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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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铁十人[2004] 89号

各子(分)公司:

现将《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依据《公司法》、《劳动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以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合同形式明确企业与员工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党委人事管理权限

(一)协助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党委管理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后备干部。

(二)负责推荐在集团公司内产生的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人选。

(三)推荐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董事会拟聘任的集团公司总经理,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负责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集团公司党群部门负责人的管理。 (五)负责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抓好各类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监督工作。

(六)研究拟定集团公司党群组织机构设置及定员编制。 (七)负责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查。 第四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人事管理权限

(一)聘任或者解聘集团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二)推荐控股、参股的公司的董事、监事人选。 (三)对总经理及经营班子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四)决定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董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撤销,决定分公司的设立和撤销。

第五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人事管理权限 (一)提名推荐总经理人选。

(二)提名董事会秘书人选,任免董事会工作机构人员。 (三)提名控股、参股的公司董事、监事人选。 第六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人事管理权限

(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二)聘任或解聘除由集团公司党委任免和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中层管理人员(含分公司经理班子成员)并决定给予加减薪和奖惩。

第七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管理权限

(一)负责集团公司本部(含各事业部制机构,下同)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二)负责子(分)公司干部、监察、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免事项的审核。

(三)负责办理员工调入和调出集团公司的手续。

(四)负责办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接收分配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级工人技师任职资格晋升的考核、推荐;负责组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负责集团公司本部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负责管理权限内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师的聘任或解聘。

(六)负责对不具备组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七)负责集团公司员工培训规划、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八)负责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 (九)负责集团公司机构定员编制、员工劳动报酬的管理。

第八条 子公司人事管理权限按照子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九条 分公司人事管理权限 (一)负责权限内员工的管理。

(二)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负责管理权限内员工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师职务的聘任、解聘。

(三)按管理权限办理员工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调转。

(四)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三章 员工任用

第十条 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选拔人员,择优聘任(用)。

第十一条 竞争上岗一般在本单位进行,对某些专业性强,本单位又无合适人选的,也可面向本系统及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责任感和事业心。 (三)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和拟任职务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四)作风民主,团结同志。 (五)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的领导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领导人员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新提拔的领导人员,一般应有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四)担任监事会主席的,一般应具有财务、审计、法律等相关的业务知识。

(五)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党委委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六)一般应经过相应的党校或干校任职资格培训。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一般应逐级提拔,要注重从经过培训的后备人员中选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管理人员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使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子(分)公司的领导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按照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选拔任用。

(一)行政部门及事业部制机构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或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考察推荐,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总经理聘任。

(二)党群部门负责人由党委书记提名或党委组织干部部(人力资源管理部)推荐,党委会研究决定任用。

(三)党政联合部门负责人,由党委书记和总经理联合提名或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推荐,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由党委和总经理任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的任用

集团公司本部工作人员的任用,由本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组织考察,部长办公会研究,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办理任用手续。

第十八条 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和党群组织负责人的选拔任用

(一)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或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推荐,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董事会通过后作为建议人选向子公司推荐,由子公司股东会按规定程序产生。

(二)职工董事、监事的产生。工会主席为职工董事首选候选人,由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子公司工会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团(组)长根据《章程》规定的条件,从子公司部门负责人中提名推荐,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干部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备案。

(三)外聘董事、监事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或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推荐,征求其他股东意见,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向子公司推荐,由子公司股东会聘任。

(四)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考核提名(总经理人选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人选由子公司总经理或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提名),经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作为建议人选向子公司推荐,由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聘任。

(五)子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经集团公司党委组织干部部考核推荐,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党代会闭会期间党务领导人员出现空缺或需要调整时,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提名或党委组织干部部推荐,经集团公司党委组织干部部考察,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由集团公司党委任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主席出现空缺或需调整时,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干部部考核,党委会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征求集团公司工会组织意见后,按民主程序补选。

(六)委托分公司管理的子公司企业法人股派出董事、监事人选,由分公司报经集团公司批复后推荐。

第十九条 分公司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

(一)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名或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推荐,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集团公司总经理聘任。

(二)分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产生同第十八条(五)款。

第二十条 选举制的领导人在换届期间按照各自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复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技师的评(考)聘

(一)专业技术、工人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实行评(考)聘分开、竞争上岗,按定编和聘任权限择优聘任。

(二)全国统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工作,按照省、地、市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要求进行,报名工作由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报名资格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组织考察

