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秩序与自由之间——霍布斯与洛克政治管理哲学思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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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卷第 3 0期 27第3 O年 O期

潍坊教育学院学报J URNA O L OF WE1ANG ED AT O F UC I NAL C OU正GE

V0 . 0 N 3 1 2 o. S p.2 O e O7

在秩序与自由之问霍布斯 -克政治管理哲学思想比较 9洛王芳(安徽农业大学管理科学学院,安徽合肥 203 ) 30 6

摘要:为近代英国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作霍布斯主张订立社会契约的宗旨是维护秩序与安全;洛克

则主张构建社会契约的重心是保护人的自然权利。霍布斯与洛克政治管理思想虽存在极大差异,二者的但社会契约理论却有着共同的政治管理哲学基础:消极自由观。关键词:社会契约论;消极自由;极自由积

中图分类号:512 B 6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9 OO 2o )3 07—0 10—28 (070—09 3其次,契约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交易时对理性的契约签

为了阐述各自的国家学说,国近代思想家霍布斯与洛英

克分别构建了一种社会契约理论。作为“开明专制政体”的倡订者都有利。根据霍布斯的观点,为使主权者充分地履行职导者,霍布斯认为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的根本宗旨是确保秩序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这种观点其实因为只有绝对强大的与安全。而面对专制政府对公民自由的不断侵蚀,克则主是他对人性抱有悲观主义的必然结果,洛

张社会契约的重一在于保护天赋人权。对霍布斯与洛克社会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逊的人群中维持和平与秩序。霍布斯也承 l f,契约理论进行比较考察,我们能够从中发现他们政治管理哲认,在放弃自然权利、立国家之后,国家的绝对权力的严建在学存在的若干共通性与差异性。 格统治之下,人们的生活不可能是很愉快的,不可能是完美

的。既然这样,人们为什么还要签订社会契约作茧自缚呢? 如果说马基雅维利、布丹、格老秀斯的政治哲学吹响了近关于此,霍布斯作了下述解释: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前奏曲,么真正意义上的近代西方政治反对说:那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哲学则是从霍布斯 ( hm sH b . 18 T o a ots 58

—17 ) ̄, 69开始的,因为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一般说“他是讲政治理论的第一个真正近代的著述家” _在他的不来,。1 j在君主之下生活的人认为这是君主制的毛病,而在民主国

朽巨著《利维坦》他以严谨的逻辑和简练的语言,中,抒发自己家的政府或其他主权集体之下生活的人则认为这一切流弊都 的政治理想,建立了虽不甚完备但却影响深远的社会契约理是由于他们那种国家形式产生的。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论。

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人类的事情

首先,霍布斯论证人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平等是自决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 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由表达意志以及自由放弃个人权利的前提。没有大致的平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

等,意志表达就可能是被迫的,那么契约也就可能不成其为契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约,而只是一种胁迫的结果。那么如何建构这一前提呢?作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为经验主义者,霍布斯不能仅仅宣称在自然状态下人是完全见大巫了。 _也就是说,”3 j霍布斯的逻辑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一另一方面虽不自由但可以享受安全平等的,因为这种宣称不仅有违经验,而且整个理论的基础都方面是自由但充满危险,

是空虚的;而是要求他从经验上论证这一前提,他又显然有困与和平。在天生没有安全感的霍布斯看来,者是理所当然后难。因此霍布斯用了非常含混的论证来说明自然状态下人的的选择。

平等:自“然使人在身心两个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

霍布斯的主张可以被称为“开明专制政体”。这种政体在

8国家乃是由平等个人组时某人的体力虽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人敏捷;是 1世纪许多欧洲国家盛行。一方面,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致使这人成的;这些个人享有私有财产,靠辛勤劳动生活;他们以契约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方式调整相互关系,并得到强大政府的保护。另一方面,君主

财产与幸福。不过,在履行职责时,他而言,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

与其他处在同一危险下的人联应当确保臣民的生命、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 J。

的权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

收稿日期:07 5 1 20—0—1

作者简介:王芳 (90一)女( 18,汉族 )安徽无为人,,安徽农业大学管理科学学院讲师,管理学硕士。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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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年第 3 X期

