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粤海渔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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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文件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粤海渔?2004?146号

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

各沿海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

现将《关于加强我省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通知围填海造地竣工的单位和个人,按《通知》有关要求,申办竣工验收和换发土地使用证有关手续。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反映。

二〇〇四年十月九日

关于加强我省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我省围填海海域及填海形成的土地的使用管理,理顺相关使用权关系,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围填海海域及围填后形成的土地的使用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使用海域进行围填造地的项目,必须符合我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凡围填海造地项目都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海域使用管理、土地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沿海滩涂及海域使用管理的通知》(粤海水?1999?195号文)的规定,并按下列要求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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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使用海域进行围填造地的单位和个人,先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围填海造地使用海域的申请。

2、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围填海造地项目使用海域进行审查后报省海洋管理部门审核,再征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属于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按有关规定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海洋局审核。

3、围填海造地项目批准后,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按海域使用的有关规定,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缴纳海域使用金。

三、围填海造地项目竣工后,海域使用权人应持下列证明文件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1、海域使用权证书; 2、围填海造地项目批准文件; 3、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四、海域使用权人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地籍测绘资格的测绘队伍进行项目竣工测量。测量的技术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地形、地籍测量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执行,采用的坐标系统应与当地已有的地形地籍测量坐标系统相衔接,内容和成果包括:

1、填海土地的高程;

2、围填海土地及周边的地形地貌; 3、围填海土地的界址位置和地类面积; 4、不小于1╱1000比例尺的数字地形地籍图; 5、有关的技术工作报告等。

竣工测量按国家相应的测绘收费标准执行,费用由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五、围填海项目竣工测量完成后,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批准使用范围,达到围填海设计要求的,验收合格,出具竣工验收文件。

六、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海域使用权人应持下列证明文件到填海成陆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属填海后形成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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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按规定办理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3、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4、围填海项目竣工测量的图件、资料;

5、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6、办理土地登记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办理土地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海域使用证备注栏注明“已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字样,并将海域使用证移交原发证机关。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和土地登记发证时,应区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围填海造出的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围填海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建设用地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2、围填海造出的土地用于《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用地的,应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价格按当地的地价标准扣除海域使用权人缴纳的海域使用金、资源补偿费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计算),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3、围海后形成的土地按规划作为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在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实行收购,土地使用权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公开交易的方式出让;或者先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土地使用权按公开交易方式出让后,再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扣还原海域使用权人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资源补偿费、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以及合理的填海利润。土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出让后,由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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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造地的项目,经省海洋、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在2005年3月31日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本通知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九、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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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u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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