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成因及预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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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成因及预防研究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价值的认识趋向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冲击了国家公务员队伍。税务机关的执法者也受到了金钱、权力的诱惑,本文着重从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界定、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表现形势、主要成因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对如何预防税务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健全制度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价值的认识趋向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冲击了国家公务员队伍。“权力寻租”行为的出现,使一些领导干部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大肆谋取不义之财,甚至有的人骤然暴富。一些身为工薪族的国家公务员,利用权钱交易,挤身于富有者行列。这些人当中,有职位高、权力大的,如胡长清、成克杰等,也有职位低、权力小的一般工作人员。他们的犯罪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拥有一定的执法和行政权力,是职务犯罪。税务部门属于国家执法机关,每个人手中或多或少都握有一定的权力,更应引以为戒,把手中的权力用之于为国聚财,为人民服务,谨防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更好地行使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力。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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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对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按照《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体系、进一步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关键环节,必须摆在突出位臵,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一、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概念 (一) 职务犯罪的概念

科学的职务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职务犯罪及其防范打击的前提和基础。在何谓职务犯罪这一最基本的问题上,还存在不少争议。下面是三种有代表性的定义:1、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2、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或视同公职人员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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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上述三种定义在客观方面的表述基本是一致的,都强调了职务犯罪的职务关联性特点,它们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于犯罪主体的界定上。相对而言,笔者赞同第三种定义对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国家公职人员”一词内涵相对明确,而且是多数国家通用的一个称谓。但它将犯罪客观方面限定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却是值得商榷的。刑法上的重大损失都是针对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后果而言的,而现行刑法并未将造成实际严重后果规定为所有职务犯罪的共同要件。有的职务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确实要求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条件,但也有的职务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只要行为人实施特定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因此,以造成“重大损失”来描述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以偏概全之嫌,尤其不利于惩治职务犯罪的行为犯及未遂犯。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国家对税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具体讲就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以及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犯罪案件依法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二)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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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把握的税收执法权或行政治理权,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手段,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即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指只有税务工作人员才有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本文采用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概念(即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专指《刑法》规定的只能由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包括两个罪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二、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的特征

职务犯罪涉及面很广,种类较多,综观各类职务犯罪,既有其他犯罪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特性,具体到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案件多发生在基层。由于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掌管业务的直接性,以及他们工作在税收第一线的非凡性,形成了每时每刻都与纳税人、纳税单位有着密切联系,这种业务上的联系,给纳税户产生一种直观上的错觉,那就是“税官”有权,纳税与否、纳税多少全凭他的一句话就可定局,只要与他们搞好关系,就能少交税甚至不交税。结果税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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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自觉和不自觉被那些“有心人”当成了重点“目标”成了被腐蚀的主要对象。从发案情况看,发生在基层的案件占90%。

(二)犯罪后果较为严重。从查办的税务人员犯罪情况来看,凡是发生在税务机关的案件对外影响较大,因为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他们在执法的前提下知法犯法。一方面社会的负面影响较大;另一方面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或几千万的损失。

(三)连续作案的占多数。由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好,懂业务,加之他们工作辛劳,给领导和群众留下了较好的印象。而一些“见利忘义”的工作人员,在这种“好”的掩盖下,私下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为了防止事情的败露,一些人还采取“放长线钓大鱼”手段,实施连续的犯罪行为。

(四)渎职方面的犯罪较为突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主要是税务登记,账簿凭证治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职责,而有的税务执法人员,因以已之私或图一部门之利,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却不知此行为也是我国刑法禁止的。而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个别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因而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此类案件近一个时期频频见诸报刊。尽管此案在犯罪数额上并不算太大,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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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性质是很严重的。

(五)犯罪形式隐蔽。具有较高的文化和智力水平,把握专业知识,了解法律法规的空隙和漏洞。

三、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税务系统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贪污税款较多。违法违纪者有的分联填开完税证,大头小尾贪污差额;有的对已收税填开而纳税人没有取走的税票进行涂改,一票重用再次收税,贪污税款;有的白条收税,对纳税人假称完税证填开完或没带在身上先打白条收了税,之后见纳税人不再来催要,便不再开税票,将所收税款占为已有;有的利用纳税人不懂税收有关规定,收税不开票;还有的收费不上缴、罚款不入库,胡支乱花、挪用贪污。 (二)滥用税收执法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治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环节,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发售治理、纳税数额核定及减免缓税审批等方面,主要表现是涉案税务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如中国第一大税案——广东省潮阳、普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暴露出来的职务犯罪问题就是触目惊心的。

(三)“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日益显现。目前一些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熟悉不清,认为执法和治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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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涉税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如有的税收治理员对纳税人疏于监督治理,造成偷税、虚开专用发票大要案的发生,其中的失职渎职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四、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犯罪学认为: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形式,其发生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的。主要表现在:

