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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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税率调整的通知

粤水建管函〔2011〕655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属、直管有关单位:

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文),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新规定施行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两项费率合计为5%(现行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

基于此,现将现行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2006年)中税率标准按新规定进行调整。经计算,调整后税率标准见下表:

序号 1 2 3 建设项目所在地 市区 县城镇 市区、县城镇以外 现行税率标准 3.41% 3.35% 3.22% 调整后税率标准 3.48% 3.41% 3.28%

上述调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建设实施阶段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涉及相应变更时,依合同有关约定处理。请各市将此通知转发至所辖市(县、区)水务(水利)局及相关单位执行。各单位在使用期间,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厅建管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wj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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