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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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我省高速、高等级公路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规范、制度化管理,力争实现无伤亡事故的目标。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结合我省高速、高等级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凡在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范围进行

建设工程活动(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绿化、站房、交通设施、机电安装施工、附属工程施工、改扩建施工、大中修施工、货物器材储运和装卸、勘测作业、监理作业、试验、监测及监控等)的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等)及相关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三、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奖罚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技

术考核制度、各项专业工程作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资料档案管理。

四、各参建单位要重视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要充分运用书刊、

多媒体、墙报专栏、学术交流以及专家授课等方法,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如“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康杯”劳动竞赛等。 五、各种施工机械设备、器具、供配电设施、消防器材、劳动保护用

品必须经常检查、测试,保证良好运转和正常使用,确保安全。 六、随时掌握气象信息,做好防灾害性天气的应急措施。

七、提倡和鼓励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

进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先做试验,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八、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参观

学习人员,一律要戴安全帽,不准穿拖鞋。

九、各参建单位必须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制度,发

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为切实抓好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各在建

项目的实际情况,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级必须设置安全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和责任。

二、总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在总公司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

各总监办、项目办必需成立安全领导管理小组,负责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指导监理、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驻监办成立以驻地总监为组长、副总监、主任、项目经理为副组

长、相关监理人员等为组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包人项目部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各部门和岗位责任人身上。

四、高速、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的各安全职能机构、部门和单位的安

全组织机构如下图所示:

总公司安委会

总公司工程部

项目办

项目办

项目办

总监办 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A

1

2 总监办 B

3

4 总监办 C

5

6 总监办 A

1

2 总监办

A

承包人

1

承包人

2

五、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职责

1、总公司安委会由总经理任主任,书记、副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在建项目负责人任委员。其职能是规划和决策本单位及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 耿黔生

副主任: 任 仁 钟 蔚 余明全 吴 俊 汪金育 委员: 唐春刚 杨 俊 吴健康 邓望庐 周 平 戎 凯 何 东 王 勇 朱国庆 龚玉华 胡一民 马显红 覃 俊 应 松 邹瑞农

2、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安委会日常工作,安委会成员负责落实本部门或项目办的安全规章制度。

3、总公司工程部行使安委会办公室职能,牵头落实安全规章制度,贯彻安委会的决议,检查指导各在建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和专职安全人员的工作。 六、总公司工程部职责

1、设置安全科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使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职能,负责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及检查工作。 2、拟定总公司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计划的实施;总结总公司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

3、协助总公司安委会组织、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及各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监督、检查执行、贯彻落实情况。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经常性地进行抽检;每季度组织各在建公路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汇总并通报检查结果。

6、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或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7、组织、协助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报告、登记、统计、分析、预防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预防事故措施。 9、汇总各总监办每月10日前上报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检查月报表》,并对上报内容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七、总监办、项目办职责

1、总监办、项目办成立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办负责人)为组长,总监办副总监、书记、主任、各驻地高监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管理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办负责人)

副组长:副总监理工程师、书记、主任、各驻地高监

成 员:总监办工程科科长、质检科科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报总公司核备后即告成立。

2、总监办总监(或项目办负责人)作为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传达总公司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与总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书》;对驻监办及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3、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及检查工作;协助总公司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对本项目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复核由驻监办审核、施工单位填报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检查月报表》,每月10日前汇总报送总公司工程部。

4、制定总监办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以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5、明确各标段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段落建设项目的安全工作。

6、拟定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年度计划,报总公司,并加以贯彻落实。

7、每月生产调度会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通报安全生产情况,部署下月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每月、半年、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总公司。

8、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保证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

本岗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必要时,召集驻监办和承包人的人员参加。

9、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经常性地进行自检或抽检,全年组织对驻监办、各承包人的安全大检查不少于4次,检查结果报总公司。

10年派员参加各驻监办、各承包人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技术交底不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1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及时报告属地公安,安全管理部门,并填写《重大伤亡事故快报》报总公司工程部。 12、针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季节和容易发生事故的工序,认真开展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对出现重大地质灾害或有重大安全危险及隐患的施工点,制定或督促承包人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 八、驻监办职责

1、驻监办成立以驻地总监为组长、副总监、主任、项目经理为副组长、相关监理人员等为组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组 长:驻地总监

副组长:副总监、主任、项目经理

成 员:驻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书记、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 报总监办核备后即告成立。

