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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公章): 曾用名: 20 年 季度

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1.法定代表人 2.行政区划代码 表 号:季 S 1 表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34号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3.详细地址 4.企业地理位置 中心经度/中心纬度 ° ′ ″/ ° ′ ″ 电话号码:□□□□-□□□□□□□□ 联系人:___________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5.联系方式 6.登记注册类型 7.企业规模 8.所属集团公司 □□□ (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填相应代码 ) 1 大型 2 中型 3 小型 4 微型 □ 1国家电网 2华能 3大唐 4华电 5国电 6中电投 7中石油 8中石化 □ 9.行业类别 10.开业时间 11.所在流域 12.排水去向类型 行业名称: 行业代码:□□□□ □□□□年□□月 流域名称: 流域代码:□□□□□□□□□□ 排水去向类型: 排水去向代码: □ 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 13.排入的污水处理厂 排入的污水厂处理代码:□□□□□□□□-□(□□) 受纳水体名称: 14.受纳水体 受纳水体代码:□□□□□□□□□□ - 1 -

季S1表续表(一)

指标名称 甲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本季度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 本季度生产时间 工业用水量 其中:取水量 煤炭消耗量 其中:燃料煤消耗量 燃料煤平均含硫量 燃料煤平均挥发分 燃料油消耗量(不含车船用) 燃料油平均含硫量 主要原辅材料用量 (1) (2) (3) 主要产品生产情况 (1) (2) (3) 二、工业废水 工业废水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产生量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氨氮产生量 氨氮排放量 石油类排放量 挥发酚排放量 氰化物排放量 砷排放量 铅排放量 汞排放量 镉排放量 六价铬排放量 总铬排放量 三、工业废气 废气排放量 烟粉尘产生量 烟粉尘排放量 二氧化硫产生量 二氧化硫排放量 氮氧化物产生量 氮氧化物排放量 计量单位 乙 — 万元 天 吨 吨 吨 吨 % % 吨 % — —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 万立方米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代码 丙 — 1 2 3 4 6 7 8 9 10 11 — 12 13 14 — 15 16 17 —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 32 33 34 35 36 37 38 本季实际 1 — — — — —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注:1.以“万元”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允许保留一位小数,以“万立方米”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允许保留两位小数,其余均保留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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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标解释

1、《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基101表)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单位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已经取得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报法定代码。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对于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跨不同行政区划的大型联合企业(如联合企业、总厂、总公司、电业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等),其所属二级单位为填报报表的基本单位。二级单位凡有法人资格,符合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条件的,作为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填报组织机构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时,除填写联合企业(独立核算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外,还应在九位方格后的括号内填写二级单位代码(系两位码)。二级单位代码指联合企业内对二级单位编的顺序编号,此码由联合企业统一编制。

尚未领取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可赋予临时代码。各地环保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临时代码不重复。临时代码的编码原则:临时代码共八位码,前四位为所在市(地、洲、盟)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填写,第五位为汉语拼音G(代表工业源),后三位由环保部门对其进行编码,从001~999。校验码由计算机根据组织机构代码校验规则自动生成。 【单位名称】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二级单位须同时用括号注明二级单位的名称。如企业名称变更(含当年变更),应同时填上变更前的名称(曾用名)。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法人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姓名,是根据章程或有关文件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码组成,代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区县,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企业要根据详细地址对照代码表填写在方格内。 【详细地址】详细地址是民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

【企业地理位置】填写本企业地理位置的经、纬度。以排放口位置为准,如存在多个排放口,可以企业办公地点位置或企业正门位置替代。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姓名及其对外联系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企业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登记注册类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企业根据登记注册的类型将其对应的代码填入方格内。 代码 100 110 120 130 140 141 142 143 149 150 151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代码 159 160 170 171 172 173 174 190 200 210 220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代码 230 240 290 300 310 320 330 340 390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港、澳、台商独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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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指按企业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二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代码和名称如下: 1.大型 2.中型 3.小型 4.微型

在划分规模时,企业应按国家统计局制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确定规模并填写代码,划分标准见下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工业企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所属集团公司】指填报企业所属的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按照占股最大的集团公司填报。 【行业类别】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分类。

一个企业属于哪一个工业行业,是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一般按在工业总产值中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及重要产品)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小类内。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将行业小类代码填写在方格内。

【开业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1949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填写最早开工年月;合并或兼并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或最早开业时间)填写;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所在流域】指企业所在的水体流域的名称(如××沟、××河、××港、××江、××塘、××海等)。各单位必须将排入的水体按照统一给定的编码填报。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前8位是是全国环境系统河流代码,详见《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海域代码分别是: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

各地如有本编码未编入的小河流需统计使用,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按照本编码的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并可扩展至第9~10位,如无扩编码应在9、10 位格内补“0”。

【排水去向类型】按《排放去向代码表》进行填写,具体如下:A 直接进入海域;B 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C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D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E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F 直接进入污灌农田;G 进入地渗或蒸发地;H 进入其它单位(非集中式污水处理厂);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K 其他。

如果企业有多个排口且排水去向同时存在排入污水处理厂(包括E、L、H)和排入环境(包括A、B、C、D、F、G、K),排入污水处理厂(包括E、L、H)的填写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名称和代码;其余的填写排水量最大的排水去向类型和代码。

【排入的污水处理厂】企业排放废水进入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名称及其组织机构代码。可向当地环保局咨询污水处理厂组织机构代码。

【受纳水体】填报企业废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名称(如××沟、××河、××港、××江、××塘、××海等)。各单位必须将排入的水体按照统一给定的编码填报。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前8位是是全国环境系统河流代码,详见《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海域代码分别是: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排入市政管网的则填最终排入的水体代码。

各地如有本编码未编入的小河流需统计使用,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按照本编码的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并可扩展至第9~10位,如无扩编码应在9、10 位格内补“0”。 【工业总产值(现价)】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量。计算时,采用报告期内的产品销售时的实际出厂价格。工业总产值包括三部分内容: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与期初差额价值。工业总产值按照现行价格(当年价)计算,即按报告期内销售产品的实际出厂价格计算。计量单位为万元,允许保留一位小数。注意该指标应是填报企业独立拥有的工业总产值,如填报企业为二级法人单位,工业总产值则应仅为该二级企业的产值。

【年正常生产时间】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正常生产的小时数。

【工业用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它等于取水量与重复用水量之和。 【取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中从外部取水的量,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包括从其他企业回用水量。工业生产活动用水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①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②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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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用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用水中重复再利用的水量,包括循环使用、一水多用和串级使用的水量(含经处理后回用量)。

指企业内部对工业生产活动排放的废水直接利用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从城市污水处理厂回用的水量。每重复利用一次,则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但锅炉、循环冷却系统等封闭式系统内的循环水不能计算重复用水量。重复用水量的计算原则:

1.开放原则。即水的循环在开放系统进行,循环一次计算一次,但锅炉、循环冷却系统等封闭式系统内的循环水不能计算重复用水量。

2.“源头”计算原则。对循环水来说,使用后的水,又回流到系统的取水源头,流经源头一次,计算一次。循环系统中的中间环节用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3.异地原则。对于非循环系统,根据不同工艺对不同水质的要求,在一个地方(工艺)使用过的水,在另外一个地方(工艺)中又进行使用,使用一次,计算一次。在同一地方(容器)多次使用的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4.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水重复再用,在任何情况下都按照重复用水计算 【煤炭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所用煤炭的总消耗量。

【燃料煤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作燃料的煤炭消耗量(实物量),包括企业厂区内生产、生活用燃料煤,也包括砖瓦、石灰等产品生产用的内燃煤,不包括在生产工艺中用作原料并能转换成新的产品实体的煤炭消耗量。如转换为水泥、焦炭、煤气、碳素、活性炭、氮肥的煤炭。 【燃料煤平均含硫量】指报告期内多次监测的燃料煤收到基含硫量加权平均值。 【燃料煤平均灰分】指报告期内多次监测的燃料煤收到基灰分加权平均值。 【燃料煤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报告期内燃料煤加权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燃料油消耗量(不含车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作燃料的原油、汽油、柴油、煤油等各种油料总消耗量,不包括车船交通用油量。

【燃料油平均含硫量】指报告期内多次监测的燃料油含硫量加权平均值。 【焦炭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消耗的焦炭总量。

【焦炭平均含硫量】指报告期内多次监测的焦炭含硫量加权平均值。 【焦炭平均灰分】指报告期内多次监测的焦炭灰分加权平均值。 【天然气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作燃料的天然气消耗量。

【其它燃料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除了煤炭、燃油、天然气等以外,用作燃料的其他燃料消耗量。其他燃料应根据当地的折标系数折算为标准煤后统一填报。

各类能源的参考折标系数表 能源种类 折标系数 能源种类 折标系数 原 煤 0.7143 煤焦油 1.1429 洗 精 煤 0.9000 粗苯 1.4286 0.2857 原 油 1.4286 其它洗中煤 洗煤 煤泥 0.2857~0.4286 汽 油 1.4714 型 煤 0.5~0.7 煤 油 1.4714 焦 炭 0.9714 柴 油 1.4571 0.5714~0.6143 焦炉煤气 燃 料 油 1.4286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千焦 高炉煤气 0.12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热 力 0.14286千克标准煤/1000千卡 天 然 气 1.330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电 力 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大豆液化天然气 1.7572 秆、 0.543 棉花秆 液化石油气 1.7143 生物稻秆 0.429 炼厂干气 1.5714 质能 麦杆 0.500 发生炉煤气 0.17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玉米秆 0.529 其它重油催化 煤气 0.6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杂草 0.471 裂解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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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种类 折标系数 能源种类 折标系数 重油热 1.2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树叶 0.500 裂解煤气 焦炭制气 0.5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薪柴 0.571 压力气化煤0.5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沼气 0.714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气 水煤气 0.3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 注:除表中标注单位的能源外,其余能源折标系数单位均为:千克标准煤/千克。 各地的能源折标系数由当地环保部门协调统计部门提供。调查对象也可根据燃料品质分析报告,自行折标填报。

【用电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的用电量,包括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

【工业锅炉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大于1蒸吨(含1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包括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电的锅炉,不包括茶炉。

【其中35蒸吨及以上的】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大于35蒸吨(含35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

【其中20(含)-35蒸吨的】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大于20蒸吨(含20蒸吨)小于35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

【其中10(含)-20蒸吨的】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大于10蒸吨(含10蒸吨)小于20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

【其中10蒸吨的以下的】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小于10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

【工业炉窑数】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用的炉窑总数,如炼铁高炉、炼钢炉、冲天炉、烘干炉窑、锻造加热炉、水泥窑、石灰窑等。

【主要原辅材料用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根据调查对象主要产品和产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艺,按《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所列的原辅材料,填报3种原辅材料的规范名称、计量单位、实际使用量,可在规范名称后括号补充常用俗名,同类原料的计量单位应保持统一。 【主要产品生产情况】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的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生产情况。产品品种只限于正式投产的产品,不包括试制新产品、科研产品以及正式投产以前试生产的产品。应填写在生产过程中与污染物产生密切相关的3种产品或中间产品的规范名称、计量单位及实际产量,可在规范名称后括号补充常用俗名,计量单位尽量选用标准计量单位,如重量单位选“吨”。

【废水治理设施数】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数,以一个废水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已经报废的设施不统计在内。

只填报企业内部的废水治理设施,工业废水排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工业废水处理厂不能算作企业的废水治理设施。企业内的废水治理设施包括一、二和三级处理的设施,如企业有2个排污口,1个排污口为一级处理(隔油池、化粪池、沉淀池等),另1个排污口为二级处理(如生化处理),则该企业有2套废水治理设施;若该企业只有1个排污口,经由该排污口的废水先经过一级处理,再经二级(甚至三级)处理后外排,则该企业视为1套废水治理设施。即针对同一股废水的所有水治理设备均视为1套治理设施,针对不同废水的水治理设备可视为多套治理设施。

【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指报告期内企业内部的所有废水治理设施实际具有的废水处理能力。

