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更新时间:2023-09-23 05:35:01 阅读量: 人文社科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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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办法条款】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解读】本条是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一、适用范围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二、销售额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不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征税规定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案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某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取得交通运输服务收入20000元(含税),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分析:因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交通服务不含税收入为20000/(1+3%)=19417.48(元),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因此对该部分收入无须缴纳增值税。 【试点办法条款】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解读】本条是关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掌握:一、为了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目前全国适用于个人(不含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三)发生应税行为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四)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尤元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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