2、驻监办驻地总监作为本监理段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传达总监办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对各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3、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监理段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4、制定驻监办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以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5、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尤其针对桥梁、隧道、高空作业等施工设置的临时支撑、支架、构造物和起重设备,应审查承包人提供的计算书。

6、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保证监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

本岗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必要时,召集承包人参加宣传教育和培训。

7、审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年度计划,拟定本监理合同段的安全生产年度计划,报总监办,并加以贯彻落实。

8、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资料和施工现场,发现问题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要求立即整改,并提出整改意见和作记录;对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器具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检验,保证良好运转和正常使用。

9、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纪录,对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资料分门别类,整理归档。

10、每月7日前认真审核施工单位填报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检查月报表》,并对填报内容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报送总监办复查,并作为计量支付月报的一个组成部分。 九、施工单位职责

1、建立安全管理、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书记、副经理、总工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工区(队)长为成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组 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项目书记、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

成 员:安全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区(队)长

报驻监办核备后即告成立。

2、项目经理作为本合同段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传达总监办、主监办安全生产的指示;全面负责本合同段安全生产工作。与总监办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与各工区(队)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3、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合同段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及检查工作。

4、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以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5、拟定本合同段的安全生产年度计划,报驻监办,并加以贯彻落实。

6、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尤其对新手、新上岗人员应强制性地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和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向施工人员如实

告知施工场所和工作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项目经理、工区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资格培训,持有效安全生产上岗证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对施工现场,尤其是安全隐患点、易疏忽的安全盲点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作记录。 8、高速公路建设行业特殊,安全责任重大,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特殊作业证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的机关和部门审查批注的有效证件方能有效。

9、民爆物品的储存、保管、领受及退库应符合公安部门及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采取防火、防风、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措施。 10、针对雨季汛期、夜间施工、高空作业、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础以及出现瓦斯、滑坡、溶洞、隧道大量涌水等重点、难点工程,应制定相应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必要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1、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纪录(安全检查记录,整改记录,民爆物品的储存、保管及领受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

底纪录,安全生产日誌等),对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资料应分门别类,认真整理归档。

12、及时掌握气象、地质、水文、温度、降雨、降雪、凝冻、风暴和汛情,对施工人员、设备和施工场地、驻地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患于未然。

13、发生安全伤亡事故时,在12小时内将《重大伤亡事故快报》上报驻监办、总监办及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工程部(联系电话:0851-5992742)。

14、每月4日前填写上月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检查月报表》,报送驻地监理审核。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目标

1、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 2、无重大责任事故; 3、无重大安全隐患;

4、人员因施工负伤率小于3‰,重伤率小于0.5‰(施工单位职工、民工);

5、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 6、无刑事案件发生。

第四章 强制性安全纪律

1、遵守项目部规定的劳动纪律,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严禁酒后作业和在易燃场所吸烟、煮饭和烤火取暖。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和交叉作业时不得随意投掷物料。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和赤脚在现场施工作业。

3、安全人员要随时阻止非生产人员随意进入施工现场或危险警戒区域,以免造成误伤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严禁在爆破装药现场吸烟或用明火照明。

第五章 驻地及施工现场安全

一、驻地

1、办公室、住房或有人员出入的临时设施应避开河谷、冲沟、悬崖、陡壁、滑坡、不稳定山体、泥石流等有安全隐患的区域,应选在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2、承包人承建的合同段应设置项目标示牌,其标示牌要求有工程项目名称及起讫桩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姓名和监督电话。标示牌要整洁美观、醒目。

3、驻监办、经理部的办公场地、生活设施规范整洁,应有相应的办公室和会议室。各部门要有工作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计划,自检体系效果图。

4、办公、生活区应长期保持周边环境卫生,并注意美化环境,生活污水不得随意排放,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定期清理,防止疾病的传染。

5、施工单位、服务单位在施工现场搭设的生活、生产设施,在选驻地时,应根据地形条件,必须考虑防汛、防雷、防火的要求,在集中的生产、生活区,必须修筑必要的消防池、配备灭火设备,规划场地应留出足够的消防通道,并符合消防条例的相关要求。

6、按防火规定,生产生活房屋应保持必要的安全净距,活动板房不小于7M,铁皮板房不小于5M,临时锅炉房、发电机房、变电机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与其他房屋的间距不小于15M。

