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更新时间:2023-07-31 02:5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本基准对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第7项,项目名称为“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行为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1、初次违反注册会计师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会计师事务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但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对注册会计师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

1、再次违反注册会计师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会计师事务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对注册会计师可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

1、多次违反注册会计师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会计师事务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注册会计师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但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注册会计师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多次违反注册会计师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2、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3、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4、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5、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注册会计师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注册会计师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1、多次违反注册会计师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注册会计师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但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注册会计师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多次违反注册会计师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y5m.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