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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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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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成员:XXXX 主讲人:XX 指导老师:XXX 日期:2013-05-02

一、修订意义旧版:◎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 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 城市 正常发展。

新版:◎根据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 利用土地资源。 ◎针对现行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性的调整

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1、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 2、突出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原则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 资主体多元化。 新时期,国家对土地从严管理; 国土部拟出新规,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划拨用地目录》也 进行了调整,整体收窄; 土地差别化政策有望年内出台,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 城市; 县城。

3、扩展适用范围,调控市场运行,提高可操作性4、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

5、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

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 完善社会保障。 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 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 加强与新城乡规划法的衔接; 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 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

6、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

二、分类标准适用范围 旧版: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 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新版: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 适用对象扩展: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 在地镇 – 工作性质扩展:规划编制、用地统计、 用地管理,统一用地分类与计算口径

三、新版修订的主要内容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其中包括2大类,9中类,14小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由原版的10大类,46中类,73小类改成 8大类,35中类,43小类。

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4、对相关条文的补充修改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用地代码建设用地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 其中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H4 特殊用地 H5 采矿用地 H9 其他建设用地

用地名称

非建设用地E E1 水域 其中 E2 农林用地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三大类 农用地

城乡用地分类类别

大类E非建设用地

中类E1水域

小类E13坑塘沟渠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E2农林用地

建设用地

H建设用地

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 地

H11城市建设用地H12镇建设用地 H13乡建设用地 H14村

庄建设用地

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21铁路用地

H2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 H24机场用地 H25管道运输用地 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H4特殊用地 H41军事用地 H42安保用地 H5采矿用地 H6其他建设用地 E非建设用地 E1水域 E3其他非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E非建设用地 E1水域 E12水库 E31空闲地 E11自然水域

三表 大 类城 ”乡 对用 照地 表分 类 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1

E3其他非建设用地

E32其他未利用地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H1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类别代码 大类 R 中类 3 小类 7 居住用地 类别名称

AB M W

95 3 3

131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SU G

54 3

211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1.居住用地(R) 考虑目前居住区配套规划的中小学往往由于建设主体不清而面临土地空置等问题 ,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便于实际管理等要求出发,将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 研用地”(A3)。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仍按层数、布局、公共设施、公用设施、环境质量等综合 因素,把居住用地分为三个中类。 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两类。

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 三个中类,7个小类 – 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 – 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 (R11、R21、R31)和“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2类,其中:“住 宅用地”(R11、R21、R31)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 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 (R12、R22、R32)指居 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 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R21)小类

2、公共设施用地由原分类中的C类拆分成A类和B类,也就是将公共设施用地拆 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类。原公共设施用地分类 C1行政办公用地 C2商业金融业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党政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 设施用地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非事业单位的企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 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农贸市场、小商 品市场等 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级广播电 视台、影剧院用地、游乐场、舞厅、俱乐 部等

C3文化娱乐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文化宫、青少年宫、老 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游

泳场馆、各类球场、体育 训练用地 医院用地、卫生防疫用地

C4体育用地

单独设置的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 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休疗养用地

C5医疗卫生用地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特 业余学校、培训中心、非事业单位的勘探设计、 殊学校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观察测试、科技咨询等 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 文物古迹用地 社会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 — —

C7文物古迹用地 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A2A21 A22 A3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31A32 A33 A34 A35 A4 A41 A42 A5 A51 A52

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小学用地 特殊教育用地 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 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 地。分为9个中类,11个小类,此地类以公益性 用地为主,体现社会服务和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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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设施用地:体现基本社会服务水平 教育科研用地:体现教育设施的完备程度 体育用地:体现社会生活水平 医疗卫生用地:体现社会保障系统

A53A59 A6

特殊医疗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A7A8 A9

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指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是以营 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服务设施,不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但是不一定完全由市场经营,政府如 果有必要办可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如剧院、音乐厅等机构), 分为5个种类。

– – – – –

商业设施用地(B1) 商务设施用地(B2) 娱乐康体用地 (B3)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

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中新增此中类是考虑到 当前很多公用设施已经趋于 市场化运作,譬如国土部门 已将加油加气站作为经营性 土地出让,又如独立地段的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 供热、供电等经营性营业网 点用地都应从公用设施中进 一步剥离。

3、M工业用地 :– 分级与原标准基本一致,本分类按工业对居住和 公共设施等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将工业用地分 为“一类工业用地”(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 “二类工业用地”(有一定干扰污染)和“三类 工业用地”(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三个中类。 – 取消了原标准中列举具体行业分类的做法,原因

在意考虑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某污染严重的 行业,可

以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甚至实现零排 放。

4、W物流仓储用地 :– 在原标准“仓储用地”的基础上增加物资中转、配送等用地内容。 – “物流仓储用地”(W)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 为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 染和安全隐患)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 染和安全隐患)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 专用仓库用地)。

