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优质工程复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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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复查要点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类)2012年修订

1. 地基与基础工程复查要点

1.1 主要依据

地基与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滚扎直螺纹钢筋接头》JG163、《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等。

1.2 实体质量复查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1.2.1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满足“强条”的规定。 1.2.2 最大沉降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沉降应处于均匀状态。 1.2.3回填土密实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压实系数不应小于设计值。 1.2.4桩基的单桩竖向承载力(抗压、抗拔)均应满足设计要求,试桩的数量、方法等应满足规范规定;桩身完整性检测方法、抽检数量、抽检比例应满足规范规定,不得有III类桩。

1.2.5地基处理的材料应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规定,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1.2.6地下防水工程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地下室底板、外墙、顶板等均不得有渗漏。

1.2.7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各项材料性能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混凝土耐久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的规定(最大水灰比、最小水泥用量、最小混凝土强度、最大氯离子含量、最大碱含量)。

1.3 重点核查的施工资料

1.3.1 竣工图及各项设计文件(包括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洽商等)。 1.3.2 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1.3.3 施工技术管理文件: ① 施工方案; ② 技术交底记录; ③ 施工日志。

1.3.4 施工物资管理资料: ① 原材料质量保证书、合格证; ② 原材料性能检测报告; ③ 原材料进场复试报告。 1.3.5 施工记录资料: 1 定位测量记录; 2 打(压)桩记录; 3 预制桩接桩记录; 4 钻孔桩成孔记录; 5 灌注桩钢筋笼隐蔽记录; 6 灌注桩混凝土浇筑记录; 7 地基处理记录; 8 基础混凝土施工记录; 9 基础钢筋隐蔽记录等。 1.3.6试验、检测记录资料: 1 钎探记录; 2 地基验槽记录;

3 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试验报告; 4 混凝土强度试验试验记录; 5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记录; 6钢筋接头性能试验记录;

7 桩基各项检测报告; 8 建筑变形观测报告; 9 回填土密实度检测报告; 10 焊接接桩焊缝探伤报告。 1.3.7质量验收记录资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 子分部工程资料验收记录; 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的确认

通过对工程实体检查及各项施工资料的核查,复查组应对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做出判断。

1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资料是否完整,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并与工程的实际情况完全吻合;

2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资料记录的各项内容以及各项技术、质量数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及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

3依据上述两点,以及对地基与基础工程实体质量的复查,确认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十分可靠,完全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的规定,且技术、质量已达到先进水平。

1.5 否决

当地基与基础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时,复查组不应推荐该申报工程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

1 当申报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资料严重缺失,或内容严重失真,与实际情况不符,复查组无法依据施工资料所应记录的内容和数据确认其质量的可靠性时;

2 施工资料中所记载的内容或数据与设计要求或规范的规定不符时; 3 在复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强条”现象时; 4不能满足本复查要点1.2条的有关基本要求时。

2.主体结构工程复查要点

2.1 主要依据

主体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滚扎直螺纹钢筋接头》JG163、《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等。

2.2实体质量复查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2.2.1主体结构的设计、施工均不得违反强制性条文。

2.2.2混凝土、砌体结构不得存在危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质量隐患。 2.2.3 钢结构焊缝外观质量及无损探伤结果均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的规定。

2.2.4主体结构混凝土表面不应存在明显质量缺陷,结构构件应几何尺寸准确、线条顺直、表面平整、棱角方正。

2.2.5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标养试块合格),结构实体质量必须满足规范要求(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合格、保护层厚度合格、实体质量验收合格)

2.2.6混凝土耐久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的规定(最大水灰比、最小水泥用量、最小混凝土强度、最大氯离子含量、最大碱含量)。

2.2.7进场钢筋全部复试,主体结构所使用的钢筋全部复试合格。 2.2.8有抗震设防要求的一、二、三级框架和斜撑结构(含楼梯)的纵向受力钢筋,其“强屈比”、“屈标比”、“总伸长率”等均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规定。

2.2.9钢结构用钢材的品种、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2.10钢材力学性能复试合格。

2.2.11有抗震设防要求的钢结构钢材的“屈强比”、“伸长率”等抗震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2.2.12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螺栓的各项性能均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规定,

各项复试、复验报告齐全。

2.2.13钢结构防火、防腐涂料均匀,材料品种、厚度满足设计及规范规定要求。

2.3重点核查的施工资料

2.3.1 竣工图及各项设计文件(包括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洽商等)。 2.3.2施工技术管理文件: 1 施工方案; 2 技术交底记录; 3施工日志。

2.3.3施工物资管理资料: 1 原材料质量保证书; 2 成品、半成品产品合格证; 3 原材料性能检测报告; 4原材料进场复试报告. 2.3.4施工记录资料: 1测量放线记录; 2混凝土施工记录; 3钢结构焊接记录; 4 钢结构焊缝检查记录; 5 高强度螺栓连接记录;

