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超详细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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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XXXXXXX县农村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技术方案

XXXXXXXXXXX县国土资源局

XXXXXXXXXX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

目 录

1 项目概述 ..................................................................... 1 1.1 项目来源 .................................................................. 1 1.2 项目目标 .................................................................. 1 1.3 项目内容、范围及工期 ...................................................... 2 1.3.1 项目建设范围 .......................................................... 2 1.3.2 项目建设内容 .......................................................... 2 1.3.3 项目工期 .............................................................. 3 2 测区自然地理概况和已有资料情况 ............................................... 4 2.1 测区概况 .................................................................. 4 2.1.1 自然地理概况 .......................................................... 4 2.1.2 行政区划 .............................................................. 5 2.2 已有资料分析情况 .......................................................... 5 2.2.1 测量控制点资料 ........................................................ 6 2.2.2 遥感影像图 ............................................................ 6 2.2.3 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 .................................................... 6 2.2.4 土地变更调查数据 ...................................................... 6 2.2.5 地形、地籍图件资料 .................................................... 6 3 引用文件 ..................................................................... 7 3.1 法律法规及行政文件 ........................................................ 7 3.2 引用技术标准及文件 ........................................................ 8 4 项目主要技术指标及要求 ...................................................... 10 4.1 技术指标 ................................................................. 10 4.2 成果要求 ................................................................. 10 4.2.1 调查比例尺及分类体系 ................................................. 10 4.2.2 数学基础 ............................................................. 12 4.3 权属调查要求 ............................................................. 14 4.3.1 调查内容 ............................................................. 14 4.3.2 调查单元划分及宗地编号 ............................................... 15 4.3.3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要求 ................................................. 17 4.3.4 土地用途调查要求 ..................................................... 19

4.3.5 界址调查要求 ......................................................... 20 4.3.6 调查成果记录要求 ..................................................... 25 4.4 集体土地所有权测绘方法及要求 ............................................. 30 4.4.1 测绘方法 ............................................................. 30 4.4.2 界址点测量 ........................................................... 30 4.5 农村建设用地测绘方法及要求 ............................................... 34 4.5.1 一般规定 ............................................................. 34 4.5.2 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 ................................................... 36 4.5.3 界址点、界址边测量 ................................................... 37 4.5.4 地籍图测绘 ........................................................... 39 4.5.5 宗地图制作 ........................................................... 40 4.6 面积量算及汇总要求 ....................................................... 41 4.6.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 41 4.6.2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 42 4.7 地籍数据库建设要求 ....................................................... 43 4.7.1 空间参考 ............................................................. 43 4.7.2 要素分层 ............................................................. 43 4.7.3 数据库格式 ........................................................... 43 4.7.4 拓扑处理 ............................................................. 43 4.7.5 属性处理 ............................................................. 44 4.7.6 要件扫描 ............................................................. 44 4.7.7 数据集成 ............................................................. 44 5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 ...................................................... 45 5.1 总体思路 ................................................................. 45 5.2 实施流程 ................................................................. 46 5.2.1 组织准备阶段 ......................................................... 47 5.2.2 工作底图制作 ......................................................... 50 5.2.3 外业调查与测绘 ....................................................... 51 5.2.4 内业整理建库 ......................................................... 52 6 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调查 .............................................. 57 6.1 总体思路 ................................................................. 57

6.2 实施流程 ................................................................. 58 6.2.1 组织准备阶段 ......................................................... 59 6.2.2 工作底图制作 ......................................................... 59 6.2.3 外业调查与测绘 ....................................................... 59 6.2.4 内业整理建库 ......................................................... 65 6.2.5 面积量算及汇总 ....................................................... 66 7 形成的主要成果 .............................................................. 68 7.1 图件成果 ................................................................. 68 7.2 数据成果 ................................................................. 68 7.2.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 68 7.2.2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 68 7.3 数据库成果 ............................................................... 69 7.4 文字成果 ................................................................. 69 7.5 重要的过程数据及检查记录 ................................................. 69 8 保障措施 .................................................................... 70 8.1 人员保障 ................................................................. 70 8.1.1 建设单位组织领导机构 ................................................. 70 8.1.2 承建单位组织领导机构 ................................................. 70 8.1.3 投入作业人员情况 ..................................................... 71 8.2 设备保障 ................................................................. 72 8.3 工期保障 ................................................................. 73 8.4 成果质量保障 ............................................................. 74 8.5 经费保障 ................................................................. 75 8.6 生产安全管理 ............................................................. 76 8.6.1 资料管理 ............................................................. 76 8.6.2 保密管理 ............................................................. 77 8.6.3 设备安全管理 ......................................................... 77

1 项目概述

1.1 项目来源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11?15号)等有关要求,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从而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云南省XX县(以下简称XX县)决定全面启动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本项目的主要任务是依据《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云南省集体土地调查测绘技术方法指南》等相关政策法规,对XX县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项目的建设单位为XX县(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1.2 项目目标