7、易燃、易爆物品不允许带入驻地宿舍存放,一经查出,按治安管理条例从重处罚。

8、工场、工棚严禁乱接电线,不准在宿舍工棚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电费斗、电水隽、电饭煲、电炒锅。

9、建筑工棚动火区要做到:动火区周围的易燃物未清除不动火,未配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动火后未熄灭火种的,有关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10、禁止在工棚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点蜡烛、煤油灯。

11、工地、工棚用电要按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执行。驻地及生产施工现场的电力线路架设必须规范,电力线应绝缘良好,电力线的间距及高度要满足电力部门的规定的要求,严禁用裸线。不得将电线埋绕在钢筋、树林或脚手架上,应设置牢固的临时电杆,并满足绝缘要求。 二、施工现场

1、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标志,并不得擅自拆动。入口处应设置入场须知、安全负责人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陡坡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距地面2m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3、施工现场应有利于生产,方便职工生活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

4、施工现场内的道路、临时设施、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品仓库、料场、停车场以及同理通信线路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暴的要求。位于河流两岸的施工现场,在设

置前进行河流流量、水位和地形的调查,以保证所有的房屋、线路、机械设备、料具的堆放地点,均位于最高水位之上。

5、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用火和消防制度。施工现场应划分出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区、仓库区、易燃废品临时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各类建筑设施、材料场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有关规定。

6、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小型临时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外设围栏。

7、经批准设置的油库、炸药库应按公安消防部门要求,严格建立健全储存、运输、领用、保管、使用、退库管理制度,并没有专人值班防护。

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按照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布设,并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现场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库、油库、发(变)电房、塔架、塔吊、龙门吊架、大型办公和设备等,均应架设避雷装置。

9、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要设在干燥的地基上,并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变电房及变压器安装点,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隔离栏杆,配备灭火器材和高压安全用具,并有专人负责看管。

10、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电闸开关,室外使用的电闸开关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

11、施工现场生活用水应进行鉴定,其水质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水源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生产和生活污水、泥浆应合理设置排水沟、导流沟和泥浆池。

12、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置在远离人员居住的较为空旷的地点。污染严重的工程场所应配有防污染的设施。

13、施工便道与国道或其他道路交叉时,应在道口设置醒目的施工警示标牌。

14、高速公路线路走向与老公路平行、交叉和经过铁路道口、村寨人群稠密地段较多,在这些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安全警示标志齐全,要有醒目的安全生产标语和防护安全设施。

15、在与干线公路平行交叉地段,维护车辆正常通行非常重要,责任单位要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石方开挖地段要采取控制爆破用药量,增加炮区覆盖物,设缓冲隔离墙,边坡缓冲平台等有效安全措施,避免中断交通和损坏建筑物而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第六章 路基及防护工程

1、清除表土上的杂草树木严禁焚烧,以免酿成火灾。

2、土方路堑施工应自上而下按设计放坡进行施工,严禁挖神仙土(在底角掏洞挖土)的违章作业方式。

3、高陡边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禁止在同一坡面上下重叠作业,弃土下方及有滚石危及的地段,要设警告牌,必要时设专人管理。

4、边坡防护工程施工,必须搭设脚手架,自下而上砌筑,护墙砌筑时墙下严禁站人。

5、对松动的土、石块应及时清理干净,严禁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

6、边坡开挖中如遇地下水涌出,应先排水,后开挖。

7、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及的区域,应设警告标志,下方有道路的,作业时严禁通行。

8、清理路堑边坡上突出块石和整修边坡时,应按从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坡面上的松动土、石块必须及时清除。严禁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坡面上方工作时,下方不准站人。

9、落石与岩堆地段施工,应先清理危石和设置拦截设施后,再进行开挖。其开挖面坡度应按设计进行,坡面上松动石块应随挖随清除,严防岩堆松动滑脱伤人。

10、滑坡地段的开挖,应从滑坡两侧向中间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全面拉槽开挖,施工中应设专人观察,严防塌方。

11、高边坡土方路堑在施工中,特别是雨季施工,安全责任人要随时对土质高边坡进行检查,预防山体产生滑动、崩坍,而危及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12、施工中遇有山体不稳、发生崩塌、水位暴涨、山洪暴发或在爆破警戒区内听到爆破信号时,应暂停施工、人机撒至安全地点。

13、在不稳定的山体或滑体上开挖抗滑桩桩孔时,应采用跳槽开挖方法,必要时设置观测点,派专人进行昼夜观察,发现位移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撤出施工人员与设备。

