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

更新时间:2024-06-07 10:4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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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最终核查、考核。

4、实行嘉兴港区建筑业安全生产风险金考核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 下:

1)根据《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约定,依据安全生产风险金处罚通知书,每次扣除的安全生产风险金于每月底由我处统一结算,在退还安全生产风险金时一并扣除,详见考核办法。

嘉兴港区建筑行业施工单位综合

2)施工过程中发生重伤二人以下的责任事故扣除风险金50%; 3)施工过程中发生重伤三人(含)以上或死亡一人(含)以上责任事故的将全数扣除风险金。

4)如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风险金扣除金额超过企业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金总额,由施工企业补交超过部分,结算时按实际扣除风险金金额计算。

四、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港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自发生之日起至承建工程竣工后两年内不得在嘉兴港区范围内承接业务。

1、凡综合目标10项中任何一项未达到要求的; 2、工程竣工一个月后未向我处申请考核的; 3、因拖欠民工工资及其他事件。没有妥善处理而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本考核办法由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甲方: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 乙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签字人: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二○ 年 月 日

嘉兴港区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规划建设局

1、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的政策法规和规定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了落实各级质量、安全责任制,规范建2、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建筑业管理措施。 筑市场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港区建筑业实际,与各进3、督促各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安全、港施工企业建立建筑工程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消防、建筑施工等法规和技术规定。 现与(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承建的4、组织港区建筑市场、质量和安全检查,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施工(工程名称) ,计划开工日期 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查出的各种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及签订建筑工程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就有关考核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综合目标 1. 本工程施工期间不发生职工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含3人)以上事故,累计因工重伤人数2人及以上或累计职工负伤人数3人及以上。 2. 本工程施工期间不发生建筑物倒塌、设备损坏、质量事故等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一次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的火灾事故。 3. 不发生支模架、脚手架、临时设施倒塌、深基坑坍塌、触电等责任事故,不发生严重违章行为(包括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 本工程施工期间不发生在接受有关部门检查中停工整改。 5. 本工程施工期间不发生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不发生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故不到岗到位二次及以上或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6. 不发生对涉及结构安全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进行现场取样检测,不发生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先使用后试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7. 不发生施工技术资料严重不同步、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记录。 8. 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或整改回执未按时上报,主要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三个月以上。 9. 不发生不按照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不发生建筑物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经设计认可或经加固补强(除个别构件)造成永久性缺陷。 10. 不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时间。 二、责任 为实现上述目标,港区建设局和各进港施工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港区建设局职责 时整改,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的处理。

5、会同有关部门对港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服务,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及时通报港区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职责

1、建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切实付诸实施,确保责任书各项指标的完成。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质量

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2、做好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建立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健全公司、项目部各班组的质量安全管理网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严格履各自的职责。

4、开展行之有效的质量、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活动,提高职工的质量安全素质,增强质量安全意识。

5、组织开展每月一次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自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对发生的事故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处理、结案。 6、积极做好施工现场设备更新投入工作,改善职工的劳动作业条件

个生活设施。 三、考核 1、本责任书考核期为本工程开工至竣工。我局将进行施工过程中考

核和竣工后考核,发现有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并予以处罚或采取有关强制措施。 2、施工单位必须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本工程完成指标情况合和工程综合目标管理总结书面报港区建设工程管理处。

3、我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本工程各项指标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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