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人防办2011年3号文件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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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人防办〔2011〕3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 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防办,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经主任办公会议同意,现将《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 审批 管理 通知

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1年1月10日印发

附件

《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 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

为全面推进全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规范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工作,切实加强人防工程质监、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同时加大对人防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及安装的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现结合温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 各县(市、区)人防办在进行项目审批时,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一)严格控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严格控制易地建设。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

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含)500平方米的。 (二)规范申报资料。受理行政相对人报建的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申报材料时,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1、初步设计批文、国土部门批文、建设部门认可的施工图审查报告;

2、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3、由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机构出具的人防专项审查报告;

4、防空地下室审查合格后的全套图纸(包括平战功能转换预案)及光盘,并提供相关专业计算书。

在行政审批许可时,必须出具《xxx人防工程设计审批表》(一式二份)(附件一),并盖章存档。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办理人防专业质监手续,并实行人防专业监理。

(三)建设单位要求易地建设的,各地人防办必须核查当地发改委是否已批准其他地块或二期项目立项,确有立项批文的,须经申请同意后,办理履约保函手续,防止出现规避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情况。

(四)严格专业队工程和人防物资库的配置。各县(市、区)对各类专业队与物资库的人防工程审批必须按各地人防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严加控制。专业队建5级人防工程的人防面积,按应建6级防空地下室面积的65%——70%标准建设(其中财政投资的公建项目按65%的比例折算,社会和个人投资的项目按70%的比例折算);人防物资库的配置应按省人防办《 关于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确定为人防物资

库事宜的批复》(浙人防办〔2010〕47号)有关要求,遵循战时人员掩蔽面积已满足人均1平方米且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按10000平方米可配建人防物资库(面积小于等于4000平方米)予以确定。若应建人防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可按40%比例配建人防物资库。

二、严格人防工程设计管理

(一)严格资质管理。依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1号)要求,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在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鉴于我市目前均未有获得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暂时允许已获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仍可设计附建式人防工程,但只能设计六级附建式人防工程,且规模不超过10000平方米。大型兼顾人防工程、物资库人防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及防护等级5级(含)以上人防工程及各类人防专业队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单建式人防工程与附建式人防工程的界定。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任一个防护单元主体上方建筑物投影面积小于该防护单元面积一半的人防工程。附建式防空地下室是指任一个防护单元主体上方建筑物投影面积均大于(含等于)该防护单元面积一半的人防工程。

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出具温州建设系

统的资质备案证明。

(二)严格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1、政策性审查

政策性审查内容:(1)设计单位资质;(2)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政策性审查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审查不得判定为合格:一是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设计的;二是设计文件没有加盖规定的出图章、注册章或图纸签字不全的;三是没有按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设计,造成面积、战时功能、布局达不到要求的。

2、技术性审查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和《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浙人防办[2010]18号)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必须经国家人防办资格认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未经国家人防办资格认定的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各县(市、区)人防办不得予以批准。技术性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现行人防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v5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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