【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维持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工业废水处理量】指经各种水治理设施(含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厂)实际处理的工业废水量,包括处理后外排的和处理后回用的工业废水量。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废水量也应计算在内。计算时,如遇有车间和厂排放口均有治理设施,并对同一废水分级处理时,不应重复计算工业废水处理量。

【工业废水排放量】指报告期内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废气治理设施废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独立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浊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直接冷却水:在生产过程中,为满足工艺过程需要,使产品或半成品冷却所用与之直接接触的冷却水(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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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调温、调湿使用的直流喷雾水)。

间接冷却水: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为保证生产设备能在正常温度下工作,用来吸收或转移生产设备的多余热量,所使用的冷却水(此冷却用水与被冷却介质之间由热交换器壁或设备隔开)。

【直接排入环境的】指废水经过工厂的排污口或经过下水道直接排入环境中,包括排入海、河流、湖泊、水库、蒸发地、渗坑以及农田等。对应的排水去向代码为A、B、C、D、F、G、K。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

指企业产生的废水直接或间接经市政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量,包括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工业废水处理厂以及其它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量。对应的排水去向代码为E、L、H。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浓度】指企业产生的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浓度,为该企业的出厂界浓度,按照全年加权平均值填报。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氨氮浓度】指企业产生的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中氨氮的浓度,为该企业的出厂界浓度,按照全年加权平均值填报。 【工业废水中污染物产生量】指报告期调查对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水中所含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污染物和砷、铅、汞、镉、六价铬、总铬等重金属本身的纯质量。它可采用产排污系数根据生产的产品产量或原辅料用量计算求得,也可以通过工业废水产生量和其中污染物的浓度相乘求得,计算公式是:

污染物产生量(纯质量)= 工业废水产生量×废水处理设施入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无处理设施可使用排口浓度)

计算砷、铅、汞、镉、六价铬、总铬等重金属污染物时,上述计算公式中“工业废水产生量”为产生重金属废水的车间年实际产生的废水量,“废水处理设施入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为该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入口的年实际加权平均浓度,如没有设施则为车间排口的年实际加权平均浓度。

【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所含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污染物和砷、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本身的纯质量。它可采用产排污系数根据生产的产品产量或原辅料用量计算求得,也可以通过工业废水排放量和其中污染物的浓度相乘求得,计算公式是:

污染物排放量(纯质量)= 工业废水排放量×排放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

1:如企业排出的工业废水经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计算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污染物时,上述计算公式中“排放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即为污水处理厂排放口的年实际加权平均浓度。如果厂界排放浓度低于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浓度,以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浓度为准。

2:计算砷、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物时,上述计算公式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车间排放口的年实际废水量,“排放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为车间排放口的年实际加权平均浓度。

【工业废气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中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

工业废气排放总量=燃料燃烧过程中废气排放量+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排放量

【废气治理设施数】指报告期末企业用于减少在燃料燃烧过程与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向大气的污染物或对污染物加以回收利用的废气治理设施总数,以一个废气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包括除尘、脱硫、脱硝及其它的污染物的烟气治理设施。已报废的设施不统计在内。锅炉中的除尘装置属于“三同时”设备,应统计在内。

【除尘设施数】指专门设计、建设的去除废气烟(粉)尘的设施。

【脱硫设施数】脱硫设施指专门设计、建设的去除废气二氧化硫的设施,具有兼性脱硫效果的设施,如湿法除尘等治理设施等其他可能具有脱硫效果的废气治理设施不计入脱硫设施。具有脱硫效果的生产装置,如制酸、水泥生产等不作为脱硫设施。

【脱硝设施数】指在治理设施中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及其联合技术或采用活性炭吸附进行烟气脱销的设施。具有脱硝效果的生产装置,如水泥生产等不作为脱硝设施。

【脱硫剂消耗情况】填报脱硫过程中采用的脱硫剂种类(例如石灰石、氢氧化钠、碳酸钠等)和其实际消耗量。

【脱硫副产物产生情况】指报告期内企业通过脱硫设施实际产生的副产物量,例如炼油硫磺回收、焦化硫磺回收、烟气制酸产生的硫磺、硫酸以及石灰石/石膏法脱硫产生的脱硫石膏等。

【脱硝剂消耗情况】填报脱硝过程中采用的脱硝剂种类(例如氨水、尿素等)和其实际消耗量。 【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指报告期末企业实有的废气治理设施的实际废气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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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脱硫设施处理能力】指报告期末企业实有的废气脱硫设施的实际废气处理能力。 【废气脱硝设施处理能力】指报告期末企业实有的废气脱硝设施的实际废气处理能力。 【废气除尘设施处理能力】指报告期末企业实有的废气除尘设施的实际废气处理能力。 【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指报告期内维持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二氧化硫产生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气中所含的二氧化硫总质量。

【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总质量。工业中二氧化硫主要来源于化石燃料(煤、石油等)的燃烧,还包括含硫矿石的冶炼或含硫酸、磷肥等生产的工业废气排放。

【氮氧化物产生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气中所含的氮氧化物总质量。

【氮氧化物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氮氧化物总质量。

【烟(粉)尘产生量】烟尘是指通过燃烧煤、石煤、柴油、木柴、天然气等产生的烟气中的尘粒。通过有组织排放的,俗称烟道尘。工业粉尘指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能在空气中悬浮一定时间的固体颗粒。如钢铁企业耐火材料粉尘、焦化企业的筛焦系统粉尘、烧结机的粉尘、石灰窑的粉尘、建材企业的水泥粉尘等。烟(粉)尘产生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气中所含的烟尘及工业粉尘的总质量之和。

【烟(粉)尘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烟尘及工业粉尘的总质量之和。烟尘或工业粉尘排放量可以通过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和除尘设备出口烟尘浓度相乘求得。

【重金属产生量】指报告期调查对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气中分别所含的砷、铅、汞、镉、铬及其化合物的总质量(以元素计)。

【重金属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分别排入大气的砷、铅、汞、镉、铬及及其化合物的总质量(以元素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及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根据其性质分为两种:

1)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放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主要包括: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SW01 冶炼废渣 SW07 污泥 SW02 粉煤灰 SW08 放射性废物 SW03 炉渣 SW09 赤泥 SW04 煤矸石 SW10 磷石膏 SW05 尾矿 SW99 其它废物 SW06 脱硫石膏 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酸性或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的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5者。

冶炼废渣:指在冶炼生产中产生的高炉渣、钢渣、铁合金渣等,不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金属冶炼废物。

粉煤灰:指从燃煤过程产生烟气中收捕下来的细微固体颗粒物,不包括从燃煤设施炉膛排出的灰渣。主要来自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行业和其他使用燃煤设施的行业,又称飞灰或烟道灰。主要从烟道气体收集而得,应与其烟尘去除量基本相等。

炉渣:指企业燃烧设备从炉膛排出的灰渣,不包括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

煤矸石:指与煤层伴生的一种含碳量低、比煤坚硬的黑灰色岩石,包括巷道掘进过程中的掘进矸石、采掘过程中从顶板、底板及夹层里采出的矸石以及洗煤过程中挑出的洗矸石。主要来自煤炭开采和洗选行业。

尾矿:指矿山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有用成分含量低、在当前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宜进一步分选的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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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包括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石的选矿。主要来自采矿业。

脱硫石膏:指废气脱硫的湿式石灰石/石膏法工艺中,吸收剂与烟气中SO2等反应后生成的的副产物。 污泥: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中排出的、以干泥量计的固体沉淀物。 放射性废物:指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并其比活度大于2×104Bq/kg的尾矿砂、废矿石及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指放射性浓度或活度或污染水平超过规定下限的固体废物)。

赤泥:指从铝土矿中提炼氧化铝后排出的污染性废渣,一般还氧化铁量大,外观与赤色泥土相似。磷石膏:指在磷酸生产中用硫酸分解磷矿时产生的二水硫酸钙、酸不溶物,未分解磷矿及其他杂质的混合物。主要来自磷肥制造业。

其他废物:指除上述10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外的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固体废物,如机械工业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废砂型等;食品工业的活性炭渣;硅酸盐工业和建材工业的砖、瓦、碎砾、混凝土碎块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报告期内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主要方式有: 序号 综合利用方式 序号 综合利用方式 再循环/再利用不是用作溶剂的1 铺路 9 有机物 再循环/再利用金属和金属化合2 建筑材料 10 物 3 农肥或土壤改良剂 11 再循环/再利用其他无机物 4 矿渣棉 12 再生酸或碱 5 铸石 13 回收污染减除剂的组份 6 其它 14 回收催化剂组份 作为燃料(直接燃烧除外)7 15 废油再提炼或其他废油的再利用 或以其他方式产生能量 溶剂回收/再生(如蒸馏、萃8 16 其他有效成分回收 取等)

【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对往年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量。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指报告期内企业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水体的措施。

粉煤灰、钢渣、煤矸石、尾矿等的贮存量是指排入灰场、渣场、矸石场、尾矿库等贮存的量。

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贮存设施指符合环保要求的贮存场,即选址、设计、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具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和水体措施的场所和设施。

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方式主要 序号 贮存方式 1 灰场堆放 2 渣场堆放 3 尾矿库堆放 4 其他贮存(不包括永久性贮存)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将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工业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工业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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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中,所消纳固体废物的量。

处置方式如: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矿井及海洋处置(经海洋管理部门同意投海处置)等。

处置量包括本单位处置或委托给外单位处置的量。还包括当年处置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工业固体废物的主要处置方式

处置方式

围隔堆存(属永久性处置) 填埋

置放于地下或地上(如填埋、填坑、填浜) 特别设计填埋 海洋处置

经海洋管理部门同意的投海处置 埋入海床 焚化

陆上焚化 海上焚化

水泥窑共处置(指在水泥生产工艺中使用工业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作为替代燃料或原料,消纳处理工业固体或液态废物的方式) 固化

其它处置(属于未在上面5种指明的处置作业方式外的处置) 废矿井永久性堆存(包括将容器置于矿井)

土地处理(属于生物降解,适合于液态固废或污泥固废) 地表存放(将液态固废或污泥固废放入坑、氧化塘、池中) 生物处理 物理化学处理

经环保管理部门同意的排入海洋之外的水体(或水域) 其他处理方法

【处置往年贮存量】指报告期内企业按照《关于固体废物处置、综合利用的作业方式的规定》的要求,处置的上一报告期末企业累计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的量。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倾倒或者丢弃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量。倾倒丢弃方式如: (1)向水体排放的固体废物;

(2)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海洋的滩场和岸坡倾倒、堆放和存贮废物; (3)利用渗井、渗坑、渗裂隙和溶洞倾倒废物; (4)向路边、荒地、荒滩倾倒废物;

(5)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作填坑、填河和土地填埋固体废物; (6)混入生活垃圾进行堆置的废物;

(7)未经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向海洋倾倒废物; (8)其他去向不明的废物 (9)深层灌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计算公式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 【危险废物产生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量。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易传染性疾病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物。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部令第1号)填报。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中消纳危险废物的量。包括本单位利用或委托、提供给外单位利用的量。危险废物的利用方式见下表: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对往年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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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送外单位综合利用量】指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运往其它单位进行综合利用的量。

【危险废物送持证单位综合利用量】指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运往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综合利用的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相应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贮存量】指将危险废物以一定包装方式暂时存放在专设的贮存设施内的量。

专设的贮存设施指对危险废物的包装、选址、设计、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具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和水体措施的设施。

【危险废物处置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将危险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工业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中,所消纳危险废物的量。处置量包括处置本单位或委托给外单位处置的量。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见下表:

【危险废物处置往年贮存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对往年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的量。

【危险废物送持证单位处置量】指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运往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的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相应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倾倒丢弃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要求处理处置的量。 【内部综合利用/处置方式】:填写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代码(如需填报的内部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方式超过5种可自行复印表格填写)。

【内部年综合利用/处置能力】按内部综合利用/处置方式,填写单位内部每年可以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