加快推进XX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其目的是:把XX县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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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宗地代码的唯一性,因宗地的权利类型、界址发生变化,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

新增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 界址点编号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1)县(市、区)界线上的界址点,以字母“AJ”开头全县统一顺序编制。如AJ1、AJ2。

(2)乡(镇)界线上的界址点,以字母“BJ”开头全县统一顺序编制。如BJ1、BJ2。

(3)村界上的界址点,以乡(镇)代码加字母C在该代码所属乡(镇)内统一顺序编制。如001C1、001C2等。

(4)宗地界址点以字母“ZJ”打头,以宗地为单位按顺时针方向顺序编制,如ZJ1、ZJ2。

(5)为保证所有权调查过程中界址点编号不重、不漏、不涂改,调查过程中将先采用外业预编号的方法。待完成外业调查后,由我司根据云南省两权发证要求,由软件进行统一编号,内业资料完善时候进行外业预编号和正确编号对应替换,完成界址点编号的工作。

2、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址点编号,以宗地为单位在地籍子区顺序编号,以英文大写字母“J”开头,后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制。同一地籍子区内的界址点不得重号。

4.3.3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要求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包括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权利人名称等。在调查土地权属来源时,应注意被调查单位与权源证明中单位名称的一致性。发现不一致时,需要对权属单位的历史沿革及其法律依据进行细致调查,并在调查表的相应栏目中填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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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 权属来源调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1)土改时分配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证书,土改后转为集体所有。 (2)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及水面等。 (3)城市郊区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4)凡在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时确认的生产经营的土地和以后经批准开垦的耕地。

(5)按照协议,集体经济组织与国营农、林、牧、渔场相互调整权属地界或插花地后,归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国家划拨给移民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7)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划归集体所有的土地。

(8)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了承包合同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9)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对这部份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登记给乡(镇)农民集体。

(10)村内有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的,所有权应确权给村内各农民集体。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1)农村集体土地拨用决定书,建设用地审批表。

(2)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协议,该宗地所在农村集体同意转让证明。 (3)地契、各级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四邻证明等可作为权属来源的补充证明。

(4)土地使用权更名、更址、更正的批准手续;用途变更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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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及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4.3.3.2 其他要素调查

(1)权属名称调查。权属名称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全称。共有宗或共用宗地要调查清楚全部权利人的名称。

(2)权属性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类型。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应查清土地使用权的类型。分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集体土地入股(联营)、农用地承包、其他。

(4)土地取得时间。土地取得时间指获得土地权利的起始时间。 (5)土地位臵。调查核实宗地地理位臵、宗地四至。

(6)共有权情况。调查清楚宗地共有权人数、独有或独自使用面积、共(有)用面积及分摊协议。

(7)他项权利。集体建设用地还应调查宗地内是否有滴水权、通行权、采光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并记载清楚。

(8)其他情况。涉及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及说明。

4.3.4 土地用途调查要求

土地用途需要按照国家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如实进行登记。

4.3.4.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用途以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的地类为准,不得变动。如实地与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的地类不一致,如实记录待年度变更时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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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2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批准用途

农村建设用地的批准用途是取得土地权利时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土地用途。批准用途应按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确定。权属调查时应从相关批准文件中确定土地的批准用途,填写在调查表中。

土地实际用途

农村建设用地的实际用途是土地使用者实际使用的用途。土地的实际用途由调查人员根据现场查验的情况,按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各地类的含义确定。土地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不一致的,须在调查记事中记录清楚。

同一权利人的同一地块,若属不同用途并且能在实地分开的,应按不同的用途单独设宗。实地不能分开的调查为混合宗地,地类按主要用途调查。混合宗地内各种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应分别计算,记载于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中。

4.3.5 界址调查要求

4.3.5.1 指界通知

按照调查工作计划,分片在调查前2-3日内向土地权利人发送指界通知书,明确土地权利代表到现场指界的时间、地点、需要查的证明及权源材料。指界通知书可通过公告、直接送达两种方式发送。 4.3.5.2 界址调查的指界要求

界址调查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共同到现场指界。

a)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宗地,由法定代表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b)个人使用的宗地,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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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法定代表人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

d)两个以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共(有)用的宗地,由共(有)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e)经通知后权利人未出席指界的,由调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四邻指界情况确定界址后,发送违约出席指界通知书后,按违约出席指界通知书规定的办法处理。 4.3.5.3 界线调查要求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1)原有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未签权属界线协议的,要对权属界线进行补充调查。

(2)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3)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权属界线重合时,由该集体土地所有者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权属界线重合时,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

(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6)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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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使用已有调查成果时,如发现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或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8)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需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 (9)土地权属争议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按争议地处理,并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10)调查界线时应将界线两侧调查底图上未标注的重要地形地物和地理名称标注在调查底图上,以便描述界址点位臵及界线走向。

(11)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指界,其界址线由调查员依据有关图件和文件,结合实地现状确定。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违约缺席指界的,由调查人员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后,如土地权利人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2、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1)户的认定