第七章 爆破施工

1、火工品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爆破器材储备库的建设,必须经属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修建,防盗、防爆、防火、防潮设施必须齐全,并经公安、安全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并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登记制度。

2、爆破警戒施工要有专职安全警戒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指挥管理,管理人员要抽调懂得交通指挥、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并带红袖章持证上岗,夜间必须穿有明显反光标志的安全工作服上岗作业。 3、爆破器材储备库建设必须经属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库房内防盗、防爆、防火、防潮设施必须齐全,并经公路、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4、爆破器材必须是专人领取,领用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炮工上岗证,并由爆破器材库管理员逐一登记签名备查。

5、爆破器材在运输过程中,导火线、雷管不得与炸药混装运输。如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从重处罚,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6、爆破器材施工是公路建设的使用大户,稍有不慎发生事故,都将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稳定带来重大灾难。因此,爆破器材储备库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公安、安全部门的相关规定,保证爆破器材每天的出、入库领用手续完备,随时做到帐物数量清楚,抓好保管和领用环节的检查,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保管和使用。

7、杜绝不安全洞室爆破作业方式,提倡潜孔钻深孔作业技术。如地形条件、环境许可洞室作业,责任人都必须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及属地公安部门、安全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8、炮区施工现场在进行装药作业时,作业人员严禁吸烟,电传爆破作业时,在现场严禁使用手机和无线步话器。

9、在施工爆破作业现场,因种种原因未用完的火工器材,责任人必须将剩余火工器材交回炸药库妥善保管,不得因任何客观因素将剩余火工器材带回驻地,擅自将火工材料带回驻地自行保管属违法行为。 10、石方爆破施工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和履行合同文件要求,确认的爆破区域边界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志写明爆破时间和文明用语,爆破时的警戒区周围要派设警戒人员,对起爆和解除警戒等信号、手势、旗语应有明确的规定。

特殊危险施工地段进行爆破作业,项目部应作单独的施工组织设计,详细排列作业时间,人员安排、机具。

11、设备的调整等相关数据资料,报驻监办批准并报总监办备查。大中型爆破必须具备完整的爆破设计计算书,并申报属地县级以上公安、安全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在干线公路边爆破作业,责任人还需征得属地交警部门、路政部门的同意。

12、石方地段爆破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边坡上的悬石、危石进行清理,一时处理不了的,要在现场设置悬石、危石标志警示行人、车辆注意安全,必要时派专人守护,直到危险解除为止。

13、石方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均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及《贵州高速公路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桥涵工程

1、高桥、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桥梁开工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单项工程也应制定的安全操作细则,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桥涵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施工。

3、桥涵采用多层作业或桥下通车、行人等立体施工时,应布设安全网,安全网要经常检查,如有破损,要及时更换。在原有公路上架桥或占用原有公路施工,开工前应与当地路政、交警部门联系,施工方

案中要制 定相应的交通安全细则,设立必要的交通标志,确保车辆及行人安全。

4、对于通航河上的桥梁施工,开工前应与当地港航监督部门取得联系,制定有关作业安全细则和确保通航措施。

5、高处露天作业,缆索吊装及大型构件起重吊装时,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现场风力大小,对作业的影响程度,制定适于施工的风力标准。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上述施工应停止作业。

6、高墩台搭设的钢管脚手架、井架平台、龙门架及连续箱梁等现浇搭设的钢管支架,都必须严格按照高空作业安全的相关规定设置浪风缆索,随时检查各类扣索受力后的变形损坏情况,发现变形损坏,应即时采取措施进行加固处理。

7、井字架、龙门架、桥梁墩台脚手架等高空作业平台及搭设在空旷、地势较高的生活区,应考虑设置必要的避雷设施,以确保雷雨天气对人员安全的伤害。

8、墩台、盖梁施工前必须搭好脚手架和作业平台,并在作业平台外侧设栏杆和安全网,吊斗升降应有专人指挥,吊斗升降时下面不准站人。

9、水中桥梁施工应配有救生设备,并放置在明显的地方。

10、桥涵及防护工程挖基的土质基础,必须按开挖深度设计施坡,当发现坑沿顶面产生裂缝,坑壁松塌等情况时,应立即对基坑坑壁进行支撑加固处理,经检查排险险情后方可继续进行挖基作业。

11、开挖基坑安全措施

(1)如对临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当坑沿顶面出现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有涌水、涌砂影响及坑边坡不稳定时,应立即加固防护;基坑开挖如需爆破,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办理。