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方式

代码 说明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方式 R1 作为燃料(直接燃烧除外)或以其他方式产生能量 R2 溶剂回收/再生(如蒸馏、萃取等) R3 再循环/再利用不是用作溶剂的有机物 R4 再循环/再利用金属和金属化合物 R5 再循环/再利用其他无机物 R6 再生酸或碱 R7 回收污染减除剂的组分 R8 回收催化剂组分 R9 废油再提炼或其他废油的再利用 R15 其他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方式 D1 填埋 物理化学处理(如蒸发,干燥、中和、沉淀等),不包括填埋或焚烧D9 前的预处理 D10 焚烧 D16 其他 其他 C1 水泥窑共处置 C2 生产建筑材料 C3 清洗(包装容器)。 医疗废物处置方式 Y10 医疗废物焚烧 Y11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 Y12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 Y13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 Y16 医疗废物其他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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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为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相对应,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方式的代码未连续编号。

2)综合利用、处置不包括填坑、填海。

3)水泥窑共处置,是指在水泥生产工艺中使用工业废物作为替代燃料或原料,消纳处理工业危险废物的方式

4)生产建筑材料,是指将工业危险废物用于生产砖瓦、建筑骨料、路基材料等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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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基102表) 表中与工基1表中相同的指标参照工基1表的指标解释。

【是否为企业自备电厂】自备电厂是指大型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的发电厂,填报是或者否。 【装机容量】指报告期末实际拥有的发电机组容量之和。 【锅炉额定蒸发量】指用于发电生产的锅炉额定蒸发量。

【机组投产时间】对应机组编号的锅炉正式投入商业运行的时间。

【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指发电设备满负荷运行的等效时间,它是一定时期内平均发电设备容量在满负荷运行条件下的运行小时数。

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报告期发电量/报告期的发电设备容量

【发电量】锅炉对应的机组年实际发电量(以电厂综合统计口径为准)。

【供热量】指外供蒸汽或热水的总供热量。纯供热锅炉,其供热量按母管供热方式分配到其他机组。 【发电标准煤耗】指单位发电量耗用的标准煤量。

【燃料煤消耗量】指用于发电、供热耗用的原煤总量,包括煤矸石消耗量。

【发电消耗量】指用于发电耗用的燃料煤总量。若为纯发电,则同“燃料煤消耗量”,若还有供热,则正确分配发电和供热煤耗量。

【供热消耗量】指用于供热耗用的燃料煤总量。

【燃料煤平均低位发热量】指报告期内燃料煤收到基的加权平均低位发热量,低位发热量是指单位质量的燃料在完全燃烧时所发出的热量扣除烟气中水蒸气凝结时放出的蒸发潜热后的热量。 【燃料煤平均含碳量】指报告期内燃料煤收到基的加权平均含碳量(以元素碳计),按入炉煤燃煤量和含碳量加权统计计算。

【煤气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发电的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煤气发生炉煤气及其它煤气的实际消耗量。

【煤气平均硫化氢浓度】报告期内用于发电的煤气中加权平均的硫化氢浓度。 【煤矸石消耗量】指用于发电、供热使用的煤矸石总量。

【煤矸石平均含硫量】报告期内煤矸石的加权平均含硫量,按入炉煤矸石量和含硫量加权统计计算。 【煤矸石平均灰分】报告期内煤矸石的加权平均灰分,按入炉煤矸石量和灰分加权统计计算。

【煤矸石平均低位发热量】报告期内煤矸石的加权平均低位发热量,按入炉煤矸石量和灰分加权统计计算。

【其它燃料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除了煤炭、燃油、天然气等以外,用作发电燃料的石油焦等其他燃料实物消耗量。

【其它燃料平均含硫量】指填报的其他燃料在报告期内多次监测的含硫量加权平均值。

【烟气治理设施投产时间】指相应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通过试运行,正式投入运行时间。

【治理设施工艺名称】指相应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所采用的工艺方法,主要脱硝工艺有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及其联合技术等,主要除尘、脱硫工艺如下表所列 代码 除尘方法 代码 脱硫方法 代码 脱硝方法 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A 重力沉降法 X0 炉内脱硫法 S1 (SCR)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B 惯性除尘法 X1 循环流化床锅炉 S2 术(SNCR) C 湿法除尘法 X2 炉内喷钙法 S3 SCR、SNCR联合技术 D 静电除尘法 X9 其它炉内脱硫法 S4 其他 E 过滤式除尘法 Y0 烟气脱硫法 — — F 单筒旋风除尘法 Y1 石灰石石膏法 — — G 多管旋风除尘法 Y2 旋转喷雾干燥法 — — W 其它除尘方法 Y9 其它烟气脱硫法 — — 炉内脱硫与烟气脱— — Z0 — — 硫组合法 【烟气治理设施去除效率】指相应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实测的污染物去除效率。根据相应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进口和出口污染物平均加权浓度计算。

【烟气治理设施投运率】指报告期内相应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投运后运行时间占生产设备同期运行时间的比例,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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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治理设施投运率=烟气治理设施投运后运行时间/生产设备同期运行时间*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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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泥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基103表) 表中与工基1表中相同的指标参照工基1表的指标解释。 【水泥生产线】指企业报告期末的水泥生产线条数。

【新型干法生产线】指企业报告期末采用新型干法的水泥生产线条数,新型干法指以悬浮预热和预分解为核心并广泛应用原料矿山网络化开采、原料预均化、生料均化、挤压磨粉等技术的水泥干法生产线。 【石灰石(大理石)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生产水泥熟料所消耗的石灰石(含大理石原料)。 【电石渣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生产水泥熟料所消耗的电石渣量。 【水泥总产量】指报告期内水泥厂、粉磨站、配制厂生产的最终产品量。

【熟料总产量】指报告期内水泥厂、熟料厂烧成的熟料;不含从外部购进的商品熟料;

【熟料中氧化钙含量】指报告期内水泥厂、熟料厂烧成的熟料中加权平均含氧化钙所占的百分比。 【熟料中氧化镁含量】指报告期内水泥厂、熟料厂烧成的熟料中加权平均含氧化镁所占的百分比。 【水泥窑类型】指水泥窑类型。水泥煅烧窑按照其窑体安装放置状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窑筒体水平卧置(略带斜度),并能作回转运动的称为回转窑(也称旋窑)。根据原料制备的方法不同回转窑可分为干法回转窑和湿法回转窑两种。另一类窑筒体是立置不转动的称为立窑。我国目前使用的立窑有两种:一是人工加料和人工卸料的普通立窑,另一类是通过机械加料和卸料连续操作的机械立窑。 【设计生产能力】指设计时确定的熟料生产能力。 【投产时间】指水泥窑实际投入生产的日期。

【熟料产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烧成的熟料;不含从外部购进的商品熟料; 【吨熟料标准煤耗】指生产一吨熟料所消耗的煤炭(换算成标准煤) 【煤炭消耗量】指报告期内用于熟料生产的煤炭消耗量。

【煤炭平均含硫量】指报告期内用于熟料生产消耗煤炭的收到基的加权平均含硫量。 【煤炭平均灰分】指报告期内用于熟料生产消耗煤炭的收到基的加权平均灰分。

【煤炭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指报告期内用于熟料生产消耗煤炭的加权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煤炭平均低位发热量】指报告期内用于熟料生产消耗煤炭收到基的加权平均低位发热量,低位发热量是指单位质量的燃料在完全燃烧时所发出的热量扣除烟气中水蒸气凝结时放出的蒸发潜热后的热量。 【煤炭平均含碳量】指报告期内用于熟料生产消耗煤炭的加权平均含碳量。

【烟气治理设施投产时间】指相应的脱硝、除尘装置通过试运行,正式投入运行时间。

【治理设施工艺名称】指相应的脱硝、除尘设施所采用的工艺方法,主要脱硝工艺有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及其联合技术等,主要除尘、脱硫工艺如下表所列 代码 除尘方法 代码 代码 脱硝方法 A 重力沉降法 X0 S1 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 B 惯性除尘法 X1 S2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 C 湿法除尘法 X2 S3 SCR、SNCR联合技术 D 静电除尘法 X9 S4 其他 E 过滤式除尘法 Y0 — — F 单筒旋风除尘法 Y1 — — G 多管旋风除尘法 Y2 — — W 其它除尘方法 Y9 — — — — Z0 — — 【烟气治理设施去除效率】指相应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实测的污染物去除效率。去除效率计算时,一是根据相应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进口和出口污染物排放量;二是根据相应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进口和出口污染物折算平均加权浓度。

【烟气治理设施投运率】指报告期内相应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投运后运行时间占生产设备同期运行时间的比例,计算公式:

烟气治理设施投运率=烟气治理设施投运后运行时间/生产设备同期运行时间*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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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钢铁冶炼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基104表) 表中与工基1表中相同的指标参照工基1表的指标解释。 【焦炉数】指报告期末企业所有焦炉量。 【高炉数】指报告期末企业所有高炉量。

【高炉总炉容】指报告期末企业所有高炉炉容的总和。 【转炉数】指报告期末企业所有转炉的量。

【转炉公称总容量】指报告期末企业所有转炉公称容量的总和。 【电炉数】指报告期末企业所有电炉的量。

【电炉公称总容量】指报告期末企业所有电炉公称容量的总和。 【烧结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所有烧结机台数。 【球团设备数】指报告期末企业所有球团设备数。

【炼焦煤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用于焦炉生产焦炭的原料煤消耗量。

【炼焦煤平均含硫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用于焦炉生产焦炭的原料煤含硫率的加权平均值。 【高炉喷煤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用于高炉喷煤的煤炭消耗量。

【高炉喷煤平均含硫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用于高炉喷煤的煤炭含硫率的加权平均值。 【铁精矿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用于生产的铁精矿消耗总量。

【自产矿】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用于生产的,产自企业自有矿山的铁精矿消耗量。

【自产矿平均含硫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用于生产的,产自企业自有矿山的铁精矿含硫率的加权平均值。

【外购国产矿】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用于生产的,产地为国内其他矿山的铁精矿消耗量。

【外购国产矿平均含硫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用于生产的,产地为国内其他矿山的铁精矿含硫率的加权平均值。

【进口矿】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用于生产的,产地为其他国家的进口铁精矿消耗量。

【进口矿平均含硫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用于生产的,产地为其他国家的进口铁精矿含硫率的加权平均值。

【熔剂/黏结剂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生产烧结矿/球团矿所实际消耗的熔剂/黏结剂消耗量,包括石灰石、白云石、生石灰、膨润土等或其他熔剂。

【石灰石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生产烧结矿/球团矿所实际消耗的石灰石量。 【白云石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生产烧结矿/球团矿所实际消耗的白云石量。 【焦炭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用于生产的焦炭消耗量。

【焦炭含硫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用于生产的焦炭含硫率的加权平均值。 【生铁产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生产的铁水产量。

【生铁含碳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生产的铁水中含碳的量。

【粗钢产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生产的钢坯产量。钢坯指铁水经过加工、添加合金、碳等元素浇注成型后的成品。

【粗钢含碳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生产的钢坯中含碳的量。

【钢材产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生产的各类钢材产量,包括型材、板材、管材、金属制品等,以最终产品计。

【焦炭产量】指报告期内企业所有焦炉实际产出的焦炭量。

【煤气产生量】指报告期内企业所有高炉、焦炉、转炉、煤气发生炉实际产生的煤气量。 【煤气利用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用于生产的全部煤气利用量 【烧结机使用面积】指该烧结机台车宽度与有效长度的乘积。

【设备生产能力】指该烧结/球团生产设备在设计条件下,每年可生产的烧结矿/球团矿的量。 【烧结矿产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全部)烧结机实际生产的烧结矿量。

【球团矿产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全部)球团生产设备实际生产的球团矿量。 【铁精矿消耗量】指报告期内用于生产烧结矿/球团矿所实际消耗的铁精矿量。

【铁精矿平均含硫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生产烧结矿/球团矿所实际消耗铁精矿的含硫量加权平均值。 【熔剂/黏结剂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生产烧结矿/球团矿所实际消耗的熔剂/黏结剂消耗量,包括石灰石、白云石、生石灰、膨润土等或其他熔剂。

