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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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28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已经2015年2月2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

2015年2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 /

3 第二条教育督导主要内容: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教育方针、政策实施监督、指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三)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评估、监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教育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法治教育、双语教育、德育和民族团结教育等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和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进行督导;

(三)对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四)对招生、学籍的管理,学校的安全与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等进行督导;

(五)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评估、监测;

3 / 3 (六)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

意见和建议;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to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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