(2)挖基工程所设置的各种围堰、支撑有松动、变形等情况时,应及时加固,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撤出。

13、钻孔灌注桩施工中,在钻孔机械就位后,应对钻机及配套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钻机安设必须平稳、牢固;钻架应加设斜撑或缆风绳;冲击钻孔中,冲击钻的钢丝绳的松弛度应适宜;正、反循环钻及潜水钻机使用的电缆线要定期检查,接头必须绑扎牢固,确保不透水、不漏电;对于已埋设护筒未开钻或已成桩护筒尚未拔除的,应加设护筒定改或铺设安全网遮罩。

14、人工挖孔桩安全措施

(1)挖孔灌注桩在挖孔较深或有渗水时,应采取孔壁支护及排水、降水等措施,严防坍孔;对孔壁的稳定及吊具设备应经常检查;孔内挖土人员的头顶部位映设置护盖;应经常检查孔内的气体情况,对二氧化碳含量超过0.3%的,应采取通风措施;对孔内岩石爆破时,应采取浅眼爆破法,严格控制炸药用量,并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对孔壁的稳定及吊具设备等,应经常检查。孔顶出土机具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高于地面的围栏;孔口不得堆集土渣及沉重机具;挖孔暂停时,孔口应设置罩盖及标志。

(3)人工挖孔,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孔壁高度必须高出地面20㎝以上,以防地面操作人员不慎将泥块或小石块踢进孔桩内,误伤挖孔人员,挖孔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作业。

(4)人工挖孔对孔壁加固非常重要,孔壁砼强度必须满足孔桩砼强度要求。对孔壁要随时进行检查,发现渗水时立即采取加固护壁支护措施,严防坍孔。

15、对于就地浇筑墩台,施工前必须搭好教授佳绩作业平台,并在平台外侧设栏杆。

16、采用滑升模板施工时,除遵守“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外,并需要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单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参加滑模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较低;混凝土浇筑不得用大罐斗直接灌入,不冲击模板。震捣时,不得震动支撑杆、钢筋及模板;提升模板时不得进行震捣;操作平台的水平度、倾斜度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拆除滑模设备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17、对于缆索吊装,吊装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装时应有统一指挥信号;缆索跨越公路、铁路时,应搭设架空防护支架。

18、悬臂浇筑施工中,挂蓝拼装及悬臂组装应根据作业点的具体情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对拼装好的挂蓝应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静载试验;挂蓝行进应缓慢。

19、转体法及拖拉法施工中,平转法施工转体时,悬臂端应设缆风绳;平衡重转体施工前应先利用配重做实验;环道上平整度应严格控制。

20、桥梁浇筑的支架安装必须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支架安装完毕要认真检查斜杆、拉杆的牢固性。现浇支架必须进行预压试验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的施工。

第九章 梁板的预制安装

1、预应力张拉过程中,张拉设备、工具应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及安全的要求;压力表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安全阀要经常保持灵敏可靠;在已拼装或悬浇的箱梁上进行张拉作业,其张拉作业平台、拉伸机支架要搭设牢固,平台四周应加设护栏;张拉操作若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张拉钢束完毕,推销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预应力张拉或冷拉时,在千斤顶的端部及非张拉端部,均不得站人;预应力钢筋张拉时,螺丝端杆、套筒螺丝必须有足够的长度;夹具应有足够的夹紧能力,防止预应力钢筋或钢丝因锚夹不牢而滑出。

2、预制构件移运、堆放、安装时,险强度应不低于对吊装所要求的强度,并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75%。

3、预制构件吊装时,需防止振动、碰撞、荷载偏心及横向摆动,回转半径内不得有障碍物,不准上下位置装卸,倾斜度应减少至最小,确实稳妥后,才能摘掉吊勾。

5、超重设备在安置前必须使作业地面平整坚实,支脚、支垫要牢固,以防倾覆。

6、架桥机或大型吊车安装T梁或其它构件时,要认真检查如卷扬机等辅助设备的工作情况是否正常,钢绳有无破损断丝情况,稳定架桥机垫木是否足够。

7、预制T梁在吊装移位或安装就位后,必须加设足够支撑和垫木,以保持构件的稳定性。

8、关键工点要配备必要的双电源设备作业,预防在浇注混凝土或吊装的构件正在空中时停电,而造成经济损失和重大的安全隐患。

第十章 隧道施工

1、隧道施工前对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渣、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进洞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稳定洞口的边坡和仰坡,做好截水沟、边沟等排水设施。