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为准。在户籍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

(1)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

(2)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3)未婚,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作为特殊的“户”。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非农业人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房屋和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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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权、四至范围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调查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2)登记面积的认定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调查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的规定。山区、半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调查时按现状调查。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3)实地界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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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界址认定应以有权机关批准的用地文件上的界线为基础。无批准文件的,可根据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通过四邻共同认定,认定时一般以建筑物的主要结构边界为准,宗地间的滴水、共用通道原则上不确权到任何宗地。

(2)本宗地与邻宗地界址间距小于1m的,必须由双方指界人指界认定;可分开的也可根据当地规定或习惯分别划入各自宗地,不能分开的作为通道处理,在调查表中注明并由指界人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

(3)共用界址线必须由双方共同指界认定,并在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本宗地与邻宗地的界标物必须查清独用或共用等关系情况。

(4)宗地界址线临街、临巷或宗地与邻宗地界线间距大于1m的,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并签章认可,四邻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

(5)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属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实际用地界线确定,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待后处理;属批多用少的,原则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

(6)没有权源文件的宗地,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标界。以墙壁、围墙一侧为界的,界线沿外墙基确定;建筑物外轮廊不规则的宗地,应保持建筑物主体结构形状,沿外墙基定界;属装饰性的凹凸(含小弧线),可沿外墙基取直线(或取小弧线切线)定界。

(7)有争议的界址应记录争议情况,待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但宗地中无争议部分且被明显线状地物或建筑物、构建物分开的,可将其划为宗地进行调查,有争议部分作为块地,待后处理。

(8)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①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②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③将确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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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的,确界结果自动生效;④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按违约缺席处理。 4.3.5.4 界址点的设定和标注要求

1、集体土地所有权

(1)两个以上权属界线的交叉点或界线转折点,必须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并作界址点注记。

(2)重要的界址点应设臵界桩,并在土地权属调查表及协议书中记录标志类型和界址注记。

(3)权属调查应对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作文字注记。 2、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定宗地界线后,应该在确定的位臵设定界址点标志或标记。 (1)所有界址点必须在现场确定,在确定的位臵设定界址点位,在界址点旁明晰标注界址点点号;

(2)临街(巷)的界址点一般应以宗地建筑物的墙基角为准; (3)界址线的轮廓凹凸在实地小于0.25m或凹凸面积小于0.1m2的,可不设臵界址点;

(4)直线界址线长度大于实地50m的,应加设界址点;

(5)除解析法测定的界址点外,界址点间距必须实地量取,以米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两位表示。

4.3.6 调查成果记录要求

调查成果须按规定的格式记录于调查表中,作为登记发证的重要依据。记录于调查表中的各项内容应齐全、完整、规范,能反应调查的过程及结果。调查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严禁涂改,划改处须加盖划改人员印章,且不能连续划改。

调查表原则上每个权利人填写一份。共用宗权利人较多时,可统一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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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一份,待建库完成时再分别输出。 4.3.6.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记录要求

1、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填写

现场确认各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界线后,应以两个权属界线交叉点分开的界线为单位分段填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具体要求如下:

(1)权属单位须填写全称,并记录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2)权属界线及拐点位臵说明:起点、拐点、终点的位臵说明应准确且走向说明要详细;拐点描述时均按顺时针方向描述,不能对宗地拐点有漏点或多点描述的情况;

(3)界线所在图幅一栏中要有相应的图幅名及图幅号(国际标准图号);

(4)宗地编号一栏中填写本段界线涉及的宗地号; (5)其它内容按《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说明填写。 2、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的填写

若双方对界线有争议,未达成协议确定界线的,还须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争议双方须在“拐点及权属界线真实位臵说明”一栏中详细描述双方对争议界线的主张。

其他内容填写与《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一致。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表的填写

集体所有的土地须在完成权属界线调查,签订了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基础上,以宗为单位填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表》。填写要求如下:

(1)基本信息的填写:按表格的要求逐项填写集体所有土地的基本信息。其中所在图幅一栏填写该宗土地所在的标准1:10000图幅的国际分幅图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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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地四至:按北—东—南—西的顺序,以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的界线段为准,逐条填写与本宗地相邻的其他宗地的名称、协议书编号,指界人等情况。当界线与已定行政界线重合时,在备注栏中填写说明(如已定县界)。

(3)土地利用现状:根据已调查并签订了协议书的宗地界线,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为准,量算该宗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面积,填写于表中。面积量算到二级类,填写时汇总为一级类。

(4)界址点成果表:界址点成果表记录本宗地已调查确定的界线交叉点或界线拐点。按顺时针填写填写界址点号、平面坐标、地理坐标及概略高程。

(5)宗地图:宗地图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叠加本宗地权属界线、邻宗地权属界线、宗地名称、编号及其他要素后编制。宗地图的比例尺可根据范围大小确定,但比例尺分母须为500的整倍数。

