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_9_章__项目采购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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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项目采购管理案例

项目采购是从项目外部购买项目所需的产品和服务的过程。采购过程涉及具有不同目标的双方或多方,各方在一定市场条件下相互影响和制约。通过流程化和标准化的采购管理和运作,可以达到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作用。项目采购管理过程包括采购计划、合同编制、招标、供方选择、合同管理和合同收尾等。

9.1案例一:投标人资格

阅读以下信息系统项目采购管理中关于投标人资格问题的叙述,回答问题1至问题3。

9.1.1 案例场景

某广播电台的“广播稿件计算机处理系统”建设项目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建设资金包括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

按照有关规定,该广播电台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建单位。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提出了以下条件:

(1)依法经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银行信用等级为A.

(3)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

(4)能够为本项目指派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

(5)从事传媒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6)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传媒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7)对本项目所需主要软件拥有著作权或具有本项目所需主要软件的著作权人出具的代理(授权)销售证书。

(8)近两年运营状况良好,无亏损记录。

(9)近期没有可能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重大诉讼事项。

A 公司是一家面向传媒行业的软件开发公司,但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B 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计算机技术服务公司,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但从未承担过传媒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A、B 两公司决定本着优势互补的原则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希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 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性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其属下的系统集成部从事传媒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完成过三个以上传媒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D 公司是一家上市的纺织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C 公司以购买股权的方式,成为 D 公司的控股股乳后来又以资产置换的方式将其系统集成部的全部资产置换到 D 公司,系统集成部的全部员工也与 C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又与 D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 D 公司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C 公司决定单独投标,并与 D 公司签署协议,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整体转包给 D 公司。C 公司、D 两公司所签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已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招标代理机构。

【问题1】请用300字以内文字说明,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所提条件中,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

【问题2】请用250字以内文字说明,A, B 两公司所组成的联合体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对

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问题3】请用 200 字以内文字说明,C 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

9.1.2 案例分析

【问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下面对招标公告中所列出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逐条分析:

(1)依法经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首先应该明确,该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应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要求投标人是“依法经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条明显违法。

(2)银行信用等级为 A。

银行信用等级可以体现投标人的资信,对投标人的银行信用等级提出要求是合法的。

(3)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求投标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是合法的。

(4)能够为本项目指派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2002年8月,信息产业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1382 号文件),决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推行项目经理制度。要求投标人能够为本项目指派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是合法的。

(5)从事传媒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6)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传媒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从事同类项目的时间和数量可以体现投标人的经验、能力和业绩,这两条要求都是合

法的。

(7)对本项目所需主要软件拥有著作权或具有本项目所需主要软件的著作权人出具的代理(授权)销售证书。这条要求可以避免知识产权纠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需的。

(8)近两年运营状况良好,无亏损记录。

(9)近期没有可能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重大诉讼事项。

这两条要求主要是为了规避风险,也是合法的和必要的。

【问题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本案例中,A 公司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B 公司没有承担传媒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经验,两者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因而 A, B 两公司所组成的联合体也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问题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应是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例中,C 公司虽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但因其系统集成部已被置换到 D公司,实际上已不再具有承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能力。C 公司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整体转包给 D 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9.1.3 参考答案

【问题1】

该项目部分使用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要求投标人必须经“本市工商部门.注册”这一条明显违法。

银行信用等级、系统集成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可以体现投标人的资信和资质,从事同类项目的时间和数量可以体现投标人的经验、能力和业绩,要求投标人项目所需主要软件拥有著作权或具有软件著作权人出具的代理(授权)销售证书可以避免知识产权纠纷,要求投标人无亏损记录、没有可能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重大诉讼事项可以规避风险。这几条要求都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

【问题2】

两个以上(含两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A 公司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

资质证书,B 公司没有承担传媒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经验,两者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因而 A, B 两公司所组成的联合体也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问题3】

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不得向他人整体转让中标项目。C 公司虽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但因其系统集成部已被置换到 D 公司,实际上已不再具有承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能力。C 公司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整体转包给 D 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9.2 案例二:评标标准

