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媒体对公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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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媒体对公安的作用

摘要: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信息活动变得越来越活跃。媒体的作用变得十分显著,它作为传播活动的平台,为大众提供大量的信息。与此同时,问题也大量的出现,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部门或者行政手段来管理和制约。本文将从新闻媒体职责和公安的职责入手,深入探讨这两个行业的矛盾和相同点,促进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稳定和发展,建立有次序,美好的社会风气。

关键词:新闻媒体公安工作矛盾良性互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各类信息活跃于各大媒体间,信息和知识呈现出“爆炸”性。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定的错误或信息失真,这就需要公安的介入和调解,维护媒体、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类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新闻媒体的概念与现状

新闻媒体,即大众媒体,以传播新闻信息符号为主的物质载体被称为新闻媒体。它可分为纸质媒体和电子媒体,纸质媒体指的是新闻、报刊等,电子媒体指的是电视、广播、网络等。

新闻媒体具有报到新闻、传播信息、形成、引导、反应言论功能,社会教育传播知识的功能,提供娱乐提供服务功能等。报道新闻,传播信息是新闻媒体最基本、最主要的社会功能。新闻媒体的其他功能都是建立在这个最基本的功能的基础之上,由它开发而来。不具备这一基本功能,媒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本依据。

20世纪初,新闻、消息就已经通过广播传播,到后来的电视出现,电视的出现在大众传媒领域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它以声音、活动影响为特征,神奇的魅力和惊人的发展速度给社会带来难以估量的影响和新兴传播媒体。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新闻信息的传播最为广泛。网上信息以光速传送,网络世界中的数亿人自由平等地进行交互式、可视化信息交流、共享信息资源。现在如果世界上的某个角落发生重大新闻事件,通过互联网几分钟的事件,全世界都会知道消息。

1969年7月20日,阿波罗11号太空船降落在白色的月球上,美国宇航员阿姆斯特朗缓缓走出舱门,他上月球。他宣称:“对于一个人来说,这只是小小的一步;对于整个人类而言,却是一次伟大的飞跃。”与此同时,地球上亿万人正围着在电视机前看他在月球上缓缓的走动、跳跃;或通过收音机聆听电台主持人介绍他的生平;随后,大大小小的报纸无不醒目的刊登他在飞船旁的大幅照片,各种杂志、书记也连篇累牍地披露有关此次的登月行动,介绍趣味盎然的航天知识。

新闻媒体的作用显而易见,它可以通过书籍、报刊、电视、收音机等为大众传播其内容,其传播速度非常之快。

我国政府也一直极为重视国民经济的信息化。近年来,信息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年上升,服务业以没35%—40%的幅度迅速增长,有线电视更是迅猛发展,我国县以上城市几乎全部建立了有线电视网。政府以及经济、教育、文化、新闻、科研等部门和行业的信息系统提出了非常确切的联网要求。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了建立我国信息高速公路的计划和建设。1994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复成立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正式启动“三金工程”。其中“金桥工程”就是我国的信息高速公路。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的高速化显得更加明显。作为未来信息高速公路雏形的因特网已经对人类的新闻信息传播方式带来巨大影响。因特网突破了大众传播时代大众化、非目标性、单向、区域传播的局限,而以个人化、目标性、双向互动、全球性传播的独特优势,对传统大众媒介都成了强劲的冲击。

二、新闻媒体对公安具有积极的作用

新闻媒体自始至终对公安的关注都没有减弱,媒体行使监督权力的过程中对公安工作具有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新闻媒体有利于反映社情民意,实施舆论监督

舆论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舆论是公众的意见,是公众对社会上有争议的问题的大体一致的言论,属于一种社会思潮。代表和反应了社会上一部分人的普遍愿望,体现着人心的相背。古今中外,进步的和发动的政治势力都特别注重舆论;任何政党和社会集团在从事一项重大意义的行动之前,都要进行充分的舆论准备,以求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公安部门是中国共产党统治下的行政部门,坚持一切以人为本,重视言论的问题。