(6)调查记事及勘丈记事:记录在权属调查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情况,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有争议等。勘丈记事填写地籍勘丈采用的方法和仪器,地籍勘丈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情况等。

(7)审核:由宗地所在的村委会审查后签章认可。 4、权属界线协议书附图的制作

权属界线协议书附图是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其内容一般由表示地形地貌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正射影像图、表示界线走向的界线两部分组成。界址点、界线的表示按附录13的图示、图例绘制。附图为三色图(界址点、界线为红色,水系为蓝色、其他为黑色)。

本段权属界线两侧的权属单位名称用红色表示,其他权属单位名称用黑色表示以示区分。权属单位名称的字体大小可根据图面负载情况调整,但字体和颜色应按规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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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所表示的地物地貌、地理注记应与协议书的界线位臵及走向说明一栏中填写的内容相符。

如界线存在争议,还应绘制与争议原由书相匹配的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附图,争议原由书附图的编制与协议书附图类似。 4.3.6.2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记录要求

1、基本信息的填写

基本信息是指反应土地权利人及宗地基本状况的信息,填写要求如下: (1)土地权利人名称:填写该宗地土地权利人的法定全称,不得简写。申请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共用宗的权利人名称须将本调查表记载的本权利人放在前面,其他权利人顺序列出,中间用逗号隔开。共有权利人过多填写不下时,列三个以上,后面填“等XX户”。

(2)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或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土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个人。

(3)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个人宗地填写户主。联系人一栏填写代理人信息或权利人指定的联系人信息,信息栏中填有信息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栏必须填写。

(4)土地权属性质:填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5)行政代码:填写土地坐落的省州(市)县(市、区)6位行政区划代码(依据《云南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DB53/T 064-2004))。

(6)土地用途:包括批准用途及实际用途,填写到二级类。 (7)使用权面积: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宗地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总和。共用宗的为本权利人在本宗地内的独用面积与分摊面积之和,非共用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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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宗地面积。

(8)其他:参照地籍调查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2、宗地四至的填写

宗地四至是反映本宗地与相邻宗地间相关关系的重要内容。按北、东、南、西、的顺序填写。四至内容中,同一方位为不同宗地或地物地貌的,应按界址点分段填写,并注明本段界址线的位臵及邻接关系。如北至:J1-J2外墙皮接张三,J2-J3围墙外墙皮接李四,J3-J6外墙皮外0.6米滴水接王二。

3、签章栏的填写

(1)栏目填写:签章栏的栏目数、界址线的起、终点号、地籍号(或其他内容)应与宗地四至的内容完全一致。总栏目数一般不少于4个。

(2)本宗地签章:单位宗地的盖权利人的公章和指界人的私章(或签字),个人宗地的由户主签字并加盖户主私章(或用右手大母指按手印)。签章栏应完全覆盖所有四至栏目,不得空出。

(3)邻宗地签章:邻宗地签章于确定的栏目,签章方式与本宗地签章一致。

4、宗地草图的绘制

宗地草图原则上应在调查时实地绘制,内容包括界址点的位臵、界址线的连接关系、界址点间距、宗地四至、用途、地籍号、宗地内构筑物等情况。宗地草图可在测绘完成后统一输出宗地图代替。

5、调查及勘丈记事的填写

调查记事:记录在权属调查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情况,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有争议等。此部份属调查过程的过程记录,须清楚记录有关权属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若无特殊情况,至少说明权属来源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四邻是否有争议。如:“本宗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四邻已签章,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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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丈记事:记录地籍勘丈采用的方法和仪器,地籍勘丈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情况等。

6、审核栏的填写

审核地籍调查成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填写审核意见。审核负责人签字,并盖审核单位公章。审核一般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也可委托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负责。审核单位如是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需填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号。审核单位须对地籍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4.4 集体土地所有权测绘方法及要求

4.4.1 测绘方法

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测绘,主要是以现势性强、精度较高、比例尺1:10000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影像图或1:2000航拍影像图为底图,各级界线进行现场指界,并在正射影像图上标绘和调查注记。界址点坐标在调查底图上用计算机量取为主,在难以判断确认的地方可用全站仪或RTK进行测量。

4.4.2 界址点测量

4.4.2.1 界址点精度要求

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测绘界址点的精度,根据调查区的不同和调查采用的方法来加以选择。具体规定见下表:

表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址点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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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采用1:2000航拍影像图为调查底图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界址点精度按上表中的一级精度要求。

(2)山地、高山地及采用1:10000正射影像图为调查底图的区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上表中的二级精度要求。 4.4.2.2 界址点测量方法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测量是在调查底图上,通过直接量取或者通过RTK测量。具体实施如下:

(1)在以1:2000航拍影像图、1:500地形图为调查底图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宗地界址点坐标从1:2000航拍影像图、1:500地形图上量取;在以1:10000正射影像图为调查底图的地区,有明显地物及清晰分辨的界址点在图上标绘,回到内业通过专业软件获取界址点坐标,没有明显地物或影像模糊的参照第三点执行。