【烧结矿/球团矿平均含硫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的烧结矿/球团矿的含硫量加权平均值。 【固体燃料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生产烧结矿/球团矿所实际消耗的固体燃料量。 【煤粉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生产烧结矿/球团矿所实际消耗的煤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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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粉平均含硫量】指企业用于生产烧结矿/球团矿所实际消耗煤粉的含硫量加权平均值。 【焦粉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生产烧结矿/球团矿所实际消耗的焦粉量。

【焦粉平均含硫量】指企业用于生产烧结矿/球团矿所实际消耗焦粉的含硫量加权平均值。 【煤气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生产烧结矿/球团矿所实际消耗煤气量

【高炉煤气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生产烧结矿/球团矿所实际消耗高炉煤气量。 【高炉煤气硫化氢浓度】指企业所用高炉煤气中的硫化氢浓度。

【焦炉煤气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生产烧结矿/球团矿所实际消耗焦炉煤气量。 【焦炉煤气硫化氢浓度】指企业所用焦炉煤气中的硫化氢浓度

【其他燃气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生产烧结矿/球团矿所实际消耗其他燃气量。

【烟气治理设施投产时间】指相应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通过168小时试运行,正式投入运行时间。 【治理设施工艺名称】指相应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所采用的工艺方法,主要脱硝工艺有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及其联合技术等,主要除尘、脱硫工艺如下表所列 代码 除尘方法 代码 脱硫方法 代码 脱硝方法 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A 重力沉降法 X0 炉内脱硫法 S1 (SCR)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B 惯性除尘法 X1 循环流化床锅炉 S2 术(SNCR) C 湿法除尘法 X2 炉内喷钙法 S3 SCR、SNCR联合技术 D 静电除尘法 X9 其它炉内脱硫法 S4 其他 E 过滤式除尘法 Y0 烟气脱硫法 — — F 单筒旋风除尘法 Y1 石灰石石膏法 — — G 多管旋风除尘法 Y2 旋转喷雾干燥法 — — W 其它除尘方法 Y9 其它烟气脱硫法 — — 炉内脱硫与烟气脱— — Z0 — — 硫组合法 【烟气治理设施去除效率】指相应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实测的污染物去除效率。去除效率计算时,一是根据相应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进口和出口污染物排放量;二是根据相应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进口和出口污染物折算平均加权浓度。

注意不要与设施设计去除效率、设施综合去除效率(去除效率与投运率乘积)混淆。某生产设备全年污染物去除量与产生量相比计算得出的是设施综合脱硫效率。

【烟气治理设施投运率】指报告期内相应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投运后运行时间占生产设备同期运行时间的比例,计算公式:

烟气治理设施投运率=烟气治理设施投运后运行时间/生产设备同期运行时间*100%

【废气排放量】指报告期内生产烧结矿/球团矿活动中产生并排入空气中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

【其中:机头废气排放量】指报告期内经烧结机主抽风机排入空气中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

【球团主抽风系统废气排放量】指报告期内经球团主抽风机排入空气中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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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浆及造纸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基105表) 表中与工基1表中相同的指标参照工基1表的指标解释。

【机制纸产量】主要指报告期内企业机制纸的实际产量,包括新闻纸、未涂布印刷书写纸、涂布印刷纸、生活用纸、包装用纸等。

【纸板产品产量】主要指报告期内企业纸板的实际产量,包括白纸板、箱纸板、瓦楞原纸、特种纸及纸板等

【纸浆产量】指报告期内制浆造纸企业生产的纸浆的实际产量,不包括外购纸浆量。以风干浆计(指含水率为10%的纸浆)。

【草浆】指以草类纤维为原料生产的纸浆,主要原料有稻草、麦秆、龙须草等。 【木浆】指以木材纤维为原料生产的纸浆,主要原料有针叶木和阔叶木等。

【废纸浆】指以废纸为原料,经过碎浆处理,必要时进行脱墨、漂白等工序制成的纸浆。 【自制浆用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内造纸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自行生产的纸浆量。 【商品纸浆用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内造纸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外购的纸浆量。

【机制纸产量】主要指报告期内企业机制纸的实际产量,包括新闻纸、未涂布印刷书写纸、涂布印刷纸、生活用纸、包装用纸等。

【纸板产品产量】主要指报告期内企业纸板的实际产量,包括白纸板、箱纸板、瓦楞原纸、特种纸及纸板等

【化学浆】:以化学品为蒸煮化学药剂来处理纤维原料所制出的纸浆叫化学浆。制浆方法主要分为碱法和亚硫酸盐法。其中碱法主要包括,烧碱法、硫酸盐法和其它药剂为碱性的制浆方法;亚硫酸盐法主要包括,酸性亚硫酸氢盐法、亚硫酸氢盐法、微酸性亚硫酸盐法、中性亚硫酸盐法、碱性亚硫酸盐法等。 【化机浆】:采用化学预处理与机械磨浆相结合使纤维原料解离成纸浆纤维所制成的纸浆。 【设计能力】是指在最初设计时,对该生产线设定的生产能力。

【年产量】指报告期内该类生产线生产的纸浆的实际产量,不包括外购纸浆量。以风干浆计(指含水率为10%的纸浆)。

【植物原料品种】是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时所用的植物纤维原料的品种(如所用原料:木片、麦草、芦苇等)。

【植物原料用量】是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时所用的植物纤维原料的量。

【粗浆得率】指纤维原料经蒸煮后所得到的粗浆(未经筛选)的量(以绝干计)与蒸煮时所用纤维原料的量(以绝干计)的百分比。 【细浆得率】指纤维原料经蒸煮、筛选漂白后所得到浆的量(以绝干计)与蒸煮时所用纤维原料的量(以绝干计)的百分比。

【碱回收率】指经碱回收系统所回收的碱量(不包括由于补充芒硝还原所得的碱和补充的新鲜碱)占本期蒸煮所用总碱量(包括外来补充的新鲜碱)的百分比。

【黑液提取率】把蒸煮后浆料中的黑液与纤维分离的过程称作黑液提取。其提取率可以用下面的公式定义:黑液提取率=(送蒸发工段黑液中的总固形物/蒸煮锅排出黑液中的总固形物(kg/t浆))*100%. 【废纸原料用量】企业生产时所用的废纸原料的量。

【废纸原料种类】企业生产所用废纸原料的种类,目前主要有瓦楞纸箱、新闻纸、办公废纸和书本等。 【脱墨工艺名称】使用机械和化学相结合的处理方法将废纸上的油墨除去而得到再生浆的生产过程。传统的脱墨方法主要有浮选法、化学法等。目前,比较先进的方法还有酶脱墨法、超声波脱墨法、附聚脱墨法等。

浮选法脱墨工艺是将空气鼓入稀释的纤维-水悬浮液中,使油墨颗粒附聚在空气泡上,上浮在液体表面而被去除。

化学法为使用肥皂(脂肪酸钠)、液体脂肪酸、碱、水玻璃等化学药品又称脱墨剂,使油墨颗粒形成不易溶于水和具有形成憎水性表面的能力,从而使油墨在强碱和分散剂的作用下被乳化而得到分离。 脱墨剂主要由表面活性剂及螯合剂、浮选剂、分散剂和防油墨再沉积剂等组成。浮选法脱墨剂要加入浮选剂和螯合剂,洗涤法脱墨剂则要加入分散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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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投资情况》(基106表)

本表所指的项目是指本年内正式施工的项目以及本年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项目。 其中,本年内正式施工的项目包括本年新开工项目和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本年内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以及本年和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恢复施工的项目,仍为本年正式施工的项目。以前年度已报全部建成投产,本年尚有遗留工程进行收尾的项目,以及已经批准全部停缓建,但部分工程需要做到一定部位或进行仓库、生活福利设施工程的项目,不包括在本年正式施工项目之内。 本表所统计的污染治理项目,是工业企业为治理污染、实行“三废”综合利用而进行投资的项目。 针对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后的当年填写本表。“三同时”建设项目填写该表时,分别按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要素分别填报污染治理项目,属于同一个“三同时”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项目名称和项目类型保持一致,治理类型依照污染治理要素填写标准代码。 【污染治理项目名称】指以治理老污染源的污染、“三废”综合利用为主要目的的工程项目名称,或本年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按照污染治理项目性质,分为3类,并给予不同的代码。填报时,按代码顺序逐项填写: 1-老工业污染源治理在建项目 2-老工业污染源治理本年竣工项目 3-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本年完成项目

【治理类型】按企业治理污染的对象,分为11类,并给予不同的代码。填报时,按代码顺序逐项填写: 1-工业废水治理 2-工业废气脱硫治理 3-工业废气脱硝治理 4-其他废气治理 5-工业固体废物治理 6-噪声治理(含振动) 7-电磁辐射治理 8-放射性治理 9-污染治理搬迁

10-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安装 11-其他治理(含综合防治)

【开工年月】指污染治理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

【建成投产年月】指污染治理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和效益在一定时间内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引进项目并应按合同规定经过试生产考核达到验收标准,经双方签字确认)正式移交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时间。 【计划总投资】指污染治理项目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和预算)需要的总的资金。没有总体设计的更新改造、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和城镇集体投资单位,分别按年内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

【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指至报告期末,企业在污染治理项目中实际完成的累计投资额。实际完成投资额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没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设备等,都不能计算此指标。 数据获取方式:查阅污染治理项目投资报表。

【本年完成投资及资金来源】指在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用于环境治理工程的投资额。投资额中的资金来源,是指投资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用于污染治理项目投资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排污费补助、政府其他补助、企业自筹。各种来源的资金均为报告期投入的资金,不包括以往历年的投资。 本年污染治理资金合计=排污费补助+政府其他补助+企业自筹 【排污费补助】指从征收的排污费中提取的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措施的资金。 【政府其他补助】指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措施的除排污费补助以外的政府其他补助资金。

【企业自筹】指除排污费补助、政府其他补助资金以外的其他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包括国内贷款(不包括环保贷款)、利用外资、银行贷款等其他来源资金。

【银行贷款】指企业向银行借入的用于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投资的贷款,属于企业自筹资金。

【竣工项目设计或新增处理能力】设计能力是指设计中规定的主体工程(或主体设备)及相应的配套的辅助工程(或配套设备)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处理能力。报告期内竣工的污染治理项目,属新建项目的填写设计文件规定的处理、利用“三废”能力;属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填写经改造后新增加的处理利用能力,不包括改扩建之前原有的处理能力;只更新设备或重建构筑物,处理利用“三废”能力没有改变的则不填。

3

工业废水设计处理能力的计量单位为t/d;工业废气设计处理能力的计量单位为标m/h;工业固体废物设计处理能力的计量单位为t/d;噪声治理(含振动)设计处理能力以降低分贝数表示;电磁辐射治理设计处理能力以降低电磁辐射强度表示(电磁辐射计量单位有电场强度单位:V/m、磁场强度单位:A/

2

m、功率密度单位:W/m)。放射性治理设计处理能力以降低放射性浓度表示,废水计量单位为B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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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计量单位为Bq/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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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基201表)

【养殖场编码】养殖场编码=县行政区划代码+识别码(XC)+4位养殖场编号+2位识别码。4位养殖场编号:从0001开始升序排列,最大到9999。必须填满4格,不足的左补“0”,如果同一家养殖场有多种畜禽的,不同畜禽分别填表,并以01~05区分。

【养殖小区编码】小区编码=县行政区划代码+识别码(XQ)+4位小区编号+2位识别码。3位小区编号:从0001开始升序排列,最大到9999。必须填满4格,不足的左补“0”,如果同一家养殖小区有多种畜禽的,不同畜禽分别填表,并以01~05区分。

【养殖场名称】填写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全称或养殖场负责人姓名。 【养殖小区名称】填写被调查畜禽养殖小区的名称。