阅读以下信息系统项目采购管理中关于评标标准问题的叙述,回答问题 1 至问题 3。

9.2.1 案例场景

某大型报社的“新闻综合处理系统”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建设资金也已落实,报社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建设所需的计算机设备舟通信设备、网络设备和新闻综合处理专用软件(要求根据报社实际情况做二次开发)。报社技术处草拟了以下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一、评估项及其权重

评估项及其权重如表9-1所示。

二、评标方法

(1)由评标委员会专家对投标人的资质与技术能力、经验与信誉以及技术方案的先进性、成熟性与可行性分项打分,去掉最高分和最底分之后,取其平均分作为该评估项的得分。

(2)通过计算得到投标人的报价得分。

(3)将各评估项得分与其权重相乘。

(4)将以上乘积求和得到投标人的总分数。

具体如表9-2所示。

三、报价分计算方法

(1)预先估算项目标的价格 MQ 。

(2)计算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 AQ=所有投标人报价之和/投标人个数。

(3)计算评标基准价格 B Q=0.6MQ+0.4AQ。

(4)计算投标人报价差异 X=(投标人报价一 BQ)/BQ。

(5)按表 9-2 确定投标人的报价得分。

报社李总工程师审查了技术处草拟的评标标准后,感觉不妥,指示将系统的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分开招标,并分别制定硬件和软件的评标标准。李总工程师还提醒,在软件招标采购中,应防止个别投标人恶意抬价或恶意压价。

【问题1】请用350字以内文字分析,李总工程师为何指示将系统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分开招标?

【问题2】请用250字以内文字说明,对于技术处草拟的评标标准,原则上应该怎样修改才能适应硬件设备的招标采购?

【问题3】请用200字以内文字说明,在非通用软件招标采购中,为防止个别投标人恶意抬价或恶意压价,应该怎样修改“报价分计算方法”?

9.2.2 案例分析

【问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评估标准用以对投标书进行评价和打分。标准可以是客观的(例如,项目经理应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管理师证书),也可以是主观的(例如,项目经理应具有管理相似项目的经验)。

如果采购产品已经存在于一些可容易获得的渠道中,评估标准可限于采购价格(采购价格包括采购产品的成本和采购费用)。如果采购产品还不存在,应制定其他标准,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评价制度。

例如:对需求的理解—可由投标文件看出。总成本或生命周期成本(overall or life cycle cost)—选择的投标人是否能提供最低成本(采购成本加上经营成本)?

技术能力(technical capability)—投标人是否具有,或者是否有理由相信投标人能获得所需要的技术和知识?

技术方案—投标人所提议的技术方法和解决方案是否符合招标文件需求,或者能够提供更好的结果?

管理方式(management approach)—投标人是否具有,或者是否有理由相信投标人拥有一套确保项目成功的管理过程和程序?

资金能力(financial capacity)—投标人是否具有,或者是否有理由相信投标人能获得所需资金?

生产能力—投标人是否有能力满足未来的潜在需求?

知识产权一一投标人是否声明对于他们所使用的技术和提供的产品拥有知识产权?

在用于正式招标之前,每一项评估标准被赋予了不同的权重,以表示招标方对该项标准的重视程度。硬件招标与软件招标的评标标准通常相差很大。

本案例中,项目建设所需的计算机设备、通信设备和网络设备均属于标准通用设备,有明确质量要求,检验也比较容易,价格因素一般可占 7%~80%的权重;而新闻综合处理软件属于报社专用软件,技术含量较高,个性化较强,需要二次开发,质量要求难以量化,测试评估比较困难,价格因素一般只能占 40%~60%的权重,投标人的资质、信誉、技术

实力和以往的案例,尤其是供方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成熟性,均应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报社技术处草拟的评标标准,.大致适合于需要二次开发的非通用软件产品的招标采购,但不适合于通用硬件设备的招标采购,李总工程师指示将系统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分开招标并分别制定其评标标准是有道理的。

【问题2】

硬件设备的招标采购通常属于“价格驱动”(price-driven)的采购,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报价是最重要的因素。另外,标准通用设备的市场价格通常是透明的,基本上没必要考虑投标人报价均值(AQ),评标基准价格(BQ)主要由项目标的价格(MQ)决定。标的价格(MQ)通常可由以下几种方式决定:

(1)设备市场价减适当折扣。

(2)估算的设备成本价加合理利润。

(3)综合考虑设备市场价和估算的设备成本价,通过某种公式算出。

本案例中,为适应硬件设备的招标采购,应将技术处草拟的评标标准做如下的原则性修改:

(1)在明确建设项目对于所需要的计算机设备、通信设备和网络设备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质量要求和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大幅度提高投标报价所占权重,而相应减少其他评估项所占权重。

(2)在计算评标基准价格(BQ)时,大幅度增加项目标的价格(MQ)的权重,而相应减少投标人报价均值(AQ)的权重。有时甚至可以将 AQ 的权重降为 0,也就是说,评标基准价格 BQ=项目标的价格MQ。

【问题3】

在硬件设备或者通用软件的招标采购中,由于价格透明度高,投标人通常不敢恶意抬价或恶意压价。而且因为此类招标采购的投标人一般会有许多,即使有个别投标人恶意抬价或恶意压价,也不会影响评标基准价格(BQ)的合理性。但在非通用软件招标采购中,由于价格透明度低,投标人一般也不会太多,个别投标人的恶意抬价或恶意压价,很可能影响评标基准价格(BQ)的合理性。

恶意抬价,通常由几个关联公司或伙伴公司联合实施,让最有希望中标的那家公司以略低于其他公司报价的价格报价。一方面提高了投标人报价的均值,另一方面也让最有希望中标的那家公司的保价最接近报价均值。有时候几个竞争对手也会联合抬价,目的是这次让

A 中标,下次让 B 中标。

恶意压价的目的通常有两个:其一,个别资质较低、实力较弱的投标人明知无希望中标但又心存侥幸,万一以低价中标,往往会利用软件质量难以度量的特点,“偷工减料”,最终受损的还是招标单位。其二,个别投标人确信自己不可能中标,抱着“我得不到也让你赚不成”的心理,以恶意压价的方式打击竞争对手,有时甚至会出现几个投标人联合恶意压价的情况。

为防止恶意抬价和恶意压价,可采取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本案例只考虑如何通过完善投标人“报价分计算方法”的办法防止恶意抬价和恶意压价。可在投标人“报价分计算方法”中规定:在计算评标基准价格(BQ)时,如果投标人总数低于某个确定的数,应该适当增加项目标的价格(MQ)的权重,而相应减少投标人报价均值(AQ)的权重。

9.2.3 参考答案

【问题1】

李总工程师指示将系统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分开招标是有道理的,因为硬件招标与软件

招标的评标标准通常相差很大。本案例中,项目建设所需的计算机设备、通信设备和网络设备均属于标准通用设备,有明确质量要求,检验也比较容易,价格因素一般可占 70%~80%的权重;而新闻综合处理软件属于报社专用软件,技术含量较高,个性化较强,需要二次开发,质量要求难以量化,测试评估比较困难,价格因素一般只能占 40%N60%的权重,投标人的资质、信誉、技术实力和以往的案例,尤其是供方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成熟性,均应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报社技术处草拟的评标标准,大致适合于需要二次开发的非通用软件产品的招标采购,但不适合于通用硬件设备的招标采购,所以李总工程师指示将系统硬件和软件分开招标并分别制定其评标标准。

【问题】

为适应硬件设备的招标采购,应将技术处草拟的评标标准做如下的原则性修改:

(1)在明确建设项目对于所需要的计算机设备、通信设备和网络设备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质量要求和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大幅度提高投标报价所占权重,而相应减少其他评估项所占权重。

(2)在计算评标基准价格(BQ)时,大幅度增加项目标的价格(MQ)的权重,而相应减少投标人报价均值(AQ)的权重。甚至可以将 AQ 的权重降为 0,也就是说,评标基准价格 BQ=项目标的价格 MQ。

【问题3】

在非通用软件招标采购中,投标人一般不会太多,个别投标人的恶意抬价或恶意压价,可能会影响评标基准价格(BQ)的合理性。为防止发生此类情况,应该在“报价分计算方法”中规定:在计算评标基准价格(BQ)时,如果投标人总数低于某个确定的数,可适当增加项目标的价格(MQ)的权重,而相应减少投标人报价均值(AQ)的权重。