(2)图解界址点根据外业调查界线和设臵的位臵,在计算上用专业软件获取界址点的坐标。各界址点坐标分别量取两次,其较差不超过精度表规定。

(3)界线和界址点在工作底图上难以判断确认的地方用GPS-RTK、全站仪等在野外实地测量。

(4)界址点的测量方法主要可以采用:极坐标法、角度或距离交会法、GPS-RTK定位方法等施测界址点坐标,界址点精度的应不低于一级精度要求。

界址点测量所使用的全站仪、GPS等仪器设备都应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4.2.3 测绘图件编制要求 ? 宗地图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以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标数据库成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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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图,结合本次所有权界线调查成果编制。

1、成图比例尺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的比例尺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但比例尺分母应为500的整倍数。

2、主要内容 (1)地籍要素

①各类界线。市级界、县级界、乡镇及街道界、国营农、林、牧、渔场界等,土地权属界线。

②各类名称。土地所有者名称,调查区内著名的地理名称。 ③地籍号。宗地号,界址点号等。 (2)地物要素。

主要地物要素包括居民地、道路、水系、地貌、地理名称等。 ①居民地。居民地按城镇、村庄的范围用晕线表示。

②道路。单线道路按线状地物表示,对于有确定名称的双线道路注记道路名称。与双线道路相连接的主要桥梁、隧道要在地籍图上表示。

③水系。单线水系按线状地物表示,对于有确定名称的双线水系注记水系名称。有名称的湖泊、水塘、堤坝等必须注记名称。

④地貌。一般不表示地貌。但山区丘陵,宜表示大面积的悬崖、斜坡等;独立山头要配合符号注记高程。

⑤地理注记。除地籍要素外,选择性地注记一些地名、地物名称,如高等级公路、水库、河流等名称。

⑥其他。20万伏以上的高压线必须表示。

(3)数学要素。内外图廓线、内图廓点的大地坐标、坐标格网线、控制点点位及注记、地籍图比例尺、分幅索引。

(4)图廓信息。分幅索引密级、图名图号、制作单位、制图时间、制图方法、坐标系统、图式版本、测量员、制图员、检查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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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地分布图

宗地分布图以乡(镇)级为单位制作。 1、成图比例尺

根据乡(镇)的面积、形状选择成图比例尺,一般为1:5万、1:2.5万、1:1万。

2、综合取舍要求

(1)土地所有权界线应原样保留。

(2)上图图斑与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图斑的地类面积比例保持一致,图形相似。

(3)线状地物经综合取舍后,能充分反映不同地区土地利用的特点和密度的对比关系。

(4)图斑最小上图面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mm2;耕地、园地及其它农用地6mm2;林地、草地等15mm2。小于上图指标的一般舍掉,或在同地类中合并。对特殊地区的重要地类,如高山区中的耕地、园地等,最小上图面积缩小一倍。

(5)道路选取。铁路、乡(含)以上公路全部选取。平原、丘陵地区的农村道路可适当选取,山区、高山区的农村道路应全部选取。

(6)河流沟渠选取。河流应全部选取,沟渠适当选取。

(7)水库、湖泊、坑塘选取。水库、湖泊应全部选取,坑塘密集区,可适当综合取舍。

(8)注记。对居民点、路、渠、江、河、湖、水库等有正式名称的应注记名称。注记密集时,可以舍去一些次要的名称注记。

(9)挂图中应保留村以上行政单位所在地的位臵和注记。 3、表示方法

(1)底图的符号样式执行《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农村部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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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地各要素的表示方法参见《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细则》。

4.5 农村建设用地测绘方法及要求

4.5.1 一般规定

4.5.1.1 测绘内容

农村建设用地测绘主要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及宗地图制作、地籍图制作、面积计算等。 4.5.1.2 测绘方法

农村建设用地测绘根据村庄所在区域和现有条件的不同分别选用相应的方法。

(1)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测绘采用与城镇地籍调查相同的测绘方法进行。坐标系统、高程基准与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相一致,界址点测量可分别采用全解析法或部分解析法,地籍图测绘的比例尺及方法与城镇地籍调查一致。

(2)乡(镇)所在地或较为平坦的坝区、丘陵地区,有1:2000航拍影像图的区域,可采用部分解析法或图解法求得各宗地中明显界址点的点位坐标,利用手持测距仪或钢尺勘丈界址边长,根据1:2000航拍影像图上界址线的坐标方位角(或直线斜率)依次求得其余各界址点的点位坐标。

(3)影像模糊地区及无1:2000航拍影像图区域,采用全站仪数字化测设方法。

4.5.1.3 地形类别划分及调查范围的确定 ? 地形类别划分

地形类别按调查区内绝大部分的地面坡度划分,规定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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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地形类别划分表

? 调查范围确定

(1)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城镇。按实际建成区,并根据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外围线确定此次调查范围。

