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5-20 06:5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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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进驻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进驻中心为中心各窗口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成果的机构,及一些提供便民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并收取相应费用。主要包括工程预算、会计审计、资产(房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测绘、检测、检验、认证等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税务、房地产等代理机构及电信、移动、数字电视、供水、供气、供油等办事机构,银行服务,商务中心。

第四条 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本行业内市场占有率高、诚信评估名列前茅;

(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要求无执业资格人员不得进驻中心,但确有充分理由需进驻的,应经中心认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中介机构进驻中心的程序:

(一)相关机构提出进驻申请,提供《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申请表》、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

(二)中心进行调查审核和决定,并根据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该机构在中心的服务事项;

(三)签订协议,填报《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表》,发放工作牌。

第六条 中心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准予其在中心内设置服务窗口,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期限,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活动;中介机构应接受中心日常管理和考核,自行负担办公、服装等费用。

第七条 中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亮证、亮照经营,其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应在窗口公示。

第九条 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中介机构与被收费单位协商从低收费。

第十条 在经营服务中,服务对象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应以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优质高效的服务质

量,文明和善的服务态度赢得服务对象的信赖,不得强迫、诱使服务对象接受其服务。

第十一条 中心审批窗口不得凭借职权为服务对象指定中介机构,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心各项制度,接受中心统一管理,并按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要求列入日常考核。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取消进驻中心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罚:

(一)虚构事实,仿造资质证明等文件骗取进驻资格的; (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服务文件的;

(三)串通审批窗口垄断经营或相互拆台无序竞争的; (四)超越市审管办确定的服务范围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中介服务诚信评估未能保持行业前列,中心考核评估不及格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违反中心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退回原单位的处分;经中心考核连续两次列同类考核末位的退回原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xi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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