【养殖小区包含户数】指养殖小区内包含的各养殖户的户数。

【负责人】当养殖场为企业法人单位时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姓名。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养殖小区负责人姓名填写此小区行政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填写被调查畜禽养殖场负责人、养殖小区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指本畜禽养殖场/小区生产场所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地跨几个行政村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详细地址只要写到乡(镇)一级,以此类推。填写地址按照民政部门认可的名称填写。不得填写通讯号码和通讯邮箱号码。

【行政区划代码】根据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详细地址填写所在县(市、区、旗)的行政区划代码。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填写在相应的方格内。

【养殖场/小区所在流域名称】按养殖场/小区所在地归属流域的江、河、湖泊、海域名称填报(如××河、××港、××江、××湖等)。

【所在流域】指企业所在的水体流域的名称(如××沟、××河、××港、××江、××塘、××海等)。各单位必须将排入的水体按照统一给定的编码填报。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前8位是是全国环境系统河流代码,详见《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海域代码分别是: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

各地如有本编码未编入的小河流需统计使用,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按照本编码的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并可扩展至第9~10位,如无扩编码应在9、10 位格内补“0”。

【受纳水体】各单位必须将排入的水体按照统一给定的编码填报。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前8位是全国环境系统河流代码,详见《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海域代码分别是: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各地如有本编码未编入的小河流需统计使用,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按照本编码的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并可扩展至第9~10位,如无扩编码应在9、10 位格内补“0”。

【养殖种类】填写养殖场/小区养殖的品种,分为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 【养殖场/小区栏舍总面积】养殖场/小区可用于养殖的栏舍面积总和。

【治污设施累计完成投资】养殖场/小区当前可用于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累计投资总额。

【新增固定资产】指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对于新建治污设施,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等于总投资;对于改、扩建治污设施,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仅指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改、扩建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属于累计完成投资的一部分。

【配套农业利用土地面积】养殖场/小区用于处置废弃物的土地面积总和。

【配套农业土地利用方式】指用于接纳养殖场/小区处理废弃物土地的种植方式或土地类型,分为旱地、水田、林地、园地(果园、茶园、其他园地)、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配套水面面积】养殖场/小区用于处理废弃物的水产养殖或污染治理的水面面积总和。

【饲养量】指被调查对象当年饲养的畜禽(奶牛、蛋鸡)平均存栏数量,或调查对象当年畜禽(生猪、肉牛、肉鸡)出栏总数。

【饲养周期】指完成畜禽(生猪、肉牛、肉鸡)特定阶段饲养的全部时间。

【清粪方式】包括干清粪(年降雨量大于500mm的地区无雨污分流的不算干清粪)、水冲粪(年降雨量大于500mm的地区雨污不分流的干清粪方式认定为水冲粪方式)和垫草垫料(包括普通垫草垫料和生物发酵床养殖两种)。调查对象根据养殖活动生产中所采用清粪方式,填写各种清粪方式所占的比例(三种方式之和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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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草垫料养殖方式占总养殖比例】采用垫草垫料方式养殖的畜禽数量占总养殖数量的比例。

【垫料利用方式】包括垫料直接农利用、垫料生产有机肥和垫料无处理三种方式(垫料无处理指超过作物营养需求施用和无合理去向两种)

【垫料农业利用】包括垫料直接农业利用、种植食用菌。农业利用方式中垫料施用量不能超过作物营养需求量。

【垫料生产有机肥】是指通过生物发酵、干燥等工艺制成商品有机肥。

【干清粪养殖方式占总养殖比例】干清粪方式养殖量占整个养殖场总养殖量的比例。 【水冲粪养殖方式占总养殖比例】水冲粪方式养殖量占整个养殖场总养殖量的比例。 【粪便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类型:

① 直接农业利用:包括直接农业利用、简单堆肥后利用、种植食用菌、水产养殖。农业利用方式中粪便施用量不能超过作物营养需求量。

② 生产有机肥:是指通过生物发酵、干燥等工艺制成商品有机肥。

③ 生产沼气:指通过厌氧发酵生产沼气、沼气得到有效利用的粪便处理方式。

④ 无处理:包括直接排入环境、没有固定防雨堆场的粪便处理方式、粪便过量排入土地系统的利用方式。

根据养殖活动中,对畜禽粪便实际处理的方式,填写各种粪便处理方式所占的比例(四种方式之和为100%)。

【尿液/污水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类型:

① 直接农业利用:包括直接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在农业利用方式中,污水需要有固定的储存池;另外,灌溉量不能超过作物营养需求量。

② 厌氧处理:包括普通沼气池处理、UASB、UBF等改良型厌氧反应器处理。

③ 厌氧+农业利用:污水经过厌氧处理,处理后沼液再农业利用。沼液需要有固定的储存池;另外,农业利用不能超过作物营养需求量。

④厌氧+好氧处理:厌氧好氧组合处理方式,厌氧处理同②,好氧处理包括普通活性污泥法、SBR法、生物膜法、生物接触氧化法等。

⑤厌氧+好氧+深度处理:厌氧处理同②,好氧处理同③,深度处理包括膜处理、强化物化处理(脱氮除磷)、人工湿地、氧化塘、生物滤池等生态处理。

⑥无处理:包括直接排入环境、没有固定储存池和过量排入土地系统的农业利用方式。

根据养殖活动中污水实际处理情况,填写各种污水处理方式所占的比例(六种方式之和为100%)。 注:如粪便、尿液/污水一起进入厌氧池进行厌氧发酵生产沼气,则填报时粪便按生产沼气填写,尿液/污水处理方式按厌氧处理填写。

【减排核定化学需氧量去除率】减排核定的化学需氧量去除率。 【减排核定氨氮去除率】减排核定的氨氮去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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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各地区农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综201表)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统计范围是指辖区内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的养殖单元(即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之和)。养殖专业户的统计范围是指辖区内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100头(出栏)、500羽≤蛋鸡<10000羽(存栏)、2000羽≤肉鸡<50000羽(出栏)的养殖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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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各地区城镇生活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综301表) 调查范围:

城镇生活包括“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和独立燃烧设施以及城镇生活污染源”。 根据《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6]60号),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以下规定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1、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包括:①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②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2、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包括:①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②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③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城镇生活源的基本调查单位为地(市、州、盟),其所属的区、县城以及镇区数据包含在所在地(市、州、盟)数据中。

【行政区划代码】综合机关的行政区划。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填写6位行政区划代码。

【城镇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相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煤炭消费总量】即全社会煤炭消费量,指辖区内全年的的煤炭消费总量,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生活煤炭消费量】指报告期内调查区域用作城镇生活的煤炭总量,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居民生活以及生活供热三个部分,以统计部门的能源平衡表数据为准。其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和居民生活煤炭消费量从能源平衡表直接获取;生活供热煤炭消费量需由能源平衡表中的供热总煤耗扣减工业供热煤耗得到。生活煤炭消费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煤炭消费量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煤炭消费量 + 居民生活煤炭消费量 + 生活供热煤炭消费量

生活供热煤炭消费量 = 供热总煤耗 — 工业供热煤耗(环境统计工业调查中4430行业煤炭消费总量)。 【生活天然气消费量】指报告期内调查区域用作城镇生活的天然气消费总量,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和居民生活两个部分,以统计部门的能源平衡表数据为准。

生活天然气消费量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天然气消费量 + 居民生活天然气消费量。

【生活燃煤平均含硫量】指报告期内调查区域用作城镇生活的煤炭平均含硫量。如果报告期内全年不同批次煤炭中含硫量有较大变化时,按加权平均值填报。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生活燃煤平均灰分】指报告期内调查区域用作城镇生活的煤炭平均灰分。如果报告期内全年不同批次煤炭中灰分有较大变化时,按加权平均值填报。

【生活用水总量】指报告期内调查区域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以及城镇生活等的用水总量(含自来水和自备水),包括居民家庭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的总量两个部分(包括自来水和自备水),以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居民家庭用水总量】指城镇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城镇居民、农民家庭、公共供水站用水,以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公共服务用水总量】指为城镇社会公共服务的用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部队营区和公共设施服务、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旅馆饮食业等单位的用水。

【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指报告期内各类生活源从贮存场所排入市政管道、排污沟渠和周边环境的量。

【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去除量】指报告期内,地区所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污染物的去除总量。 【核定新增生活污染物去除量】指报告期内,地区污染减排核查核定的新增生活污染物去除量。

【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报告期内最终排入外环境生活污水污染物的量,即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扣减经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去除的生活污水污染物量。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指城镇居民每人每天排放生活污水的量。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测算公式为: 人均日生活污水排放系数=人均日生活用水量×用排水折算系数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采用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见各地区统计年鉴)。用排水折算系数可采用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计算,一般为0.7~0.9。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用人均系数法测算。

如果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安装再生水回用系统,无再生水利用量,则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城镇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城镇人口数×365

反之,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备再生水回用系统,其再生水利用量已经污染减排核查确认,则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城镇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城镇人口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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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县(市、区、旗)城镇生活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综302表)

直辖市、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辖区生活源有关基本参数,通过软件汇总本辖区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同时按照以下方法核算辖区内各区县生活源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填报地市及所辖县(市、区、旗)城镇生活数据平衡表。

直辖市、地市所辖各区县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具体平衡拆分核算方法: 1、城镇人口

各辖区县的城镇人口数来源于各级统计部门。 2、废水污染物平衡拆分核算

(1)各辖区县废水污染物产生量的拆分

按照各辖区城镇常住人口数占地市的比重,将地市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分解至各各辖区县; (2)各辖区县废水污染物去除量的拆分

1、生活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量根据污染减排核定量拆分。 2、生活总磷、总氮和油类去除量拆分分两种情况:

具有独立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县区(下称独立县区),直接引用污水处理厂汇总表中对应县区的生活污染物去除量数据进行填报。

不具有独立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存在跨县区生活污水处理的县区(下称非独立县区),根据地市污水处理厂汇总表,由生活污染物去除总量扣减独立县区生活污染物去除量后得到非独立县区生活污染物去除量;根据各非独立县区的城镇人口占非独立县区城镇总人口的比例,将非独立县区生活污染物去除量进行比例拆分(3)各辖区县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拆分。

根据以上步骤形成的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和去除量,分解各辖区县的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3、废气污染物

(1)各辖区生活能源消费量的拆分

优先采用统计部门的区县生活能源消费数据填报;如果各辖区县生活能源消费数据缺失,地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参数,如第三产业增加值,进行比例分配。具体方法是:由地市环境统计部门根据县(市、区、旗)占地市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按比例将本地市生活能源消费量统一分配至各县(市、区、旗)。 (2)各辖区生活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拆分

按照各辖区生活煤炭消费量以及对应的排放系数,核算各辖区县的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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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动车污染源调查表》(综401表) 调查范围:

以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单位调查机动车保有量,以及其中分车型、分年度登记数量;机动车调查对象包括汽车和摩托车。

机动车保有量分类登记数量信息由直辖市、地区(市、州、盟)环保部门协调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调查表由各级环保部门填写。

大型载客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乘坐人数可变的,以上限确定。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

中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小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

微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 重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公斤;

中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公斤且小于12000公斤; 轻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6米,总质量小于4500公斤;

微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米,载质量小于等于1800公斤;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公里/小时,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000公斤,长小于等于4.6米,宽小于等于1.6米,高小于等于2米,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采用方向盘转向,由操纵杆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员车厢后有物品存放的长小于等于5.2米,宽小于等于2.8米,高小于等于2.2米。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小时,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公斤,长小于等于6米,宽小于等于2米,高小于等于2.5米,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普通摩托车:最大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者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毫升;

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时速小于等于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50毫升。 【直辖市、地市(地区)名称】按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名称填报。

【行政区划代码】直辖市、地区(市、州、盟)的行政区划代码。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填报6位行政区划代码。

【联系方式】指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人或调查人员的姓名、办公电话、传真。

【载客汽车】指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客车的登记在用车辆数量。计量单位为辆。 【载货汽车】指直辖市、地区(市、州、盟)货车的登记在用车辆数量。计量单位为辆。

【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指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的登记在用车辆数量。计量单位为辆。