2、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3、所有的进入隧道工地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4、开挖前应先检查支护、顶板和两帮是否牢固稳定,如有危险应先行排除;人工开挖时操作人员要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钻孔时应先检查风钻(电钻)是否正常,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钻孔台车行走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时要煞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对于隧道开挖过程中的爆破除了符合《爆破安全规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严禁用明火照明;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隧道接近贯通时,一端装药放炮,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5、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围岩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喷锚支护时,应清除危石,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佩戴防护用具;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

6、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安装、拆除模板、拱架时,采用台车模板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锯开挖作业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台车下的净空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土灌注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

7、隧道内空气每月应至少取样分析一次,其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过标准允许值;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隧道通风,应设专人管理。

8、隧道内的照明灯光应保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应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选用不同的高度;在潮湿及渗水的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具。

9、隧道开挖中如预计要穿过涌水地层,宜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治用水提供依据;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用水时,应立即停止工作,令工人撤至安全地点。

10、洞内及洞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和其他易燃物品。

11、出现瓦斯隧道的安全措施

(1)请专业人员讲课,对施工单位全员进行防治瓦斯培训。

(2)强制执行煤矿瓦斯≥1%停工,≥1.5%撤人出洞的安全规程。

(3)加强瓦斯检测:施工班组配检测议及专职检测员;委托专业单位派员24小时跟班作瓦斯检测;安装声光报警自动断电瓦斯监测系统。

(4)在工作面200米范围内,照明及施工设备更换成防爆型;配置自救器及供水、消防等设施。

(5)洞口设卡,入洞检身,不准穿化纤衣、带烟火及手机入洞。

(6)单洞施工,24小时不间断送风。封闭另一隧抽风,工作面设通风横洞,形成一进一出大回环送风,外加局部风扇。

(7)采取矿用爆破器材作正向爆破,执行“一炮三检”制。严禁反向爆破;装药炮眼必须填满;放炮母线不准明接。

(8)因停电、停风形成隧道瓦斯超限,请煤矿瓦斯处理专业队伍作现场处理之后方能复工。

(9)由工作面向掘进前方打水平前探钻孔,对地质和瓦斯作超前预报,根据预报资料采取相应安全施工措施。

(10)委托专业单位派员24小时跟班作瓦斯检测,安装声光报警自动断电瓦斯监测系统。在工作面200米范围内,照明及施工设备更换成防爆型;配置自救器及供水、消防等设施。

(11)成立现场瓦斯防治指挥部和应急抢险领导小组,以防万一。

第十一章 高空作业防护措施

1、高空(指坠落高度离基准面2米以上)作业进行之前,技术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好应急的准备措施,施工人员应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2、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定期或随时体检、发现有不宜登高的病症,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严禁酒后登高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穿拖鞋或硬底鞋;所需的材料要事先准备齐全,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

3、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对高空平台、通道要随时检查加固,临时护栏牢固可靠,防止摆动摇晃。夜间施工要有足够的照明设施,确保夜间施工安全。

4、在高处搭脚手架、无防护的边缘上作业、在受限制的高处或不稳定的高处作业、在没有牢靠立足点作业等悬空高处作业,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5、高空作业的猫道和挂蓝要经常检查护栏是否牢固,后锚因筋、地锚、缆风绳有无安全隐患。

6、高空作业所需用的各种设备、工具、仪表、安全标志,在使用前检查确认性能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7、进行高空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身体检查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方能持证上岗。

8、高空作业、构件起重吊装时,风力影响超过6级(含6级)以上,应停止施工。

9、运送人员或物件的各种升降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严禁乘坐运送物件的吊兰运送人员。

10、高空作业下方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停留。

11、高塔、高墩、施工现场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库、油库、发(变)电房、塔架、塔吊、龙门吊架、大型办公和设备等,均要求架设避雷装置。

第十二章 机械设备安全防护

1、施工单位应制定各种特殊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并建立机械设备的检查制度。机械设备在操作前需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带“病”运行。 2、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装载机、吊机等在作业时,应设专人负责指挥,以防砸伤人员和机械。

3、大型机械作业时,不准任何人在机械回旋范围内进行任何工作。 4、机械夜间施工时,要确保在进行施工的地方有足够的灯光照明,以保证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安全。

