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基本要求的理解

更新时间:2024-06-27 11:5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对案件审理“二十四”字基本要求的理解

各位领导、同志们:

非常高兴能在这次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班上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我看了一下,在座的54名学员,有一部分是纪检监察战线的老同志,也有一部分是刚刚踏上纪检监察岗位的新手。首先,请允许我对在纪检监察岗位上默默坚守的老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对新同志的加盟表示热烈的欢迎。

这次培训,领导安排我讲案件审理知识,虽然我已离开了案件审理室主任岗位,但凭着对案件审理的感情,还是欣然接受了任务。考虑到这次换届后新手较多的实际,所以在这次培训会上,以案件审理“二十四”字要求为主题,结合个人的体会,与大家共同交流案件审理方面的一些基本要求,不对之处,敬请指正。

首先,我想介绍一下什么叫案件审理?案件审理就是对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和政纪的案件进行审核处理的活动。大家知道,法律上有检察院和法院,检察院负责案件的侦察和起诉,法院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明天,胡常委还要给大家讲案件检查的相关知识,纪委的案件检查室就相当于检察院,从事的是案件挖掘取证的工作;案件审理从事的是案件定性处理的工作,案件审理室就相当于法院。在我们党内,纪委集

1

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于一身,在座的各位,既是案件的检察长、也是案件的审判长,我认为既要当好检察长,更要当好审判长。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审理工作的实事求是的原则性要求,必须要认真负责对待。审理工作是处理人的工作,必须慎之又慎。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现在的面越来越宽,任务越来越重,但经验告诉我们,很多年后很可能许多工作都烟消云散,但案件审理卷宗档案,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留的文字财富,100年不变,我们市纪委档案室保管的还有建国前处理的案件,现在找到纪委申诉的有50年代的案件。作为处理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对历史负责,对所办案件负责,坚持实事求是处理案件。前不久,听说不少地方出现案件档案遗失的问题,希望大家引起高度重视。

二是审理工作的“三口”职能要求,必须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审理工作是关口,如果我们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手续审核把关不严,就会造成冤假错案。这方面应该说有些镇办有教训,原先楼河镇的伍代新、胡场镇的刘戊生应该有过教训,虽然说这些案件过去多年,但办案不到位,人家缠访有道理,到处上访,会给我们工作造成很大地被动。审理工作是出口,如果在案件定性过程中,明明是贪污,定成违反财经纪律,就会放纵违纪;明明是一般性错误,却上纲上线,就会侵害

2

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审理工作是窗口,如果处分决定红头文件发出去错别字成堆,把“处分”写成“处份”,“留党察看”写成“留党查看”等等,漏洞百出,就会影响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

三是在查办案件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既懂办案,又懂审案。在人们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的条件下,如果办案人员对法律法规不理解,就去找人取证,人家说什么,我们就记什么,最后取证材料一句有用的话都没育,必然会造成案件被动。原来经常讲一个有关生活作风案件的笑话,办案人员去找女方取证,取证的同志比较害羞,不好深问,女方回答也比较含蓄,说“最后,我就和他上了床”。可是,在审理上“上了床”的意思是什么,就缺了深入地问这句话。现在不少案件也有类似的情况,如某单位纪委找本单位一名收钱不上帐的职工调查取证,调查完毕,纪委把材料拿到审理室看,材料做了两三页,问了一些问题,最后只有一句话,他把“30000元钱交给我了,在我手中”。既不问收的是什么钱、开票了没有,也不问为什么收钱不入帐的原因等等,实际上这是一个贪污案件,当审理室建议他们再去调查核实时,当事人怕被法律追究,已经躲起来不愿再配合,造成案件久拖不结。

因此,在座的各位在掌握案件突破方式方法的同时,必须了解案件审理方面的一些基本知识,努力做到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而评判一起案件办理的质

3

量,其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要求。下面,我结合实际操作对“二十四字”要求做逐条讲解。

一、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主客观原因、后果以及本人的责任,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必须符合客观实际。

事实清楚,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它包含三层内容:

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

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

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这些是教科书上介绍的内容。做到事实清楚,我认为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时间要清楚。(1)作案的时间,越详细越好;如“那一天是五一劳动节,某某局长的儿子结婚,那天晚上天上下着雨,我以赶情为名送给他5000元。”和“五一那天,我送给某某局长5000元钱。”前后对比,显然前者让人感觉很可信。(2)时间不能矛盾。同样是这个例子,如果某某局长的儿子不是五一结婚,而事

4

实上是“三八”结婚,那这个送钱的事实便大打折扣。(3)要认真审查书面材料上的时间。往往与实际案发的时间不一致,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如贪污案件中虚开的发票上的时间与贪污公款的时间不一致;“小金库”案发后,为了逃避追究,将收入时间提前突击上账;受贿案件爆发后,受贿人与行贿人堵口串供,要行贿人出具退款证明收条,将收条上的时间提前等,如果我们不认真审查,很可能将问题查得没有问题。

2、地点要清楚。这一点一般没有问题,但有一个比较典型的申诉案件,办案期间,某某行贿人交代“某年,我为了得到某某局长的关照,在某某局新建成的办公楼里送给某某局长10000元。”而且进一步把某某局长新办公室的摆设、特征作了具体的描述,但事后行贿人翻供,那一年,某某局办公楼根本还没有建成。

3、情节要清楚。这是事实清楚的关键。如办案人员从财会人员张三手中获取了李四出具的5000元借条,在一般人看来,这就表明是李四欠张三5000元的事实,这是一种民事关系。但是,除了这种情况外,如果实际上是李四先借了张三5000元钱,后来也还了钱,但借条没有收回,这也是一种事实;或者张三是单位保管“小金库”的人员,将李四的5000元欠条在帐外冲销了,这是一个贪污公款的事实。因此,不同的情节,决定了不同的事实。我们镇办纪委经常办理套取粮食直补的案件,我认为在情节上要问清楚以下几点:第一,

