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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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财社〔2014〕268号

为规范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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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就业创业工作方面的资金。包括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补助和劳务输出专项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统筹使用、突出重点、支持创新、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支持项目,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四条吉林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期限为5年。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补助。包括创业培训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市场)补助、创业活动补助、初创企业补贴、就业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补助。

(一)创业培训补助。对参加具备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的I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者,按每人次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具体用于创业培训机构能力建设补助、创业培训工作补助、创业教师讲课(指导服务)费、创业培训设施设备及耗材。

(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市场)补助。对各级政府、省内高校和社会组织、企业创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市场)中的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补助。具体包括场所租赁费、维护修缮费、水电物业费、采暖费、实训设备购置费、创业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维护费、创业模拟实训软件及相关费用、创业实训耗材费、创业培训费、创业指导服务费,各项费用开支比例要科学合理,有利于促进创业工作。

(三)创业活动补助。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省内高校开展的创业师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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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项目征集与推介、创业宣传、创业竞赛(含奖励)等创业活动给予专项补助。高校创业培训教材开发、创业工作研究、高端创业人才培训给予专项补助。

(四)初创企业补贴。对经过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市场)创办的小微企业,即具备领取营业执照六个月以上,三十六个月以内,依法足额纳税,带动3人以上就业,与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及时为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根据其吸纳就业人数,选择优秀项目给予一次性3-5万元资金补助,对符合上述条件并有省级以上技术专利,以及社会福利型企业可优先予以扶持。

(五)就业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补助。对省内公办和民办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以及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就业培训实训基地,配备必要的实训设备及开展实训必要的耗材给予补助。

第六条劳务输出专项补助。用于支持相关单位开展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项目考察、洽谈对接、维权服务、表彰等。

第七条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人社厅制定、调整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第九条省人社厅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流程,做好项目征集、筛选、储备和审核工作。

第四章资金申报评审

第十条项目单位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逐一踏察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组织工作。中省直项目单位,于每年7月底前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直接申报下年度项目补助资金;市(州)、县(市)人社、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资金申报工作,从通过专家评审为“可行”的项目中选择优秀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形成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整体项目情况报告、专家评审报告,于每年7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下年度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对执行周期长,需要跨年度扶持的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如果不发生变化,以后年度可不另行申报。

第五章资金分配及执行

第十三条省补助资金分配。对中省直项目单位申请的项目资金,由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支持的项目和资金。对市(州)、县(市)申请的专项补助资金,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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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厅和省财政厅要根据各地申报的项目资金情况,并考虑当地人口、就业资金需求、以前年度就业创业工作特别是创业工作完成情况、财力状况,综合研究确定对各地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助数额,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补助资金编入预算。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

第十四条下达给市(州)、县(市)省补助资金分配。市(州)、县(市)人社和财政部门负责当地省补助资金的分配工作,要把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当地安排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在专家评审可行的项目中择优确定扶持项目和补助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资金下达和拨付。对中省直项目单位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给项目单位,对市(州)、县(市)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在接到同级财政和人社部门下达的补助资金指标通知后,要根据补助资金额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对需要在执行中下达的,要在每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拨。

第六章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就业创业资金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入的方式,对项目单位予以支持。对各级政府、省内高校和社会组织、企业创办的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市场)采取直接补助方式;对各级政府、省内高校开展的创业活动、师资培训采取直接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初创小微企业采取直接补助方式;对经过创业扶持,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优秀创业企业,在后续发展过程中,根据企业意愿,可以以政府投融资平台参股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要落实项目资金监管责任,对申报的项目要逐一进行实地踏查和评审,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项目执行进度进行跟踪问效,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社部门应当监督项目单位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须报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依据同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建设方案中确定的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不得随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对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在3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启动实施项目的,省财政将收回补助资金,另行安排。对属于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及绩效评价结果,要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逐步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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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确立和资金分配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追究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对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可行性报告中要列明项目建设绩效目标;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或委托相关机构)依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较差的,削减或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已发布的《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3]322号)、《关于加强就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8]497号)同时废止,其他已发布文件精神如与本办法有冲突,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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