6 高强度螺栓终拧扭矩检查记录; 7 隐蔽验收记录。

2.3.5 试验、检测记录(报告)资料: 1 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 2 砌筑砂浆配合比试验; 3 混凝土强度试块报告及评定; 4 砌筑砂浆强度试块报告及评定; 5 钢结构焊缝探伤报告;

6 钢筋接头试验(机械连接、焊接)。

2.3.6 质量验收记录资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4 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确认

通过对工程实体检查及各项施工资料的核查,复查组应对主体结构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做出判断。

1 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资料是否完整,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并与工程的实际情况完全吻合;

2 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资料记录的各项内容以及各项技术、质量数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及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

3 依据上述两点,以及对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的复查,确认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十分可靠,完全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的规定,且技术、质量已达到先进水平。

2.5 否决

当主体结构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时,复查组不应推荐该申报工程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

1 当申报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资料严重缺失,或施工资料中所记载的内容严重失真,复查组无法依据施工资料所记录的内容和数据确认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可靠性时;

2 施工资料中所记载的内容或数据与设计要求或规范的规定不符时; 3在复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强条”现象时; 4不能满足本复查要点2.2条的有关基本要求时。 3. 装饰装修工程复查要点 3.1 主要依据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

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GJ/T 139、《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等。

3.2实体质量复查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3.2.1 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均不得违反相关“强条”的规定。 3.2.2楼地面、墙面及顶棚:

1 各种材料的地面、墙面及顶棚必须平整,无变形,阴阳角线条顺直; 2 板块材料的地面、墙面及顶棚,其板块的排列应布置合理,应做到线条顺直无偏差,板块间的缝隙宽窄均匀,面砖勾缝密实;

3 石材、面砖的边缘不应有明显破损,且不应在相邻板块之间有高差,不应对石材或面砖进行局部现场打磨;

4 不同材料的交接部位应进行妥善处理,不应有明显高差或开裂现象; 5湿法铺贴的石材、面砖及普通抹灰的面层不应有空鼓、开裂、反碱等现象; 6 墙、地面均为块材铺贴时,应做到墙、地块材通缝铺贴。 7 木饰面板、地毯、软包等易燃材料必须进行防火处理。 8 墙面、顶棚的木龙骨必须进行防火处理。 3.2.3 门窗:

1门窗的缝隙宽度应基本一致,缝隙的宽度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2 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走扇、变形、反弹等现象,推拉窗应有限位及防坠落措施;

3 小五金安装应细腻,合叶安装方向一致;

4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彩板门窗的安装应端正、牢固、启闭灵活,边框打胶饱满、平整、无污染;

5 铝合金门窗与墙体及抹灰面不应直接接触,并采用密封胶密封; 6 窗台高度或防护措施应符合“强条”的规定。 3.2.4 楼梯:

1 楼梯间内各方向的尺度必须符合“强条”的规定; 2 踏步高度均匀,无明显高差; 3 踏步应有防滑措施;

4 梯段、平台的滴水、挡水措施完整;

5 栏杆高度及形式应符合“强条”的规定; 3.2.5 防水:

1 卫生间、开水间、淋浴间、水箱间以及设置在楼层中的空调机房、水泵房等可能有水的房间必须作有效的防水处理;

2卫生间、开水间、淋浴间及其他有水的部位均不得有渗漏现象; 3 防水功能试验合格。 3.2.6涂饰:

1 各部位的涂饰必须色泽一致、无明显色差且不应有刷痕、透底、流坠、起皮脱落等现象;

2 水性涂料不应有脱色现象;

3 溶剂型涂料应表面光洁、手感润泽; 4 高级木作涂饰后不应留有明显的修补痕迹。 3.2.7幕墙:

1 各种材料、形式的幕墙均应安装牢固,缝隙均匀、顺直,幕墙整体平整无变形;

2 幕墙缝隙的耐候胶应表面平顺、饱满,无明显接头,无气泡、开裂或污染现象,耐候胶的厚度应符合设计或规范的规定。

3 幕墙工程不同材质的金属结构件的接触面不得直接接触,应采取有效的绝缘措施。

4 硅酮结构胶的相容性、剥离粘结性试验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5 幕墙的防雷性能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的规定;

6 石材幕墙的排板应合理、美观,并应与外檐的门窗等洞口相互协调; 7 石材幕墙的节点及细部构造必须合理,不得出现胶缝向上的现象; 8边缘阳角部位的石材的大面与小面的处理方式应保持一致;

9幕墙用石材的吸水率、抗冻性等重要物理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的规

定。

3.2.8 外檐:

1外檐大角顺直、挺拔,无肉眼可见偏差; 2外檐大面平整,在阳光下无可见凹凸阴影; 3 外檐横、竖线条顺直,不应有明显错位; 4 外檐面砖粘贴必须牢固,不得有空鼓现象; 5 外檐面砖的缝隙应均匀,缝的深度、宽度应一致;