芳:在秩序与自由之间——霍布斯与洛克政治管理哲学思想比较留着他们在前政治状态中所拥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在理论上具有相当的逻辑性,是,权利。洛克指出: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 (但 “包括立法者

的永恒规则。【出让给政治国家的仅仅是实施自”5 J 他的这一思想在实践中却具有一个潜在的重大弱点,即对主与其他人)权者的权力没有限制。尽管从霍布斯的时代来看,社会安定然法的权利。基于这一观点,洛克再次与霍布斯相左,他反对具有首要的重要性,因此这种理论具有历史合理性,这种历君主专制的政府形式,但并主张一种有限权力的政府。他指出,

史合理性同时也就是其局限性,即当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这由人们构成的社会或由人们成立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对不。J 6种合理性就会失去其普遍的可适用性和意义。随着 18 68年能超越公益的范围”【如果政府专断地不适当地处理人民的那么它就违反了社会契约的基本条件和它得以 “光荣革命”的胜利,69年英国国会通过了英国宪法的重要生命和财产, 18组成部分——《权利法案》确立了君主立宪的一系列重要原掌握权力所依凭的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民可以通过,人

则; 1 2年后, 0年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条例, 11 7该法律扩大了国社会革命的方式结束和政府所签订的契约关系。 会的权力,限制了君主的权力,一定程度上完成了分权共在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在霍布斯所提供的理论治。英国宪制的变革表明英国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不能接框架基础上,成功地通过重新描述自然状态、自然状态下人的受霍布斯的那种专制主义的国家学说,而需要一种能确立“资权利以及建立社会契约的宗旨而达到了重建社会契约理论的

产阶级的妥协”并加以正当化的理论,以此来限制君主的绝对目的。特别

值得注意的是,洛克还通过调整契约主体各方,把权力,同时也限制议会的绝对权力。 儿”成功地承担了这一任务。他从普通契约理论出发,出,提了一种有限权力的国家学说。

主权者从一位契约监督者的地位下降到契约一方当事人的地

洛克,这位“光荣革命的辩护士” 18年阶级妥协的产位。和“68

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思想存在极大差异。如前所述,前

洛克假说道,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在者过分关注秩序和安全,人后者则极为重视自由的价值。但通这种状态中,人们能够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过对他们社会契约理论的深刻分析,我们却不难发现二者貌动和处理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同时,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平似迥异的政治思想蕴含着共同的理论基础——消极自由观。 等的状态,因为这种状态中的任何人都不必服从其他任何人消极自由 (eav r dm) ngtef eo和积极自由 (oi efeo i e psi edm) t r v的意志和权威。这种自然状态受自然法调整:人人都是平等概念由英国思想家伯林 (s a el, 0 97首先提出。 I i Brn 1 9—19 ) ah i 9

与独立的,因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罚违反自然法的犯罪行为。

所谓消极自由,又称为“逃离政治的自由”指的是人们对,

只要自然状态存在,么人人就有权执行自然法,那并可亲手处于在不受他人干涉和强迫情况下从事活动的自由。消极自由涉及一个人在摆脱外界注视或关注情况下处理各种事务的自 但是如果自然状态是完好的,么为什么还要通过契约由程度。伯林认为人们必须维持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既然那来建立国家呢?建立国家对订约人有什么收益?洛克指出自人类无法享有绝对自由, 因此必须放弃某些自由,障其他以保然状态下的自由有一些缺陷。这些缺陷有三:一是没有法律。不准外界干涉的自由。“ 无论这个不准干涉的范围,是根据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作为人们行么原则来划定的,无论它是根据自然法、自然权利、功利原则、动并裁判人们之间纠纷的共同尺度。在这种情形下,人们所康德所谓的无上命令、社会契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或是人类享受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等自然权

利就没有稳定的保障,常常用来理清并支持他们的信念的其他任何概念来订立的,在这面临着蒙受他人侵犯的危险。二是没有裁判者。缺少一个有种意义之下,自由都是‘免于……的自由’b v (e e i f )——即

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裁判者。于是,在惩在变动不居但是永远可以辨认出来的界限以内不受任何干罚违反自然法的犯罪行为时,每个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是法扰 oL在此意义上,,7,J正义就是每个人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 官,容易超越理性规则。三是没有执行法律的权力机构,缺少自然状态是一种缺乏法治的状态。][

