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业务会计核算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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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业务会计核算问题的思考

作者:杨先惠

来源:《中国经贸》2017年第12期

【摘 要】本文主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对出租业务会计核算的模式和适用范围进行详细介绍,列出在核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账务问题进行思考,并对相关账务问题设计了一些处理方法。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出租;核算问题 一、出租业务会计核算的现状

1.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状况。现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公司将自己开发或购买所得的土地或房产在固定的时间内将公司所有产物的使用权租赁给他人。租赁收益要在达到最基本房屋收益金额和物业管理费用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当地的物价水平和政府政策所规定的尺度适量收取租赁附加费用。以达到经营收益目的。一般来讲,出租业务生效后,所出租的房产或地产的使用权及管理业务所需要支付的相关管理费用都将由第三方物业公司管理,并且不予折扣。

2.出租业务收入金额及时间点会计核算

(1)房屋的出租业务是具有时效性的,这就表示相比于整体买卖的所有权转让而言,出租业务可以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带来更多的收益。但出租业务在租金核算方面相较于整体买卖来讲更加不稳定。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都是通过制定详细的合同来根据该区域内房产统一价格来确定租金,在合同中明确列出收取租金的时间来作为标准的交易成功和收益实现时间。 (2)上述情况是针对大部分房产公司而言,在市场中还有一些公司并不以合同中的交易时间为准,而是以准确租金到账的当天作为收益确认时间。租金到账后,要在租赁过程相关记录程序中详细记录租金收入时间及收入确认相关。如果租方在双方已签署的合同规定交取租金时间范围内或因人为原因,没有按时交与租金,则企业就要在相关记录中对此情况进行原因核实并详细标注在应收账款科目内,并标注本次交易信用记录。当对方补齐过往应给租金时,冲喊已记录的应收账目。房产公司应在租房交易完全完成前,将租方所给的预付定金标为“预收账款”,当新房交付使用时,再与交易尾款一起转到正式合同记录中。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房屋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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