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新增运力投放和行业管理方案

更新时间:2024-06-17 15:53: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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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运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新增运力投放和行业管理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我市客运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平稳过渡和新增运力顺利投放,尽快改善客运出租行业整体形象,提高客运出租行业服务质量,为市民出行提供“方便、快捷、安全、优质”的公共交通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建设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建城字第38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经初步征求客运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和部分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者及驾驶员的意见,考察学习苏州、杭州、温州等城市的管理经验,现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老车过渡,新车公营;利益调节,兼顾各方;有效制衡,便于操作;强化管理,优质服务”的总体要求,就出租车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新增运力投放和行业管理提出本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客运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方案

在营出租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终止后,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具体方案按照“先退后进,统一自愿,等量有偿;倡导公车公营,鼓励公司化改造,实行多样化经营;规范管理,年度考核,违者出局”的总体原则制定。

(一)先退后进,原车优先,统一自愿,等量有偿。

所有在营600辆出租车第一轮出租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使用期满后即自动退出。退出后造成的运力空缺,在新一轮补充时,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依照考核结果,优先考虑原公司和出租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参与。

新一轮经营权证统一向公司发放。鼓励现有公司进行兼并重组。自愿进行公司化改造的原经营者,可与兼并重组后的公司进行双向选择;自愿选择按照原有方式继续经营的原经营者,必须随原公司进入兼并重组后的公司。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由公司统一向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营权份额按兼并重组后公司的实际数量补充;自愿选择公司化改造的,公司的经营权份额由政府调剂。

交通运管部门制订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对公司及经营者单车2010年度至经营权期满期间的服务质量信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获得新一轮经营权;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给予经营权补充。

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期定为5年,使用费按每年2万元/辆的标准逐年缴纳。 (二)倡导公车公营,鼓励公司化改造,实行多样化经营。

鼓励公司依照《公司法》等法规,对现有在营出租车进行公车公营改造。由公司全资购买在营出租车后,聘请驾驶员驾驶,营运收入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承担所有经营投资风险,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允许成立新的出租车公司,新成立的公司所有出租车必须实行公车公营。公司对在营出租车实行公车公营改造的,市政府每年度按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50%给予奖励;参与新增运力招投标时,按公车公营的出租车辆数量予以加分。

鼓励公司以收购在营出租车残值或者在现有经营者自行处置车辆并退出市场后由公司全资购买新车等形式实行公司化改造,改变在营出租车产权归属,实现权证统一,实行公司化经营。公司化改造过程中,对出租车收购价格存在争议的,可由双方申请价格认证部门裁

定。完成出租车公司化改造的经营者,可以选择承包、租赁等方式继续经营出租车。不愿实行公司化改造的,可以维持现有经营模式。对推行出租车公司化改造的公司,比照实行公车公营的奖励政策给予奖励和鼓励。

鼓励现有公司进行兼并重组,做大做强。重组后的公司必须达到100辆出租车及以上的规模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注册资金,符合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开业条件,方可进入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

(三)规范管理,年度考核,违者出局。

取得新一轮经营权的公司和经营者必须实行年度合同管理。公司与运管部门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公司、经营者、驾驶员在运管部门监证下签订经营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合同形式确定营运收入分配关系,共同承担经营投资风险和安全生产责任。对已完成公司化改造的承包和租赁经营者,实行最高收费限额管理,并在年度合同中予以明确。对出租车驾驶员实行最低工资保障。所有合同一年一签。 所有在营出租车未经交通运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

未实行公司化改造的经营者应与公司共同出资办理重大事故再保险。累计使用5年的出租车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更新。

交通运管部门每年度对公司、经营者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政府收回经营权。凡淘汰出局被收回的经营权由政府重新组织投放,实行公车公营。 二、客运出租汽车新增运力投放方案按照“公车公营”模式,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和定价出让相结合”的方式投放新增运力。

(一)招标方式。此次出租车投放按照“总量控制、逐步投放、公正评定、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服务质量指标和定价出让相结合”的方式公开招投标。

(二)投放标的。根据城市规划标准和市场实际供需状况逐步新增出租车运力。2010年新增100辆出租车,配置100个经营权。此次投标设为两个标段,其中第一个标段为60个经营权,第二个标段为40个经营权。经营权使用期限为5年,使用费按5年10万元/辆一次性收取。

(三)经营模式。新增出租车必须实行公车公营;未实行公车公营的,取消该公司的客运出租经营资格,由政府收回其经营权,重新组织投放。

三、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案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原则,推行出租车行业“二六二”管理模式,建立确保客运出租行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实行两个规范,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1.制订《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公司加强服务管理;规范驾驶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规范出租车管理,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美观;规范服务站场管理,维护出租客运正常秩序。

2.制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规范》。统一规范合同范本。公司与经营者(承包或者租赁者)、经营者与驾驶员要签订年度合同。合同一年一签。 (二)制定六项规定,加强行业内部管理。

1.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规定》,加强经营权管理。公司与运管部门签订《萍乡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向社会公布优质服务承诺。公司擅自转让经营权的,政府收回经营权。

2.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资格证管理规定》,统一驾驶员管理。严格驾驶员准入条件,经营者招聘驾驶员必须从经过岗前培训的驾驶员中挑选,签订劳动合同,并报运管部门备案。不得聘请非我市驾驶证和无营运资格证的驾驶员驾驶出租车。

3.制定四项考核规定,加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规定》《客运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规定》和《客运出租汽车服务承诺考核规定》等四项考核规定。运管部门采取建立考核平台、进行日常考核和聘请社会考评监督员等方式,对公司、出租车单车的服务质量信誉和履行服务承诺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驾驶员进行诚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奖惩和淘汰退出的依据。

(三)推行两项机制,保障市场健康有序。

1.推行市场监管机制,优化经营环境。建立“客运出租汽车智能信息管理系统”,畅通乘客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现场监管和动态管理。在运管部门指导下,成立出租车行业协会,加强运管部门与出租车行业从业者的沟通联系。市交通运输局设立行政管理复议机构,受理公司、经营者有关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行政执法纠纷等投诉。严厉打击“黑车”和各种非法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2.推行服务竞争机制,实现扶优汰劣。

(1)实行奖励机制。一是对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公司,在新增运力招投标和经营权使用费上予以优惠。实行公司化经营的经营者,可以优先承包或者租赁出租车。二是实行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每年评选优秀企业,择优评选10%的出租车为“红旗车”。在评为优秀企业的公司中,通过竞标方式取得“淘汰出局”的经营权指标;先进经营者和驾驶员在新闻媒体上予以表彰,向社会推介。

(2)实行汰劣机制。对公司和出租车单车进行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实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参与新增运力招投标;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收回经营权,公司退出市场。出租车单车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政府收回其经营权,车辆退出市场。对驾驶员进行年度诚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列入“不诚信”名单,注销其《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三年内不得在我市从事客运驾驶工作。

为了确保广大市民出行安全和城市交通秩序,实现出租车驾驶员文明行车,在考核年度中,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在人行横道斑马线上发生死亡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和利用出租车进行违法活动等四种行为之一的,对出租车所属公司一次性扣除年度考核总分的百分之五十;对出租车单车一次性扣除考核年度内全部分数,如该出租车上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本年度日常考核不合格,将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政府收回经营权,车辆退出市场;对驾驶员注销其《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不得在我市从事客运驾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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