作为消极自由的对立物,极自由指的是人们按照特定积的要求产生于每个人都想成为自己的主人,产生于个体自治

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之得到应有的执行。一言以蔽之,方式行事并主动参与事务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积极自由 由于上述缺陷,洛克认为人们无法长期在自然状态下生和自主的愿望。“按照自由概念,只有当某个按照自己的本性活。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与自由,人们达成如下社会契合理性、按照某一宗教、某一部落或集团的本性合理性而行事

约:全体社会成员自放弃他们的部分自然权利;愿放弃自的个人有意识地使用自由时,愿自 这种自由才被确定为真正地自 认为合适做任何事情的权利;自愿放弃自行处罚违反自然法由。_积极自由观认为自由是“做……的自由” b e”8 J去 (ef e r则罪行的权利。这些被放弃的权利交给了订约者中被指定的 t) o——即去过一种已经规设好的生活的自由。

专门人员行使。因此,社会契约的功利就在于享受法治带来

洛克式的自由主义显然可以归结为消极自由。一方面,

的利益。洛克认为,约的签订并没有改变人们的自由和平洛克主张在签订契约时人们保留着他们在前政治状态中所拥契等;相反,人们在享有自由平等之外还有额外的收益,即纠纷有的自然权利(出让的仅仅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他指出: 解决之便利。这是契约之所以发生的根本原因。 “在任何地方,不论多少人这样地结合成一个社会,而人人从值得注意的是,与霍布斯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公民完全服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在那里、也只

有在那从专制君主的条约不同,洛克认为,人们在签订契约时仍然保里才有一个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通过保留前政治状态中。’]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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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第 3 0 7期

芳:秩序与自由之间在——霍布斯与洛克政治管理哲学思想比较

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克为消极自由观确定了不受干涉的范条令规定的地方,洛臣民都有自由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或不采围。另一方面,洛克更是直接用消极自由观来定义他所理解取行动。uJ”这种认为法律未禁止便是自由的观念实在是消的自由。他说: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极自由观的基本精神。

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以自然法作为他只

消极自由观有其哲学前提。在客观真理人们还无从知晓

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的时候,既然没有真理的指引,人们就可以为所欲为 (自然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态下的自然权利)。不过,虽然不能发现真理,是人们却可但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以通过证伪法发现谬误。证伪法告诉人们必须舍弃一些自然

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J”】强调自由在任何情况下 ( 0不论在状态下的权利,为这些权利的使用已经被证明是错误的。因 自然状态之下还是在国家之中)都意味着人们除法律(自然法于是,我们的行为就有了碰不得的“高压线”与戒律。反过来和人定法 )之外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这便揭示了消极自由观看,我们便有了社会第一份契约的基本内容:每个人都不能行的本质所在。 使已经被证伪的权利。显然,消极自由观的“免于……是自由

尽管霍布斯是开明专制政体的服膺者,人们也不难从的”以作这样的解释:但可理论上,人生而自由(自然状态下的为其社会契约理论中发现一些明显的消极自由因素。首先,霍所欲为)但回归文明状态意味着有些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必须,布斯社会契约理论的逻辑起点是消极自由观。他说,臣民对放弃(“因为这些权利已经被否证并写进了社会契约 )除此以;主权者的义务应理解为只存在于主权者能用以保卫他们的权外,人依旧享有不受干涉的自由。”力持续存在的时候

。因为在没有其他人能保卫自己时,们人也正从这个角度观之,布斯与洛克的思想没有根本区霍的天赋自卫权力是不能根据信约放弃的。 1”】在霍布斯看来,别。二者都主张无论是自然状态下还是社会状态下自由都意 J

人们是为了确保和平与安全才同意服从主权者的命令并放弃味着人可以“为所欲为”。只不过,然状态下的自由比社会自自己的自然权利。如果主权者未能完成上述使命,那么被统状态下的自由范围要宽广一些。霍布斯不同于洛克的地方在治者便可自行恢复自己的自然权利。其次,霍布斯还明确为于,以牺牲消极自由作为筹码换取他所渴望的和平和安全;他 臣民们的消极自由作出可能的规定,他表示:在主权者未以政府不仅成为““必要的恶”而且还成为“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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