同时公安部门又是管理社会公共治安,社情民意通过新闻媒体传出,必定遭到重视。有利于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法行为。例如地沟油流回餐桌这一食品例子,去年,去年山东省开展了“地沟油”专项打击活动,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卫生、食品监管等联合出手,破解执法难题,依法予以严惩。

地沟油进入餐桌就是民众发现后进行传播,媒体知悉,对地沟油进行报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公安部门打击犯法行为通过媒体向社会传播,体现了国家重视社情民意,执政为民这一理念。

(二)新闻媒体有利于宣传公安典型,树立良好形象

新闻媒体利用其传播的特性,向观众传播一些典型的公安形象,这样正面宣传的形象对公安来说具有积极的作用,维护了他们自身的形象,宣扬他们勇于维护社会次序,执法必严、执法必究的精神。

例如:宣传”公安英雄“杨勇,长白山下挥利剑碧血丹心铸忠诚。杨勇从警18年,杨勇先后破获涉毒的刑事案件26起,刑拘16人,查获涉毒的治安案件78起,强制戒毒21人,行政拘留48人,收缴冰毒7262.9克,鸦片1600克,毒资美元8700元,人民币20余万元,扣押贩毒车辆7辆,在涉毒案件中收缴各类枪12支,刀具15把,各种吸贩毒品用具260余套、件。杨勇亲自获得线索,

抓获的嫌犯有9人被判处死刑,其中3名是毒品案犯,这个记录,在同龄警察中是不多见的。创下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个人缴获毒品数量的纪录。2011年2月25日召开的延边州公安局禁毒人民战争总结大会上,39岁的杨勇获得“缉毒状元”称号。成绩和荣誉感的取得的同时,杨勇也多次经历了生与死的考验,但每次杨勇都是不畏生死地冲在最前沿。

杨勇从警以来,他先后荣立一等功1次,二等功3次,三等功7次,各种先进26次,并在2011年被评为全省公安系统模范共产党员,延边十大新闻人物,全州禁毒先进个人。

这样的正面宣传,很好的树立了公安的形象,使社会民众对公安这一职务产生崇拜感和信任感。

(三)新闻媒体有利于教育动员公众,促进警务工作

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光靠公安干警们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大众的帮助和监督。例如六旬老人九次偷盗电缆,被同居女友揭发举报这就是利用公众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行为。公安部门发出的追捕令通过新闻媒体发出,让社会大众了解情况,有利于社会大众识别犯罪分子和对犯罪分子进行举报,促进警务工作,减少公安干警工作的难度。

新闻媒体对公安的积极作用还有很多,在这里就不多说,下面让我们探讨一下新闻媒体对公安的消极作用。

三、新闻媒体对公安的消极作用

(一)媒体的不当宣传对公众产生错误导向。

党的重要文献中明确提出了“舆论监督”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领域逐渐拓宽,监督的选题和运作方式逐步朝着依法监督转变,公众知情权日益备受关注和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为我国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客观依据和一定的途径,社会对媒体如何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知情权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公众知情权赋予媒体采访权,但如果采访权运用不当,就会造成新闻侵权,或陷入舆论监督的误区。新闻媒体对公安的不实报道,反面报到对公众产生错误导向,严重影响了

公安的形象。

(二)传媒的不适当介入可能影响对犯罪的有效打击。

新闻媒体对公安部门具有监督的职能,公安的工作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具有一定的知情权。但是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矛盾。公安打击犯罪行为有两种,一种是公开性,一种是具有隐秘性或突击性。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媒体的跟踪报道和信息及时发布很可能会泄露公安部民部署的计划和行踪,让犯罪分子逃之夭夭,影响了犯罪的有效打击,增加了抓捕犯罪的难度。媒体在获取和报道新闻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不要误入公安部门的雷区,妨碍公安的抓捕工作,影响社会治安。