6 外檐面砖的勾缝必须密实,勾缝砂浆或勾缝剂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起砂现象;

7 外檐面砖的吸水率、抗冻性、粘接强度等均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的规定;

3.2.9细部:

1 现场制作、安装的各种家具、窗帘盒、窗台板、门窗套、护栏、扶手等均应精工细作,接头、接缝处的材料纹理通顺且不应开裂或变形;

2 细木的做工应精细,砂纸打磨到位,钉眼、节疤的修补应平整无色差; 3 油漆涂刷的厚度、遍数应设计或相应材料工艺标准的要求,且大、小面均应一致;

4 壁纸、壁布的裱糊应平整,不得出现起鼓、起泡、翘边等现象,花色、纹理的拼接应严密;

5 室内石材墙面应尽量做到纹理通顺,边缘部分的石材的大面、小面的做法应保持一致;

3.3重点核查的施工资料

3.3.1竣工图及各项设计文件(包括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洽商等)。 3.3.2施工技术管理文件: 1 施工方案; 2 技术交底记录; 3 施工日志;

4 幕墙施工单位的设计、施工资质; 5 幕墙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 3.3.3施工物资管理资料:

1 材料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

2材料进场复试报告;

3进口材料的商检报告、报关单及中文说明书; 3.3.4施工记录资料: 1 隐蔽验收记录。

3.3.5试验、检测记录(报告)资料: 1 幕墙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2 幕墙物理性能试验报告(空气、雨水、抗风压、平面内、隔声、抗冲击、隔热等);

3 外窗物理性能试验报告(空气、雨水、抗风压、隔声、抗冲击、隔热等); 4 外墙面砖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5 后置埋件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6 外墙面砖抗冻性试验报告; 7 幕墙石材抗冻性试验报告; 8 幕墙钢结构焊缝探伤报告。 3.3.6质量验收记录资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4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确认

通过对工程实体检查及各项施工资料的核查,复查组应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做出判断。

1施工资料是否完整,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并与工程的实际情况完全吻合;

2施工资料记录的各项内容以及各项技术、质量数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及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

3 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精细、美观; 4 幕墙工程是否安全可靠;

5依据上述四点,以及对装饰装修工程实体质量的复查,确认装饰装修工程

质量十分可靠、精美,完全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的规定,且技术、质量已达到先进水平。

3.5 否决

当装饰装修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时,复查组不应推荐该申报工程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

1 当申报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资料严重缺失,或施工资料中所记载的内容严重失真,复查组无法依据施工资料所应记录的内容和数据确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可靠性时;

2施工资料中所记载的内容或数据与设计要求或规范的规定不符时; 3在复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强条”现象时; 4不能满足本复查要点3.2条的有关基本要求时。 4. 屋面工程复查要点 4.1 主要依据

屋面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等。

4.2 实体质量复查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4.2.1 屋面工程的设计、施工均不得违反相关“强条”的规定。 4.2.2 屋面不得有渗漏或渗漏隐患。

4.2.3屋面的坡度、坡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4.2.4屋面细部构造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1 落水口周边500mm直径范围内坡度应不小于5%; 2 女儿墙顶面应有不小于5%的向内坡度;

3 穿过防水层的出屋面的管根、支架根部应有不小于250mm高度的泛水,并应可靠固定;

4 防水材料在女儿墙根部、突出屋面的风井根部、设备基础根部等部位应有可靠的固定及防护措施;

5当刚性防水层为面层时,嵌缝的防水材料应有防老化措施; 6 局部防水加强层的构造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4.2.5屋面排水应顺畅,大面、天沟均不得积水。

4.2.6块材面层应铺贴平整,块材应进行排板设计,板块排列应合理,并应根据屋面面积的大小、长度合理设置分仓缝,分仓缝的嵌缝材料应为柔性材料,不应嵌入硬质材料,不宜使用结构耐候胶。

4.2.7屋面细石混凝土面层的大面应平整,混凝土表面应坚实、有光泽,不得有起砂、开裂等现象。

4.2.8当屋面上布置有设备管道时,应合理规划检修路线,并根据需要设置跨越管道的检修通道;

4.2.9屋面上的各类的排水管道均应进行合理的排水组织,不应在屋面上自由流淌。

4.2.10 在平屋面上安装的虹吸式雨水斗顶面应低于屋面的顶面; 4.2.11不锈钢天沟内的虹吸式雨水斗的焊缝、不锈钢天沟本身的焊缝均必须进行酸洗钝化等防腐处理。

4.3 重点核查的施工资料

4.3.1 竣工图及各项设计文件(包括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洽商等)。 4.3.2 施工技术管理文件: 1 施工方案 2 技术交底记录; 3 施工日志。

4.3.3施工物资管理资料: 1 材料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 2 性能检测报告; 3 进场复试报告。 4.3.4施工记录资料:

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层隐蔽验收)。 4.3.5试验、检测记录(报告)资料: 1 屋面防水性能试验记录。 4.3.6 质量验收记录资料: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4屋面工程质量的确认

通过对工程实体检查及各项施工资料的核查,复查组应对屋面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做出判断。

1 施工资料是否完整,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并与工程的实际情况完全吻合;

2 施工资料记录的各项内容以及各项技术、质量数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及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

3 工程实体质量是否存在渗漏隐患,细部做法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4 依据上述三点,以及对屋面工程实体质量的复查,确认屋面工程质量十分可靠,完全满足设计使用寿命的要求及规范的规定,且技术、质量已达到先进水平。

4.5 否决

当屋面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时,复查组不应推荐该申报工程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

1 当申报工程的屋面工程的施工资料严重缺失,或施工资料中所记载的内容严重失真,复查组无法依据施工资料所记录的内容和数据确认屋面工程质量的可靠性时;

2施工资料中所记载的内容或数据与设计要求或规范的规定不符时; 3在复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强条”现象时;

4在复查时发现存在渗漏现象,或不能满足本复查要点4.2条的有关基本要求时。

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复查要点 5.1 主要依据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等。

5.2 实体质量复查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5.2.1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设计、施工均不得违反相关“强条”的规定。 5.2.2管道安装:

1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固定牢固可靠,有坡度要求的管道,其坡向、坡度应正确;

2管道支、吊架设置应合理,间距均匀、固定牢固,支、吊架的制作、防腐等均应规范,不得有锈蚀;

3管道接口应严密无渗漏,法兰连接的垫片数量、材质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紧固螺栓的外露长度应符合规范规定;

4 管道螺纹连接接口的麻丝、生料带应清理干净,接口处外露螺纹的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5管道的防腐、保温应到位,防腐漆涂刷前基层处理彻底,防腐漆涂刷应均匀、牢固,面漆表面光亮;

6管道的金属保温外壳制作应规范、精细,咬口严密,管道转弯处的金属保温外壳应按管径大小及管道的弯曲半径分节制作,咬口、拉铆或自攻钉连接,不得采用直角对接。

7排水管道的清扫口的位置应符合规范规定,PVC管道的配件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8各种管道均应有明确的流向、用途标识(包括管井和吊顶内),标识的颜色、间距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的规定;

9穿越楼板、墙体的管道的套管应齐全,套管应与管道同轴,套管长度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套管与管道之间应密封处理,密封材料应满足防水、防火、绝热等要求。

5.2.3卫生器具安装:

1卫生器具的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且应端正、牢固、功能可靠; 2卫生器具的附件均应安装到位,且动作可靠; 3各种卫生器具在施工中均不得受到污染、损坏;

4不得采用机械式封闭结构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5 洗面盆、墩布池等附墙安装的器具应设置独立支架,台下洗面盆不得粘

接在洗面台面板上。

5.2.4设备安装:

1各种设备的安装均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其安装误差值均应小于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2设备的布置应成排成线,同类设备的标高应一致;

3压力表位置、方向、直径应便于观察,表下应有排气及缓冲装置,压力表量程应符合规范规定;

4 阀门安装的方向应方便操作,接口及盘根均不应有渗漏,成排安装时,阀门的高度、方向应尽量保持一致;

5 设备外露的旋转部分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6 水箱(池)的进水口应与最高水位保持安全距离,溢流管口不应高于进水管口,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安装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倒流措施。

7 水箱(池)的溢流管不得与排污管直接连接、管口不得伸入排水沟或集水井,溢流管口必须装设密目防虫网;

8 各种设备的基础应坚固、平整、棱角方正; 9 设备的减震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10 设备机房地面应有主排水沟或集水井,设备周边应设置集水或挡水措施,并应将水有组织地引向主排水沟或集水井;

11 气压给水系统应设置安全阀,且安全阀的泄压应引向排水沟或集水井,不得

直接排放。

5.2.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喷洒头安装应成排成线,高度一致;

2 喷洒头的安装位置距顶棚、水平障碍物的间距必须符合规范规定; 3 喷洒头的布置应与装饰相协调,不得因装饰、装修而影响喷洒的效果; 4 喷洒头不得被污染;

5配水支管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刚性防晃吊架;

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镀锌钢管不得采用现场焊接连接。

5.2.6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

1 室内消火栓箱安装应端正、平整,暗装的消火栓在外部必须有醒目的标识,且字体、颜色、尺寸等应符合规范的规定,且应采用拉手等直接开启方式;

2 消火栓箱门开启应灵活,开启方向、角度等应符合规范规定; 3 栓口的高度必须符合规范的规定,箱内附件必须齐全、有效; 4 室外消火栓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寒冷地区的室外消火栓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5 水泵接合器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接合器为暗装时,应有明显的标志;