9.3 案例三:技术采购

阅读以下信息系统项目采购管理中关于技术采购问题的叙述,回答问题1至问题3。

9.3.1 案例场景

A方,某IT公司;B方,某大学信息工程学院;C方,另一家IT公司。

A方在开发数字图书馆系统时遇到了一个很大的难题:随着数字图书馆容量的不断扩大,全文检索速度明显变慢。当容量加大到一定值时,检索速度令用户无法忍受。为解决这一难题,A方委托B方为其研究一种可显著提高数字图书馆全文检索速度的智能化检索技术,双方签订委托研究合同,规定了研究时限、经费和详细的技术指标,但并未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

B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该项研究工作,A方将其研究成果应用于所开发的数字图书馆系统。经检测,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合同要求。A方按规定向B方支付了全部研究经费。

事后,B方在未告知A方的情况下,为该项智能化检索技术申请了发明专利,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A 方认为,双方在委托研究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问题,但B方的该项研究是受A方委托的,全部研究经费也由 A方提供,其研究成果应归双方共同所有,B方无权单独为该项智能化检索技术申请发明专利。B方则认为,虽然研究经费由A方提供,但自己作为该项技术的研究发明人,有权独立申请发明专利。C方也在从事数字图书馆系统的开发工作,同样被检索速度问题所困扰,得知 B 方拥有一项智能化检索技术的发明专利后,向B方提出购买该项专利权。

B方将此事通报A方,指出A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A方认为,自己作为研究委托人,无须再购买该项智能化检索技术的专利权,B方也无权将该项专利权转让给

C方。C方则认为,自己受让该项专利权之后,A方将不能继续实施该项专利。

【问题1】请用150字以内文字分析,B方是否有权单独为该项智能化检索技术申请发明专利?

【问题2】请用150字以内文字说明,B方是否有权将该项智能化检索技术的专利权转让给C方?在C方受让该项专利权之后,A方能否继续实施该项专利?

【问题3】请用300字以内文字说明,A方应从该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9.3.2 案例分析

【问题1】【问题2】

技术采购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等。技术咨询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技术服务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本案例主要涉及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归属问题有很大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本案例中,A 方委托 B 方研究该项智能化检索技术,双方在委托研究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B 方作为研究人有权单独为该项技术申请发明专利。在研究委托人放弃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之后,B方作为专利权人有权将该项智能化检索技术的专利权转让给C方,但A方作为研究委托人,仍有权继续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问题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可以看出,如果A、B双方当初采用的是合作开发模式,B方就无权单独为该项智能化检索技术申请发明专利,也无权将此专利转让给C方。这是 A 方作为研究委托人和投资人应该吸取的第一个教训。

无论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当事人均应签订详细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本案例中,A、B 双方在委托研究合同中虽然规定了研究时限、经费和详细的技术指标,但并未明确约定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问题。这是A方作为研究委托人和投资人应该吸取的另一个教训。

9.3.3 参考答案

【问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A方委托B方研究该项智能化检索技术,双方在委托研究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问题,B 方作为研究人有权单独为该项技术申请发明专利。

【问题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B方作为专利权人,在研究委托人放弃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之后,有权将该项智能化检索技术的专利权转让给C方,但A方作为研究委托人,仍有权继续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问题3】

A 方应从该事件中吸取以下教训:

(1)应该在研究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

(2)已方提供研究(开发)经费由另外一方(或另外几方)为主进行研究 (开发)时,应尽量采用合作研究(开发)的方式。因为合作研究(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研究(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只有在合作研究(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才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合作研究 (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9.4 案例四:非招标采购

阅读以下信息系统项目采购管理中关于非招标采购问题的叙述,回答问题1 至问题3。

9.4.1 案例场景

某民族自治州的一家民族出版社,经自治州政府批准,准备使用州财政资金采购一套可处理80个终端的“民族文书刊出版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经过分析,巴力社长提议采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出版社技术改造处具体负责该项采购工作,经过讨论,他们草拟了如下的采购程序:

(1)成立谈判组。谈判组由9人组成,其中,出版社3人,社外专家6人。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谈判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优选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

(4)谈判组将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等文件提供给选定的供应商,但任何人都不能将评定成交的标准透露给供应商。

(5)为提高工作效率,将谈判组分成三个小组(每个小组包括出版社代表1人、社外专家2人),每个小组与一个供应商进行谈判。

(6)第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组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所报之价透露给另外两家供应商,迫使其报出最低的底价。