对拟提拔的领导人选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组织考察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 (二)广泛听取被考察对象的上级、同级和下级的意见。 (三)查阅有关的资料(主要是业绩材料)。 (四)听取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内容应包括德、能、勤、绩、廉,特别是在单位(部门)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工作实绩、主要优缺点、民主推荐和民意测评情况,任用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研究决定人选时,应有党委会应到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经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形成决议;董事会和总经理研究决定人选时,按照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制度》规定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子(分)公司班子成员和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前,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委托班子其他成员进行任职前谈话。由纪委书记进行任职前廉政谈话。

第二十五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领导人员,实行任前公示。 (一)公示范围重点是拟任用(聘任)人员的所在单位。 (二)公示时间一般为7至10天。

(三)公示内容主要是拟提拔聘任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现任职务、技术职务和公示部门电话、联系人。公示后不影响任职的可办理任职手续。

民主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员可不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的后备队伍建设

(一)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后备与职数保持二比一的比例,其他领导人员后备应按不低于职数比例配备。

(二)选拔领导后备人员要坚持干部标准,优中选优;必须适应领导班子结构优化和新老交替需要;必须坚持民主推荐、组织干部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并按管理权限审定的程序。

(三)对后备人选要逐人确定培养目标和措施,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和锻炼,促进后备人选尽快成熟。

(四)建立领导后备人选考绩档案,实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做到优进劣出,滚动管理。

(五)选拔任用(聘任)领导人应首先从后备人选中挑选,促进备用结合。

第四章 员工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各级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考核。

(一)考核要贯彻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测评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方法,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二)考核按管理权限由任(聘)职部门或领导负责,考核结果要与个人待遇挂钩,要建立员工绩效考评档案。

(三)对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诫勉三个月;连续两年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解聘免职。

(四)对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要求由其所在部门领导负责,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内容,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诫勉三个月,三个月后,考核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解聘调离;连续两年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解聘调离。

(五)对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实行与经营目标挂钩。 年度考察以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为主。领导人员就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向职工代表述职,职工代表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干部(人事)部门将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职代会对领导人员民主评议结果书面材料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干部部(人力资源管理部)。

(六)对实行分类管理的企业的领导人按责任合同进行管理。一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二类企业主要负责人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

管理;一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享受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待遇;一类企业班子其他成员、二类企业主要负责人享受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副职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或免职。

(一)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连续两年在职代会民主测评中(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名列末位且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之和超过25%的。

(二)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当年职代会民主测评中名列末位且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之和超过30%的。

(三)因不依法履行职务、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由于决策失误、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公司财产和员工遭到重大损失的。

(五)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六)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含“三副总”、事业部制部门正副职和各办事处、联络处负责人),各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3周岁,除特殊经营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从现职岗位上退下来。

第二十九条 对管理人员要有计划、合理、有序地进行交流,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交流的重点是:需要调整结构的领导班子;需要培养的后备管理人员;在同一领导岗位上连续任职两届以上的党政正职;担任某一职务时间较长的领导人员和需要任职回避的管理人员;财务及资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二)交流的基本方式:机关与基层间的上下交流;基层单位间交流;部门之间的横向交流;党政之间的轮岗锻炼。

(三)财务及资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不得超过三年。对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人员可以在机关与基层间、机关部门间或同一部门内不同岗位上进行轮岗交流。

(三)管理人员的交流、调配要贯彻人尽其才、合理使用的原则,必须做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对不服从调动,十五日内不到职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条 员工的调转

(一)集团单位间人员的调转,由各单位按管理权限办理。

(二)从子(分)公司调入集团公司本部的人员,由调入部门提出建议,经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研究审核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调动、任用手续。

(三)调入集团的人员,由接收单位提出意见,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按管理权限办理批复手续。

(四)调出集团的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工人技师)、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以及子(分)公司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由拟调出单位提出意见,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按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其他人员由拟调出单位提出意见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审查批复。

第五章 回避、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领导人员回避制度

(一)任职回避:凡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以及儿女姻亲关系的(包括子女的配偶及父母),不得在同一机关和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领导职务。

(二)公务回避:领导人员在工作中,凡涉及本人及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职务任免、调配、奖惩、调资、技术职务评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选派出国及入党、入团、工作安排等,应主动向组织说明并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也不得指使、暗示他人进行干扰或施加影响。

(三)领导人员上述亲属的提拔任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子(分)公司领导人员在子(分)公司工作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担任子(分)公司中层以上职务的要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任用。