5

采取什么方式虚报的?是虚报户头和面积,还是虚报补贴标准,将鱼池报水田、或将油菜报玉米等。第二,是怎么逃避公示的?是将后几页公示名单撕掉,还是干脆不公示等等?第三,补贴存折是怎么到手的?是和财政人员合谋,还是怎么回事?第四,套取的款项由谁保管,怎么处理了?是分了,是怎么分的,还是冲销了费用。只有将这些情况问清楚了,案件才做到了事实清楚。

4、后果要清楚。一个案件的后果很重要,决定了其是否具有侵害性的标志。如贪污截留款项的资金去向,是捐款了、是退还了、还是自己装了腰包或用于集体开支。挪用案件,挪用款项是用于赌博、经商,还是怎么处理了?挪用案件的构成有三种情形:一是挪用资金用于个人和他人使用,如个人购房,时间要超过三个月;二是挪用公款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三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在失职渎职案件中,因为工作失职造成的后果更是影响一个案件的处理。如在房地产行政审批中造成国家税费流失的案件,税费流失的多少决定了能否立案处理,这方面,我们市直纪委应该有体验。

5、责任要清楚。在纪律上,责任划分很重要,贪污私分一笔公款,是谁决定拍板的,“小金库”是谁决定设立的,只有界定清楚责任才承担错误,才能给予处分。在失职渎职行为中有三类责任人:(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

6

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如前不久通海口镇出现了强农惠农资金虚报套取的问题,既要追究潘坝村村干部虚报套取的责任,又要追究镇财政所工作人员的责任,其中财政所负责发放强农惠农资金的人员就是直接责任人、分管副所长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所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当时印所长反复叫屈,说自己不知道,但是作为一把手,管辖范围内发生强农惠农资金被套取的事实,就是履行职责不到位,就应该予以追究。

二、证据确凿

什么叫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句话缩写就是一切真实的事实叫证据。

证据的种类一般分为七种:

书证:如虚报的发票、签订的合同等; 物证:如收受的电视、杀人的凶器等; 当事人陈述:本人的交代材料、检讨材料;

7

证人证言:行贿人的调查材料、财会人员的证明材料;

视听资料:摄像、照片等,如我们办理某干部婚外情的照片。

鉴定结论:笔迹鉴定、亲子鉴定、房屋价格鉴定等。 勘验笔录:有些现场难以作为资料保管的,由办案人员制作勘验笔录进行记录。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确凿,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它包含四层内容:

一是证据必须真实,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证据与错误事实相符;

三是证据必须充分,足以证明错误事实,能使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四是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

有关证据的理论知识有很多,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办案收集证据,主要在证据的真实性(质)和充足性(量)上下功夫。

第一,调查笔录的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联系,道听途说的证据为无效证据。古时候有三人成虎的故事,一人说虎来了、二人说虎来了、三人说虎来了,结果都是听说的传言,不是案件当事人,所出的证据为无效证据。举报信不是证据。

8

第二,必须用一定的形式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1)收集证据的人,必须是2人以上。在镇办必须是机关干部、一名纪检监察干部。(2)谈话笔录必须经谈话对象签字同意。如“以上材料是我所述,属实。”然后签名字和时间,用食指押印。我听说有的地方做笔录字都不签,这一定要纠正。(3)复印书证必须制作提取和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即证明书证的来源,如镇办从镇财所复制的某某村粮食直补发放明细,复印后就必须写明“此证复印于某某财所2011年某某村粮食直补明细中”,是报销凭证的,就写明“此证复印于某某单位某某年某月几号凭证中”,除此之外,还要写明材料提供人和办案复印人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辨认笔录即当事人对书证材料的指认,让当事人认可的过程。一般在做调查笔录的过程中进行,如某人承认自己在某年有虚报发票贪污公款的情节,笔录便可以问:请你将虚报发票的凭证找出来。办案中将该年的凭证交给当事人(当然要事先有底,防止当事人撕毁凭证),由当事人找出虚报发票再由其在复印件上签字“以上发票是我虚开后贪污报销的凭证复印件”,并加签名字、时间,在名字上用食指押印。

第三,必须形成证据链。即多个证据才能证明一个错误事实。单个证据不能证明一个事实,如我们办案中只有某某人自己交代自己得了多少钱、受了多少贿,仅凭一份言词证据,是不能证明违纪事实存在的,不仅不

9

能定案,也不能收缴款物。我们发现少数镇办仅仅找当事人写了一个材料就定案,这是不行的。我常讲,一个证据就是一个点,两个证据一条线,三个证据一个面,三角形是最稳定的图形的几何原理,告诉我们任何事实都可以找到3个以上的证据来证明。

如计划生育案件,男女双方的笔录,出生小孩的病历,接生医生的证言,证明家庭人口情况的户籍证明,小孩的照片等,只有把这些材料都取到手,才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如办理农村套取强农惠农补贴案件,首先找村会计取证,按照事实清楚的要求形成调查笔录,同时找镇财政发款干部取证,要其说明存折怎么到村干部手中去的,接着提取虚报的户头书证,找村会计辨认,最后找村长书记取证,看是谁拍板决定的。

如办理村书记修路受贿案,应该是比较简单的,送钱人的笔录、收钱人的笔录,加上修路的工程合同,资金的拨付证明。

在我们编写的案例中,归纳了张某某骗取财政粮食直补资金、侵占集体资金、受贿三个问题,我们将每个事实的主要证据都进行了汇编,希望大家下去后认真看一下,在办案实践中进一步丰富证据观念。

三、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

1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v83.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