6 接合器不得设置在行车通道内; 7 接合器安全阀的泄压孔不得被堵塞。 5.3 重点核查的施工资料

5.3.1 竣工图及各项设计文件(包括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洽商等)。 5.3.2 施工技术管理文件: 1 施工方案; 2 技术交底记录; 3 施工日志。

5.3.3施工物资管理资料: 1 材料设备合格证、质量保证书; 2 性能检测报告; 3 进场复验报告。 5.3.4 施工记录资料: 1 隐蔽验收记录; 2 设备安装记录;

3 伸缩器预拉伸(预压缩)。 5.3.5试验、检测记录(报告)资料: 1 管道、设备水压试验记录; 2 管道冲洗消毒记录; 3 水质检测报告;

4 设备试运行记录; 5 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6 排水管道灌水试验记录; 7 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 8 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 9 散热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10 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 11 闭式喷头水压试验记录; 12 报警阀水压试验记录; 13 安全阀调试定压记录。 5.3.6资料验收记录资料: 1 检验批资料验收记录; 2 分项工程资料验收记录; 3 子分部工程资料验收记录; 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的确认

通过对工程实体检查及各项施工资料的核查,复查组应对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做出判断。

1 施工资料是否完整,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并与工程的实际情况完全吻合;

2 施工资料记录的各项内容以及各项技术、质量数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及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

3 消防水系统工程实体质量是否存在功能性隐患,给水排水及采暖各系统使用功能是否可靠;

4 依据上述三点,以及对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实体质量的复查,确认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及各系统运行十分可靠,完全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的规定,且技术、质量已达到先进水平。

5.5 否决

当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时,复查组不应推荐该申报

工程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

1 当申报工程的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资料严重缺失,或施工资料中所记载的内容严重失真,复查组无法依据施工资料所记录的内容和数据确认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的可靠性时;

2施工资料中所记载的内容或数据与设计要求或规范的管道不符时; 3在复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强条”现象时;

4在复查时发现存在消防功能隐患或其他使用功能隐患时,或不能满足本复查要点5.2条的有关基本要求时。

6.通风与空调工程复查要点 6.1 主要依据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等。

6.2实体质量复查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6.2.1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设计、施工均不得违反相关“强条”的规定。 6.2.2设备安装:

1 各种设备安装应端正、牢固,其安装误差不应超出规范的规定,隔振装置齐全有效;

2 各种设备的运行应平稳可靠; 3 成排安装的设备应排列整齐; 4 仪表、阀门的要求同5.2.4条; 5 设备基础的基本要求同5.2.4条。 6.2.3管道安装:

1管道及支、吊架的一般要求同5.2.2条;

2冷冻水、热水管道的滑动支、吊架设置应合理有效; 3 大口径管道应采用顺水三通、四通连接;

4风管的应严密,风管材料的厚度应符合规范的规定,风管在运行时不得产生震动及噪声;

5各种软接头安装的松紧应适度,且接口应严密,排烟风管的软接头其材质必须符合“强条”的要求;

6末端风口的安装应平整、美观,且应与装饰工程协调一致。 7防火阀位置应正确、安装牢固、动作可靠。 6.2.4 保温:

1水、风管道保温层应牢固、完整到位,保温材料的厚度、保温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层表面不得产生凝结水;

2外保温风管的保温层应平整、牢固且应美观; 3风管在支吊架部位的绝热措施应可靠;

4 保温层的金属保护壳的制作、安装应规范,基本要求同5.2.2条。 6.2.5空调系统应进行单机试运转、联合试运行等系统调试,风口风量、温度,房间温度等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7.2.6防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正压送风风机、防火阀等必须动作可靠,防排烟系统联动调试合格。

6.3 重点核查的施工资料

6.3.1 竣工图及各项设计文件(包括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洽商等)。 6.3.2 施工技术管理文件: 1 施工方案; 2 技术交底记录; 3 施工日志。

6.3.3施工物资管理资料:

1 材料、设备合格证、质量保证书; 2 性能检测报告、产品强制认证证书; 3 进场复验报告。 6.3.4施工记录资料: 1 隐蔽验收记录; 2 设备安装记录;

3 伸缩器预拉伸(预压缩); 4 风管及部件制作记录。

6.3.5试验、检测记录(报告)资料: 1 管道、设备水压试验记录;

2 管道冲洗记录;

3 冷凝水管道灌水试验记录; 4 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 5 安全阀调试定压记录 6 风管强度试验记录; 7 风管严密性试验记录; 8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9 系统调试记录;

10 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行记录; 11 防排烟系统联动调试记录。 6.3.6质量验收记录资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4 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的确认

通过对工程实体检查及各项施工资料的核查,复查组应对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做出判断。

1 施工资料是否完整,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并与工程的实际情况完全吻合;

2 施工资料记录的各项内容以及各项技术、质量数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及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