5、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主要包括原标准“道路广场用地”和“长途客运站用地”、“公共 交通用地”、铁路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等用地,不包括原标准“游 憩集会广场用地”,分为5个中类: – 城市道路用地(S1)与原标准一致,包括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步 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其它道路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的 内部道路等用地,使城市道路统计与图纸表达深度取得一致。考虑到实 际工作中很少将“城市道路用地”(S)分至小类,因此本次修订取消其 小类划分。 –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S2)是新增加的一个中类,指独立地段的轨道交通 地面以上(包括地面)部分的线路用地,以满足当前轨道交通发展的需 要。 – 交通枢纽用地(S3)整合了原标准“对外交通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 密切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以及原标准的“交通广场用地”,并增加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内容。 – 交通场站用地(S4)指与城市交通相关的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但不包括 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划入“行政办公用地”(A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 社会停车场用地(S42):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S9)包括教练场等。

6、U公用设施用地 :

供应设施用地(U1) – 增加“通信设施用地”(U15)和“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U16)。 – “通信设施用地”(U15)指以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 储运场所,以及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服务、水 电气热费用收缴、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邮政代办等经营性网点用 地列入“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中。 – 原标准中的电厂、制气厂应纳入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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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设施用地(U2)

调整原标准名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为“排水设施用地”(U21),包括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 不包括排水

河渠用地(U32) 调整原标准名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为“环卫设施用地”(U22),包含垃 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设施用地 增加“环保设施用地”(U23)。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 施用地 新增“安全设施用地”(U3)中类,以突显对于公共安全的重视,其小类包括 “消防设施用地”(U31)与“防洪设施用地”(U32)。 – 原标准中类“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内容调整至“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 中。

7、绿地与广场用地(G)由于满足市民日常公共活动需求的广场与绿地功能相似,本标准将绿地与广场 用地合并设立大类。 “公园绿地G1”的名称、内容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85-2002 统一,

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属于 “公园绿地G1”,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 分类”中分别归于“非建设用地E”的“水域E1”、“农林用地E2”及“其它非建

设用地E3”中,为了保证市民的基本游憩生活需求,应在平衡表中列出该中类。“防护绿地G2”名称、内容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85-2002统一,包括 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广场用地G3”不包括以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该用地应归入“交通枢纽 用地S3”。 园林生产绿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以按照实 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农林用地E2”。

四、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气候区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国现有的城市特点,分为ⅠⅡⅥ Ⅶ 和Ⅲ Ⅳ Ⅴ两类。气候区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 用地指标 ≤65.0 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 市建设用地指标 65.0 ~ 85.0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模 ≤20.0万人 >0.0 规划人口规模 20.1 ~ 50.0万人 >0.0 规划人口规模 >50.0万人 >0.0

Ⅰ Ⅱ Ⅵ Ⅶ

65.1 ~ 75.075.1 ~ 85.0 85.1 ~ 95.0 95.1 ~ 105.0 105.1 ~ 115.0 >115.0

65.0 ~ 95.075.0 ~ 105.0 80.0 ~ 110.0 90.0 ~ 110.0 95.0 ~ 115.0 ≤115.0 65.0 ~ 85.0 65.0 ~ 95.0 75.0 ~ 100.0

+0.1 ~ +20.0+0.1 ~ +20.0 +0.1 ~ +20.0 -5.0 ~ +15.0 -10.0 ~ -0.1 <0.0 >0.0 +0.1 ~ +20.0 -5.0 ~ +20.0

+0.1 ~ +20.0+0.1 ~ +20.0 -5.0 ~ +20.0 -10.0 ~ +15.0 -15.0 ~ -0.1 <0.0 >0.0 +0.1 ~ 20.0 -5.0 ~ +20.0

+0.1 ~ +20.0+0.1 ~ +15.0 -5.0 ~ +15.0 -10.0 ~ +10.0 -20.0 ~ -0.1 <0.0 >0.0 +0.1 ~ +20.0 -5.0 ~ +15.0

Ⅲ Ⅳ Ⅴ

≤65.0 65.1 ~ 75.0 75.1 ~ 85.0

85.1 ~ 95.095.1 ~ 105.0 105.1 ~ 115.0

80.0 ~ 105.085.0 ~ 105.0 90.0 ~ 110.0

-10.0 ~ +15.0-15.0 ~ +10.0 -20.0 ~ -0.1

-10.0 ~ +15.0-15.0 ~ +10.0 -20.0 ~ -0.1

-10.0 ~ +10.0-15.0 ~ +5.0 -25.0 ~ -5.0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

人内确定。取消了经济特区提法。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

内确定。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首都是我国对外交往的中心, 其政府机关、外事机构、外贸商社、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较多, 占地较大,因此,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m2/ 人内确定。3、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 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 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本 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用地”的原则。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

建筑气候区划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Template I、II、VI、VII 气候区 III、IV 、V 气候区28.0 ~ 38.0 23.0 ~ 36.0

WINTER

––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由于城 市规模越大公共交通比例越高,出行距离也越长,高等级道路比 例也相对较高,对于城市规模较大城市的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 地指标低限应在12.0m2/人的基础上酌情提高。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 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规划城市用地结构新标准 旧标准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本次修订对于单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只提出低限标准,以保障居民所必需的用地。 考虑到由于城市性质的差异所导致的城市人均工业用地之间的差异性,同时考虑到工业

用地规模应当与工业就业人口以及工业类型相关,而不是与常住人口规模相关,因此本次

修订不再提出人均工业用地指标。考虑到对于保障居民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基本需求的要求,本次修订中增加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指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wa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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