【摩托车】指直辖市、地区(市、州、盟)摩托车的登记在用车辆数量。计量单位为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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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基501表) 填报范围:

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他社会化运营的集中污水处理单位,包括专业化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单位填报本套表。

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城镇污水处理厂:指在城市(镇)或工业区,城市污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通过排水管道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处所,并利用由各种处理单元组成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最终使处理后的污水和污泥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或再利用的设施。

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专门从事为工业园区、联片工业企业或周边企业处理工业废水(包括一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集中设施或独立运营的单位。不包括企业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

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指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以及其它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进行就地集中处理的设施。

污水处理厂调查中,不包括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按工商部门登记或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姓名,是根据章程或有关文件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指调查对象生产场所实际所在地的县(市、区、旗)的行政区划代码。调查对象应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填写6位行政区划代码。 【详细地址】详细地址是民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 【企业地理位置】

中心经度:指调查对象厂(场)区中心的经度。 中心纬度:指调查对象厂(场)区中心的纬度。

【联系方式】填报调查对象环保联系人或负责提供调查信息人员的姓名、区号及办公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的邮政编码。

【污水处理设施类型】指调查对象是城镇污水处理厂、还是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在相应的选择项后 “□”内划“√”。

【建成时间】填报调查对象实际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如果调查对象有改扩建的,按调查对象最新的改扩建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填报。

【污水处理级别】按污水处理程度,一般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一级处理是以物理处理为主的处理工艺,指去除污水中的漂浮物和悬浮物的净化过程,主要为沉淀。一级强化处理归入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是以生物处理为主的处理工艺,指污水经一级处理后,用生物处理方法继续去除污水中胶体和溶解性有机物的净化过程。三级处理是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所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水中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三级处理也称高级处理或深度处理。

【污水处理方法名称及代码】城镇污水处理厂对应污水处理级别,将最高一级处理的处理方法名称和代码按污水处理方法代码表填报。如有多条同一处理级别的污水处理线,但工艺不同,则选择两种主要的工艺进行填报。如有多条不同级别的污水处理线,则选择级别最高的两条污水处理线的工艺填报。

污水处理方法代码表 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4120 1000 3000 物理处理法 物理化学处理法 生物膜法 1100 3100 4121 过滤 吸附 普通生物滤池 1200 4122 3200 离心 离子交换 生物转盘 1300 3300 4123 沉淀分离 电渗析 生物接触氧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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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1400 3400 4200 上浮分离 反渗透 厌氧生物处理法 1500 3500 4210 其它 超过滤 厌氧滤器工艺 3600 2000 4220 化学处理法 其它 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工艺 2100 4230 4000 化学混凝法 生物处理法 厌氧折流板反应器工艺 2110 4300 化学混凝沉淀法 4100 好氧生物处理 厌氧/好氧生物组合工艺 2120 4310 化学混凝气浮法 4110 活性污泥法 两段好氧生物处理工艺 2200 4111 4320 中和法 普通活性污泥法 A/O工艺 2300 4112 化学沉淀法 高浓度活性污泥法 4330 A2/O工艺 2400 4113 4340 氧化还原法 接触稳定法 A/O2工艺 2500 4114 4400 其它 氧化沟 其它 4115 SBR —— —— —— —— 【排水去向类型】按《排放去向代码表》进行填写,具体如下:A 直接进入海域;B 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C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D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E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F 直接进入污灌农田;G 进入地渗或蒸发地;H 进入其它单位(非集中式污水处理厂);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K 其他。

【受纳水体】填报企业废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名称(如××沟、××河、××港、××江、××塘、××海等)。各单位必须将排入的水体按照统一给定的编码填报。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前8位是全国环境系统河流代码,详见《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海域代码分别是: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排入市政管网的则填最终排入的水体代码。

各地如有本编码未编入的小河流需统计使用,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按照本编码的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并可扩展至第9~10位,如无扩编码应在9、10 位格内补“0”。 【本年运行天数】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正常运行的实际天数。

【污水处理厂累计完成投资】指至当年末,调查对象建设实际完成的累计投资额,不包括运行费用。 【新增固定资产】指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对于新建污水处理厂,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等于总投资;对于改、扩建污水处理厂,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仅指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改、扩建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属于累计完成投资的一部分。

【本年运行费用】指报告期内维持污水处理厂(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污水处理厂(或处理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不包括设备折旧费。

【用电量】指报告期内调查对象用于生产运行和生活的总用电量。

【污水设计处理能力】指截止当年末调查对象设计建设的设施正常运行时每天能处理的污水量。 【污水实际处理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实际处理的污水总量。

【生活污水处理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实际处理的污水中生活污水总量。 【工业废水处理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实际处理的污水中工业废水总量。

【核定新增生活COD去除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污染减排核查核定的新增生活化学需氧量去除量。 【核定新增生活氨氮去除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污染减排核查核定的新增生活氨氮去除量。

【再生水利用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处理后的污水中再回收利用的水量,包括直接用于工业冷却、洗涤、冲渣和景观用水、生活杂用。

【工业用水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污水再生水利用量中用于工业冷却用水等工业方面的水量。 【市政用水(杂用水)】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污水再生水利用量中用于消防、城市绿化等市政方面的水量。

【景观用水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污水再生水利用量中用于营造城市景观水体和各种水景构筑物的水量。

【污泥产生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在整个污水处理过程中最终产生污泥的质量。折合为80%含水率的湿泥量填报。污泥指污水处理厂(或处理设施)在进行污水处理过程中分离出来的固体。

【污泥处置量】指报告期内采用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和焚烧等方法对污泥最终消纳处置的质量。

【土地利用量】指报告期内将处理后的污泥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材料,用于园林、绿化或农业等场合的处置方式处置的污泥质量。

【填埋处置量】指报告期内采取工程措施将处理后的污泥集中堆、填、埋于场地内的安全处置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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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污泥质量。

【建筑材料利用量】指报告期内将处理后的污泥作为制作建筑材料的部分原料的处置方式处置的污泥质量。

【焚烧处置量】指报告期内利用焚烧炉使污泥完全矿化为少量灰烬的处置方式处置的污泥质量。

【污泥倾倒丢弃量】指报告期内不作处理利用处置而将污泥任意倾倒弃置到划定的污泥堆放场所以外的任何区域的质量。

【污染物进口浓度】指指污水处理厂进口废水中所含的汞、镉、铅、铬等重金属和砷、氰化物、挥发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生化需氧量等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物浓度单位除汞为微克/升外,其余均为毫克/升。污染物浓度按监测方法对应的有效数字填报。

【污染物出口浓度】指指污水处理厂排口废水中所含的汞、镉、铅、铬等重金属和砷、氰化物、挥发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生化需氧量等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物浓度单位除汞为微克/升外,其余均为毫克/升。污染物浓度按监测方法对应的有效数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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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运行情况》(基502表) 填报范围:

所有垃圾处理厂(场)填报本表。 垃圾处理厂(场)包括垃圾填埋厂(场)、堆肥厂(场)、焚烧厂(场)和其他方式处理垃圾的处理厂(场)。其中,垃圾焚烧厂(场)不包括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纳入工业源调查。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按工商部门登记或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姓名,是根据章程或有关文件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指调查对象生产场所实际所在地的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调查对象应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填写6位行政区划代码。 【详细地址】详细地址是民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 【企业地理位置】

中心经度:指调查对象厂(场)区中心的经度。 中心纬度:指调查对象厂(场)区中心的纬度。

【联系方式】填报调查对象环保联系人或负责提供调查信息人员的姓名、区号及办公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的邮政编码。

【建成时间】填报调查对象实际投入使用的日期。如果调查对象有改扩建的,按调查对象最新的改扩建项目投入使用的日期填报。

【垃圾处理方式】调查对象根据实际采取的垃圾处理方式,在对应的选项后“□”内划“√”,有多种方式的同时选择。

【本年运行天数】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正常运行的实际天数。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累计完成投资】指至当年末调查对象建设实际完成的累计投资额,不包括运行费用。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指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对于新建垃圾处理厂(场),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等于总投资;对于改、扩建垃圾处理厂(场),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仅指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改、扩建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属于累计完成投资的一部分。

【本年运行费用】指报告期内维持垃圾处理厂(场)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及与垃圾处理厂(场)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不包括设备折旧费。

【本年实际处理量】指报告期内对垃圾采取焚烧、填埋、堆肥或其他方式处理的垃圾总质量。 【垃圾填埋场认定级别】指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对调查对象进行的无害化评价定级。在选项后的“□”内划“√”。 垃圾填埋场等级对应的无害化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I级:达到了无害化处理要求;

II级:基本达到了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III级:未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但对部分污染施行了集中有控处理; IV级:简易堆填,污染环境。

【设计容量】指调查对象垃圾填埋设施设计建设的填埋总容量。

【已填容量】指填埋设施投入使用以来,至当年末填埋占用的累计容量。 【本年实际填埋量】指报告期内以填埋方式处理的垃圾总质量。

【设计处理能力】指调查对象设计建设的按照堆肥方式在单位时间内平均可能处理垃圾的量。 【本年实际堆肥量】指报告期内以堆肥方式处理的垃圾总质量。

【渗滤液收集系统】指为了防止污染水环境,与调查对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时同步建设的渗滤液收集系统,确认调查对象实际建设情况在选项后 “□”内划“√”。

【设计处理能力】指调查对象设计建设的每天可能焚烧处理垃圾的量。 【本年实际焚烧处理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焚烧处理垃圾的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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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消耗量】填报调查对象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煤炭的总量。 【燃料油消耗量】填报调查对象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燃料油的总量。

【废气治理设施数】指至当年末,调查对象用于减少在燃料和垃圾燃烧或高温裂解过程中排向大气的污染物或对污染物加以去除、净化的废气处理设施总数。附属于一套处理设施内的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已报废的设施不统计。

【废气净化方法名称及代码】调查对象焚烧废气处理设施采用的净化方式,按下表填报。若有多种方法时,选择主要的两项填写。

废气净化方法代码表 代码 除尘方法 代码 脱硫方法 代码 其它净化方法 A B C D E F G W — 重力沉降法 惯性除尘法 湿法除尘法 静电除尘法 过滤式除尘法 单筒旋风除尘法 多管旋风除尘法 其它除尘方法 —— X0 X1 X2 X9 Y0 Y1 Y2 Y9 Z0 炉内脱硫法 循环流化床锅炉 炉内喷钙法 其它炉内脱硫法 烟气脱硫法 石灰石石膏法 旋转喷雾干燥法 其它烟气脱硫法 J1 J2 J3 J4 J5 J6 J7 J8 冷凝法 吸收法 吸附法 直接燃烧法 催化燃烧法 催化氧化法 催化还原法 冷凝净化法 其他净化方法 炉内脱硫与烟气脱硫组合法 J9 【废气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指调查对象焚烧废气处理设施设计建设的单位时间可能处理的废气量。 【废气实际处理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各废气处理设施实际处理的焚烧废气总量。 【废气排放总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各废气排放口焚烧废气排放量的总和。

【焚烧残渣产生量】指报告期内垃圾经焚烧后生成的残渣,不包括烟气处理设备中收集的飞灰的质量。 【焚烧残渣处置方式代码】根据残渣处置情况,按下表填报。

残渣处置方式代码表 代码 A B C D E 处置方式 按照危险废物填埋。填埋场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填埋场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填埋场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简易填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填埋设施 堆放(堆置)。未采取工程措施的填埋设施 【焚烧残渣处置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焚烧残渣(不包括飞灰)的处置量。 【焚烧残渣综合利用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焚烧残渣(不包括飞灰)的再利用量。如用炉渣制水泥、混凝土砖及其他材料等的质量。

【焚烧残渣倾倒丢弃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没有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直接向环境排放的焚烧残渣的质量。

【焚烧飞灰产生量】指报告期内垃圾经焚烧处置后,从烟气处理设备中收集的烟尘的质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保留整数。

