附: 《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民警岗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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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zq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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