3 防排烟系统工程实体质量是否存在功能性隐患,通风与空调各系统使用功能是否可靠;

4 依据上述三点,以及对通风与空调工程的实体质量复查,确认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及各系统运行十分可靠,完全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的规定,且技术、质量已达到先进水平。

6.5 否决

当通风与空调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时,复查组不应推荐该申报工程参评

国家优质工程奖:

1 当申报工程的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资料严重缺失,施工资料中所记载的内容严重失真,复查组无法依据施工资料所记录的内容和数据确认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的可靠性时;

2施工资料中所记载的内容或数据与设计要求或规范的管道不符时; 3在复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强条”现象时;

4在复查时发现存在消防功能隐患或其他使用功能隐患时,或不能满足本复查要点6.2条的有关基本要求时。

7. 电气安装工程复查要点 7.1 主要依据

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等。

7.2 实体质量复查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7.2.1 电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均不得违反相关“强条”的规定。 7.2.2变配电设备:

1变压器安装应端正、平整、牢固,一、二次接线应牢固,相序标识清晰、正确,中性点连接牢固;

2配电柜应安装整齐,操作灵活可靠,内部接线牢固,相线及零、地线颜色正确;

3配电柜体接地可靠,柜体封闭严密;

4变配电间内的电缆沟内干净整洁,电缆排放整齐,标识齐全; 7.2.3低压配电线路:

1电缆、母线排放整齐,固定牢固;电缆头制作规范,包扎严密,相序颜色正确,回路标识清晰;

2电缆桥架、封闭母线安装顺直,支、吊架位置正确、间距均匀且固定可靠;

3电缆桥架、母线的防腐层必须完整,不得损坏、污染; 4明敷导管应排列顺直、整齐、连接牢固,金属导管接地可靠;

5配电箱、柜的安装位置正确,排列整齐,金属箱、柜及门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6配电箱、柜内的导线应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有标识,导线的颜色应与相序一致,接线端子压接牢固,内部裸露可接近的带电部分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7配电箱、柜内PE线和N线应分别采用汇流排连接,且不同回路的PE线不应压接在同一端子上;

8电气井道及配电间内应干净整洁;

9电气管、线穿越防火隔断、楼板时各种洞口应进行有效的防火封堵。 7.2.4照明:

1照明装置应安装牢固,整齐美观;

2I类照明装置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PE); 3开关、插座应安装端正、牢固、标高一致; 4 PE线在插座间不得串接;

5 相线、中性线不得利用开关、插座内的端子转接供电; 6照度值必须满足设计。 7.2.5防雷与保护接地:

1接闪针(带)必须与防雷引下线可靠连接; 2接闪针(带)表面及焊接处不得有锈蚀现象;

3接闪带应顺直,支撑点间距均匀,接闪带与支架间应固定牢固; 4 屋面、外檐上的金属物体、通向室内的金属管道应就近与防雷系统可靠连接;

5 进、出建筑物的埋地金属管道均应在建筑物外墙的内侧直接与接地体可靠连接;

6接地电阻测试点的制作应与建筑物的外装饰相结合,做到实用、美观。 7需要进行等电位联结的部位、设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8等电位联结干线、支线的截面面积应符合规范规定;

9 金属桥架的跨接必须可靠,镀锌桥架的连接板的两端应有不少于2个具有防松功能的固定螺栓;

10金属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有不少于两处与保护接地(PE)干线可靠连接; 11变压器室、高压室应有不少于两点的备用接地点,当变压器、高压柜与低压柜处于同一房间时,变压器、高压柜附近亦应有不少于两点的备用接地点。

12变配电间、设备机房沿墙敷设的接地干线应固定牢固、敷设顺直,距离墙面

10~15mm,距离地面250~300mm并作黄绿相间的色标

13镀锌扁钢制作的接地干线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搭接长度、联接方式应符合规范的规定,转弯处应采取冷弯制作,不应直角搭接,镀锌层不应污染、损坏。

7.3 重点核查的施工资料

7.3.1 竣工图及各项设计文件(包括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洽商等)。 7.3.2 施工技术管理文件: 1 施工方案; 2 技术交底记录; 3 施工日志。

7.3.3施工无管理资料:

1 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 2 性能检测报告、产品强制认证证书等; 3 进场复验报告。 7.3.4施工记录资料:

1 隐蔽验收记录(引下线隐蔽记录、均压环隐蔽记录、等电位导体隐蔽记录、导管隐蔽记录、接地装置隐蔽记录);

2 配电箱柜安装记录; 3 电缆敷设记录; 4 备用发电机安装记录。

7.3.5试验、检测记录(报告)资料: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接闪带支架拉力试验记录;

大型灯具(10kg及以上重量)固定点荷载试验记录; 成套动力配电柜交流工频耐压试验记录; 照明系统全负荷试运行记录;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模拟试验记录; 电动机空载试运行记录; 备用发电机交接试验记录。 7.3.6质量验收记录资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4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的确认