(2)其他农村建设用地。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划定的外围范围线确定调查范围。

(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图上未达到上图面积的建设用地。按实际建设范围调查。

4.5.1.4 平面坐标系统

平面基准:1980西安坐标系(或与1980西安坐标系有联系的独立坐标系)。农村建设用地平面坐标系选择原则:

①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②考虑到部份调查区域由于地形条件限制并远离等级控制点,可采用与1980西安坐标系有联系的独立坐标系;

③采用其他坐标系的,须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4.5.1.5 高程系统

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农村建设用地高程起算的选择原则: ①当调查区面积较大,且区内或附近有各等级国家水准点时,应联测国家水准点作为高程起算点,联测点数不得少于2点。

②当调查区远离国家等级水准点时,采用等级水准测量、光电测距高程导线测量,也可采用GNSS方法联测高程。

③在特殊困难条件下,可在调查区域内最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量取高程作为高程起算点或利用二调数据库坡度图完成高程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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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6 地籍图精度

地籍图、正射影像图或地形图的精度,图上地物点相对于最近控制点的平面位臵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超过图上±0.6mm,山地不超过图上±0.8mm、高山地不超过图上±1.0mm。 4.5.1.7 最大误差

中误差的两倍值为最大误差。 4.5.1.8 地籍图分幅及编号要求

(1)农村建设用地调查的图幅划分及编号

调查区域面积大于一幅50cm×50cm图时,按50cm×50cm正方形分幅编制,1:2000图幅尽量以整公里格网线为图廓线。地图的图号以该图幅西南图廓点坐标的公里数编注,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以短横线相连,取至千米整数。

调查区面积小于一幅50cm×50cm图时,按自由分幅编制。 (2)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图件名称

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地籍图、正射影像图(或地形图)上应加注图幅名称。图名应以本图幅内主要村庄名称或地理名称命名。一个调查区内的图幅名称不应重复。当测区已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时,农村建设用地图件的分幅与编号方法亦可沿用原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 4.5.1.9 地图图式符号要求

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地籍要素的符号规格和表示方法按一般建制镇图示进行表示,其余符号按同比例尺地形图图式表示。

4.5.2 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

农村建设用地控制网的布设根据调查区所在区域和现有条件的不同分别选用相应的方法。

(1)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控制测量,按照《云南省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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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GNSS-RTK的技术方法进行控制布设和测量,按照《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调查测绘技术方法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其他地区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和测量,执行《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调查测绘技术方法指南》的技术规定和要求。

(3)调查区内已有的各等级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点,其精度指标达到要求,坐标系统与农村建设用地调查相一致的经检验合格后可直接利用其成果。

4.5.3 界址点、界址边测量

4.5.3.1 界址点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

农村建设用地测绘根据其所在区域和条件的不同分别选用相应的方法。

(1)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界址点测量与城镇地籍调查基本一致,比例尺为1:500,采用全解析法或部分解析法。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解析界址点及相邻界址边的精度要求见下表。

规划区内农村建设用地解析界址点及相邻界址边的精度要求见下表:

表3 界址点(规划区)精度要求

(2)乡(镇)所在地或较为平坦的坝区、丘陵地区采用以1:2000航拍影像图(或1:2000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为底图,配合手持测距仪或钢尺勘丈界址边进行测绘;可采用部分解析法测量得到各宗地中部分界址点的点位坐标,或在1:2000航拍影像图或地形图采用图解法求取各宗地中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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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一个界址点的点位坐标。根据上述各宗地中一个界址点的点位坐标,利用调查时用手持测距仪测定或钢尺勘丈界址边长,按1:2000航拍影像图(或1:2000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上界址线的坐标方位角(或直线斜率)依次计算求得其余各界址点的平面直角坐标。界址边界精度要求见下表:

表4 界址点(平坝及丘陵地区)精度要求

(3)半山区和缺乏1:2000航拍影像图或地形图等基础资料的条件下,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使用的卫星正射影像图作底图,利用RTK测定两个以上坐标作为起算点,进行界址点的测量和界址边的量测。

相邻界址点间的边长可用全站仪测定、手持测距仪测定,也可用钢尺丈量。

4.5.3.2 解析界址点测定要求

解析界址点测定的要求如下:

(1)解析界址点应在图根点以上等级控制点上进行施测。解析界址点可连续发展三次,在少数困难地区,发展次数不得超过四次。

(2)当界址点便于设站时,按图根级技术要求施测,并可作为图根点使用。

(3)用全站仪测量界址点,一般采用6″级精度以上全站仪进行观测。观测前应将仪器加乘常数、气压、温度臵入仪器中;测站至界址点的距离应不大于300m;每测站结束前应对上一测站所测的界址点检核2-3个;外业观测应将当天观测的数据传输于计算机或存储介质中。

(4)施测建筑物上界址点,由于墙阴角或其他原因使棱镜不能到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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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距离偏心观测和角度等偏心观测,偏心距应采用钢尺丈量至毫米。