【焚烧飞灰安全填埋处置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焚烧飞灰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处置的量。 【渗滤液处理方法名称及代码】根据渗滤液处理的工艺方法,按下表填报。

渗滤液处理方法名称及代码表 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21000 物理处理法 3600 其它 4330 A/O工艺 21100 过滤 4000 生物处理法 4340 A/O工艺 1200 离心 4100 好氧生物处理 4400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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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1300 1400 1500 2000 2100 2110 2120 2200 2300 2400 2500 3000 3100 3200 3300 3400 3500 处理方法名称 沉淀分离 上浮分离 其它 化学处理法 化学混凝法 化学混凝沉淀法 化学混凝气浮法 中和法 化学沉淀法 氧化还原法 其它 物理化学处理法 吸附 离子交换 电渗析 反渗透 超过滤 代码 4110 4111 4112 4113 4114 4115 4120 4121 4122 4123 4200 4210 4220 4230 4300 4310 4320 处理方法名称 活性污泥法 普通活性污泥法 高浓度活性污泥法 接触稳定法 氧化沟 SBR 生物膜法 普通生物滤池 生物转盘 生物接触氧化法 厌氧生物处理法 厌氧滤器工艺 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工艺 厌氧折流板反应器工艺 厌氧/好氧生物组合工艺 两段好氧生物处理工艺 A/O工艺 代码 5000 5100 5200 5210 5220 5230 5300 5400 5410 5420 5430 5500 5510 5520 5530 5600 — 处理方法名称 组合工艺处理法 物理+化学 物理+生物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物理+厌氧生物处理 物理+组合生物处理 化学+物化 化学+生物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化学+厌氧生物处理 化学+组合生物处理 物化+生物 物化+好氧生物处理 物化+厌氧生物处理 物化+组合生物处理 其它 —

【渗滤液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指调查对象建设的专门用于处理渗滤液的设施,在正常运行时,单位时间内可能处理渗滤液量。

【渗滤液本年实际处理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渗滤液处理设施实际处理的渗滤液总量,包括通过市政管网进入其他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量。回喷的量不计。

【渗滤液产生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实际产生的渗滤液量。如果没有计量装置可按照产污系数计算产生量。

【渗滤液排放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排放到外部的渗滤液的总量(包括经过处理的和未经处理的)。如果没有计量装置可按照排污系数计算排放量。

【排水去向类型代码】指调查对象排放的渗滤液直接排向江、河、湖、海等环境水体,还是排入市政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按下面分类,填报排水去向类型代码。

A 直接进入海域;B 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C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D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E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F 直接进入污灌农田;G 进入地渗或蒸发地;H 进入其它单位;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P回喷;K 其他。

【受纳水体名称及代码】指调查对象排放的渗滤液直接排入水体,或经过城市污水管网、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后最终排入水体的名称(如××沟、××河、××港、××江、××塘等)。前8位是全国环境系统河流代码,详见《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海域代码分别是: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排入市政管网的则填最终排入的水体代码。

各地如有本编码未编入的小河流需统计使用,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按照本编码的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并可扩展至第9~10位,如无扩编码应在9、10 位格内补“0”。

【渗滤液污染物产生量】指报告期内未经过处理的渗滤液中所含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总磷、挥发酚、氰化物、砷和汞、镉、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本身的纯质量。按年产生量填报。

【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指报告期内排放的渗滤液中所含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总磷、挥发酚、氰化物、砷和汞、镉、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本身的纯质量。按年排放量填报。 表中所列出的污染物,调查对象要根据监测结果或产排污系数如实填报。

【焚烧废气污染物产生量】指报告期内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气中所含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汞、镉、铅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以重金属元素计)的固态、气态污染物的纯质量。按年产生量填报。

【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报告期内垃圾焚烧过程中排放到大气中的废气(包括处理过的、未经过处理)中所含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汞、镉、铅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以重金属元素计)的固态、气态污染物的纯质量。按年排放量填报。

表中所列出的污染物,调查对象要根据监测结果或产排污系数如实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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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置)厂基本情况》(基503表) 填报范围:

所有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置厂填报本表。集中式危险废物处(理)置厂指统筹规划建设并服务于一定区域专营或兼营危险废物处(理)置且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处置厂。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按工商部门登记或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由发证机关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上的编号。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姓名,是根据章程或有关文件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指调查对象生产场所实际所在地的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调查对象应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填写6位行政区划代码。 【详细地址】详细地址是民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 【企业地理位置】

中心经度:指调查对象厂(场)区中心的经度。 中心纬度:指调查对象厂(场)区中心的纬度。

【联系方式】填报调查对象环保联系人或负责提供调查信息人员的姓名、办公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的邮政编码。

【集中处(理)置厂类型】调查对象在对应集中处理厂类型选项后“□”内划“√”。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置)厂: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将多个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第三产业或居民生活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起来进行焚烧、填埋等处置的场所或单位。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的危险废物处置装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指将医疗废物集中起来进行处置的场所。不包括医院自建自用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其他企业协同处置:由企事业单位附属的同时还接受社会其他单位委托,或利用其他设施(如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

【危险废物处(理)置方式】调查对象根据对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在选项后“□”内划“√”,两种方式都存在的,同时选择。

危险废物处理(置)方式主要为:

1.焚烧:指焚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或处理方式。

2.填埋:危险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方式,通过设置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来防止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的危险废物最终处置方式。

3.综合利用:对危险废物中可利用的成分以实现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的处理(置)方式。

【建成时间】填报调查对象实际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如果调查对象有改扩建的,按调查对象最新的改扩建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填报。

【本年运行天数】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正常运行的实际天数。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置厂累计完成投资】指至当年末,调查对象建设实际完成的累计投资额,不包括运行费用。

【新增固定资产】指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对于新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厂,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等于总投资;对于改、扩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厂,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仅指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改、扩建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属于累计完成投资的一部分。

【本年运行费用】指报告期内维持危险废物处置厂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及与危险废物处置厂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不包括设备折旧费。 【危险废物设计处置能力】指调查对象设计建设的每天可能处置危险废物的量。 【本年实际处置危险废物量】指报告期内调查对象将危险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中,所消纳危险废物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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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工业危险废物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采用各种方式处置的工业危险废物的总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不得填写该项指标。

【处置医疗废物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采用各种方式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总量。

【处置其他危险废物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采用各种方式处置的除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以外其它危险废物的总质量,如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机械电器维修、胶卷冲洗、居民生活等产生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不得填写该项指标。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指报告期内调查对象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中消纳危险废物的量。

【设计容量】指调查对象填埋设施设计建设的填埋总容量。

【已填容量】指填埋设施投入使用以来,至当年末填埋占用的累计容量。

【设计处置能力】指调查对象设计建设的每天以填埋方式可能处置危险废物的量。 【本年实际填埋处置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总质量。 【设计焚烧处置能力】指调查对象设计建设的每天可能焚烧处置危险废物的量。 【本年实际焚烧处置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以焚烧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总质量。 【煤炭消耗量】填报调查对象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煤炭总量。 【燃料油消耗量】填报调查对象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燃料油总量。

【废气净化方法名称及代码】调查对象焚烧废气处理设施采用的净化方式,按下表填报。若有多种方法时,选择主要的两项填写。

废气净化方法名称及代码表 代码 除尘方法 代码 脱硫方法 代码 其它净化方法 A B C D E F G W — 重力沉降法 惯性除尘法 湿法除尘法 静电除尘法 过滤式除尘法 单筒旋风除尘法 多管旋风除尘法 其它除尘方法 —— X0 X1 X2 X9 Y0 Y1 Y2 Y9 Z0 炉内脱硫法 循环流化床锅炉 炉内喷钙法 其它炉内脱硫法 烟气脱硫法 石灰石石膏法 旋转喷雾干燥法 其它烟气脱硫法 炉内脱硫与烟气脱硫组合法 J1 J2 J3 J4 J5 J6 J7 J8 J9 冷凝法 吸收法 吸附法 直接燃烧法 催化燃烧法 催化氧化法 催化还原法 冷凝净化法 其他净化方法 【废气处理设施数】指至当年末,调查对象用于减少在燃料和危险废物燃烧或高温裂解过程中排向大气的污染物或对污染物加以去除、净化的废气处理设施总数。附属于一套处理设施内的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已报废的设施不统计。

【废气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指调查对象焚烧废气处理设施设计建设的单位时间可能处理的废气量。 【废气实际处理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各废气处理设施实际处理的焚烧废气总量。 【废气排放总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各废气排放口焚烧废气排放量的总和。

【焚烧残渣产生量】指报告期内危险废物经焚烧处置后生成的残渣,不包括烟气处理设备中收集的飞灰的质量。

【焚烧残渣安全填埋处置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焚烧残渣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处置的量。 【焚烧飞灰产生量】指报告期内从危险废物焚烧烟气处理设备中收集的烟尘的质量。

【焚烧飞灰安全填埋处置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焚烧飞灰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处置的量。

【废水处理方法名称及代码】根据废水处理的工艺方法,按下表填报。废水主要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厂产生的渗滤液以及设备冷却、设备清洗和地面清洗等过程产生的废水。

废水处理方法名称及代码表 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21000 物理处理法 3600 其它 4330 A/O工艺 21100 过滤 4000 生物处理法 4340 A/O工艺 1200 离心 4100 好氧生物处理 4400 其它 1300 沉淀分离 4110 活性污泥法 5000 组合工艺处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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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1400 上浮分离 4111 普通活性污泥法 5100 物理+化学 1500 其它 4112 高浓度活性污泥法 5200 物理+生物 2000 化学处理法 4113 接触稳定法 521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2100 化学混凝法 4114 氧化沟 5220 物理+厌氧生物处理 2110 化学混凝沉淀法 4115 SBR 5230 物理+组合生物处理 2120 化学混凝气浮法 4120 生物膜法 5300 化学+物化 2200 中和法 4121 普通生物滤池 5400 化学+生物 2300 化学沉淀法 4122 生物转盘 541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2400 氧化还原法 4123 生物接触氧化法 5420 化学+厌氧生物处理 2500 其它 4200 厌氧生物处理法 5430 化学+组合生物处理 3000 物理化学处理法 4210 厌氧滤器工艺 5500 物化+生物 3100 吸附 4220 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工艺 5510 物化+好氧生物处理 3200 离子交换 4230 厌氧折流板反应器工艺 5520 物化+厌氧生物处理 3300 电渗析 4300 厌氧/好氧生物组合工艺 5530 物化+组合生物处理 3400 反渗透 4310 两段好氧生物处理工艺 5600 其它 3500 超过滤 4320 A/O工艺 — — 【废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指调查对象建设的专门用于处理废水的设施,在正常运行时,单位时间内可能处理的废水量。

【本年实际处理废水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废水处理设施实际处理的废水总量。未经处理排入市政管网或再进入其他污水处理厂的量不计。 【废水产生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实际产生的废水量。如果没有计量装置可按照产污系数计算产生量。 【废水排放量】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排放到外部的废水的总量(包括经过处理的和未经处理的)。如果没有计量装置可按照排污系数计算排放量。

【排水去向类型代码】指调查对象排放的废水直接排向江、河、湖、海等环境水体,还是排入市政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按下面分类,填报排水去向类型代码。

A 直接进入海域;B 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C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D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E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F 直接进入污灌农田;G 进入地渗或蒸发地;H 进入其它单位;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K 其他。

【受纳水体名称及代码】指调查对象排放的废水直接排入水体,或经过城市污水管网、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后最终排入水体的名称(如××沟、××河、××港、××江、××塘等)。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前8位是全国环境系统河流代码,详见《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海域代码分别是: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排入市政管网的则填最终排入的水体代码。

各地如有本编码未编入的小河流需统计使用,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按照本编码的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并可扩展至第9~10位,如无扩编码应在9、10 位格内补“0”。 采用焚烧处置方式的调查对象填报焚烧废气主要污染物,没有焚烧处置方式的调查对象不填报。

【渗滤液污染物产生量】指报告期内未经过处理的渗滤液中所含的汞、镉、铅、铬等重金属和砷、氰化物、挥发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本身的纯质量。按年产生量填报。

