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军遂行护航任务中法律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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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军遂行护航任务中法律问题的思考

作者:万志龙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

【摘要】截止2011年11月,中国海军持续执行护航任务已近三周年,先后派出10批护航舰队①,共20艘舰艇、18架次飞机、6700多名官兵执行护航任务,为3400余艘中外船舶实施了安全护航,并多次圆满完成与外军联合护航任务。然而,由于我军遂行护航任务起步较晚,相关法律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以及国际社会在打击海盗的法律支撑上存在缺陷,故我军在执行护航任务时面临诸多法律困境。为提高海军运用法律的能力素质,使海军护航真正做到“师出有名”,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关键词】海盗;护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刑法》 一、遂行护航任务的法律依据 (一)国际法依据

目前我国海军执行护航任务主要依据的国际法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条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加入该《公约》。《公约》第91-94条规定,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该船旗国有义务按照国际法的相关规定管理、控制并保护这些船舶,据此,船旗国有义务为悬挂本国旗帜的船舶护航;第98条规定,每个国家应责成悬挂该国旗帜航行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和乘客的情况下,救助在海上遇到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据此,执行护航任务的军舰有义务救助临近海域遇难的人员;第100条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据此,有关各国军队有联合打击海盗的权利; (二)国内法依据

目前我国海军执行护航任务主要依据的国内法:《宪法》第29条规定,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是中国武装力量的重要任务。《国防法》第66条规定,中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

《刑法》第6条属地管辖权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第8条保护管辖权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9条普遍管辖权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于本法。 二、遂行护航任务面临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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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海军遂行护航任务是完全遵守有关条约,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授权下,在相关国内法的调整下进行的,但不得不承认依旧面临诸多方面的法律困境。 (一)国际社会对海盗活动的界定尚未形成共识

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海事局是当前国际社会最具权威的两大反海盗组织,其中国际海事组织对海盗的定义是:“在公海或沿海国司法管辖以外区域发生的、出于私人目的、由私人船只针对私人船只的非法暴力活动或者扣留活动”。而国际海事局将海盗定义为:“一种强行登临或企图强行登临任何船只的行为,目的是盗窃或进行其他犯罪,并打算或能够使用武力完成这一行为”。②显而易见,这两大组织关于海盗的定义存在较大分歧,对于国际间合作打击海盗将产生不利影响。

(二)国内反海盗罪名存在法律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规定,依据国际条约“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而我国《刑法》并未对设立海盗罪名,虽然似乎可以参照与之构成要件存在相似之处的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等罪进行定罪量刑,但在司法实践上确实是没有可以援引适用的罪名,那么依国际条约享有的关于海盗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就无法有效行使,即我国护航海军就算抓获了海盗,我国法院也无法依我国法律对其进行审判确定其罪名及刑期,严重损害了我国对于海盗犯罪的刑事管辖。

三、健全完善遂行护航任务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增设海盗罪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海盗罪,刑法规定的缺位意味着我国将面临依国际条约对海盗行为行使管辖权时无国内法可以援引的尴尬,从而无法由国内法院对海盗犯罪进行审理判决。虽然对于海盗行为可以依照抢劫罪、绑架罪等进行惩处,但是海盗罪在实施方式、犯罪意图、侵害利益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国内犯罪的特点,根据相关犯罪对犯罪人定罪判刑也无法达到惩治和改造的目的。海盗罪规定的缺位也不利于履行国际义务③。我国已经加入《海洋法公约》,有惩治海盗罪的国际义务,而当下我国并没有惩治的国内法依据。因此,应在《刑法》中增设海盗罪。

(二)建立联合国特别法庭

特别是海盗罪,既然国际刑事法院无权管辖,就可以由安理会设立联合国特别法庭进行管辖。

(三)加强打击海盗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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