(5)采用解析法直接测定界址点位臵时的观测记录,无论是采用RTK或全站仪测量都应采用仪器内存自动记录的方式。

(6)用间接解析方式测量界址点位臵时,应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求出界址点位的直角坐标、高程和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计算时角值取至秒,坐标、距离取至厘米。计算完毕,应以村庄为单位编制界址点成果表册,作为正式成果提交。

(7)难以用解析法测量的隐藏界址点,可采用图解法求解。 4.5.3.3 图解界址点求算要求

图解界址点求算的方式如下:

(1)图解界址点是在1:2000航拍影像图、1:2000地形图或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量取各宗地中不少于一个界址点的点位坐标,并根据采用手持测距仪或钢尺量取的界址点间距离,结合正射影像图(或原有地形图)的界址点间、界址线之间的几何关系,计算出各界址点坐标。

(2)图解界址点也可在满足精度要求的1:2000数字化地形图或航拍影像图上,经实地调查标定界址点位后,在计算机上量取界址点的坐标。量取两次其坐标较差应不大于的规定。坐标取至厘米。

4.5.4 地籍图测绘

4.5.4.1 一般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测绘与城镇地籍调查采用相同的测绘方法,地籍图的比例尺为1:500。其他地区的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2000。

(1)在有0.2m分辨率影像的地区可不专门测绘地籍图,直接利用1:2000航拍影像图调查制作地籍图。若1:2000地籍图图面负荷较重,难以清楚表示地籍要素时,可采用1:1000比例尺,以能清楚表示地籍要素为宜。

(2)有满足要求的1:2000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的地区,可以利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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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和制作地籍图。

(3)无上述资料的地区参照1:2000地形图测绘主要地形地物。 4.5.4.2 地籍图的测绘具体要求

(1)测绘1:2000农村建设用地地籍图,主要测绘各界址点、界址线、宗地编号、地类符号、门牌号及与地籍有关的要素、各等级控制点。

(2)地籍图应表示建筑物及层数、构筑物、道路等反映地形特征的地貌及地理名称等。

(3)界址点均应表示,当两界址点间距在图上小于2mm时,界址点位用0.5mm圆点表示,大于2mm时,用直径1mm圆圈表示,当界址点较为密集且图上容纳不下时,编号的注记可适当取舍,注记主要拐点编号,以能反映编号顺序。

(4)所有宗地均应封闭,并注记农村建设用地宗地号。 (5)地籍图的表示及整饰按地籍图图示进行整饰。

4.5.5 宗地图制作

4.5.5.1 宗地图的制作要求

宗地图的图框模板、内容、线型、符号、字体应与《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一致,比例尺以能反映宗地形态、相邻关系、界址点、线的相关位臵、各类注记为宜,一般为50的整倍数。宗地图应界址点位明确,界址线走向清楚,宗地面积、界址边长准确,四至关系及相关位臵明了,各项注记正确齐全,清晰易读。 4.5.5.2 宗地图的的内容

(1)本宗地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及相邻宗地的土地权利人名称。 (2)所在图幅号、宗地号、界址点号、土地利用分类。 (3)本宗地宗地面积和实量界址边长。 (4)相邻宗地的宗地号,宗地附近的地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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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宗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及宗地外紧靠界址点线的附着物。

(6)本宗地界址点位臵、界址线、用地性质、用地面积。 (7)图名、图廓线、指北针、比例尺及制图日期。 (8)宗地图的制图者、测量员,检查员应在图上签名。

(9)宗地图图幅规格根据宗地的大小选取,一般为A4或A3幅面为宜,界址点用1.0mm直径的圆圈表示,界址线粗0.3mm,用红色表示。宗地图的比例尺分母为50的整倍数,如1:250、1:500等。 4.5.5.3 宗地图制作方法

在检查合格后的地籍图中编辑宗地图,方法是利用专业软件,将宗地界址线严密封闭,同时对应录入户主名称、宗地号、地类代码等属性,由软件自动生成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及宗地面积。宗地内界址点较多时,可适当取舍编号,但点位要保留,边长无法注记时,可在图框左下角列表表示,图框右下角注记宗地面积和宗地内建筑占地面积。

4.6 面积量算及汇总要求

4.6.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1)面积量算的土地利用现状以开展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年的前一年度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为准,不得更改。

(2)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为单位,逐一量算宗地内的土地利用现状面积。量算方式以《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农村部份)》为准。

(3)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的土地分成若干宗地的,各宗地分类面积及宗地面积之和应与原调查成果一致。

(4)乡(镇)、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斑的面积采用经纬度椭球面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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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面积量算成果以农村集体所有权宗地为单位,分别记载于农村集体所有权权属调查表和村委会内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中。

4.6.2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4.6.2.1 宗地面积的量算

面积量算的方法通常采用专业软件在计算机上进行,在通过检查后的地籍图(或正射影像图)基础上,依据调查取得各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及封闭状况,根据不同地区所采用的不同测量方法进行面积量算。

(1)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界址点测量方法相同于城镇地籍调查的地界址点测量,界址点坐标基本上采用全解析法测定。其宗地面积量算方法也相同于城镇地籍调查。

