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09-28 13:04: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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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注1:完整车辆:定义见GB l6735-2004第3.5条: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车轮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GB/T3730.1-2001中第2.1.1.11款:专用乘用车:运载乘员或物品并完成特定功能的乘用车,它具备完成特定功能所的特殊车身和/或装备。例如: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等。

第2.1.2.3.5款:专用作业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货车。例如:消防车、救险车、垃圾车、应急车、街道清洗车、扫雪车、清洁车等。

第2.1.2.3.6款:专用货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输特殊物品的货车。例如,罐式车、乘用车运输车、集装箱运输车等。

第2.2.2款:半挂车:车轴置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水平或垂直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第2.2.3款:中置轴挂车: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车辆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00 N的载荷(两者取较小者)。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 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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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注2:尚无具体规范。 第二章 许可条件及管理

第五条 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有生产专用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专用车产品专用装置(或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设计开发能力和专用性能的实验验证能力。

(四)建立与所生产专用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供应体系。 (五)具备相应专用车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具备保证相应专用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七)所生产的专用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具体许可条件见附件二《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许可条件》)。

注3: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看,产品生产一致性主要包括产品性能的一致性(如车辆排放污染物的一致性)和产品其它参数的一致性(如所采用总成的型号、生产企业、软件版本号、规格参数等)。 为了保证产品性能的一致性,在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准入现场审查中一般会加入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审查要求。主要针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设计更改、采购管理、生产管理和检验的内容。验证的方式一般是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为了验证产品其它参数的一致性,通常需要对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产品可能来源于生产线末端、成品库、新车销售市场或在用车。通常的方式是对整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和零部件总成的参数进行现场核查,以核实其与公告参数和备案参数的一致性。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注4:生产纲领指单班纲领。特种作业车定义见附件一。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按照附件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的规定,经过认定确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在进行许可审查时,《许可条件》中的相关项目可做适当调整,以进行针对性审查。

注5:“填补空白”并不仅限于国内第一种产品,而可以是最初的几种或十几种同类产品;具体的调整方式由中机中心提出,并报工信部批准。 第六条 专用车产品许可条件:

(一)专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专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专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车产品品种,对专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实施分类管理。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专用车生产企业拟跨品种生产其它车辆产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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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车产品分为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共八个品种(见附件一)。

各类专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的具体要求可参考附件五。

第八条 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见附件四,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2份。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申请书》“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注6:专用车企业无股比限制,只是提交证明材料,不进行判定。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具备专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五)关于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以及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取得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六)企业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专用车产品包括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的检测报告)。

第九条 申请专用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关于专用车产品情况的简介。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专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七)关于专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八)申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情况简介”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专用车产品许可申请材料。

注7:第(八)项材料,在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首次)时以纸质文件提交相关部门,同时该产品在申请产品许可时,以及在后续产品申请产品许可时,均需从网上提交。

第十条 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产品一年后,方可申请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许可。

注8:特种消防车指特种作业车中的消防车。 获得底盘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仅用于本企业生产的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注9:在公告参数“其它”栏中注明“该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第十一条 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迁址的,按照本规则所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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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0:本条也适用于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的企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9年 月 日起实施。

注11:本规则未描述相关流程及各部门职责,具体流程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事指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附件:

一、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

二、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 四、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 五、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

六、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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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 品种 名称 说明 举例 宣传车、指挥车、厕所车、淋浴车、防疫车、工程车、化验车、警备车、伤残运送车、手术车、计划生育车、通讯车、餐车、囚车、住宿车、旅居车、救护车、勘察消防车、宣传消防车、通讯指挥消防车等。 装备有整体封闭结构车厢(与驾驶室连成一体),采用三类底盘或整车改装的、用于1 专用客厢车 专业人员使用或运输特殊物品、货物,或者具有专用作业功能的专用汽车。 GB/T 3730.1标准规定的专用货车(专用客厢车除外)。 注12:专用乘用车(旅居车、救护车、殡仪车、防弹车等)列入此品种。 厢式汽车 罐式汽车 保温车、电视车、检测车、监测车、计量车、警犬运输车、具有独立的封闭结构车厢,检修车、冷藏车、勘察车、爆破器材运输车、售货车、图但与驾驶室分开的、封闭结书馆车、厢容可变车、消毒车、血浆运输车、修理车、厢构车厢的专用货车。 式运输车、翼开启厢式车、仪器车、邮政车等。 散装电石粉车、低温液体运输车、粉粒物料运输车、粒粒食品运输车、供水车、化工液体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装置有罐状容器,用于运输车、飞机加油车、加油车、沥青运输车、绿化喷洒车、清或完成特定作业任务的专洗车、散装水泥车、洒水车、吸粪车、下灰车、吸污车、用货车。 液化气体运输车、液态食品运输车、运油车等。 注13:后栏板起重运输车、随车起重运输车、翼开启栏板起重运输车列入此品种。 注14:罐式消防车(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供水消防车等)列入第7种。 装有液压举升机构,能将车箱(罐体)卸下或使车箱(罐体)倾斜一定角度,货物依靠自重能自行卸下或者水平推挤卸料的专用货车。 摆臂式自装卸车、摆臂式垃圾车、背罐车、粉粒物料自卸车、车厢可卸式汽车、自卸式垃圾车、污泥自卸车、厢式自卸车、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运棉车、自装卸式垃圾车等。 2 专用货车 专用自卸汽车 仓栅式汽车 具有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车厢的专用货车。 畜禽运输车、散装粮食运输车、散装饲料运输车、养蜂车、散装种子运输车等。 3 专用作业车 GB/T 3730.1标准规定的专用作业车(专起装置有起重设备或可升降高空作业车、飞机清洗车、汽车起重机、航空食品装运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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