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行为入罪及立法设计

更新时间:2023-05-24 03:5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婚内强奸”行为入罪及立法设计

[摘 要]长期以来,“婚内强奸”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争议的焦点,在现行有关强奸罪的刑事立法框架内,由于缺乏统一的内型化标准,各地司法机关对“婚内强奸”行为是否立案、如何定性,往往莫衷一是、处理结果大相径庭,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难度。对此,笔者不甚揣索,乞求通过对“婚内强奸”进行“量刑化”可行性分析,以厘清该种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论,进而为立法研究提供考量建议。

[关键词]婚内强奸;强迫性行为;可行性分析;立法设计

“婚内强奸”是一个久而弥新的话题,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伴随着家庭、婚姻等悠久人类历史而客观存在。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婚内强奸”在当今社会受到极大关注和冲击,“婚内强奸”行为是否入罪,理论界和实务界各抒己见,相持难下,目前主要有:全盘肯定说、全部盘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理论学说,各理论观点的相关优劣本文不再详述,下文篇幅主要就“婚内强奸”的概念特征以及入罪进行可行性分析,进而为完善立法提供建议。

一、 “婚内强奸”的概念

关于“婚内强奸”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婚内强奸”是指丈夫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婚内强奸”是指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时,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关于前一种观点,学者在给“婚内强奸”进行定义时,仅认为在丈夫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时应认定为“婚内强奸”,而忽略了丈夫以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的性行为;第二种观点对“婚内强奸”的内涵与外延似乎有所界定,但并没有从本质上对“婚内强奸”做一个合乎逻辑的定义,其以概念阐释概念进而下定义的方式不符合“婚内强奸”概念的基本要求。此外,以上两种观点并没有将“违背妻子意志”纳入到“婚内强奸”的定义范畴中,笔者对此认为有待商榷:因为“婚内强奸”既包括丈夫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包括以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以“暴力、胁迫方式”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较为明显,而“以其他方式”的手段行为则不一定都违背妻子意志,因此,将“违背妻子意志”归入到“婚内强奸”的定义中是可行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将“婚内强奸”定义为: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二、 “婚内强奸”的基本特征

(一)“婚内强奸”的主体是年满22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且与受害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性。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男性年满22周岁方能结婚,因此“婚内强奸”行为构成犯罪需以犯罪主体(丈夫)与被害人(妻子)之间事先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认定为婚内强奸罪。

(二)“婚内强奸”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知妻子不愿意发生性关系而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故意。在“违背妻子意志”问题上笔者认为存在某些认识程度上的差异,由于女性受生理机能和发生性行为时其自身所处环境和心态的不同,有些性行为发生时妻子可能是半推半就,有些性行为发生可能是勉强接受,有些则是强烈反抗。对此,我们应予以区分对待,只有当丈夫欲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进而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相威胁,致使妻子不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uf4.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