第十三章 特殊季节与夜间施工安全措施

1、根据当地气象预报及施工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做好施工期间安全保障工作。汛期派专人每天向当地有关气象部门联系,及时预报,通知作业现场。

2、健全通信系统,保证联络指挥畅通。在事故易发的汛期,组织专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3、雨季施工应及时排出积水;脚手架、斜道板、跳板上应采取防滑措施,加强对支架、脚手架和土方工程的检查,防止倾倒和坍塌。

4、处于洪水可能淹没地带的机械设备、材料等应做好防范措施,施工人员提前做好安全撤离的准备工作。

长时间在雨季中工作的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防雨棚;施工中遇有暴风雨应暂停施工。

5、修渠筑堤,畅通排水渠道,应将抽水机放在较高的位置上。驻地房屋建筑应选在较高位置上。

6、高温季节施工,可调整作息时间,应尽量避开高温时间,有限条件的可搭凉棚,作好冷饮、防暑药品的供应。

7、夜间施工场地应有符合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高处攀登扶梯要设照明灯具,桥梁的围栏均应设红灯示警标志。

8、半幅通车路段,在施工作业区的两端应设置明显的路栏指示标志,夜间应在路栏上加设施工标志灯。

第十四章 防风、防火、安全用电及消防安全措施

1、大型的高空施工设施如架桥机、塔架、吊机的安装及临时便桥、棚架等搭建都要考虑防风措施,增设斜拉抗风索及支撑。

2、不准在禁止吸烟区内吸烟,不准在床上吸烟。吸烟者必须把烟头丢放在防火烟灰缸内,不准将烟头、火种丢在地上。

3、不准私存汽油、酒精、香蕉水、鞭炮、炸药、雷管等易燃易爆物品及焚烧香烛、燃放烟花鞭炮。

4、要定期打扫卫生,特别要清扫集体宿舍床底的垃圾杂物,严防宿舍垃圾杂物碰上火种产生火灾。

5、木材加工场的刨花、木屑要当天清扫干净,成品半成品堆放要齐整,并留有消防通道。

6、电器设备要有防护绝缘处理,电器、电源的安装、维修要由持证的电工上岗。

7、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用火和消防制度。施工现场应划分出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区、仓库区、易燃废品临时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各类建筑设施、材料场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有关规定。施工现场消防措施:

(1) 防火间距中,不应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2)施工现场消防车道宽3.5m,当道路的宽度仅能供一辆车通行时,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场。严禁占用场内通道堆放材料。

(3)施工现场应设有足够供应消防用水的给水管道或蓄水池。

(4)施工现场的道路,夜间应有照明设备。

(5)现场临建设施、仓库、易燃物堆场和固定用火处,要有足够的灭火工具和设备,并要求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地点。消防器材周围5m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

(6)消防器材要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冬季做好防冻,夏季做好防暴晒工作。

(7)安装和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规范要求。高压线下面不准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配电室内禁止吸烟、生火。

(8)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用火,设置、移动、增减,应经主管消防的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明火。

(9)木材堆放面积不要过大,堆垛与堆垛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距离。木材加工的废料要及时清理,以防自燃。

(10)施工现场内从事电焊、气割作业人员,应遵守电焊、气割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五章 事故发生时的救援工作

1、认真做好现场救护组织和现场救护工作。施工单位应挑选有经验的人员10-20人组成抢险队,配备必要的抢险器材、警钟和常用抢险药物,随时应急处理突发事件。

2、对发生事故的现场,主要任务是寻找伤员,对救出的伤员进行及时、必要的急救,为危重伤员的转送做好必要的医疗准备。救护时,应注意保护现场,以便事故后对事故的调查分析。

3、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现场抢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项目责任人及有关领导,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要时报警,争取地方警力、消防队、医院的协助。

4、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项目责任人,一经查出,业主将作为不合格承包人处理,并在业主管辖的项目招标中不予考虑。

5、总公司安委全制定了《重大伤亡事故快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承包人应在12小时内立即按快报内容即时填报,并立即报送属地公安和安委会及业主项目办备案。

6、事故抢救完毕后,要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按照“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追究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作业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追究责任和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由于监理、承包人管理不力造成的事故,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7、发生安全事故后,要妥善处理受伤、伤亡人员的善后事宜,以及对家属的安置工作。

第十六章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预案制定

1、建立处理应急事故的组织。成立处理应急事故和灾害的领导指挥机构、联络调度组、专业和自愿的救援救灾队伍、救灾物质和设备调配组、医疗抢救组、警戒保卫组及家属安置组。