(7)最终谈判结束后,谈判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出版社从谈判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巴力社长审查了以上采购程序,认为其中的三条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应予改正。遵循改正后的采购程序,出版社最终确定A公司作为“民族文书刊出版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的供应商,并与其签订了采购合同,成交价为48万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该出版社兼并了当地的另外两家出版社,出版业务量成倍增长,原定的80个终端已不能满足其出版业务要求。出版社与A公司协商,计划将80个终端扩展为120个终端,A公司提出需增加16万元采购经费。于是,出版社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出了增加16万采购预算的申请,但该申请没有得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批准。

【问题1】请用150字以内文字分析,巴力社长为什么提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用该种采购方式应当获得什么部门的批准?

【问题2】请用300字以内文字说明,出版社技术改造处草拟的采购程序中哪三条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为什么?

【问题3】请用200字以内文字分析,出版社提出的增加16万采购预算的申请为什么没有得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批准?

9.4.2 案例分析

【问题1】

该出版社使用州财政资金采购“民族文书刊出版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属于政府采购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应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可根据具体情况和以下原则决定采用哪一种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本案例中,民族文书刊出版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属于专用软件产品,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适合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批准。

【问题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经过对比可以看出,本案例中出版社技术改造处草拟的采购程序中以下三条不符合“政府采购法”:

(1)谈判组将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等文件提供给选定的供应商,但任何人都不能将评定成交的标准透露给供应商。(原因:评定成交的标准作为谈判文件的一部分也应提供给选定的供应商。)

(2)为提高工作效率,将谈判组分成三个小组(每个小组包括出版社代表1人、社外专家2人),每个小组与一个供应商进行谈判。(原因: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3)第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组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所报之价透露给另外两家供应商,迫使其报出最低的底价。(原因: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其他 4 条均符合“政府采购法”。

【问题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本案例中,原合同采购金额为 48 万元,拟签订的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为 16 万元,;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33%,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

9.4.3 参考答案

【问题1】

民族文书刊出版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属于专用软件产品,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适合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丈财政部门)的批准。

【问题2】

出版社技术改造处草拟的采购程序中以下三条不符合“政府采购法”:

(1)谈判组将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等文件提供给选定的供应商,但任何人都不能将评定成交的标准透露给供应商。(原因:评定成交的标准作为谈判文件的一部分也应提供给选定的供应商。)

(2)为提高工作效率,将谈判组分成三个小组(每个小组包括出版社代表 1 人、社外专家 2 人),每个小组与一个供应商进行谈判。(原因: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3)第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组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所报之价透露给另外两家供应商,迫使其报出最低的底价。(原因: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问题3】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本案例中,原合同采购金额为 48 万元,拟签订的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为 16 万元,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33%,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

9.5 案例五:合同履行

阅读以下信息系统项目采购管理中关于合同履行问题的叙述,回答问题 1 至问题 3。

9.5.1 案例场景

A方,某印刷集团公司;B方,某品牌电脑公司;C方,某货运公司。

A方在报纸上看到B方发布的“某型号电脑推广月买一送一活动”广告:在推广月期间,每订购某型号电脑1台,均赠送价值400元的喷墨打印机1台;不愿受赠者,返还现金 300 元。

经过电话协商,A方向B方订购某型号电脑100台,B方向A方赠送喷墨打印机50台,另外在设备款中减免15000元。双方以信件方式签订合同,约定在A方所在地交货,B方负责托运,A方支付运费。C方作为承运人负责该批电脑设备的运输。

电脑设备到达A方所在地之后,经B、C 方同意,A方开箱检验,发现了以下问题:

(1)少量电脑显示器破损。

(2)随机预装软件,虽有软件著作权人出具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EULA,且给出了有效的下载地址,但无原版的软件光盘,怀疑为盗版软件。

(3) B方误按“买一送一”的配置发货,共发来电脑100台、喷墨打印机100台,发货单与所发货物相符,但与合同不符。为此,A方发传真通知B方,并要求B方:

(1)更换或修好破损的电脑显示器。

(2)提供随机预装软件的原版光盘。

但A方并未将多收50台喷墨打印机的事通知B方。收到A方传真之后,B方回电称:

(1) A, C 两方均未就电脑设备包装问题做特殊要求,公司采用了通用的电脑设备包装方式,C方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电脑显示器的破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待 C 方赔偿之后,公司再更换或修好破损的显示器。

(2)正版软件有多种形式,该型号电脑所配的 OEM 随机预装软件是“授权下载”的无光盘正版软件。

几个月后,B方查账时发现多发了50台喷墨打印机,此时A方已将全部打印机开箱使用。B方要求A方返还合同中减免的15000元设备款。

【问题1】请用250 字以内文字分析,B方应如何处理电脑显示器的破损问题?