通过对工程实体检查及各项施工资料的核查,复查组应对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做出判断。

1 施工资料是否完整,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并与工程的实际情况完全吻合;

2 施工资料记录的各项内容以及各项技术、质量数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及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

3 防雷、保护接地及等电位联结系统实体质量是否存在功能性隐患,建筑电气安装系统使用功能是否可靠;

4 依据上述三点,以及对建筑电气安装工程实体质量的复查,确认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及各系统运行十分安全、可靠,完全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的规定,且技术、质量已达到先进水平。

7.5 否决

当建筑电气安装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时,复查组不应推荐该申报工程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

1 当申报工程的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施工资料严重缺失,施工资料中所记

载的内容严重失真,复查组无法依据施工资料所记录的内容和数据确认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的可靠性时;

2施工资料中所记载的内容或数据与设计要求或规范的规定不符时; 3在复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强条”现象时;

4在复查时发现存在防雷、保护接地或等电位联结存在功能隐患或其他使用功能隐患时,或不能满足本复查要点7.2条的有关基本要求时。

8. 智能建筑工程 8.1 主要依据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等。

8.2 实体质量复查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8.2.1 智能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均不得违反相关“强条”的规定。 8.2.2线槽及缆线敷设:

1 线槽敷设应平顺,支吊架安装牢固、间距符合要求且间距均匀; 2 导线、电缆在线槽内敷设应整齐,并应绑扎、固定,不得相互纽绞; 3 当与电气工程公用线槽时,应与电气工程的导线、电缆有隔离措施; 4 消防系统的线槽、导管的当涂刷防火涂料应涂刷均匀,且不得污染其他部位;

5 柔性导管应敷设到位,不应过长、脱落、断裂。 8.2.3控制箱、柜:

1 控制箱、柜应安装端正、牢固;

2 箱、柜内部元器件应安装牢固、排布整齐;

3 箱、柜内导线、电缆应合理布设,导线压接应牢固,电缆端头应包扎封闭,导线、电缆端子应有回路标识。

4 箱、柜应密封,线槽、导管应与箱、柜可靠连接。 8.2.4点型火灾探测器:

1 安装位置应正确,间距符合规范隔断,距空调送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且应安装牢固、排列应整齐,并应与装饰工程协调美观;

2 火灾探测器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或掩盖。 8.2.5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应运行可靠。

8.2.6智能建筑其他各系统均应调试验收合格且运行稳定。 8.3 重点核查的施工资料

8.3.1 竣工图及各项设计文件(包括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洽商等)。 8.3.2 施工技术管理文件: 1 施工方案; 2 技术交底记录; 3 施工日志;

8.3.3 施工物资管理资料:

1 材料、设备、配件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 2 检测报告、产品强制认证证书; 3 进场复验报告。 8.3.4 施工记录资料: 1 隐蔽验收记录; 2 控制箱柜安装记录; 3 电缆敷设记录

4 设备、器具安装记录。

8.3.5试验、检测记录(报告)资料: 1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2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 火灾探测器灵敏度测试记录;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检测记录; 5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调试记录; 6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报告; 7其他各系统调试记录;

8其他各系统试运行记录及检测报告。 8.3.6质量验收记录资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4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确认

通过对工程实体检查及各项施工资料的核查,复查组应对智能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做出判断。

1 施工资料是否完整,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并与工程的实际情况完全吻合;

2 施工资料记录的各项内容以及各项技术、质量数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及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

3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实体质量是否存在功能性隐患,其他各系统使用功能是否可靠;

4 依据上述三点,以及对智能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的复查。确认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及各总体运行十分安全、可靠,完全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的规定,且技术、质量已达到先进水平。。

8.5 否决

当智能建筑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时,复查组不应推荐该申报工程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

1 当申报工程的智能建筑工程的施工资料严重缺失,或施工资料中所记载的内容严重失真,复查组无法依据施工资料所记录的内容和数据确认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可靠性时;

2施工资料中所记载的内容或数据与设计要求或规范的规定不符时; 3在复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强条”现象时;

4在复查时发现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存在功能隐患或其他系统存在使用功能隐患时,或不能满足本复查要点8.2条的有关基本要求时。

9. 电梯工程 9.1主要依据

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等。 9.2 实体质量复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9.2.1 电梯工程的设计、施工均不得违反相关“强条”的规定。 9.2.2电梯的起、停应平稳,平层准确无明显高差。

9.2.3电梯(垂直、扶梯、自动步道)运行时应平稳,噪声应符合规范规定。 9.2.4垂直电梯的呼叫按钮及楼层显示应灵敏、准确。

9.2.5电梯机房应干净整洁,曳引机、配电柜等设备应平整端正。 9.2.6电梯机房内的各种外露的金属部分均应进行可靠的接地保护。 9.3 重点核查的施工资料

9.3.1 竣工图及各项设计文件(包括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洽商等)。 9.3.2 施工技术管理文件: 1 施工方案; 2 技术交底记录; 3 施工日志。