第三十二条 纪律与监督

(一)在选拔任用(聘任)领导人员工作中要坚持做到“八不准”,即:不准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任用(聘任)领导人员,个人不能随意改变集体做出的决定;不准临时动议或领导个别碰头决定人选;不准在工作调动或机构变动时突击任用(聘任);不准在工作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领导人员选任工作;不准泄露酝酿讨论领导人员任用(聘任)的情况;不准在领导人员考察中蓄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聘任)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和法律的活动。

(二)对拟提任的集团内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上会前要征求同级纪委的意见。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要征得纪委的同意。

(三)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人员,一般在二年内不得提拔任用(聘任)。领导人员被立案审查期间,不得提拔任用(聘任)。

(四)各级组织和广大员工,对在选拔任用(聘任)领导人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干部部门检举、申诉。

(五)对选拔任用(聘任)领导人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对直接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做出严肃处理。

第六章 员工奖惩

第三十三条 员工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也可采用奖金、实物等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员工惩处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除名;经济处罚包括罚款、取消或追回奖金等。受撤职处分的三年内不得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章 员工薪酬

第三十五条 员工薪酬管理要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分配机制。

(一)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 (二)集团公司、子(分)公司两级机关实行岗薪制。

(三)项目经理部按照不同的生产组织形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项目经理部对其作业生产人员实行以工、料、机承包为主,其它方式为辅的分配形式。

第八章 员工培训

第三十六条 员工培训应坚持的原则: (一)择优选择、按需培训; (二)重点培养与普遍提高相结合; (三)提高培训质量与讲求培训效率相结合; (四)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 (五)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培训类型主要有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学历教育培训、职业技术教育、短期业务培训。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分适应性岗位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转换岗位培训、应急培训、提高培训、达标培训等)和规范化岗位培训两种形式。

第三十八条 培训工作必须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做到领导人员重点培训,优秀中青年人员优先培训,关键岗位人员强化培训。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十九条 培训经费按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子(分)公司上缴集团公司0.5%,自留1%。培训经费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九章 机构编制

第四十条 机构定员编制坚持“精干、统一、高效”的原则,提倡一人多职、专兼结合,机构设置合理,定员编制科学,职责明确清晰。

第四十一条 机构编制管理

(一)对子公司,实行领导干部职数、机关定员总数及员工总量控制。 (二)对分公司,实行领导干部职数、机关机构设置数、机关定员总数和员工总量控制。

(三)子公司领导干部职数一般为10至11人;分公司领导干部职数一般为8至9人。

(四)对实行分类管理的企业(含分公司),按照类别确定机关定员编制。一、二类企业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一类企业机关定员编制为集团公司机关定员的70-80%;二类企业机关定员编制为集团公司机关定员的60-70%;三类、四类企业机关定员编制为集团公司机关定员的30-50%。

(五)各单位机关机构设置按企业规模大小确定。部门一般设置办公室、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管理部、人力资源管理部、财务部、企业发展部、监察审计部(与纪委合署办公),新组建和分类管理的企业党群部门设置党群工作部(其他单位根据企业实际可暂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施)。规模较小的单位,公司办公室可与人力资源管理部合署办公,工程技术部可与安全质量管理部合署办公。事业部制机构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设置。

(六)各单位机关机构设置中3人以下的不设置部门,部门人数在6人以下的原则上不设副职。

(七)各单位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和企业管理情况定期对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适应性进行评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单位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进行调整。对于因不适应企业发展,必须对机构进行重大调整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七)机构定员编制由人力资源管理(党委组织干部)部门统一负责,归口管理。

(八)各类对外直接冠名“中铁十局集团”的机构成立、撤销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章 退休、退养、审查与基础工作

第四十二条 员工退休

(一)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有关手续,享受有关待遇。

(二)员工所在单位应在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当月内办理退休手续,次月支付养老金。

第四十三条 员工内部退养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员工审查

对员工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员工现实政治表现,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年龄、工龄问题;复查和处理有申诉的历史遗留问题,按上级规定的审批权限做出审查结论。

第四十五条 基础管理

(一)加强人力资源基础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工作标准、程序、制度和各种资料台帐。

(二)对员工要建立档案,并建立员工档案资源收集、存贮、使用等制度,保证其完整、准确、安全,及时优质地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三)按照现代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类员工管理信息网络,加强员工信息传递和调研。

(四)加强员工工作证件管理,做好员工工作证的发放、换发、补发工作。 (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组织干部)队伍建设,确保人力资源管理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分公司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分别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t7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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