【问题2】请用160 字以内文字说明,B公司所提供的随机预装软件是不是正版软件?

【问题3】请用150 字以内文字说明,A方是否应该返还合同中减免的15000 元设备款?

9.5.2案例分析

本问题涉及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和买卖交易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关于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按照以下原则:

(1)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扩,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托运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 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

承担连带责任。

(5)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一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关于买卖交易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按照以下原则: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本案例中,A、C两方均未就电脑设备包装问题做特殊要求,B方采用了通用的电脑设备包装方式,包装无过错,对运输过程中电脑显示屏的破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方作为一家客运公司,理应知道电脑显示器运输的注意事项,没有拒绝运输就意味着认可了B方的包装方式,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电脑显示屏的破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A, B两方已明确约定在A方所在地交付电脑设备,B方作为出卖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电脑设备的毁损承担风险。因此,B方在向C方索赔的同时,应先行更换或修好破损的电脑显示器。

【问题2】

本问题涉及正版软件和盗版软件的问题。

正版软件是指使用者拥有软件使用许可的软件。当一个用户购买了一套软件,他所获得的不是软件本身,而是对该软件的使用权利。鉴别正版软件的关键点为是否有软件使用许可,而不是表现为有无原版的介质。

软件使用许可的主要形式为最终用户许可协议EULA(End User License Agreement)或客户访问许可协议CAL(Client Access License Agreement) EULA或CAL中明确规定了该软件的合法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范围。凡是在 EULA 或 CAL 所允许的范围内或条件下使用的软件就是正版软件。

正版软件包括盒装正版软件、许可证计划、OEM、在线服务、授权下载和在线注册等多种形式。反之,没有软件使用许可的软件就是盗版软件。软件的盗版行为也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形式:

(1)非法复制、传播和销售盗版光盘(或其他介质)。

(2)非法授权的在线下载、随机预装或分发等。

(3)非法转售随机或赠送的软件产品。

(4)超过许可证的范围安装、使用或租借软件。例如,将单CPU许可证产品安装到多

CPU主机上,将超出CAL许可的计算机连到服务主机上,等等。

本案例中,B公司所提供的随机预装软件,虽无原版的软件光盘,但有软件著作权人出具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EULA,且给出了有效的下载地址,属于正版软件。

【问题3】

关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本案例中,A方发现B方多发了50台喷墨打印机之后,并未及时通知A方,反而开箱使用,事实上已经接受,应该返还合同中减免的 15000 元设备款。

9.5.3 参考答案

【问题1】

A, C 两方均未就电脑设备包装问题做特殊要求,B 方采用了通用的电脑设备包装方式,包装无过错,对运输过程中电脑显示屏的破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 方作为一家客运公司,理应知道电脑显示器运输的注意事项,没有拒绝运输就意味着认可了 B 方的包装方式,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电脑显示屏的破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 A, B 两方已明确约定在

A 方所在地交付电脑设备,B 方作为出卖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电脑设备的毁损承担风险。因此,B 方在向 C 方索赔的同时,应先行更换或修好破损的电脑显示器。

【问题2】

正版软件是指使用者拥有软件使用许可的软件,包括盒装正版软件、许可证计划、OEM,在线服务、授权下载和在线注册等多种形式。鉴别正版软件的关键点为是否有软件使用许可,而不是表现为有无原版的介质。B 公司所提供的随机预装软件,虽无原版的软件光盘,但有软件著作权人出具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EULA,且给出了有效的下载地址,属于正版软件。

【问题3】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A方发现B方多发了50台喷墨打印机之后,并未及时通知A方,反而开箱使用,事实上已经接受,应该返还合同中减免的15000元设备款。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t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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