9.3.3 材料、设备、配件的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产品强制认证证书等。 9.3.4 施工记录资料: 1 隐蔽验收记录; 2 土建交接测量记录; 3 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4 电缆敷设记录; 5 设备、器具安装记录 6电梯电气装置检查记录;

7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电气装置检查记录; 8 安全装置检查记录。 9.3.5 试验、检测记录资料: 1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2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 轿厢平层准确度测量记录; 4 电梯安全装置检测记录; 5 电梯电气安全装置检测记录; 6 电梯整机功能检测记录

7 电梯主要功能检测记录 8 电梯负荷运行试验记录; 9 电梯噪声测试记录; 10调试、试运行记录; 11 检测报告。

9.3.6 质量验收记录资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4 电梯工程质量的确认

通过对工程实体检查及各项施工资料的核查,复查组应对电梯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做出判断。

1 施工资料是否完整,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并与工程的实际情况完全吻合;

2 施工资料记录的各项内容以及各项技术、质量数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及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

3 安全性是否存在功能性隐患,使用功能是否可靠;

4 依据上述三点,以及对电梯工程实体质量的复查,确认电梯工程质量十分可靠,完全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的规定。

9.5 否决

当电梯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时,复查组不应推荐该申报工程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1 当申报工程的电梯工程的施工资料严重缺失,或施工资料中所记载的内容严重失真,复查组无法依据施工资料所记录的内容和数据确认电梯工程质量的可靠性时;

2施工资料中所记载的内容或数据与设计要求不符时; 3在复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强条”现象时;

4在复查时发现安全系统存在功能性隐患或使用功能隐患时,或不能满足本复查要点9.2条的有关基本要求时。

10.建筑节能工程

10.1 主要依据

节能工程施工图设文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 10.2重点核查的施工资料

10.2.1 竣工图及各项设计文件(包括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洽商等)。 10.2.2 施工技术管理文件: 1施工方案; 2技术交底记录; 3施工日志。

10.2.3 施工物资管理资料: 1 各种保温、绝热材料的复验报告; 2 散热器复检报告;

3 空调机组、风机盘管机组复检报告; 4 电缆、电线复检报告; 5 灯具复验报告; 6 风机复验报告。 10.2.4 施工记录资料:

1 墙体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隐蔽验收记录; 2 墙体保温板粘结或固定隐蔽验收记录;

3 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隐蔽验收记录; 4 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隐蔽验收记录; 5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隐蔽验收记录; 6 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体隐蔽验收记录;

7 外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的保温填充做法隐蔽验收记录; 8 屋面保温基层隐蔽验收记录;

9 屋面保温层、屋面冷桥部位保温隐蔽验收记录; 10 地面保温基层隐蔽验收记录;

11 幕墙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固定隐蔽验收记录; 12 幕墙周边与墙体的接缝处保温材料的填充隐蔽验收记录; 13 幕墙构造缝、结构缝隐蔽验收记录;

14 幕墙隔汽层隐蔽验收记录;

15 幕墙热桥部位、断桥节点隐蔽验收记录;

16 幕墙、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接缝构造隐蔽验收记录; 17 幕墙冷凝水收集和排放构造隐蔽验收记录; 18 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隐蔽验收记录。 10.2.5 试验、检测记录(报告)资料:

1 墙体保温板材与基层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2 墙体节能工程后置锚固件现场拉拔试验; 3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

4 外墙外保温系统抗冲击性现场检验报告; 5 外墙保温浆料同条件养护试件试验报告; 6 幕墙、外门窗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7 外门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只限于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 10.2.6 质量验收记录资料: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3 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确认

通过对工程实体检查及各项施工资料的核查,复查组应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做出判断。

1 施工资料是否完整,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并与工程的实际情况完全吻合;

2 施工资料记录的各项内容以及各项技术、质量数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及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

3 依据上述两点,是否可以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十分可靠,完全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的规定。

10.4 否决

当建筑节能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时,复查组不应推荐该申报工程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

1 当申报工程的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资料严重缺失,或施工资料中所记载的内容严重失真,复查组无法依据施工资料所记录的内容和数据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可靠性时;

2施工资料中所记载的内容或数据与设计要求或规范的规定不符时; 3在复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强条”现象时。 11. 监理资料的核查 11.1 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11.2 重点核查资料: 1监理规划; 2监理月报; 3监理会议纪要; 4监理通知; 5工程竣工总结; 6质量评价意见报告。 11.3 否决

1 当监理资料中反映出申报工程在施工期间曾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

2 当监理资料中反映出申报工程在施工期间发生过严重质量问题,虽经过处理基本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但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优质工程质量一次成优的原则。

(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sy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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