【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指报告期内排放的渗滤液中所含的汞、镉、铅、总铬等重金属和砷、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本身的纯质量。按年排放量填报。 表中所列出的污染物,调查对象要根据监测结果或产排污系数核算结果如实填报。

【焚烧废气污染物产生量】指报告期内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气中所含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汞、镉、铅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以重金属元素计)的固态、气态污染物的纯质量。按年产生量填报。

【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报告期内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排放到大气中的废气(包括处理过的、未经过处理)中所含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汞、镉、铅等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以重金属元素计)的固态、气态污染物的纯质量。按年排放量填报。

表中所列出的污染物,调查对象要根据监测结果或产排污系数如实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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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季S1表) 填报范围:

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填写本表。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单位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已经取得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报法定代码。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对于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跨不同行政区划的大型联合企业(如联合企业、总厂、总公司、电业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等),其所属二级单位为填报报表的基本单位。二级单位凡有法人资格,符合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条件的,作为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填报组织机构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时,除填写联合企业(独立核算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外,还应在九位方格后的括号内填写二级单位代码(系两位码)。二级单位代码指联合企业内对二级单位编的顺序编号,此码由联合企业统一编制。

尚未领取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可赋予临时代码。各地环保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临时代码不重不漏。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已有临时代码的企业可沿用原有的代码。 临时代码的编码原则:

临时代码共十一位码。前六位为所在县(市、区、旗)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填写,第七位为汉语拼音G(代表工业源),后四位为县(市、区、旗)环保部门对其进行编码,从0001~9999。 【单位名称】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二级单位须同时用括号注明二级单位的名称。如企业名称变更(含当年变更),应同时填上变更前的名称(曾用名)。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法人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姓名,是根据章程或有关文件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码组成,代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区县,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企业要根据详细地址对照代码表填写在方格内。 【详细地址】详细地址是民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

【企业地理位置】填写本企业地理位置的经、纬度。以排放口位置为准,如存在多个排放口,可以企业办公地点位置或企业正门位置替代。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姓名及其对外联系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企业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登记注册类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企业根据登记注册的类型将其对应的代码填入方格内。 代码 100 110 120 130 140 141 142 143 149 150 151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代码 159 160 170 171 172 173 174 190 200 210 220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代码 230 240 290 300 310 320 330 340 390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港、澳、台商独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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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指按企业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二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代码和名称如下: 1.大型 2.中型 3.小型 4.微型

在划分规模时,企业应按国家统计局制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确定规模并填写代码,划分标准见下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工业企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所属集团公司】指填报企业所属的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按照占股最大的集团公司填报。 【行业类别】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分类。

一个企业属于哪一个工业行业,是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一般按在工业总产值中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及重要产品)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小类内。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将行业小类代码填写在方格内。

【开业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1949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填写最早开工年月;合并或兼并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或最早开业时间)填写;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所在流域】指企业所在的水体流域的名称(如××沟、××河、××港、××江、××塘、××海等)。各单位必须将排入的水体按照统一给定的编码填报。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前8位是全国环境系统河流代码,详见《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海域代码分别是: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

各地如有本编码未编入的小河流需统计使用,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按照本编码的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并可扩展至第9~10位,如无扩编码应在9、10 位格内补“0”。

【排水去向类型】按《排放去向代码表》进行填写,具体如下:A 直接进入海域;B 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C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D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E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F 直接进入污灌农田;G 进入地渗或蒸发地;H 进入其它单位(非集中式污水处理厂);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K 其他。

如果企业有多个排口且排水去向同时存在排入污水处理厂(包括E、L、H)和排入环境(包括A、B、C、D、F、G、K),排入污水处理厂(包括E、L、H)的填写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名称和代码;其余的填写排水量最大的排水去向类型和代码。

【排入的污水处理厂】企业排放废水进入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名称及其组织机构代码。可向当地环保局咨询污水处理厂组织机构代码。

【受纳水体】填报企业废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名称(如××沟、××河、××港、××江、××塘、××海等)。各单位必须将排入的水体按照统一给定的编码填报。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前8位是全国环境系统河流代码,详见《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海域代码分别是: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排入市政管网的则填最终排入的水体代码。

各地如有本编码未编入的小河流需统计使用,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按照本编码的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并可扩展至第9~10位,如无扩编码应在9、10 位格内补“0”。

【本季度工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量。计算时,采用报告期内的产品销售时的实际出厂价格。工业总产值包括三部分内容: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与期初差额价值。工业总产值按照现行价格(当年价)计算,即按报告期内销售产品的实际出厂价格计算。注意该指标应是填报企业独立拥有的工业总产值,如填报企业为二级法人单位,工业总产值则应仅为该二级企业的产值。 【本季度生产时间】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正常生产的天数。

【工业用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它等于取水量与重复用水量之和。 【取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中从外部取水的量,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包括从其他企业回用水量。工业生产活动用水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①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②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水量。

【煤炭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所用煤炭的总消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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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煤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作燃料的煤炭消耗量(实物量),包括企业厂区内生产、生活用燃料煤,也包括砖瓦、石灰等产品生产用的内燃煤,不包括在生产工艺中用作原料并能转换成新的产品实体的煤炭消耗量。如转换为水泥、焦炭、煤气、碳素、活性炭、氮肥的煤炭。 【燃料煤平均含硫量】指报告期内多次监测的燃料煤收到基含硫量加权平均值。 【燃料煤平均灰分】指报告期内多次监测的燃料煤收到基灰分加权平均值。 【燃料油消费量(不含车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作燃料的原油、汽油、柴油、煤油等各种油料总消费量,(不包括车船交通用油量)。

【燃料油平均含硫量】指报告期内多次监测的燃料油含硫量加权平均值。

【其它燃料消费量】指报告期内企业除了煤炭、燃油、天然气等以外,用作燃料的其他燃料消费量。其他燃料应根据当地的折标系数折算为标准煤后统一填报。

【主要原辅材料用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根据调查对象主要产品和产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艺,按《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所列的原辅材料,填报3种原辅材料的规范名称、计量单位、实际使用量,可在规范名称后括号补充常用俗名,同类原料的计量单位应保持统一。 【主要产品生产情况】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的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生产情况。产品品种只限于正式投产的产品,不包括试制新产品、科研产品以及正式投产以前试生产的产品。应填写在生产过程中与污染物产生密切相关的3种产品或中间产品的规范名称、计量单位及实际产量,可在规范名称后括号补充常用俗名,计量单位尽量选用标准计量单位,如重量单位选“吨”。其中,对于以下几个重点行业需按照下表主要产品名称和单位。

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填报名称和单位 行业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水泥熟料生产及制品 主要产品 发电量 供热量 熟料 水泥 生铁 粗钢 焦炭 钢材 纸浆(风干浆) 机制纸 纸板 单位 万千瓦时 万吉焦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吨 吨 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工业废水排放量】指报告期内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废气治理设施废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独立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浊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直接冷却水:在生产过程中,为满足工艺过程需要,使产品或半成品冷却所用与之直接接触的冷却水(包括调温、调湿使用的直流喷雾水)。

间接冷却水: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为保证生产设备能在正常温度下工作,用来吸收或转移生产设备的多余热量,所使用的冷却水(此冷却用水与被冷却介质之间由热交换器壁或设备隔开)。 【工业废水中污染物产生量】指报告期调查对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水中所含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污染物和砷、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本身的纯质量。它可采用产排污系数根据生产的产品产量或原辅料用量计算求得,也可以通过工业废水产生量和其中污染物的浓度相乘求得,计算公式是:

污染物产生量(纯质量)= 工业废水产生量×废水处理设施入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无处理设施可使用排口浓度)

计算砷、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物时,上述计算公式中“工业废水产生量”为产生重金属废水的车间年实际产生的废水量,“废水处理设施入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为该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入口的年实际加权平均浓度,如没有设施则为车间排口的年实际加权平均浓度。

【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所含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污染物和砷、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本身的纯质量。它可采用产排污系数根据生产的产品产量或原辅料用量计算求得,也可以通过工业废水排放量和其中污染物的浓度相乘求得,计算公式是:

污染物排放量(纯质量)= 工业废水排放量×排放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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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企业排出的工业废水经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计算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污染物时,上述计算公式中“排放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即为污水处理厂排放口的年实际加权平均浓度。如果厂界排放浓度低于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浓度,以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浓度为准。

2:计算砷、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物时,上述计算公式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车间排放口的年实际废水量,“排放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为车间排放口的年实际加权平均浓度。

【工业废气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中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

工业废气排放总量=燃料燃烧过程中废气排放量+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排放量

【烟(粉)尘产生量】烟尘是指通过燃烧煤、石煤、柴油、木柴、天然气等产生的烟气中的尘粒。通过有组织排放的,俗称烟道尘。工业粉尘指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能在空气中悬浮一定时间的固体颗粒。如钢铁企业耐火材料粉尘、焦化企业的筛焦系统粉尘、烧结机的粉尘、石灰窑的粉尘、建材企业的水泥粉尘等。烟(粉)尘产生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气中所含的烟尘及工业粉尘的总质量之和。

【烟(粉)尘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烟尘及工业粉尘的总质【二氧化硫产生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气中所含的二氧化硫总质量。

【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总质量。工业中二氧化硫主要来源于化石燃料(煤、石油等)的燃烧,还包括含硫矿石的冶炼或含硫酸、磷肥等生产的工业废气排放。

【氮氧化物产生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气中所含的氮氧化物总质量。

【氮氧化物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氮氧化物总质量。 量之和。烟尘或工业粉尘排放量可以通过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和除尘设备出口烟尘浓度相乘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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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季S2表) 填报范围:

国家重点监控污水处理厂填写本表。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单位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已经取得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报法定代码。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对于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跨不同行政区划的大型联合企业(如联合企业、总厂、总公司、电业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等),其所属二级单位为填报报表的基本单位。二级单位凡有法人资格,符合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条件的,作为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填报组织机构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时,除填写联合企业(独立核算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外,还应在九位方格后的括号内填写二级单位代码(系两位码)。二级单位代码指联合企业内对二级单位编的顺序编号,此码由联合企业统一编制。

尚未领取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可赋予临时代码。各地环保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临时代码不重不漏。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已有临时代码的企业可沿用原有的代码。 临时代码的编码原则:

临时代码共十一位码。前六位为所在县(市、区、旗)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填写,第七位为汉语拼音G(代表工业源),后四位为县(市、区、旗)环保部门对其进行编码,从0001~9999。 【单位名称】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二级单位须同时用括号注明二级单位的名称。如企业名称变更(含当年变更),应同时填上变更前的名称(曾用名)。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法人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名称。

【运营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负责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维护的单位全称。按工商部门登记或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姓名,是根据章程或有关文件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码组成,代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区县,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企业要根据详细地址对照代码表填写在方格内。 【详细地址】详细地址是民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

【企业地理位置】填写本企业地理位置的经、纬度。以排放口位置为准,如存在多个排放口,可以企业办公地点位置或企业正门位置替代。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姓名及其对外联系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企业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污水处理设施类型】指调查对象是城镇污水处理厂、还是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在相应的选择项后 “□”内划“√”。

【建成时间】填报调查对象实际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如果调查对象有改扩建的,按调查对象最新的改扩建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填报。

【污水处理级别】按污水处理程度,一般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一级处理是以物理处理为主的处理工艺,指去除污水中的漂浮物和悬浮物的净化过程,主要为沉淀。一级强化处理归入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是以生物处理为主的处理工艺,指污水经一级处理后,用生物处理方法继续去除污水中胶体和溶解性有机物的净化过程。三级处理是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所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水中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三级处理也称高级处理或深度处理。

【污水处理方法名称及代码】城镇污水处理厂对应污水处理级别,将最高一级处理的处理方法名称和代码按污水处理方法代码表填报。如有多条同一处理级别的污水处理线,但工艺不同,则选择两种主要的工艺进行填报。如有多条不同级别的污水处理线,则选择级别最高的两条污水处理线的工艺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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