(一)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历史原因

我国由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通过短暂的资本主义发展而进入社会主义的门槛,多数人形成的一些不良习惯及理想信念是产生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一是封建特权、官僚主义思想在左右一些税务人员的行为。非凡的权力总是与非凡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从“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使得某些掌权者在对权力崇拜和唯恐失去权力而恐慌的心理状态下,开始使权力职务异化,将用来为组织税收和治理税务队伍的权力,异化成个人及小集团谋利益的工具,直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在诱惑每个掌权者。改革开放在引进新鲜空气的同时,也会飞进来苍蝇。经济与国际接轨,西方的奢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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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展现在人们面前,吃高档、穿名牌、夜生活,让人眼花缭乱,一些税务人员羡慕不已,却苦于手中薪水有限,便出现走邪路、捞外快的现象。三是拜金主义充斥着个别人的头脑,为了金钱和个人利益抛却党纪国法的约束,不惜以身试法,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四是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不少腐败分子明知贪污贿赂等行为为法律政策所不容,但又认为,即使发现也不易被抓住把柄,贪污能“天衣无缝”,受贿也只有“你知、我知”,只要行贿人不举报就不出事,这种心理给腐败分子的自我安慰,使其在犯罪深渊中越陷越深。 (二)体制弊端是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已经基本完成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巨大转变,但在经济生活中,由于政企分开无法解除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权力与经济互相转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的存在,如果缺乏必要的监控机制,一些不正之风便成为职务犯罪的温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批文、领导的签字等都有可能成为商品,权和钱发生了共振的效应,从客观上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具体表现。一是权力配属体制的不规范。其主要表现在国家的权力政府化,政府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个人化,而对个人权力的监督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着一定的真空,当个人的权力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中时,就极易发生积极寻求权力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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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从而形成权力的市场化,使一些钻改革空子急欲“一夜暴富”的不法之徒,利用市场化的权力大肆谋取私利,以身试法。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说,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治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有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能全面落实,对自己有利的就落实,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去落实,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该走的程序不走,大搞“暗箱操作”、“变通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枉法弄权、徇私舞弊。同时,个别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也使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而引发职务犯罪。三是监督机制弱化。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中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个别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造成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走过场。四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力度不足。这里说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然而,在我国,监督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对其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的保障也不够,对公职人员的各项权力遏制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于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导致了腐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也便成了必然。五是财政体制不合理。“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导致税收工作陷入“计划或任务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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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制度的滞后和不健全是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人治,虽然在某些封建王朝的某些时期也曾较为注重法律的作用,但其所谓的“法治”仍是建立在人治基础上的。直到社会主义中国成立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法律制度仍处于极不完善的状态。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立法活动才真正的步入正轨。近年来我国虽每年都有不少新法律、法规、制度出台,但法律制度建设在飞速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仍是显得滞后,与职务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也不例外。我国现行法制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还存在许多缺陷:一是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事务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在预防环节的立法相当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转化为税务职务犯罪的抑制性不强。如《监督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反贪污法》等均未出台,从而而造成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主观性强,随意性强,缺乏明显的规范,使某些公职人员利用这些漏洞谋私利己,钻法律的空子。二是惩治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不够周密,远不能够适应职务犯罪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形势。一些职务犯罪分子们仍逍遥法外。三是有关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保障不足,尤其是预防职务犯罪,迄今为止未见有一部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这直接导致了预防职务犯罪无法可依,无法形成全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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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强有力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四是民主监督缺乏法律制度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虽有一些法律制度有关于群众监督的零散规定,但迄今也是没有一部关于民主监督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缺乏科学的、具有足够透明度的、真正体现民意的、对人民负责的法律制度保证,使民主监督无法落实。而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罚款规定的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为一些掌权者以权谋私提供可能。如“处税款0.5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模糊性界定;税务部门内部的执法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征收、治理、稽查、复议等执法环节名义上应当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但由于保障机制不力,没有人愿意去负责任地实施制约或监督。此外,一些税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税务人员)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制观念滞后,也是导致税收执法权异化的重要原因。 另外,我国长期以来由于行政权力的干预,往往使司法不能真正的独立依照法律对职务犯罪人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使很大一部分有腐败思想的公职人员心存侥幸,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腐败思想的蔓延。

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之所以有以上原因,其根本点在于是税收执法权的异化。而导致税收执法权异化的主要有三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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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因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使一些不良思想成为税务职务犯罪产生的社会思想基础。一是封建特权思想左右着一些税务干部的行为处世方法。二是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资本主义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的影响,受环境诱惑、条件诱惑、生活诱惑,诱发了部分税务干部的贪婪心理。三是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使权力商品化。四是基层一些税务干部文化素质较低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强。 (二)体制、制度因素