2、根据作业对象、作业环境及生产组织、生产技术、工艺、工具等实际情况,认真细致地进行危险源识别。在此基础上,推断出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和灾害情况。继而推断出可能导致的人身伤害类别和对工程产品及施工设备的损害后果。重点放在人员伤害的类别上,以保证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医疗抢救人员能够选择最快的方法将受伤害人护送到最对症的医院。

3、建立应急计划预案和应急计划的自检制度。

4、建立事故、灾害发现与报告制度。

5、具备完善的通讯联络系统。紧急状态下的通讯联络系统应能够沟通救险救灾组织内部的、救险救灾组织与遇险人员之间、救险救灾组织与上级领导和周边单位的信息。救险救灾组织

应对在紧急时刻的通讯设备、通讯线路以及通讯方式进行统一安排。同时,应考虑当通讯系统被破坏时,利用其它联络方式的可能性。

6、救险救灾器材与设备的储备。应急器材和设备应可靠有效、操作简单、启用方便,应布设在不易被破坏又随手可得的明显之处,主要应急物质和装备应有一定储备,布设和储备应急救险救灾器材、物质的地点应有明显标志并认真管理。

7、安全通道与安全出口应保证畅通无阻。

8、进行事故、灾害时的自救教育、培训、演练。

9、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总监办督促承包人办理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人身意外保险及意外伤亡险。

第十七章 安全生产检查办法

1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总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各总监办每2个月组织一次;项目经理部每月组织一次。

2 、业主、总监办、项目经理部、工区(队)还要组织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如:易燃易爆物品、大型设备安装试产、重点工程施工、新产品使用等;季节性安全检查,如防火(早季)、防洪(雨季)、防暑降温(夏季 )等;重大节日前的安全检查,如春节、元旦、国庆、“五一”等节日。

3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班组专、兼职安全员或生产值班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工地巡查、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隐患做好记录,通知有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班组安全员是安全生产最直

接、最能及时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隐患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如数配足,加强培训与学习。

4 、生产岗位安全检查。职工每天作业前,对自己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安全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出现隐患要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八章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道路保畅、场地保洁

1、提高环保意识,施工中产生的废弃料不得乱弃乱放,应按要求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存放;对易于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材料,在运输、存放及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不污染环境或将污染降到最小程度。

2、弃土场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进行及时处理,防止弃土引发滑坡、冲淤农田、堵塞河道。

3、施工便道(包括施工企业自建的临时道路和因施工需要而通行的原有道路),进行日常养护,保证晴雨通车;晴天,经常清扫、洒水,防止尘土飞扬;雨天,做好排水设施。避免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活、生产活动和车辆正常运行。

4、施工现场外观做到“三洁”:施工场地整洁、生活环境清洁、施工产品美观净洁。

5、场区及施工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废料、垃圾和油污,做到工完、料尽、地清。

6、施工结束后做好临时占地的恢复工作,对施工中占用的地方道路、桥梁等做好修复工作。

第十九章 其它安全工作

1、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制定有效治安管理办法,并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系,促进警民共创安全、文明工区活动。

2、加强对本标段的治安保卫工作,设置专门的保卫机构,健全并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并指定项目部领导分管,日常工作由保卫机构或保卫人员负责,做到“看好门、管住人、守住财”。

3、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领导干部带头值班。当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机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及时整改。

4、经常性地教育本单位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员,驾车上路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酒后驾车。

第二十章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一、总监办

1、每年度评比选出一个安全生产先进总监办,奖励10000元。

2、项目建设出现一次施工安全事故,每死亡1人,扣事故当月总监办“月考核评分”安全分5分(安全分总分10分)。

3、项目建设出现一次施工重大安全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年内连续出现一次以上安全事故,累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除扣事故当月总监办“月考核评分”安全分10分外,扣“年终考核评分”安全分10分。

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及时报告属地公安,安全管理部门,并填写《重大伤亡事故快报》报总公司工程部。不及时上报,扣事故当月总监办“月考核评分”安全分5分;隐瞒不报,扣事故当月总监办“月考核评分”安全分10分。 二、施工单位

1、每年度评比选出三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为评选“双优”工程及其他评比的候选单位。

2、安全生产检查未达标单位,不作为评选“双优”工程及其他评比的候选单位。

3、安全生产存在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wo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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