(三)损害警察形象,降低警察公信

塑造良好的警察形象,培养我国人民对国家的信任感。前段时间,关于警察的新闻在媒体上频频报道,先是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接下来又是湖北省京山县已经查自缢,或者警察对民众施暴,这种新闻屡见不鲜。这几年,报纸新闻中与电视栏目和影视作品中的“警察形象”明显不同,甚至截然相反。传统上的警察形象应该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现在的频频报道,使警察的形象大打折扣。其中不乏一些记者炒作,进行消遣娱乐。而且这些故事和栏目往往还有很高的收视率。但是,这些故事和栏目的缺陷也是明显的,因为这种部门非公众的取向必然造成单面叙事、单面说理和一厢情愿的形象塑造,所呈现和反映的是不完整、不完全的司法者形象,结果难免会遮蔽受众需要掌握的关于法治问题的多元信息,造成累积性的认知偏颇,到头来有损公众利益和包括警察在内的司法者的利益。

四、新闻媒体与公安的良性互动

(一)媒体促进公安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媒体和公安具有共同的目标,他们并不是对立面的,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重要力量,都是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我国建

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积极力量。新闻媒体和公安杂处理相互关系是始终坚持以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前提,二者应积极加强协调与沟通。

媒体和公安的社会角色和定位不同。媒体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它本身并不具备也不应当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载决功能。公安却是用暴力维护社会治安的部门,二者性质完全不同。媒体所行驶的大众传播权来源于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社会公共事务监督权,它兼有公权力和私权利两种属性,媒体在化解社会纠纷中所起的作用主要在于如实报道,或通过监督某一案件的司法程序为切入点,上升到司法理念的监督,以引起公众和公权力的关注,促使正常的社会机制来解决,包括公安。媒体与公安的相互配合与协作是正确行驶舆论监督与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双方不但在追求司法公正的目标上是一直的,而且尊重工总知情权,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以及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工作方向都是一致的。两者在目标上的一致性,决定了双方的合作基础,公安机构不能以反复i“媒体审判”为借口,拒绝新闻媒体对他们工作的正常采访、报到、评论、而新闻媒体也不能以与舆论监督为理由干预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司法监督媒体报道是否真实合法

首先,媒体依靠宪法赋予的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要求进行报道,而司法背后的力量是落实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需要,两者的矛盾冲突实质上是两种公民权利的冲突。其次,权利之间的冲突在现代社会中是一个不较普遍的现象,没有什么奇怪和不安的,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中,经过长期的磨合和调整,各种权利都能找到各自的行为边界,最后达到较佳的平衡点。加强两界得自律,推动我国媒体与司法公安的良性互动。防止司法腐败与新闻腐败的关键是加强行业内部的管理和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媒体在现代社会中的巨大杀伤力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对于一些违法违纪的社会现象的准确揭露,约有杀伤力越有利于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媒体报道失实或批评不当而造成损害司法权威、酿成社会损失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媒体的社会功

能应限于社会学家所概括的告知、启迪、监督、它仅是社会主义的守望者,是社会体系运行的一个润滑机制。媒体本身并不具备裁判是非、解决纠纷的功能,媒体在化解社会纠纷中所引起的作用应只限于如实报道,因引起公众和政府部门的关注,促进正常的社会体制来解决,包括公安部门的介入。

(三)媒体与司法具有共同的目标。

社会普遍认为,司法界和新闻界不是对立面,二者在政治立场、工作目标等方面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应积极沟通、协调、建立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促进。有论者进一步论证,司法公开和媒体报道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由于受主、客观因素和条件制约,大多数群众必须借助媒体来达到知情的目的。事实信息经过媒体的传播公之于众,人们通过新闻报道即可了解到有关时间的真实情况。媒体的司法报道还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媒体借助舆论所形成的监督是极为有效的途径和手段。因此,要维护司法的公正性,离不开媒体和司法报道,离不开媒体的舆论监督。

双方应当相互信任、相互体谅、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双方在尊重公众知情权,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以及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工作方向上也是一致的。有了这些一致,双方就能找到合作的基础,就能实现共同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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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t6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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