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正处于完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国家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制度还不完善,使社会抑制职务犯罪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弱,从而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税务干部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一是财政体制缺陷。“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导致税收工作陷入“计划或任务之税”。二是税务系统的体制缺陷。税务系统的垂直领导,导致上级难以有效监督下级,下级实际上无权监督上级;同时,在条块分割状态下,市、县级税务部门自由活动的空间过大,容易引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三是权力体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权力过分集中。四是税制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税负不均,由于税率不等,评税标准掌握在少数税务干部手里。 (三)法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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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制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还存在许多缺陷:一是预防环节的立法相当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转化为税务职务犯罪的抑制性不强。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赋予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税务机关去发现犯罪的权力,使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基本上处于靠移送或群众举报的被动预防状态。三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罚款的规定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为一些掌权者以权谋私提供了可能。四是当前税务系统法制机构的设臵不适应税收执法的要求。

四、预防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是当前税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我们认为加强教育是根本,健全机制是基础,强化监督是要害,综合治理是保障。

(一)加强教育,提高税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加强政治教育,提高政治觉悟。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税务干部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加强党纪政纪学习,使每一名税务干部明白自己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权力观,依法行政,为国聚财,分清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自觉维护和遵守税法。二是加强业务教育,提高业务水平。有的税务干部政治素质政治素质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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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业务水平不高,往往会因为缺乏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系统学习,执行政策不到位,执法程序不严谨,最后成为了被告。所以税务机关应加大对税务干部税收业务培训力度,采取集中学习、举办讲座、统一测试、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确实使税务干部懂得税如何征、法如何执。三是加强正反面教育,做到警钟长鸣。税务机关在加强税务人员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教育的同时,注重发现、培养、树立和宣传本单位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先进典型,结合实际工作中先进典型事例,经常组织税务干部学习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严格执法的先进事迹,用身边的人和事来感染人、带动人、教育人。同时,利用反面案例,警示税务干部自觉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整改,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加强权力制约,让税收执法有规可循 在以全国地税系统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抓好体制创新,重点就是限制职权,让职权在规则内运行。做到对权力合理配臵,并建立结构合理,配臵到位、设岗科学、职能优化、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科学运行机制。一是完善财政体制,变任务治税为依法治税;二是完善税务体制,按照“上收执法权、分解执法权、制约执法权、规范执法权”的要求,建立既收得上,又放得开,既分得了,又能相互制约的税务机构。四是深化征管制度改革。对税收的征收、治理、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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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环节实行机构、人员、职责三个方面的明确分离,切实健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体系;推行办税公开制,完善评估标准,增强税收执法权运作的透明度,减少税务人员非凡是基层分局(所)长以税谋私的筹码。三是完善税制改革,建立以信息化为基础,以电子介质为载体的服务制,对稽查过程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运行。 (三)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税务机关要以依法治税为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加强内部执法监督,非凡是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避免滥用职权,滋生腐败。一要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健全和落实以岗责体系为基础,以工作规程为标准,以考核评议为手段,以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执法责任制。构建科学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加强岗位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需要。没有岗位责任制,执法责任制就形同虚设。要使税务人员明白自己该做什么,如何去做,解决职责不清,责任淡化问题,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减少职务犯罪的土壤。二要着力加强检查监督,实现预防的关口前移。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通过经常性的税收执法检查,对税收执法权的运行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也就延伸到那里,从而做到把问题尽可能地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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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要针对税收执法工作中轻易发生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环节,大力加强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严厉查处,使税收执法人员慑于法纪后果而不敢滥用税收执法权。

(五)实施综合治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作,建立预防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对税务行政和业务工作的各环节、岗位进行风险点排查,建立廉政风险防范体系,针对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剖析原因,举一反三,及时制定规范,堵塞漏洞,做到未雨绸缪。同时针对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漏洞,加强税收政策的研究、改进和完善,避免执法风险。

总之,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效措施,是防范和减少职务犯罪,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因此,要使税务工作人员正确熟悉手中权力的性质,让大家牢固树立人民赋予的权力受人民监督,受法律制约的观念,树立严格依法行政的观念,为进一步加强税务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真正夯实思想政治基础,筑牢思想政治防线打下良好的基础,使每个税务干部非凡是领导干部自觉地从思想上尊重、遵守法律,不闯警戒线,不碰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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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高铭喧,《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珍惜权利——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读本,孟凡君2002年12月

(4)《反职务犯罪论略》(刑事法律论丛),文盛堂 2005年5月

(5)《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指南》(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编制),文盛堂 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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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us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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