(2)在较为平坦的坝区、丘陵地区农村建设用调查采用以1:2000航拍影像图(或1:2000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为底图,界址边采用手持测距仪或钢尺勘丈;宗地面积量算可根据几何形状及界址边长由平面几何的方法求得。也可根据一宗地的各界址点坐标计算得到。

(3)在偏远山区、高山区利用现有分辨率较高的影像或精度较高的地形图结合勘丈界址边长的方法进行农村建设用调查。宗地面积量算根据几何形状及界址边长由平面几何的方法求得。

(4)宗地的独用面积按划定的分宗界线直接计算,分摊面积按调查时确定的分摊协议计算。共用面积用宗地面积减去分摊面积。

(5)宗地内的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按宗地内的建筑物的边界线计算。建筑物不得跨宗地。 4.6.2.2 面积汇总

(1)面积汇总以村小组为基本汇总单元,控制面积为该村小组权属界线封闭地块的椭球面积。

(2)村小组汇总面积为本村小组内的农村建设用地面积与图斑面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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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3)图斑椭球面积和农村建设用地平面面积之和与该小组控制面积不相等的,可以图斑面积为权系数按比例配赋到各图斑中。但不得配赋到农村建设用地中。

(4)村小组汇总后,再进行村委会、乡(镇)、县(市、区)的面积汇总,各级面积相互检校,保证汇总数据正确无误。

(5)农村建设用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所确认的图斑外围线作为控制,面积应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所量算的面积一致。

4.7 地籍数据库建设要求

4.7.1 空间参考

(1)农村集体所有权数据库基本比例尺为1:10000,空间参考为标准3度分带的1980西安坐标系。坐标前加投影带号。

(2)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基本比例尺为1:2000,空间参考为1980西安坐标系或与1980西安坐标系有联系的独立坐标系。采用独立坐标系的,须在空间参考中设定转换模型及参数。

4.7.2 要素分层

数据库要素分层按《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库标准》执行。开展调查时应参考数据库建库标准,制定数据采集的要素分层方案,从源头控制数据质量。

4.7.3 数据库格式

县级采用ARCGIS MDB或VCT格式;原已调查发证的农村建设用地,无法建立矢量数据库的,可以建立属性数据库。

4.7.4 拓扑处理

数据库各空间要素应满足基本的拓朴关系,具体规定如下: (1)宗地不得跨行政区,农村集体所有权宗地间不得重叠、交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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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有间隙。农村建设用地宗地间不得重叠、交叉。

(2)界址线必须与宗地边界线一致,界址点必须在界址线上。 (3)界址线不得重叠、交叉、界址点不得重叠。

(4)农村建设用地宗地内的建筑物不得跨宗地。各种面状要素、线状要素、点状要素不得交叉、重叠。

4.7.5 属性处理

数据库中须按《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库标准》的要求逐项填写属性,各属性项填写齐全、正确,符合逻辑。

4.7.6 要件扫描

调查形成的各种要件应按300DPI的分辩率扫描,按要件的类型整合为PDF存放于固定目录,并在数据库中的相应字段填写要件的文件地址。目录存放按《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库标准》执行。

4.7.7 数据集成

空间要素及属性完整进入数据库后,应进行矢量数据与属性数据的集成处理,完成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及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成果统一集成到一个数据库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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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

5.1 总体思路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确权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是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在以往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提取村、乡镇、县(市、区)各级行政界线和与权属界线有关的主要地物、农村居民点与现势性强精度高数字正射影像图(主要包括1:10000卫星正射影像图、1:2000航拍影像图、2011年执法监测卫片等遥感影像数据进行比对,选择合适的影像数据)及大比例尺数字线划图套合,制作工作底图,实地细化调查权属主体的所有权界线。在测绘权属界线时采用:(1)影像上地物明显的,可直接在调查工作底图上判读标绘界线;(2)影像上地物发生变化或不明显的,可借助GNSS-RTK、全站仪或亚米级GPS接收机等相关技术手段实地获取所有权界线数据。按此技术手段将权属界线细化核定至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一级,然后经内业上图,将标定的界址点位或实测坐标数据叠加到二次调查数据库上,经室内比对地物影像,调整修正界址点位后,输出界址、面积数据和宗地图,利用GIS系统进行权属资料建库、分类统计和面积汇总。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纳入规范化管理,在此基础上,开展土地总登记和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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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实施流程

外业调查与测绘阶段组织准备阶段工作底图制作调查单元划分及宗地编号按单元发放调查指界通知书CORS测绘界址点否现场指界、绘制权属草图指界现场调查记录是底图是否满足要求不符合权源资料核实权属界线符合要求是否争议不齐全齐全手续齐全无争议填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调查数据内业转绘,属性录入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宗地图制作内业整理建库有争议面积量算及汇总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成果检查验收生产单位内部验收数据成果检查数据监理入库无异议是否异议有异议无异议否提交业主检查发证合格验收成果归档

集体所有权调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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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sv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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