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审计的社会角色和责任

更新时间:2023-10-27 20:4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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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审计的社会角色和责任

----对信息风险降低论和信息风险分摊论的探讨

审计是一定经济、政治、社会和法律环境变迁下的产物,审计的发展伴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推动审计产生、存在与发展的动力就是审计动因,关于审计动因的理论包括信息理论、代理理论、受托责任理论、保险理论、冲突理论等。

其中信息理论和保险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审计的本质,从而推演出两种审计的责任观点:一是信息风险降低论;另一个是信息风险分摊论。这两种观点对审计的社会角色和责任进行了探讨,在这一问题上,人们有不同的见解,下面分述之:

一.信息风险降低论

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主要是“信息论”,信息论的主要观点是认为审计之所以出现,是为了缓解管理当局和投资者之间潜在的信息不对称,减少信息不对称发生的可能性,审计的结果可以使信息更加可靠,使市场更具效率。审计的本质在于增进财务信息的价值,也即提高财务信息对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正确程度。所以它认为审计师的作用之一是在于通过审计减少会计信息中可能存在的故意或者非故意的错报,降低信息使用人的信息风险。

这种观点强调审计师对于审计信息只是作出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的保证,对于信息风险只能降低而不能消除。审计师有责任计划和实施审计,以便为财务报表中是否不存在因错误或舞弊事项而引起的重要错报取得合理保证,也就是说,只要审计师按照规则操作,按规矩审计,就能起到降低信息风险的作用,即使最终没有发现重大错漏报或者被企业的舞弊所欺骗,那审计师也是可以作出免责申辩的。审计师应以重要性作为衡量标准,能否查出重要错报而不是所有错报是确定审计师是否作出合理保证的依据。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这一概念表明,审计师不是财务报表正确性的保证人或保险人。一方面,信息风险的复杂性决定了审计师无法对企业全部的信息之正确与否作出甄别,审计师既无必要也无能力这么做。另一方面,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审计也应当提供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所以该理论认为,审计的应该承担起风险降低者的社会角色和责任。

二.信息风险分摊论

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保险论”,保险论的主要观点是认为审计师降低风险的活动,即审计是一个把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风险降低到社会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之下的过程,甚至认为审计是分担风险的一项服务,审计的本质在于分担风险。

保险理论对审计动因的解释是建立在风险转移论基础上的,审计的本质被看作是一种保险行为,可减轻投资者和其他关联人的风险压力,审计费用的发生纯粹是贯彻了风险分担的原则,与股份公司利益相关的各集团和股东,为防止经理们舞弊而造成灾难性损失,都愿意从自己将要得到的收入中支付一部分费用来聘请外部审计师,这部分审计费用就称为保险费用,同时把审计的效果视为保险价值,如果审计师因失职而未觉察出财务报表不可靠,他们有责任赔偿因失职而造成的损失,就像买过保险之后的损失会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一样,审计师扮演了保险公司的类似角色,这种观点强调审计师担任更大的社会责任,对于审计过的信息质量承担与信息提供者一样的责任保证。

另外,这种观点使得被审计单位对于利益相关者损失的赔偿上,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因为审计师参与到对损失的赔偿中来,风险共担,这样不利于对财务造假的“主谋”处以严厉的针对性强的处罚,甚至有可能使得被审单位由于存在审计师来共同“买单”而变得更加放肆。

三.两种观点的比较

通过两种观点的比较,本人更加支持信息风险降低论这一观点。 1.信息风险降低论在指导审计实务中更具可行性。

由于信息风险的复杂性,要求审计师对每一个错报事项都负法律责任是不合情理的,这样将导致社会所支付的成本超过其收益,更重要的是即使增加社会成本,也未必能够发现那些经过周密策划的欺诈行为,同时也不可能完成排除判断失误,使得审计这项工作成为一个“烫手的山芋”。信息风险降低论强调审计师对审计信息作出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可行性更强。审计以何种方式存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现代审计可能受自身审计技术、审计成本、审计时间,甚至包括社会公众和客户等构成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制约。审计师实际上无论多么勤勉尽职,也无法保证期审计后的会计数据绝对真实公允。审计

师的定位不能仅仅迎合人们的主观愿望,审计师的作用不能被盲目夸大。

另外,审计师所面临的风险可分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其中只有检查风险是审计师有能力控制的风险,因而信息风险分摊论将审计师视为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形成的信息风险的“风险分摊者”并非公平之举,使得审计师的社会责任压力过重,也不利于审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 2.信息风险降低论并非是为审计师免责提供窗口

信息风险降低论并非不要求审计师承担社会责任和审计责任,而是把审计师对于重大错漏报导致的企业舞弊承担相对合理的责任,尽量将这种信息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如果审计师没有按照审计准则要求进行审计或者与被审单位串通舞弊,导致审计失败,同样必须承担对利益相关者利益损失的赔偿甚至是承担刑事责任,只是赔偿顺位要列于被审单位之后。而信息风险分摊论从审计结果出发,不论审计师是否尽职尽责,只要出现问题,审计师都要作为风险分摊方承担责任,这样的处理过于刚性和苛刻。

3.信息风险分摊论的理念可以应用到信息风险降低论中

信息风险分摊论强调把审计师的利益与审计失败联系起来,以便强化审计师的风险意识和对审计工作的严谨态度,这种观点有益于审计工作的高效准确的展开,把这种理念灌输到对审计工作者的职业教育中,有利于审计的发展。当然仅仅有理念还不够,但可以在审计风险降低论的基础上,加大对审计师与被审单位串通行为的惩罚,对于审计师应审出却未审出的重大错漏报,施以严厉的处罚,这可以巩固审计工作的执行力,更好的起到降低审计风险的作用,既使审计师的利益与审计失败的风险结合更紧密,又没有使审计师的社会责任压力过重。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审计环境下,采用信息风险降低论来衡量现代审计的社会角色与责任,是理性而且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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